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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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1.本规程是针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范,旨在规范该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安全可靠。

2.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银行的员工,包括承兑汇票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员工。

3.所有涉及承兑汇票的操作都必须遵循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业务流程1.承兑汇票申请(1)客户向农村信用社银行提交承兑汇票申请书,包括票面金额、出票人信息、收款人信息等。

(2)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书上的信息,并进行内部核查,确保承兑汇票符合相关规定。

(3)如核查通过,工作人员将接受申请并记录在案,如未通过,需向客户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修改申请。

2.审核审批(1)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

(2)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中的风险和合规性。

(3)主管部门将根据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3.承兑汇票签发(1)审核审批通过后,农村信用社银行将按照申请中的票面金额和出票日期签发承兑汇票。

(2)工作人员在汇票上注明银行的信用背书,确保汇票的质量和真实性。

(3)农村信用社银行将承兑汇票交给客户,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4.承兑汇票的付款和兑现(1)农村信用社银行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汇票。

(2)客户在到期日向农村信用社银行提交兑现申请,并提供承兑汇票原件和相应的验票凭证。

(3)农村信用社银行接收申请后,进行现金支付或将相应金额划转到客户指定的账户。

5.承兑汇票管理(1)农村信用社银行需建立承兑汇票管理系统,便于对承兑汇票的发行和兑现进行跟踪和监控。

(2)农村信用社银行需定期审查和检验承兑汇票的风险状况,并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改。

(3)农村信用社银行需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存储,并做好相应的备份和防护措施。

三、业务风险控制1.农村信用社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承兑汇票业务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票据业务的操作规程

票据业务的操作规程

票据业务的操作规程票据业务操作规程一、操作概述票据业务操作规程是指在票据类业务操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对票据业务的办理流程、操作方法、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文件。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票据业务部门的员工,旨在规范票据业务操作,提高办理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二、业务办理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携带所需票据材料,向银行发起票据业务申请。

3.风险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开展票据业务。

4.合同签订:当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票据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办理手续:根据客户需求,办理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的开立、背书、兑付等手续。

6.系统录入:将业务相关信息录入电子系统,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7.审批流程:根据银行内部规定,进行审批流程,确保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8.检查验收:对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操作规范,达到业务标准。

9.结算与清算:根据业务类型,进行票据结算与清算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10.业务跟踪:对已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跟踪,及时催收和处理到期未兑付的票据。

三、操作方法3.风险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开展票据业务。

4.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票据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5.票据操作:根据客户需求,办理票据的开立、背书、贴现、保证等操作。

6.系统录入:将业务信息录入电子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7.审批流程:根据银行内部规定,进行审批流程,确保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8.检查验收:对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操作规范,达到业务标准。

9.结算与清算:根据业务类型和规定,进行票据的结算和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性。

10.业务跟踪:对已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跟踪,及时催收和处理到期未兑付的票据,确保业务风险的控制。

四、风险防范措施2.客户信用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减少坏账和风险担保。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凭证使用及日终批处理业务说明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凭证使用及日终批处理业务说明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凭证使用及日终批处理业务说明一、存款业务(一)个人业务1、个人业务凭证(贷方)。

本机构客户存款业务,作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 个人银行结算存款/2151定期储蓄存款/2155教育储蓄存款等科目贷方记账凭证。

通存通兑代理他机构客户存款业务,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等科目贷方记账凭证。

他代本贷方业务待批处理完成后生成系统汇总记账凭证,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2151定期储蓄存款/2155教育储蓄存款等科目汇总记账凭证,他代本清单分别作汇总记账凭证的附件。

2、个人业务凭证(借方)。

本机构客户取款业务,作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 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通存通兑时,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资金去向为待销账时,打印个人业务凭证(借方)、贷方记账凭证,个人业务凭证(借方)作2111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贷方记账凭证作2431应解汇款科目记账凭证。

他代本借方业务待批处理完成后生成系统汇总记账凭证。

作为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科目汇总凭证,他代本清单作汇总记账凭证的附件。

3、存款利息单。

第一联借方凭证,作2611应付利息/5211利息支出科目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如为储蓄存款作应缴代扣利息税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如为单位存款作存款账户贷方凭证;第三联作客户利息证明单。

通存通兑时:个人业务凭证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存折、存单、存款利息单作为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4、旧存单。

旧存单支取时打印借方记账凭证,旧存单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

如客户要求部分提前支取,需将旧存单更换为新存单,然后按新存单方式处理。

5、特殊业务申请书。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贴现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直贴业务是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将合法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我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第二章直贴业务操作流程第三条贴现申请人资格认定。

贴现申请人向我联社下辖信用社提出贴现申请后~下辖信用社业务人员应首先确认该申请人已在该网点开立结算账户。

第四条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人员接收客户提交的票据原件和业务申请资料。

需要贴现的票据可由贴现申请人直接到经办网点交付票据。

第五条客户经理人员初审:,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须是没有被联社列入高风险同业机构的承兑行~否则须联社批准额度后在额度内办理.,二,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进行初审~具体如下:—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审查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按本规程第八条办理.,三,调查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如下证件和资料~具体如下:1.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企业公章存档,,2。

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存档,, 3。

法人代表授权书,有授权情况的,,4.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录查询企业贷款证的有效性以及贷款的总体状况~并打印输出查询结果,5.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和符合我国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发票,6。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7.贴现凭证,8。

贴现申请书。

,四,核实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资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交易合同标的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发票金额,发票金额应大于或等于汇票金额;2.合同签订日应早于或等于发票签发日,—2—3。

持票人(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交易人应是交易合同的签订方和税务发票列明的购销方,合同交易商品的名称、规格与税务发票应税商品内容相符,4。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对提供100%保证金或敞口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可适当简化调查内容和业务流程。

第五条本规程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一节承兑申请第六条承兑业务由承兑申请人(以下简称出票人)向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指公司业务部、小贷业务部,下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出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下列资料组成:(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附件一);(二)出票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如章程写明其申请承兑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决议则应提供有权有效的文件。

(三)交易双方签订的与汇票承兑内容相符且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发票。

(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日起至近期的财务报表。

(五)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同上述第(二)条。

(六)原则上需提供担保人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

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

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为规范全省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导全省会计人员合法、合规办理票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省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以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为主线,根据制度规定各岗位分工、职责的不同进行细化、明确,内容重点以会计结算岗位操作内容为主说明,其他岗位操作内容以相关制度及部门规定、规章操作。

一、会计结算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票据业务核算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对票据进行审验;负责对到期票据进行托收;负责对发出托收后因结算原因引起且逾期天数在十日内票据的催收。

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省联社各机构现没有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但有代理其他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代理机构可参照代理行的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人员根据票据融资中心相关业务凭证办理保证金的存取、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等账务处理,此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需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银行承兑汇票模块办理。

三、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定义种类(一)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是指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工具的贴现、转贴现(含回购)和再贴现等货币市场融资业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三)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第一节会计核算基础规范1.1.1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防范操作风险,适应综合业务系统的需要,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等制度和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核算是指从办理业务、审核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账务记载和账务核对,直至轧平结清账务,打印日计表的全过程。

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时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核算质量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1.1.3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支出发生,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收入发生,记入贷方。

在账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各自平衡。

1.1.4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反映全辖经济业务状况,分析各项业务及账务活动情况,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的工具,是建立总、分类账的依据。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信用社(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出纳管理,规范会计出纳行为,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章现金收入第三条收款员的操作当接收客户交来的存款凭证和现金时,须先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凭证各联的金额是否相同,凭证上是否登记券别,经查无误后凭以收款。

收款时必须坚持一户一清,不能混淆窜户。

先点清大数,后清点尾零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逐张清点,捆、把点清后,再清点张数。

在每捆、把未点完前,原封签和纸条不得丢掉。

现金清点无误后,在各联凭证上加盖收款员名章,并及时转交出纳员复点。

收款过程中发现有误,应立即退回交款人,由交款人核实后,重填存款凭证,重新办理收款。

经办员不得代填或更改交款凭证。

第四条收款复核(出纳员)的操作收款复核(出纳员)收到收款员交来的凭证和现金后,先审查凭证各联内容是否相同,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户名、账号、日期是否齐全正确。

然后点捆、把、清点尾数、加计现金总额与交款凭证金额核对,再复点整把和尾数。

无误后在各联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和复核(出纳员)章,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回单联交收款员退给交款人收妥后,再复核下一笔的收款,不能未复核完上笔款项又接办下笔款项。

第三章现金付出第五条出纳员付款业务的操作当出纳员收到会计专柜递来的支款凭证时,首先应审查会计记账员、复核员是否在支取凭证上盖章,其次还应审查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取款单位(取款人)是否已加盖背书、取款用途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等。

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然后按凭证金额进行配款,清点准确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名章,并在券别栏详细填写券别明细。

查验金额总数与凭证金额相符后,将凭证和现金一并交复核员复核。

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内控制度

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内控制度

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内控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我行票据业务营运管理,保障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特制定本《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内控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票据的收票、付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背书、质押、回购等操作。

三、票据业务操作流程1.收票操作(1)票据的收票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票据业务的专业知识,并严格按照流程操作。

收票人员必须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票据上签字确认收票。

(2)收票人员应当在收票时充分了解票据出票人和托收行的信用状况,确保票据清单和票据正本相符。

(3)收票人员应当在收票后及时录入系统,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核对和审查,确保录入的票据信息准确无误。

2.付票操作(1)付票人员应当在付票前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认付票事项。

(2)付票人员应当在付票时核实收票方的身份和资质,确保付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付票人员应当及时录入系统,并进行数据核对和审查,确保付票信息的准确无误。

3.承兑操作(1)承兑人员必须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承兑票据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承兑人员应当对承兑额度进行合理分配,并确保承兑额度不超出规定范围。

(3)承兑人员应当及时录入系统,并进行数据核对和审查,确保承兑信息的准确无误。

4.贴现操作(1)贴现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贴现票据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情况,严格控制贴现额度。

(2)贴现人员应当核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贴现操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贴现人员应当在贴现后及时录入系统,并进行数据核对和审查,确保贴现信息的准确无误。

5.背书操作(1)背书人员必须对背书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背书票据上签字确认。

确保背书信息的准确无误。

6.转贴现操作(1)转贴现人员必须对转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转贴现票据上签字确认。

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为准确办理我省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处理手续。

本手续适用于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一、承兑社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手续受理出票人申请时,记账员在给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前要收取手续费和承兑保证金。

1.收取承兑手续费,其会计分录:借:××科目—出票人户贷:5111—手续费收入2.收取承兑保证金,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出票人户贷:2511保证金—出票人户3.记账员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一套转账借贷方传票(承兑协议或其复印件作附件),其会计分录:借:6011应收承兑汇票贷:6012承兑汇票同时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作为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

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二、承兑社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手续(一)记账员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据”。

其分录是:借:2511保证金—出票人户贷:2431应解汇款—承兑汇票户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二)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户,按规定收取罚息。

1.账户无款支付的,应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

其分录是:借: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贷:2431应解汇款—承兑出票户一联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通知出票人。

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参加农信银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出票社(行)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五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中心清算的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六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一)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二级科目。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2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银行汇票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他临时性存款。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3农信银汇票解付、退票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过程账户无法入账而临时挂账的款项,属于临时性过渡账户。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二)244103汇出汇款:244103科目设置“244103-1农信银系统汇出汇款”账户,用于核算签发农信银银行汇票移存到省中心的款项。

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此账户为省中心专用户。

第三章银行汇票的签发第七条出票社(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一)出票社(行)签发转账汇票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二)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借:101101网点现金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三)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第四章银行汇票的解付第八条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持票人在本社(行)开户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011活期存款(实际结算金额)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二)持票人未在本社(行)开户的,需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转入持票人开户社(行),需通过“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过渡,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实际结算金额)借: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贷:同城交换科目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支取现金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贷:101101网点现金(实际结算金额)(三)汇票解付后,省中心会计分录: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第九条出票社(行)经办人员接收解付通知,按是否全额结算分别进行结清处理:(一)解付时,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全额)贷: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二)有多余款时,出票社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金额)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多余款)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多余款)第五章银行汇票退票第十条原申请人要求退款时的账务处理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出票社(行)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第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的账务处理(一)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省中心的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二)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出票社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实际结算款项)第二部分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签发银行汇票第一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需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委托书”。

信用社会计传票整理操作指南

信用社会计传票整理操作指南

信用社会计传票整理操作指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暂时按科目顺序进行装订,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可将储蓄存款科目单独装订。

会计传票总体顺序是:传票封皮-科目统驭单-机构轧账单-柜员轧账单-科目日结单-会计凭证及附件。

按科目顺序排列是指以科目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每个科目按照“先现金后转账,先借后贷”的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每套业务传票在前,附件在后。

传票封面凭证种类项“结账表”指统驭单、机构轧账单、柜员轧账单。

现对一些科目的整理做具体的说明:一、现金(1011)本科目核算各营业机构发生的现金收付,余额为机构的库存现金余额。

装订顺序为科目日结单-出纳结数表-库存券别明细单--现金调剂凭证-取消业务打印凭证。

二、应收利息(1321)系统自动扣划本息业务,可暂不打印收贷收息凭证,根据客户需要,使用收贷收息凭证或业务通知单打印,(如使用收贷收息凭证,需手工销号)。

不必提前打印,另行保管。

(因为贷款本息扣划凭证可以随时并多次重复打印)。

(最好是将收贷收息凭证改作普通凭证,因为不通过系统收贷款不生效)三、活期存款(2011)现金借方:现金缴款单现金贷方:现金支票转账借方:转账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第一联记账凭证、收贷收息凭证第三联关联账号借方凭证等。

转账贷方:转账贷方传票及附件、借款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等。

注:收回清户单位的支票,要同时介绍信、印鉴卡片做附件。

四、活期储蓄存款(2111)现金借方:开户凭条-存款凭条等。

现金贷方:取款凭条-清户凭条等。

转账借方:他代本借方传票、贷款还款的关联单、转账业务凭条等。

转账贷方:他代本贷方传票,代收代发业务贷方入账汇总凭证(批量转账数据明细流水清单做附件),收贷收息凭证第二联、转账业务凭条(办理同机构业务时重复打印)等。

注:1.更换存折:凭条-业务通知单-存折。

在最后一笔业务后要加盖“换折”章后,将存折的内页交还储户,在存折封皮户名的后面加盖条签(条签内容是“存折内页已交付客户,客户签字:”条签长7cm,宽1cm),经储户签名确认后上交事后监督中心。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教学PPT课件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教学PPT课件

银行本票业务操作流程
(三)跨行银行本票解付修改 复核员根据“支付交易序号”进行复核,如果发现录入有
误,交给录入员选择“4917跨行银行本票解付修改” 交易修改,然后重新复核。此时的业务状态为“未复 核”。 (四)跨行银行本票解付复核 复核员选择“4918跨行银行本票解付复核”交易,根据 “支付交易序号”进行复核。成功后, 系统自动通过 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票行。此时的业务状态同小额支付 系统借记往账状态。交易明细可通过“4890发出业务 查询”和“4927银行本票业务明细查询”交易查询。 (五)跨行银行本票解付确认
银行本票业务操作流程
7、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 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 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背书是 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 定在粘接处签章。
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基本规定
入账状态 (一)往账入账状态
• 初始状态:指代理付款行发起跨行银行本票解付业务, 尚未收到回执或者收到拒付、拒绝信息后的状态。
• 未入账:指代理付款行发起跨行银行本票解付业务,收 到出票行返回的成功借记业务回执后,尚未进行确认的 状态。
• 入待解:指代理付款行发起跨行银 行本票解付业务,收到出票行返回 的成功借记业务回执并成功确认后 的状态。是跨系统银行本票解付往 账业务入账状态的最终状态。
1、转账交付的,以申请书第二联作借方凭证,另手工填 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待转联行资金—本票出票户” 的入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银行本票业务操作流程
借:××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贷:待转联行资金—本票出票户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参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社(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清算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银行汇票凭证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采用计算机管理与手工管理并行的方式,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上缴必须在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和手工登记簿中同时记录,记录结果必须保持一致.第四条签发银行汇票的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可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担任,业务主管可兼任印章保管员,复核员可兼任密押(压)管理员等。

第五条出票社(行)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六条银行汇票业务的资金清算参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第七条省中心设置“1123存放其分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资金款项”资产类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款项。

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第八条参与者应设置“1124存放联社款项”、“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和“4641社(行)内往来”科目。

用于核算资金往来.第九条参与者应设置“5111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收入”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发生收续费收入,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余额反映在贷方,年末无余额.第十条参与者应设置“2431应解汇款"、“2441汇出汇款”、“4615汇兑汇差”等负债类和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账户。

信用社银行票据中心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社银行票据中心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社(银行)票据中心业务操作流程我社目前办理的票据融资业务包括办理贴现、转贴现卖出业务。

贴现业务是指我社从持票人手中买入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融资行为。

转贴现卖出业务是指我社将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权转卖给其他金融机构以取得资金的票据融资行为。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程序⑴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需持国家政策性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北京、上海市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上级批准进入的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在我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提供能证明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交结算中心。

⑵结算中心经办客户经理初审首先审查贴现出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及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工作证(或介绍信),对于未开户企业,首次办理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其次,进行资料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合同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关系人及承兑汇票的最后关系人一致;合同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金额;税务发票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晰且一般为第二联复印件,名称上加盖《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名称上不得带有“省、市、自治区”字样,金额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金额,发票复印件上必须有贴现申请企业增值税发票专用或财务专用章。

再次,票据真实性、有效性判定,客户经理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中对票面要素的审查要点进行审核。

⑶客户部初审合格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交会计部门办理复审与查询;⑷会计部门复审与查询会计部门审查人收到汇票后,除票面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外,还须由两名以上验票人员使用专用仪器对票据真伪进行交叉审验,审查合格的票据予以收存并向持票人开具收据,同时进行真实性查询。

⑸结算中心对票据的跟单资料进行复审。

⑹办理贴现手续首先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经办客户经理填写贴现凭证,资金清算部门对客户经理计算的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贴现审批书上签名。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1.1 目的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的管理,确保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规范进行。

1.2 适用范围
该规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二、业务流程
2.1 业务受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本社会员单位和个人客户办理相应的社会计结算业务。

2.2 业务处理
1.业务办理过程中,要求操作员要进行身份核对,核对完毕后方可受理
业务。

2.对于资金委托代收代付业务的受理,需进行受托人身份核实,核实无
误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2.3 业务结算
1.业务办理完毕后,对涉及的资金进行结清。

2.结算过程中,要求具有结算权限的人员参与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业务管理
3.1 风险管理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评
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3.2 内部控制
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防范
操纵和内部违规行为。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操作行为,农村信用社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5.1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农村信用社所有,并有权对其进行修订和解释。

5.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所有内容,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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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为规范全省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导全省会计人员合法、合规办理票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省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以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为主线,根据制度规定各岗位分工、职责的不同进行细化、明确,内容重点以会计结算岗位操作内容为主说明,其他岗位操作内容以相关制度及部门规定、规章操作。

一、会计结算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票据业务核算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对票据进行审验;负责对到期票据进行托收;负责对发出托收后因结算原因引起且逾期天数在十日内票据的催收。

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省联社各机构现没有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但有代理其他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代理机构可参照代理行的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人员根据票据融资中心相关业务凭证办理保证金的存取、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等账务处理,此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需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银行承兑汇票模块办理。

三、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定义种类(一)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是指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工具的贴现、转贴现(含回购)和再贴现等货币市场融资业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三)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1、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业务和转贴现卖出业务,其中:转贴现买入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转贴现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卖断业务和卖出回购业务。

转贴现买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买入经持票人背书转让的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2、买入返售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对持票人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买入返售交易方式。

买入返售包括以下两种交易方式,由交易双方按需协商确定。

(1)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指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发生转移的回购交易。

(2)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指在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仅发生与票面金额相符的资金交易,票据权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属于卖出方。

3、转贴现卖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背书转让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4、卖出回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将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依约定方式和价格向其他金融机构限时转让,并约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四、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基本规定(一)票据贴现经办柜员对信贷部门递交的客户贴现或转贴现凭证,审核票据要素,录入相关信息后,将票据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的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客户。

(二)贴现/转贴现买入在办理时直接向客户收取利息。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利率(月利率)/30。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回购式转贴现/再贴现期限为贴现日期至双方约定的回购日期止,与异地标志无关。

(三)出票日期为票据签发日期,系统控制出票日期必须小于或等于当前日期。

票据到期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贴现日期系统默认为当前日期,贴现买入和买断式转贴现买入,到期日期等于票据到期日期,回购式买入,到期日期等于回购日期。

系统控制到期日期必须大于当前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买入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五)再贴现期限不能超过4个月。

(六)申请贴现的非金融机构申请人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七)对于下列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买入1、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2、自己承兑、自己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3、承兑、贴现为同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4、部分放弃追索权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

(八)前手贴现凭证规定1、提供已办理贴现和转贴现的第一手贴现凭证和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2、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已办理查询,查询查复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上应加盖转贴现申请人的业务章(红章,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章均可)。

3、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转贴现的,应与转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交易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已办理买入返售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再办理买入返售。

(十)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1、已贴现并准备卖出银行承兑汇票的卖出回购方在被背书人栏内署名(可不加盖其汇票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

2、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

3、买入返售贴现凭证,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

(十一)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1、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应提供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须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栏中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私章,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转贴现经办机构的全称。

3、买入返售业务的到期日,异地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十二日,同城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

4、会计结算部门在买入返售到期日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做完整背书。

在买入返售到期日以背书形式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卖出回购方应在合同中承诺:如因转卖而致使买入返售方遭受被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后手连带背书人追索的情形,使买入返售方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由卖出回购方全额承担。

5、买入返售到期日不得晚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

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流程(一)市场营销岗位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料的初审(二)风险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三)会计结算岗位进行票据复审和审查(四)市场营销岗位签署贴现协议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五)会计结算岗位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入库保管——将贴现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

六、综合业务系统贴现业务操作规定及流程(一)贴现业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操作必须按照交易规定操作,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按照交易操作。

(二)流程贴现买入转贴现买入是转否贴再现否是到期收回到期未收回买断式再/转贴现回购式再/转贴现回购退票到期收款到期收未回销账索回票款七、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审查内容、规定及方法(一)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应坚持双人审查。

(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

1、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

(1)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

(2)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3)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

(4)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

(5)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号等必须符合规定。

(6)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7)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

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

(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

(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

(8)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9)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

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

3、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

(1)发票清晰。

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

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一联。

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2)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3)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XX增值税专用发票”;(4)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5)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6)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7)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8)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9)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10)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11)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12)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13)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14)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15)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16)对于同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5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票据营销中心作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该企业纳税情况正常,已经完税(或将要完税)”,核实情况记录于审批表特殊事项说明中,核实人员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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