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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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控制程序

编号:CCEED/QMS/14—2000

版本:第二版

批准人:

发放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2002.02.06发布2002.03.01实施

CCEED 中建八局物资控制程序共23页 1

目录

1 范围 (2)

2 相关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实施责任 (2)

5 管理要求 (3)

5.1 物资分类 (3)

5.2 对物资供应商的评价 (3)

5.3 采购文件 (5)

5.4 采购 (6)

5.5 采购物资的验证 (7)

5.6 标识和可追溯性 (8)

5.7 不合格物资的控制 (9)

5.8 物资的搬运、包装、贮存和保管 (10)

6 记录 (11)

6.1 物资供应商评价表(R14—01) (12)

6.2 合格供应商名录(R14—02) (13)

6.3 物资需用计划(R14—03) (14)

6.4 物资采购供应计划(R14—04) (15)

6.5 物资管理情况(季度)报表(R14—05) (16)

6.6 物资进场记录(R14—06) (17)

6.7 原材料试验取样记录(R14—07) (18)

6.7 物资验收单(R14—08) (19)

6.8 物资紧急放行记录(R14—09) (20)

6.9 物资验证记录(R14—10) (21)

6.10 产品标识牌(卡)(R14—11) (22)

6.11 不合格物资处理记录(R14—1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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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3页中建八局物资控制程序 CCEED

1 范围

本程序依据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标准和本局《质量手册》编制,适用于本局对采购物资的管理,确保物资满足产品要求。

2 相关文件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标准;

本局《质量手册》;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3 术语和定义

参照本局《质量手册》中的术语解释。

供方:提供产品的组织或个人(本程序中称物资供应商)。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放行:对进入一个过程的下一阶段的许可。

合格:满足要求。

不合格:未满足要求。

让步: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许可。

降级: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不同于原有的要求而对其等级的改变。

报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原有的预期用途而对其采取的措施。

可追溯性: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

注:产品可追溯性可涉及到: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加工过程的历史;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

4 实施责任

该程序由主管生产副局长分管,局工程管理部和公司物资部门分级监控,公司和

CCEED 中建八局物资控制程序共23页 3 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

5 管理要求

5.1 物资分类

按照物资的性质、用途和重要程度,本局将物资分为以下几类:

A 类:土建工程中的钢材、水泥、木材、商品砼、外加剂、定型模板;安装工程中的成套装置、各类管材、焊接材料、电缆电线;装饰工程中的耐火材料、防水材料;其它对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物资。

B 类:砖、瓦、灰、砂、石等地方建筑材料、砼构件、金属构件、木构件、铝合金制品、一般安装材料和装饰材料。

C 类:周转料具及其他零星建筑物资。

5.2 对物资供应商的评价

5.2.1 评价时机

a)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对物资供应商进行集中评价,主要评价现有供应商的持续供应能力;

b)建立新的物资供应商时,在采购前对物资供应商进行评价;

c)同一供应商多次出现不合格物资时,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价,并按5.2.4.6条规定进行处理。

5.2.2 评价内容

对物资供应商的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是否满足采购需要,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b)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品牌及其质量状况,是否符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必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等;

c)以往合作的情况,包括以往供货的质量、及时性、服务态度、货款支付等情况;

d)当顾客有特殊要求时,应评价供应商满足顾客特殊要求的能力;

e)其他需评价的事项。

5.2.3 评价方法

根据物资的重要程度,对物资供应商的评价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法:

a)验证其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等方面的证明资料;顾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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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时,查验认证证书;

b)到供应商现场查看其质量管理状况;必要时,由公司贯标分管领导组织审核组,按局《内部审核程序》对其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c)事先对拟采购的物资进行抽样检查,验证产品质量;

d)通过市场信息和以往供货情况来评价其供货价格和服务质量;

e)针对具体工程对物资供应的特殊要求,通过问卷进行考察评价;

f)其他适宜的评价方法。

5.2.4 评价要求

5.2.4.1物资供应商的评价责任由公司确定,可以由一个部门完成,也可按照物资的种类分别由几个部门完成,在形成文件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中明确。远离公司基地的项目,可派驻部门代表或书面授权项目经理部材料员组织评价,但对A类物资供应商的评价必须有公司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5.2.4.2 C类物资中周转料具应纳入评价范围;现场使用的零星物资可以由采购人员直接比较采购。

5.2.4.3对物资供应商的评价程度可根据已获得的公认的信息来确定。对知名度较高的厂家、产品获得地方使用许可的厂家、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免检产品及其生产厂家,可以经确认后直接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不需填写评价记录,但应保存有关确认的证据。对新建立的供应商、出现不合格品的供应商则应加大评价力度,确保评价结论可靠。

5.2.4.4实施评价的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应做好评价记录(R14—01),并根据评价结果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R14—02)。公司主管部门应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总目录,并以E—mail方式报局工程管理部备案。

5.2.4.5 当业主对物资供应商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时,应选择已被证实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供应商。

5.2.4.6 物资连续三次以上出现不合格或者不合格批量较大时,责任部门应对其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价。评价结论可能是合格、保留观察、不合格。对评价结论为保留观察的供应商,应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备注栏中注明,下次评价时加大力度;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及时从合格名录中删除,并通知各持有者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作删除标记。被除名的物资供应商一年内不准使用。

5.2.4.7 物资供应商评价表和合格供应商名录应由负责评价的部门指定专人保存,合格供应商名录根据更改情况换版。应持续保存有效的合格供应商评价依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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