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法是指调解争端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决定了仲裁活动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仲裁法要求仲裁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能以权势强弱来影响仲裁结果。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也应执行平等的原则,保证各方得到公正的对待。
2.自愿原则:仲裁法强调仲裁双方应是基于自愿的原则选择仲裁来解决争端或纠纷。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可以约定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选择仲裁。
没有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争议强制提交仲裁。
3.公正原则:仲裁法要求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依法公正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仲裁庭的仲裁人员应具备独立和中立性,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庭应确保公正原则的实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保密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应保密。
对于仲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仲裁庭和仲裁人员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这一原则能有效保护仲裁双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5.法律保障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依法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强制执行。
仲裁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适用,依法解决争议或纠纷。
法律保障原则确保了仲裁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制度:1.仲裁协议制度: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确定和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仲裁的主体、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等内容。
仲裁协议的订立和效力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前提。
2.仲裁庭组成制度: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组成的方式和程序。
仲裁庭一般由多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单仲裁员制。
仲裁庭的组成由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来确定。
仲裁庭的组成制度保证了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仲裁程序制度: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要求。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受理、答辩、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裁决等程序环节。
什么是仲裁法
什么是仲裁法仲裁法是一种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领域。
它可以作为替代法院诉讼的一种方法,以解决各种商业、合同、劳动、知识产权和国际争端等各类纠纷。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仲裁法具有许多优势,如高效、灵活、经济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较低。
一、仲裁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仲裁法是一种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公共秩序、合同自动力和可执行性。
公正与独立是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的重要原则,仲裁员必须独立于任何外部干扰或利益冲突。
公共秩序原则确保仲裁结果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伦理价值观。
合同自动力原则使仲裁协议的约定得到尊重和执行,而可执行性原则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商业合同纠纷、投资争端、国际贸易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等。
仲裁法不仅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还可以通过法律或双边、多边协议进行强制性指定。
国际仲裁由国际商会(ICC)和国际法院(ICJ)等机构来解决。
三、仲裁程序的流程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仲裁协议的签订,它规定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件和程序。
然后是仲裁庭的组建,由仲裁员组成,可能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用于听证并做出仲裁裁决。
接下来是证据的提交,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之后是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质询对方。
最后是仲裁裁决,仲裁员根据听证会和提供的证据,作出最终的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同等于法院判决的效力,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都受到保护。
一旦发生裁决,各方必须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一方不遵守裁决,对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各国对仲裁裁决有义务予以执行。
五、仲裁法的优势和不足相较于法院诉讼,仲裁法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仲裁程序相对来说更高效,因为它通常比法院诉讼更迅速。
其次,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和仲裁地点,以适应其特定需求。
仲裁法学名词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指定的现存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的主体分属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又称为国际商事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
民间仲裁:是指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性质的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由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机构依行政权力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口头审理:又叫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方面进行审理的一种仲裁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审理的一种仲裁审理方式。
网上仲裁:是指从仲裁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立案受理仲裁案件、到仲裁庭开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的一种仲裁模式。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陈干涸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狭义):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裁法典,即由国家制定颁行的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
仲裁法(广义):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规定,除包括仲裁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仲裁的法律规范和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关仲裁的规定,这些也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法-0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二)仲裁法的性质
1.仲裁法是部门法 2.仲裁法是程序法 3.仲裁法是一般法
第四节
中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二、根据事实、合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三、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必须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仲裁中 的各种事项。
三、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关系
(一)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联系 1.仲裁法是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 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存在相同的内容。 3.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相互补充,共同规范仲裁 程序。
(二)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效力不同 3. 规范的侧重点不同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概述
一、中国仲裁法的渊源 二、中国《仲裁法》的制定 三、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四、中国《仲裁法》的特点
(二)仲裁规则的特点
1. 契约性 2. 强制性 3. 对法律的依附性
(三)仲裁规则的制定
机构仲裁一般由常设仲裁机构组织或聘请有关仲裁方 面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制定仲裁规则。制定出来的仲裁 规则往往内容完备、科学,能够指引仲裁程序顺利进 行。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往往规定,凡当事人同 意将其争议提交本机构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机构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必须遵循该仲裁机构的仲裁 规则。但是,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允许双方当 事人另外选择其它的仲裁规则或者对本机构的仲裁规 则进行变更。 临时仲裁则没有既定的仲裁规则,而是由当事人自行 创设或选择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授权仲裁庭自选程 序,由仲裁庭制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还 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24版仲裁法与仲裁机构的技能与能力要求
仲裁法与仲裁机构的技能与能力要求•仲裁法概述与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类型与职责•仲裁员资格与选拔标准目•案件受理、审理与裁决流程•证据规则与调查取证技巧录•调解技巧在仲裁中应用•网络技术在现代仲裁中应用•总结:提升仲裁机构技能和能力以适应新时代目需求录CATALOGUE仲裁法概述与基本原则仲裁法定义及作用仲裁法定义仲裁法作用自愿原则独立原则公正原则030201仲裁法基本原则国内外仲裁制度比较机构设置与性质仲裁规则与程序裁决执行与监督CATALOGUE仲裁机构类型与职责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ABCD受理和审查仲裁申请管理仲裁程序监督和执行裁决组成仲裁庭各类仲裁机构职责划分仲裁机构间合作与协调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各仲裁机构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共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联合培训与学术研究通过联合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各仲裁机构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升整体业务水平。
跨境合作与协助执行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各仲裁机构应加强跨境合作与协助执行工作,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CATALOGUE仲裁员资格与选拔标准仲裁员资格条件设定工作经验法律专业知识通常要求具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实务经验,特别是在争议解决领域。
道德品质选拔程序及考核方法01020304提名与推荐资格审查面试与考核培训与试用保持和提高仲裁员素质途径定期组织仲裁员参加专业培训课程,更新法律知识和仲裁技能。
鼓励仲裁员之间交流办案经验,共同研讨复杂疑难案件。
定期对仲裁员的办案质量、效率等进行评估,促进自我提升。
建立严格的仲裁员纪律规范,对违反规定的仲裁员进行惩处。
持续培训交流研讨绩效评估纪律约束CATALOGUE案件受理、审理与裁决流程案件受理条件及程序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结束了这种局面,将附 设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独立出来,同时也将 各种仲裁法律规定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下,并为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找到了共同的法律依据。
在涉外仲裁方面,中国的涉外仲裁一开始就实行了国 际通行的仲裁惯例,因此发展较为迅速。80年代,中 国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唯一两家仲裁机构更名为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 目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至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的 一切方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80年代审 理的仲裁案件也大大增加,仅1989年就受理了189件案 件。进入90年代,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至 1999年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连续6年案件 受理量超过600件。据官方统计,2005年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更是高达979件。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 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 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 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 决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 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 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 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 度。 具体内容包括: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 送礼的。
仲 裁 法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 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 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具体规定见下文)的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仲裁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1.1.1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 裁协议,自愿将 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 解决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 法》的调整范围 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 外,根据《仲裁法》第 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 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4.4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1.4.3 开庭和裁决 1.仲裁开庭和审理 (1)审理的形式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 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仲裁机构也可以对 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03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直接沟通,寻求共同接 受的解决方案。协商具有灵活性、保 密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是成本较低 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争议双方 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调解员帮助双 方沟通、澄清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 案建议,促进双方和解。
02
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机构的类型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机构
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仲 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仲裁 员名单,为当事人提供全 面的仲裁服务。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 议,在争议发生后临时组 建,仲裁程序结束后即解 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争 议设立的仲裁机构,如国 际商会仲裁院、国际海事 仲裁委员会等。
裁决执行
根据ICSID公约等规定,裁决具 有强制执行力,可得到全球多 数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案例三:国际体育仲裁案例
案件概述
涉及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使用争 议,运动员因被指控使用兴奋剂而被 禁赛。
仲裁机构与规则
当事人选择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AS)作为仲裁机构,并适用其仲裁 规则。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审 理、裁决作出等环节,程序强调公正 、透明和效率。
选择仲裁机构的考虑因素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当事人需要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性、仲裁规则、费用和时间等因素,以确保选择最适合自身需 求的仲裁机构。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诉讼和仲裁外,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协商、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灵活性、保密 性和成本效益等优点,有助于在维护商业关系的同时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积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消极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展望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前景
展望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未来发展
展望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影响
展望之二
结尾
通过本章内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实施细则在 仲裁体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影响着仲裁法的进程, 也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希望本章内容可以带给 大家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推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 善和应用。
03 审查规定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
仲裁庭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组 织
确定时间、地点等
时间安排
充分协调当事人时 间
程序规定
程序的严谨性和公 正性
裁决的作出和通知
裁决的期限
裁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避免拖延案件
裁决的效力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履行
裁决的通知程序
裁决需及时通知当事人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总结
说明仲裁费用如何计算
03 仲裁费用的缴纳
详细介绍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仲裁费用的承担
仲裁费用的承担方
列举了仲裁费用的责任方
仲裁费用的分摊
阐述了仲裁费用如何分摊
仲裁费用的减免
介绍了仲裁费用减免的情况
仲裁费用的计算标准
仲裁员费
详细说明仲裁员费 用的确定方式
仲裁报酬费
介绍了仲裁报酬费 的支付规定
仲裁庭秘书费
现状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挑战
现状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局限
现状之二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善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改进方向
提升执行力
规范流程
增强透明度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加强措施
加强培训
建立监督机制
仲裁法第二章
问题:法院有否管辖权?
案例3:
1996年5月5日,轻纺公司(江苏)与裕亿公司(香港)签订了CC960505号购销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0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又与太子公司(加拿大)签订了CC960506号购销合同,亦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0美元。
第三节仲裁基本原则
第四节仲裁基本制度
第五节《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我国仲裁法发展及成就
仲裁法发展
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1.修订后的民诉法对仲裁制度的发展:修改了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事由;完善了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3.《刑法》的修订与“枉法仲裁罪的质疑
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1976年仲裁规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仲裁法与仲裁规则之间的关系
仲裁法
仲裁规则
制定机构
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该机构的规则,或者是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
适用方法和范围
1.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有限度地突破“商事”的限制,将可仲裁事项的范
围扩大到所有“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关于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放宽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并对其作扩大解释,尽可能包括新型的协议形式。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效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订立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三)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六)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形式表示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三)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载明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可以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提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仲裁协议;(二)特别事由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不当事人之间达成或者变更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第三章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第一节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内不同类别的仲裁员参与仲裁。
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
“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
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
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三)裁决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
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
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
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
在一国之内,仲裁既适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劳动纠纷和其他行政纠纷;在国际上,仲裁适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第13章 仲裁法
(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 受理的法律效果。 三、答辩与反请求 《仲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 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 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第十三章 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 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 制度。 仲裁具有如下要素:(1)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 事人选择的;(3)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为争议作 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 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 通知;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 权仲裁的。
五、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 员组成,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 的,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 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 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 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 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或者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起的仲裁活动,适用本司法解释;仲裁机构根据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和义务,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仲裁,指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非司法途径,由仲裁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活动。
第四条仲裁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公正、独立、快速地审理案件,实现争议的及时解决、依法解决和公正解决。
第五条仲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仲裁案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视为仲裁协议的成立。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的事实和主张;(二)仲裁的请求;(三)仲裁庭的组成;(四)仲裁程序的约定;(五)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选择;(六)其他当事人关于仲裁活动的约定。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对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真实性的证据。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仲裁协议和真实性的证据。
第十条仲裁协议中对争议的事实和主张的描述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与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不符的,视为无效。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按照仲裁协议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的五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将仲裁通知副本发给对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从仲裁申请受理日起,在五日内完成仲裁员的确认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合法、合规提供证据,凡以书面形式存证或者留有痕迹的录音、录像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争议和相关事实、证据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查、审理和认定。
第十六条仲裁庭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积极、公正、正当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当事人的异议事项书面提出,异议事项不得单独提出。
仲裁法
仲裁法名词1.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
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书面协议。
3.仲裁当事人:指因可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一般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一裁终局制度: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
5.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指仲裁当事人为了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能以取得而申请保全。
6.仲裁裁决的执行:也称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指国家设立的执行机构依债权人的申请,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为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7.机构仲裁:指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常设性的仲裁机构解决其民商事争议的仲裁。
简答1.仲裁的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
2.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1)涉外:适用于解决含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争议的仲裁制度;国内: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仲裁;(2)涉外: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国内:不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3)涉外:很可能遇到需要外国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国内: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须到境外执行。
3.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1)仲裁机构已对争议作出仲裁裁决;(2)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4.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事项超出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协议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无效;(5)仲裁机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推定仲裁机构,无效;(6)口头协议无效。
2024版仲裁法和仲裁机制的国际标准和规范
仲裁法和仲裁机制的国际标准和规范•仲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国际仲裁机构及其职能•仲裁程序与规则•国际标准对仲裁法影响及实践应用目•争议解决途径选择与比较•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建议和思考录仲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仲裁法定义及作用仲裁法定义仲裁法是指规定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以及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庭应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仲裁庭在裁决时应遵循法律和商业惯例,确保裁决结果合理、可行。
030201自愿、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员、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应对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保密,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保密义务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决书等所有与仲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保密范围一般持续到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止。
保密期限机构独立仲裁机构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
仲裁员独立仲裁员应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独立行使仲裁权。
程序独立仲裁程序应独立于诉讼程序和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确保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际仲裁机构及其职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ICC )的下属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国际商业纠纷。
机构概述ICC 仲裁院受理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业纠纷,并提供仲裁、调解和专家评审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
职能范围ICC 仲裁院遵循国际商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和保密。
仲裁规则职能范围LCIA 受理各种国际商事争议,并提供快速、灵活和具有成本效益的仲裁服务。
机构概述伦敦国际仲裁院是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的组成部分,是全球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仲裁规则LCIA 遵循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强调程序的透明度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仲裁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保险纠纷
如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 生的理赔、追偿等纠纷。
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人身关系纠纷
这些纠纷主要涉及人身关系,不直接涉及财产权益,因此不 适用仲裁法。
法院专属管辖
这些纠纷依法应当由法院专属管辖,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
不适用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பைடு நூலகம்的行政争议
行政行为争议
涉及政府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 政许可等引发的争议。
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加强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普 及,提高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和 信任度,为仲裁事业的发展营造 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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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和裁决
开庭准备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 面审理。开庭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裁决作出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 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04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和程序
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 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等各种类型的合同。
主体平等
纠纷双方必须是平等的民 事主体,不存在隶属或管 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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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仲裁的概念(仲裁法)1.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2条)2.不能仲裁的案件范围(《仲裁法》第3条):(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特定身份往往是基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主要涉及国家各类不同机关之间权力的划分,其中,行政机关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不得协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3.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案件范围(《仲裁法》第77条):(1)劳动争议案件;(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仲裁法的原则和制度(仲裁法)1.独立公正仲裁原则独立公正仲裁原则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法》第8条)(2)仲裁机构独立。
这是仲裁独立公正进行的组织保障,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法》第14条)2.一裁终局的基本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9条)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法)一、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法》第l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委员的任职条件(《仲裁法》第13条)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这主要是从仲裁工作连续性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曾经从事过仲裁工作满8年的人,必定积累了丰富的仲裁经验。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律师是一个受过专门职业训练的法律工作者,往往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以及独立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曾经担任8年以上审判员的人员往往具有审理与裁判争议案件的经验与技巧,受聘作为仲裁员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法院要行使对仲裁的监督职能,所以现职审判员不得兼任仲裁员。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在仲裁争议案件时,对于一些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往往需要运用法学理论进行分析与探讨,由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担任仲裁员,不仅有利于争议案件的尽快解决,而且也与仲裁所具有的专业性特点吻合。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贸易等活动领域,而这一领域一般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独特的商业惯例、规则,由具有法律知识的经济贸易专家担任仲裁员有利于保证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合理解决。
二、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仲裁协议(仲裁法)一、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该书面形式可以以多种方式体现,如可以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还可以是其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仲裁法》第16条第1款)二、仲裁协议的内容1.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仲裁法》16条第2款):(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对仲裁事项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内容:(1)仲裁协议之中必须要约定仲裁事项,没有约定仲裁事项的无效。
(2)仲裁事项一经约定就是明确的,可以比较窄,也可以比较宽。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仲裁法解释》第2条)(3)约定的仲裁事项,一定要具有可仲裁性,不要违反仲裁法第3条。
3.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内容:(1)不仅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甚至把仲裁委员会选定的明确性作为有效要件。
(2)对仲裁委员会选定要明确的理解:①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法解释》第3条)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4条)③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5条)④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载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6条)【注意】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四个城市中有两个仲裁机构,一个是地方仲裁委员会,另外一个是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某仲裁地在上述四个城市的话,则该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无效。
如果最后达成了补充协议,最后有效的是补充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经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此点说的是仲裁协议防诉,但是不禁诉。
2.时间点是首次开庭前。
3.如果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那法律后果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是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是继续审理。
(二)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授权效力;2.仲裁协议限定仲裁权行使的范围。
注意:如果仲裁庭超越仲裁协议与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作出仲裁裁决,则该仲裁裁决中超出仲裁协议或者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的部分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包括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四)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法院1.确认国内仲裁协效力的法院:《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确认海事海商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
如果没有海事法院,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五)程序性规范《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申请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有法律适用《仲裁法解释》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七)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释、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八)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在仲裁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发生合并、分立等特殊情况,此时,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及于作为原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继受人?这实际上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扩张于未签字的第三方当事人的问题。
对此,《仲裁法解释》第8条与第9条作了以下相关规定: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载事项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一)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一项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该有效仲裁协议丧失其原有法律效力的状态。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已对仲裁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仲裁裁决。
此时,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目的已经完全实现,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2.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具体包括三种形式:(1)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仲裁协议;(2)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3)双方当事人通过起诉,应诉不提出仲裁协议的行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的届满而失效。
仲裁程序(仲裁法)一、仲裁中的保全制度(一)法律规定《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