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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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5年11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奋斗目标本世纪末,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搞活住房存量,搞好住房增量,初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初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基本内容(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实施原则。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全市房改住房基金的统一运转。

亏损企业也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

特困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的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方能作缓缴处理。

凡违背上述原则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2、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

1995年度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

今后,建立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缴存率。

3、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首先确保职工个人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支取,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其次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第三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和保值增值。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宁财综[1998]第968号【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98.12.31【实施日期】199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宁财综[1998]第9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

南京 首套房 认定标准

南京 首套房 认定标准

南京首套房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购房市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南京市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在南京购买的第一套住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首套房:第一,购房者本人和其家庭成员在南京市范围内没有其他住房产权。

这意味着购房者本人和其家庭成员在南京市范围内不能同时拥有其他住房的产权,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如果购房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南京市范围内已经拥有其他住房的产权,那么购买的这套房屋就不属于首套房。

购房者必须是本地户籍或者在南京工作、生活满5年以上。

这意味着购房者必须是南京市的本地户籍人口,或者是在南京工作、生活满5年以上的外地人口,才能购买首套房。

南京市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为严格,主要是为了遏制炒房行为,保障真正的刚需购房者。

对于那些不符合首套房认定标准的购房者,他们购买的房屋可能会被定义为非首套房,从而需要承担更高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除了购房者的身份条件以外,南京市还对首套房的购房补贴政策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南京市的相关规定,购买首套房的购房者可以享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具体数额视当时政策而定。

购房补贴可以帮助购房者减轻购房压力,降低购房成本,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的购房帮助。

南京市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和购房补贴政策都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楼市健康发展。

购买首套房是许多人的梦想,也是许多家庭的重要事件。

只有符合规定的购房者才能享受到购房补贴,才能在购房时享受到更多的便利和优惠。

希望购房者能够在购房过程中了解清楚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自己符合首套房认定标准,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

【文章结束】第二篇示例:南京首套房认定标准是指在购买房产时,符合特定条件的购房者可以享受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首套房认定标准旨在帮助有购房需求的市民获得更多购房优惠,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南京作为中国历史悠久的古都,房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一、申请条件1、南京居民公积金用户,且累计缴存金额达到最低要求。

2、满足贷款期限、担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条件。

3、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连续6个月内,未发生过违反小额信贷合同的行为。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根据所填写的信息实时跟踪及确认。

5、申请人应具备有效的贷款信用记录,不得有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标准1、可贷款金额:最低200元,最高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60个月。

2、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进行贴息,不得高于本市居民公积金贷款最高利率,最低利率为0.35%,最高利率为7.2%,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贴息,最高利率为8%。

3、担保要求:若贷款金额不大于50万元,无需担保。

若贷款金额大于50万元,需抵押或质押担保。

三、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就近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申请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完成申请表格,缴纳担保费和评估费,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2、审核: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发放:若审核结果为通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金额支付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四、还款方式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也可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

2、还款期限内,申请人应按时足额还款,如逾期不还,将收取滞纳金。

3、还款日期为每月的固定日期,一般为贷款发放之日起30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五、还款账户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一个有效的还款账户,用于支付贷款本息,且必须为本人名下账户,只允许更改一次。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年3月,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月,受理住房补贴申请,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

银行职工购房贷款办法

银行职工购房贷款办法

ⅩⅩ银行职工购房贷款办法为适应上市银行的内部管理和激励的需要,鼓励我行职工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住房问题,现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政策并借鉴了国外银行的惯例,现结合本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原则(一)激励的原则住房是职工的基本需求,住房的解决和改善程度直接影响到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目前无论是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都把住房的解决作为激励人的重要手段。

本行也应参照同业的做法,将解决职工住房列入分配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优势的基础上,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通过内部贷款尽早、尽快满足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

(二)根据需要和能力购房的原则由于本行内部购房贷款的总额是根据职工的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因此个人住房需求的满足是以支付能力为基础的。

本行实行内部购房贷款政策后,为了防止出现个人住房需求与实际负担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鼓励职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能力合理购房,在贷款最高数额计算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将允许职工根据自己对住房的不同需要实行分次贷款,从而满足不同职工的住房要求和保证本行贷款资金的流动性。

二、范围(一)本行正式在册职工均可从转正聘岗之日起向本行申请购房贷款。

〈二〗本行的退休职工。

(三)职工上年考核等级相当“不够满意”及其以下的, 当年不能申请购房贷款。

三、资金来源全行的购房贷款资金由法定公益金和董事会同意使用的资金构成。

各分行购房贷款资金由总行根据效益考核规定核定。

由于购房贷款资金是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各行不能进行现金分配,必须保证总金额不减少。

四、购房房源的确定(一)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实际需要自由选择房源,本行不控制面积和房价。

(二)购房必须是职工本人户名和供居住的个人产权商品房(包括二手房〉。

五、职工购房贷款数额的确定(一)职工实际购房贷款额度将根据最高贷款额度和购房首付额度确定:1、贷款最高限额按照职工申请贷款当月实发工资减去800元必要生活费,再乘以300月最长贷款期限确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宁政规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9日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力度,成立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房产、发改、财政、人社、规划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公安、税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单位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编制、项目审查和认定、供应管理等工作,成立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区考核指标,由市房产局具体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第七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贷款业务组织实施由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负责。

第三条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1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初(复)审、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息传输、资料录入、档案保管、本息回收、逾期催收、权证监管、违约处置、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处置及代表公积金中心受理委托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本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需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的住房进行修理。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宁政发[1997]183号

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宁政发[1997]183号

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正文:---------------------------------------------------------------------------------------------------------------------------------------------------- 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宁政发[1997]183号)第一条为加快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的步伐,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大房改力度,逐步建立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分配成套住房以及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房的,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住房,凡是符合《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的,分配时实行只售不租:(一)单位新分配的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二)职工集资建造或者购买的住房;(三)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安居房;(四)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房。

下列家庭可以不购买住房:(一)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二)经市总工会核准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三)享受离休干部住房租金减免待遇的家庭。

第四条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买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分配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职工的,必须按照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和折扣政策出售。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售房办法,加大个人住房投资比重。

可以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不计折扣因素的成本价(简称房改成本价,下同)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出售给职工;也可以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者购价,又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标准,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出售给职工。

单位制定具体售房办法的,必须将办法报请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有条件的单位,在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时,可以按照届时建房的实际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建房;也可以按照不高于建房实际成本价,又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款向职工集资建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单位: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房改政策,保障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职工正常使用的需要,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支取还贷的范围1、凡在本市(县)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

2、凡在外省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外省市职工,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用于还贷。

3、凡在本市市属各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其本人或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均可支取用于还贷。

4、凡借款人为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配偶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还贷。

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使用按各自所属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可支取还贷的贷款种类为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6、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支取还贷。

二、支取还贷的原则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互助性,努力扩大资金统筹、积累和周转使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

若职工在当年归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

职工办理支取还贷后,有剩余贷款本息的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若职工选择缩短贷款年限的还贷方式,那么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减少每月还本付息额的还贷方式,则贷款银行须为职工打印当年还款计划,职工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还款计划一年打印一次)。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日期:2011-01-19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 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 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建设用地。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宁政规字〔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财产状况、车辆拥有量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南京房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南京房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南京房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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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2023年

南京市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2023年

南京市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2023年一、概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将原来由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转变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优惠的住房贷款条件,减轻其贷款负担。

本文将详细解析南京市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2023年的要求和流程。

二、贷款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2申请人需要正常、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纳公积金的时间需要达到6个月(含)以上;3申请人需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过去一年内没有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逾期还款;4申请人需要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5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或担保人,以保障贷款的回收;6申请人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必要材料;7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流程1申请人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评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资质;3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委托银行发放贷款;4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四、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要了解商转公贷款的具体政策和要求,确保自己符合条件;2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3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手续,避免错过申请时间;4申请人需要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还款计划;5申请人需要保证抵押物或担保人的资质符合要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五、总结南京市商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一项有利于广大职工的优惠政策,能够减轻职工的贷款负担。

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自己符合条件。

同时,申请人也需要注意申请时间和材料准备等问题, 避免错过申请机会或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通过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实施,能够促进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优惠的住房贷款条件。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中低收入职工,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

第三条各单位在分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要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符合单位分房规定经批准的,可按届时的成本价换购。

第五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第六条下列公有住房暂不出售:1、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以及旧城区房屋在三层(含)以下的;2、地处临街宜改作为营业用房的;3、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4、具有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5、别墅、庭院式的;6、有险情的;7、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承租房有下列情况的暂不出售:1、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转让或转借的;2、改变房屋用途的;3、全家迁离本市的;4、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二章售房价格第八条向家庭年收入超过5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66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

成本价由市房改、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混合二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40元。

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

由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执行下列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为90平方米;县处级为110平方米;厅局级为1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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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职工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是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承办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按月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自建住房的各项证明文件;
(三)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证明》,或不少于建房总价20%的自筹资金;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用“管理中心”认可的质物作抵押或职工所购房产作抵押(所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按揭协议书》),对不具备质押或本人房产抵押条件的,可优先采用他人房产作抵押(采用房产抵押的,须具有第三方提供的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接纳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诺书),也可在“管理中心”认定的范围内,试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贷款的,同意办理公证手续;采用房产作抵押的同意办理保险、抵押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总价80%的范围内不得超过“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额度,若政策性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六条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的15%。

第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八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凭购房的“买卖契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金卡(或单位及职工
住房公积金帐号)和首付款收据”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
二、贷款审核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发放贷款有关资料。

承办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资料审批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发放承办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担保、公证、保险手续后,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九条贷款偿还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帐户中扣收。

第十条还款公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一条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或由保证方代为偿还。

第十二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须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每次不得低于5000元,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年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不受此金额限制)。

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承办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提前归还贷款一个月以上的,借款人凭承办银行出具的《退保证明》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第六章贷款担保、公证、保险
第十三条质押贷款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须提供承办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出质人和承办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有价证券交承办银行执管,质押行为须按照《质押合同》执行。

有价证券的质押率由“管理中心”确定。

第十四条抵押贷款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或他人房产作为抵押的,须与承办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承办银行执管,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抵押物需估价的,由具有评估资质并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80%。

第十五条保证贷款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质押、抵押时,可采取以下两种保证方式:(1)借款人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担保的,借款人和保证方须在“管理中心”确定的对象范围内,同时,保证方须与承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行为须按照《保证合同》
执行。

(2)借款人以中介机构担保的,中介机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承办银行与中介机构须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行为须按照《担保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公证行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执行。

保险行为须按照《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条款》和“保单”约定的事项执行。

第七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承办银行有权依照《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十八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质物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承办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借款人将设定的抵押权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承办银行,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承办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公证费用由借贷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市属各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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