银行票据及结算业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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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票据可以用于异地支付,起到克服地域差距的汇兑作用。
(2)支付功能:由于票据具有汇兑功能,可异地兑换现金,是一种金钱给付的债权凭证,因而它逐渐发展具有支付功能,即可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行支付。 (3)信用功能:商业交易离不开信用。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使票据具备了结算工具的功能。利用票据进行结算,不仅简单了手续,而且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广泛实行票据交换制度,设立票据交换中心或票据交换场所,以便于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是现代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银行结算制度中,票据是一种重要的结算工具。
(5)融资功能:票据的最新作用是融资,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即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卖出票据以取得现款。在现代金融业务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就是银行是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的行为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出票人将要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即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支票
本票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和保证人等。
(1)出票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2)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可以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或承兑。
(4)承兑人:当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5)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的人。接受了背书票据人的人叫做被背书人,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6)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都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7)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为承兑人提供担保的人。
票据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我们这里讲的支付结算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代客户清偿债权债务、收付款项的一种传统的中间业务。
异地结算方式:汇兑、银行汇票、异地托收承付
同城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
同城与异地通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信用卡
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目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支票结算的相关规则:
支票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支票的付款期限为出票之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遇节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如果支票经过背书转让,则当事人还应包括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基本业务活动:
1)出票人签发支票给收款人。
2)收款人送交支票给开户行。(同时填写一式三联进账单一并提交,当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开户行不同时,还要做委托收款背书)
3)交换支票并清算资金。
4)付款人开户行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开户行
5)收妥入帐。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既可以用到转账结算,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分别为卡片、正联、解讫通知、多余收账通知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也即付款人。收款人,如银行汇票经过背书转让,还应有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流转程序:
1)申请人向开户行申请签发汇票。 2)开户行出票。
3)申请人持票异地结算。
4)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 5)代理付款行付款入账。 6)银行间资金清算。 7)退回多余款。
注:汇票在出票时已从付款人账户上扣除相应的款项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出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如果银行本票经过背书转让,则当事人还就包括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20000元,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需交足金额才能出票
银行本票的业务流程:
1)申请人向开户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2)开户行出票。
3)申请人将银行本票支付给收款人。 4)收款人向收款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5)收款人开户行代理付款入账。 6)银行间资金清算。
申请人
持票人
出票行 代理付款行
①申请签发银行汇票
② 出票
③持往异地结算
④ 汇票及两联进账单
⑤ 付款行付款入账
⑥汇划资金借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