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享有保险利益之思辨
保险利益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保险利益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有保险利益。
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必须拥有一种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与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相关的。
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没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投保。
这样可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保险利益原则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因为只有在投保人拥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他们才会对被保险财产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从而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概率,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总的来说,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拥有经济利益,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解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解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对股东权益进行解析,包括股东权益的定义、类型、保护和限制等方面。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股东是指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而将其资金投入到公司中的投资者,他们成为公司的权益持有人。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包括所有权、投票权、分红权等。
二、股东权益的类型1. 所有权: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可以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剩余财产。
2. 投票权:股东拥有在公司事务中行使投票权的权力。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参与公司治理。
3. 分红权:股东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配。
分红权是股东获得回报的一种方式,通常以股息形式实现。
三、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为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确保股东能够合法、公平地享有自己的权益。
1. 信息披露: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股东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等,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 合并收购保护:在公司合并收购中,公司法规定了必须向股东提供充分信息并给予投票权的要求,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3. 股东会议: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益和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形式等,以确保股东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四、股东权益的限制股东权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1.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不得向公司泄露商业机密、不得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等。
2. 违法限制:如果股东以违法手段行使权益,如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虚构交易等,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监管机构的制裁。
3. 公共利益优先:当股东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法通常要求股东放弃或受限行使权益,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包括所有权、投票权和分红权等。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_孙玉芝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孙玉芝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对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具体的相应规定。
而对于此问题的判断,将决定合同的是否有效,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直接的经济利益。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一般”存在这里的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一般存在,是指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没有争议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
1.物权人。
物权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指在法令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①表现为所有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具体体现为:排除他人使用并享有其所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权利,拥有转让完好产权的权利,同时负有使用时不妨碍他人义务等。
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在该财产上所拥有的最高权利,财产的毁损灭失,对所有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所有人对所有物有保险利益。
定限物权又可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用益物权这一概念,但从本质上看实属用益物权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和典权等”。
②用益物权的存在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标的物毁损灭失,将导致用益物权无所依附,因此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标的物有保险利益。
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根据1995年的《担保法》,我国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同用益物权一样,也是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担保物权亦归于消灭,担保物权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将受到影响,因此担保物权人对担保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但用益物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他们对标的物保险利益的大小应受到利害关系大小的限制。
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对企业财产保险应用的理解与看法
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对企业财产保险应用的理解与看法企业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利益。
它可以覆盖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机器设备等财务元素。
以下是我对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解和看法。
首先,企业财产保险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企业财产损失,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通过购买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自身承担风险的压力。
这有助于企业保持稳定的运营,并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其次,企业财产保险不仅仅是为企业提供财产损失的补偿,还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服务。
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识别并减小潜在风险。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还提供紧急事故处理的支持,如组织火灾应急演练和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这些额外的服务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风险,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企业财产保险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机器设备等。
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身的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
此外,购买保险还能够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可靠性,增强合作伙伴和客户对企业的信任。
这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企业财产保险的应用需要企业认真对待和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计划。
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企业应该注重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经验和服务质量。
在选择保险计划时,企业应该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赔付条件,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投保金额的合理确定。
综上所述,企业财产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保障企业的财产利益,并提供额外的保障服务。
通过购买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增强与合作伙伴和客户的信任与合作。
论股东可否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
( 一)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考 虑
【 关键词 】 股 东 企 业财 产保 险 受益人
企 业作为 一个参 与社会 经济活 动 的实体 ,是一 个独 立 的组 织, 通 常 是 以法 人 的形 式存 在 的 。根 据会 计 恒 等 式 , 在 企业 的 财 务 报 表上 , 资产 =负债 +权益 。由此 可见 , 企业 的资产来 源于股东和
作 为保 险标 的的一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 国财产保险业务 中 无 可 厚 非 。 的主要险种之一。 逆 向选择 风险与道 德风 险是保 险学 中要解 决 的最重 要的 I ' N J ( 二) 受 益 人 题 。如果股东可 以直接 作为企业财产保 险的受益 人 , 则 呵能 现 逆 向选择风 险与道德风 险上升 。我 我 台湾地 区的《 保险法 》 中规定 : “ 受益 人是被 保险 人或要 股 东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 ,
一
、
企 业 财产 保 险 与 受 益 人 概 念
经 营和服务活动 的独立 核算经济组织 , 广义上包 括营利性 和非营 经常有指定银行作 为保 险受益人 的条款。这种保险合同是否合法 利性 两类。按股东对公 司的责任不 同 , 可分为有 限责任公 司与无 合理 , 也引起业界 的激烈争论 , 但 这却 是现实情况。债权人对财产 限责任公 司。 风 险的规避 , 产 生 了融资租 赁等融 资方式 。同样地 , 为 了规 避风 氽 业财产保 险是指 以投保 人存放 在 固定地点 的 财产和 物资 险 , 与债权 人有 关的资产在投保 时指定债权人 为受益人在 情理上
论股东可否作为企业财产保 险 的受益人
◆何 子 珍
(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 0 0 8 7 1 ) 【 摘要】 随着财产保险在我 国的快速发展 , “ 受益人 ” 概念是 否适 用 产 保 险 的 受 益 人 , 英 国是不 支持 的, 而 美 国 的 判 例 则 认 为 股 东 享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享有保险利益之思辨
、
其所有 权 归公司所 有 , 公司 经营发展 的过 程中 , 且 此部 分财 产 的 增加或 减少很大 程度上取 决于公 司的经 营状 况 如何 , 而所谓 的股 东基 于 出资在公 司财产 中所 占的股 份享有 的权利 , 大程度 上 , 很
应 当认 定 为股东 的投 资行为 。 总之 , 果承认股 东对 公司财 产享 如 可股 东对 公司的 保险利 益 , 认为 公司财 产 的毁损 灭失 , 会 导致 有保 险利益 , 将 无异 于承认 对 商业投 资风险进 行承 保。 股东权 利遭 到损 害 , 东对公 司财产 具有 法律上 承认 的利益 。 股 我 ( ) 东对公 司财 产是 否具有 可确定 的利益 二 股 国学者 施文 森认 为 : 东对公 司财产 是否具 有保 险利 益, 股 与公 司 持肯 定态度者 认 为, 东对公 司财产 具有可 确定 的利益 。 股 理 的责 任性 质有 关 ,应 当承 认无 限责任 公 司股 东对 公司 的保 险利 由如 下 : 首先 , 股东所 享有 的股权 份额 是确定 的 。股 东对 公司财 益 , 不承认 有 限公 司中股东 对公 司的保 险利益 。 而 我国 学者李 玉 产 的现 有利益 是基于股 东对 公司财产投 资而享 有的利益 , 公司财 泉认 为: 股东 对公司 的财产拥有 保险利 益, 在理 论上应 属当然 , 但 产 的损 失实质 上是股 东财产 利益 的损 失 , 股东对 公司 出资后虽然 在实 践中似 不 宜运用 这部 分财产 已经成为 公司财 产, 但股 东对公 司财 产享有 的利益 关 二、 险利益 的判 断标准 保 系是 确定 的。 次 , 东对 公司 财产 的期待利 益在一 定程度 上也 其 股 根 据我 国《 保险法》 的规定 , 投保人 对保 险标的 是否具有保 险 是 可 以确 定 的。股 东对 公司财 产 的期待利 益在 投保 时是不 确 定 利益 , 当确 立这样 的判断标准 : 应 即保 险利益 必须具 备合法 性、 确 的, 借助 一定 的保险技 术 , 是可 以确定 的。可 采取这样 两 种 但 还 定性 、 经济 性 的构 成要 素 。 所谓 合法性 就是指 投保 人对 保险标 的 措施 , 或者根据 保险合 同 的约 定, 保险人 可 以按损 失补偿 原则 , 于
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
第36卷第6期2020年12月吉林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V ol.36,No.6Dec.2020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黄亚茹(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面临着诸多难题。
从理论层面看,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三要素,也不能预防道德风险的产生。
从实践层面看,股东对公司财产若采用不定值保险,会产生大量的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若采用定值保险,会面临在计算价值时投保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进行欺诈,以及打破损失补偿原则的风险;若采用概括保险,则缺少正当的理论支撑。
除此之外,股东为公司财产投保的行为完全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且股东利用此类保险进行抽逃出资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
在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来实现意外风险规避的情况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实属多余之举。
[关键词]股东;公司财产;保险利益;抽逃出资[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288(2020)06-0099-06[收稿日期]2020-08-03[作者简介]黄亚茹(1995-),女,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一、引言保险利益是考察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各国均将保险利益规则纳入法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通过保险规避风险,而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享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的出现恰好体现公司财富的日益殷实。
财富的增多必然会伴随对制度的更高要求,如何更好保护股东的利益成为股东关注的重点问题,加之学界对于保险业发展的期望,便出现了许多赞成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观点。
在支持观点占主流的情况下,问题的弊端便容易被忽视,事实上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面临着诸多难题——理论上无法满足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难以计算保险标的价值以及存在异化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论股东对公司财产投保不应存在障碍
上文 澄清 了几个股东对公司投保的所谓障碍 ,而笔者认 为股东对 公 司财产投保的真正障碍在于如何厘清赌博与保险的界限,以及如何 确定该险种下的保 险利益。
2 . 1 厘 清赌博 和 保险 的界 限
1 关于股东对公 司财产投保 的四个错误认识 第一 ,有人担心 可能导致公 司法律人格 的否认 。即股东m资后公 司取得 了对财产的统一支配权 ,股东未经股东会 同意对公司财产投保 构成操纵公 司财产 ,会导致公司法律人格 否认 。持此观点 的学者并没 有真正理解 “ 揭开公 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在股东对公司承 担有 限责任 的前提下为避免股东滥用法人人格 的行 为规避法律义务而 设 。而股东对公司投保仅是就公司财产设 定了一项事故后 的求偿权 , 并未利用公 司人格谋取法外利益 ,股东也没有滥用权利 ,不存在法人 人格 否认 的基础 。相反 ,如果因为公司法人人格 而否认股东与公司财 产的利害关系,则是对股东人格的蔑视 。 第 二 ,有人认 为可能 造成保 险合 同的泛 滥 ,尤 其是针对 开放公 司。实际上 ,作为理性经济人 ,计算投保成本毋庸置疑。无论是在 闭 锁公 司还是 开放公 司中,会对公司财产投保的股东一定 与公 司有着坚 实的利益关 系 , 例如: 公 司实际控制人 、控制股东 、 董 事和高管 。相 反 ,小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态度相对淡漠 ,也没有投保动机。尤其 开放 公司 中的小股东 ,对公司的了解甚少 ,入市也大多带有投机的色彩, 更不会为了 自己的短线操作耗费精力去投保。另外 , 保 险合 同是保险 人与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 的协议 。投保人投保时 ,如果保险人认 为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经济利益或经济利益微不足道 ,则保险人可拒 绝承保 。 第 三,有人担 心该险种可能 引发道德风 险。一 笔者认 为这种担心 不能成 为阻止该险种设立的理由。首先 ,保险合 同受损失赔偿原则的 限制 ;其次 ,理性经济人应 当知道 , 股 东故意损坏保险标的致使保险 事故发生或扩大事故所获赔偿不 可能高于公司正常运转获取的利润所 得 ;再次 ,在适 当的保险技术的控制下 , 股东对公司财产投保的道德 风险是 可控 的。更何况在保险实务中 , 会 引起道德风险 的险种 比比皆 是, 例如更富争议的 “ 酒驾险”。 第 四,有人认 为股东与公 司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 。从历史上看 , 围绕股 东对公 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 ,各国判例 与观点均不 同。但是 从发展趋势上来看 ,保险利益的范 围趋向于更为广泛 的方 向发展 ,故 股 东与公 司财产是 否有联系不 应再成 为争议的焦点 。历史上 的判例 中 ,最 为有名 的是 1 9 2 5 年英国 Ma c a u r a V .N o a h e m A s s u r a n c e C 0 .L t d 案 ,该案最早提 出股权保险利益问题 ,并随后在各 国展开讨论 。虽 然该 案否认 了股权保 险利益 ,然而纵观两百年来国外 案例 , 不难看 出 个发展趋 向,那就是 由谨 滇的 “ 艾尔登准则”向宽松 的 “ 劳伦斯准 则” 靠拢 ,而我 国对 “ 保险利益”的解释也正有此趋势 。股东基于投 资受益 ,公司财产的损失不仅直接导致股东对公司财产现有份额利益 的减少 , 而且影响股东分红权 和剩余财产分配权。
浅议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
浅议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提要: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历来倍受争议。
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着眼于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新品种的开发,应该明确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可以证成,具有可行性;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通过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方式实现。
关键词:股东;公司财产;保险利益近年来,伴随着保险业在国内迅速壮大、崛起,越来越多的公民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利益把目光投向了保险业,各企业法人也从国内外的实例中看到了保险的益处好,纷纷加入其中。
能否对一定的人身、财产进行投保,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即是——投保人是否对该人身、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其中,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成为诸多争议中倍受人关注的问题。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性评价作用,是确认保险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是否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施文森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视公司的责任性质而定。
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极为密切,应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应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国内学者李秀芬认为“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但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不宜运用。
”笔者赞同李秀芬教授“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的观点,同时也认为,此观点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一、承认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的原因(一)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股东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具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
股东依法对公司出资后,虽然丧失了其对原有资产的所有权,但却获取了对公司的股权,并基于该股权获得对公司现有财产的份额利益(即现有利益)和收取红利及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收益权(即期待利益)。
股东基于投资而享受利益,公司财产的损失不仅直接导致股东对公司财产现有份额利益的减少,而且影响股东分取股息、红利的数量和在公司终止时分得剩余财产的数量。
论股东可否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
论股东可否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摘要】股东在企业中担任重要角色,企业财产保险是维护企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股东对企业财产具有部分所有权和利益,但作为保险受益人存在争议。
企业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经营风险,但若股东成为受益人可能带来道德风险。
立法和司法对此态度不一致。
实际操作中,股东是否可成为保险受益人尚需讨论,且因此涉及各方利益,权责平衡需深思。
股东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性尚待验证,需谨慎审慎处理。
【关键词】股东、企业、财产、保险、受益人、所有权、利益、争议、风险、道德、立法、司法、态度、实际操作、权利、责任、利益综合。
1. 引言1.1 股东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股东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所持有的股权代表了对企业的所有权,具有决策权和监督权。
股东的参与和监督能够促进企业的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战略规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和投资者,其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
他们通过持股分享企业的利润,承担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关注和重要性。
股东还扮演着推动企业发展和创新的角色。
他们的投资和支持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扩展。
股东的参与和激励也可以激发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股东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企业的所有者和投资者,更是企业发展的推动者和监督者。
他们的权益和利益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在企业经营中,重视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利益的平衡,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企业财产保险是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企业财产保险是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企业财产承载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这些风险可能对企业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威胁企业的生存。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成员,享有特定的权益,这些权益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旨在确保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本文将从股东权益的来源和保护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东权益的来源公司法赋予股东多项权益,主要包括资产分配权、参与决策权、信息获取权等。
这些权益在公司成立时即形成,并由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
1. 股东的财产权益股东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益,包括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本和从公司经营中获取的收益。
股东的财产权益是公司法中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关注。
2. 股东的参与权益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有权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包括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等。
股东的参与权益使得公司决策的过程更为民主和有效,保障了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监督和参与。
3. 股东的信息权益股东有权获得关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关信息,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
股东的信息权益使得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为保护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制度。
1. 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决定性意义。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要决策的制定。
股东大会制度确保了股东的参与权益,保障了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
2. 股东表决权的平等原则公司法规定,每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保障股东表决权益的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相同的投票权,没有少数股东操纵多数股东的可能。
3. 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求公司向股东提供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信息。
公司必须定期向股东披露财务报告等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4. 股东权益保护诉讼制度当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法提供了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股东可以通过股东集体诉讼、监管机构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基本知识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使与保护
基本知识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使与保护基本知识: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使与保护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股东是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
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承担着投资风险,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益。
本文将就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使与保护进行探讨。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与分类公司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在公司内部享有的、与持有公司股份相关的权益。
根据享有的权益种类,股东权益可分为两类:财产性权益和治理性权益。
1. 财产性权益财产性权益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收益分配权和资产分配权。
其中,收益分配权指股东在公司盈利时享有的红利分配权;资产分配权指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时享有的资产分配权。
2. 治理性权益治理性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参与权。
股东通过行使股东会议投票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权益,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和治理活动。
借助治理性权益,股东能够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股东权益的行使股东权益的行使是指股东根据合法、合规的规定,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益。
股东行使权益主要通过以下方式:1. 参与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参与股东会议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权益。
股东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可以依法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2. 行使投票权股东在股东会议上行使投票权,表决公司的重要决策事项。
投票权通常涉及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权衡。
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权来支持或反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3. 随时了解公司信息股东有权随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应该及时向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股东可以通过公告、报告等渠道获取信息,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三、股东权益的保护为保障股东权益,维护股东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保护股东权益的主要措施:1. 法定权益保护针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保护机制。
这些法律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益,如股东收益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知情权等。
浅析股东在公司财产保险利益问题.docx
浅析股东在公司财产保险利益问题一、引言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效力要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存在利害关系或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股东因出资行为获得公司股权,公司财产基于股东的出资行为所集成,保险法谚曰“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
在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上,各国和地区的观点不尽相同,我国《保险法》则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英国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无论是法律上还是衡平上都不具利害关系,对公司,股东只有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
允许股东对公司财产进行投保,也只能对其占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财产分配份额有保险利益,但这种份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上是很难计算的。
美国的判例则坚持了与英国法院相反的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是有保险利益的,公司财产遭受损害,定会导致股东受损,基于股东个人利益形成的保险合同,并不是保险法上的赌博行为,相反正是合法的损害补偿合同。
我国学界的观点存在分歧。
李玉泉认为:“理论上,股东对公司财产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在实践中却不适宜。
”[1]施文森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应当根据公司性质判断。
无限责任股东与公司联系紧密,是有保险利益的;有限责任股东及股份有限责任股东的实际利益难以判断,故无保险利益。
”[2]任以顺等则反对:“确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符合保险利益的要件,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都是可行的。
”[3]持反面观点的学者认为,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有保险利益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否认,其保险利益也难以估计,并且在拥有众多大中小股东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引发其道德风险或赌博行为,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相反,持正面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有保险利益是大势所趋,该观点也为大多数学者所支持。
从保险法之保险利益与损害补偿原则看,承认股东有保险利益是符合其设立初衷和立法精神的,公司财产由股东出资形成,股东财产在公司财产中表现为股权,在实践中并非不可操作。
评析股东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间关系
评析股东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间关系【案情简介】2011月2月,深圳市重金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煤业集团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山西煤业集团出资人民币800万元,重金属公司以其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生产资料出资,双方共同设立华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此外,双方还约定重金属公司提供所属的设施、设备、厂房、场地给华南矿业公司使用,山西煤业集团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流动资金给华南矿业公司使用,其中重金属公司提供的以上设施经双方委托的中介公司评估后,以双方认定的资产净值作为出资。
2011年11月,华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过核准获得营业执照,重金属公司依约提供以上设施供其适用,山西煤业集团将人民币1000万元打至公司账户内。
2014年8月,华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销路不畅而全面停业,2015年7月,法院宣告公司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重金属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应向其赔偿人民币500万元的资产占用损失费,山西煤业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深圳重金属公司将其名下的固定资产交由华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属于其履行与山西煤业集团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故华南矿业公司占用其设备设施等有合法依据,故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也未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占有使用费,故矿业公司无须支付占有产生的费用。
此外,矿业公司与重金属公司并未签订合同,故无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其次,山西煤业集团虽未足额向矿业公司出借流动资金,但这并不属于煤业集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故无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驳回深圳市重金属公司的诉请。
【律师评析】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就本案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合同,第三人也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
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
保险人将 因保险标 的的存在获得金钱上的利益或优势 , 或者将 因保险标 的灭失 、 损坏而遭受金钱上 的损 失。正如学者认定“ 经济利益为 ‘ 损失的反面 ” ’ , 即只要风险发生会 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 便具有经济利 益。这种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 即现有财产的减损 和预期财产 的应增加而未增加。正如美国 保险立法方面最具代表性的《 纽约州保险法》 第三千四百零一条、 第三千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 财产上的 保险利益是指“ 任何使财产安全或保护其免受损失 、 灭失或金钱损害而产生的合法 的和重大的经济利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4年 第 4期 ( 总第 1 4 4期 )
论 股 东 对 公 司财 产 的保 险 利 益
魏 可 欣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 5 0 0 4 6 )
摘 要: 保 险利 益原 则是 保 险制度 的灵魂 , 无保 险利 益 则 无保 险 。根 据 民 商法 的 基本 原 理 , 公 司对
该 公 司属 私营企 业 , 作 为股东 之一 的蔡某 对该公 司资产 享有 股权 , 且该 公 司 已授权 蔡某 可 以其个 人名 义
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货物运输险 , 因而蔡某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辩称蔡某对其 保险标 的无保险利益 、 该保险合 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但综合本案其他证据 ,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蔡某 的诉讼 请求 。 尽管股东最后输掉了诉讼 , 本案却是 国内保险纠纷案件 中少见 的一个涉及股东对公司财产主张保
对保 险标 的具 有保 险利 益 。
保险公司辩称蔡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蔡某虽然是糖业公司的股东 , 但是糖业公 司作为 法人 , 其法人财产及财产权具有独立性 , 股东对于公司所有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
一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看法(一)国内存在的争议“股份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
在我国保险立法实践中,1995 年制定《保险法》和2009 年修订《保险法》都回避了“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问题,对该问题未作任何规定。
目前,中国保险法理论界对该问题仍未达成共识,德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姜南长期致力于民法与保险法研究,他不认同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而邹彦、肖攀等学者则赞同股东对公司财产有保险利益,并建议尽早完成对相关保险产品的开发。
李玉泉在其所著的《保险法》中提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应属当然;但在实践中似不宜应用。
而台湾学者施文森则对把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进行了分类,认为无限责任股东具有保险利益,有限责任股东则不具有保险利益。
在海洋法系国家中,则经历了由不认可到认可的过程。
特别地,美国法院认为公司财产灭失,会导致股东的权利遭到损害,但在实务当中不易操作,并未规定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的措施。
(二)国外对该问题处理的案例研究下面以两个已有判例对股东是否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进行说明。
第一个案例,由英国House of Lords 做出裁决的Macaura v Northern Assurance Co Ltd [1925]案例。
该案的事实背景如下:“Mr Macaura owned the Killymoon estate in County Tyrone, Northern Ireland. He sold the timber there to Irish Canadian Sawmills Ltd for 42,000 fully paid up £1 shares, making him the whole owner (with nominees). Mr Macaura was also an unsecured creditor for £19,000. He got insurance policies - but in his own name, not the company's - with Northern Assurance covering for fire. Two weeks later, there was a fire. Northern Assurance refused to pay up because the timber was owned by the company, and that because the company wa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it did not need to pay Mr Macaura any money.法院最终裁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It was not his. It belonged to the Irish Canadian Sawmills Ltd, of Skibbereen, co Cork... He stood in no ‘legal or equitable relation to’ the timber at all (i)relation was to the company, not to its goods, and after the fire he was directly prejudiced by the paucity of the company’s assets, not by the fire…”法院认为,尽管Mr Macaura 是公司的独资股东,但他并没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因为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法人的,公司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上市企业的股东权益保护和利益平衡
上市企业的股东权益保护和利益平衡1. 引言上市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充分保护股东的权益,并在利益分配上实现平衡。
本文将探讨上市企业的股东权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常见的机制和方法。
2. 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股东权益保护是上市企业运作的基础,保护股东的权益能够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以下是股东权益保护的几个重要方面:2.1 资本保护上市企业应该确保股东的投资不受非法侵占和滥用。
资本保护是确保股东权益的基本要求之一。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可以有效保护股东的投资。
2.2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应主动向股东披露重要的经营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等。
透明的信息披露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任,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2.3 股东参与决策股东拥有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利,应该在关键决策中发挥作用。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确保股东有机会参与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3. 利益平衡的重要性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上市企业需要实现利益的平衡,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合理满足。
3.1 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平衡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往往不完全一致,上市企业需要建立合理的机制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
例如,可以通过薪酬制度来激励管理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进行有效监督。
3.2 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上市企业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平衡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包括员工、供应商、客户、社会等。
企业应该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4. 实现股东权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方法为了实现股东权益保护和利益平衡,上市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法:4.1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可以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一种特殊董事。
他们能够独立监督、提出建议,确保公司管理层公正、合法地运作,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4.2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上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内部控制、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享有保险利益之思辨作者:姜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摘要本文指出我国《保险法》中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其判断标准是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很模糊,需要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做出解释。
关键词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10-01一、问题的提出各国保险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对“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的争议一直很大。
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例, 英国法院普遍不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美国大部分法院认可股东对公司的保险利益,认为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将会导致股东权利遭到损害,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学者施文森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与公司的责任性质有关,应当承认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保险利益,而不承认有限公司中股东对公司的保险利益。
我国学者李玉泉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应属当然,但在实践中似不宜运用。
二、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确立这样的判断标准:即保险利益必须具备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的构成要素。
所谓合法性就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
所谓确定性,就是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确定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否确定,不仅关系投保人对其是否具有保险价值,而且影响保险赔偿的范围。
另外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性利益。
保险是分担风险,对损失进行弥补的一项措施。
总之,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必须具备合法性,可确定性,经济性利益这样三方面的要求。
三、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辨析持肯定态度者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权利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以及经济性,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否成立值得商榷。
(一)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合法利益持肯定观点者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合法利益。
理由如下:其一,股东基于其股份享有分红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财产利益为一种期待利益,是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是股东基于其股权而享有的财产利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获取红利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可以说法律规定的这两项权利可以认定为股东对其股权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其二,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份额利益。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在公司财产中所占的股份享有的权利。
股东获取红利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以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份额利益为基础,尽管法律没有明确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现有利益,但现有利益作为产生法律权利的基础是能够依据法律来主张的。
其三,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完全正确。
诚然,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即上述提到的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但并不是任何有法律规定的利益都能成为保险利益。
比如,证券投资,投资者当然享有获得分红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应当视为商业的风险投资,而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不承保商业投资的风险。
同理,对于股东对公司的现有利益,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的财产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且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此部分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而所谓的股东基于出资在公司财产中所占的股份享有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应当认定为股东的投资行为。
总之,如果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无异于承认对商业投资风险进行承保。
(二)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可确定的利益持肯定态度者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可确定的利益。
理由如下:首先,股东所享有的股权份额是确定的。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现有利益是基于股东对公司财产投资而享有的利益,公司财产的损失实质上是股东财产利益的损失,股东对公司出资后虽然这部分财产已经成为公司财产,但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利益关系是确定的。
其次,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期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确定的。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期待利益在投保时是不确定的,但借助一定的保险技术,还是可以确定的。
可采取这样两种措施,或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按损失补偿原则,于事故发生后按实际损失赔偿;或者在实际损失确实难以确定时,可以由保险人与投保股东约定保险价值,实行定值保险。
诚然,公司财产的损益,直接影响各股东的切身利益,但这并不能说明股东对公司的利益是现实的确定的。
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并不是各个股东基于其出资对公司财产享有份额利益。
其次,公司财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公司财产不断发生变化,在不断变化着的公司财产中寻找属于股东起初出资时的那部分确定性的利益,显得不合时宜。
第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需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确定的利益。
若公司财产发生意外损失,股东对公司财产到底享有多大的份额,其保险利益又该如何确定?其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利益,恐怕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其出资时的财产利益。
(三)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经济利益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经济利益。
无论股东现有利益的损失还是期待利益的损失,都直接表现为股东的金钱价值的损失。
诚然,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该经济利益如何确定,实难确定。
总上,从理论上讲,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似乎有一定道理,对于保护股东权利似乎是一条良策,但实践中,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利益份额很难确定。
笔者并不认同以股东出资份额作为确定保险利益的数额的依据,因为公司财产的意外损失,对股东造成的利益损失并不能简单的按照股东出资来计算。
股东对公司财产实行定值保险的形式,似乎也不是很理想,进行定值保险,正是回避了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利益的确定性这一问题,因此其可行性大打折扣。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诸多实践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不易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
注释: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任以顺,李丽丽.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法学论坛.2007(6).对经济法起源的思考杨帆陈霞摘要一直以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存在分歧,“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但在现代意义上开始使用并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却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行的。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11-01第一种观点认为,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 虽然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有所不同, 但一脉相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出现了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
例如《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德国于1919年颁布);《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与通商的法律》、《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于1890年发布)。
也可以说以“经济法”为名称调整经济秩序、规范市场竞争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标志着经济法的产生。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标志着经济法的产生,也就是只有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旗鼓相当时才意味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的部门的产生。
第一种观点认为,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对于这些学者来说他们是没有站在历史时空纵向性来考虑这个问题。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
比如说,你在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提出“经济法”一词之前回到古代跟当时的学者说“经济法”一词,他们会马上理解并认可吗? 我想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而今天你只要随便找一个受过基础教育的人跟他提到“经济法”一词,我想他们一定会和你说上一些自己初浅的看法和观点的。
也就是说经济法一词不可能以“经济法”的称谓出现在早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提出“经济法”一词之前的历史时期。
“经济法”并不是与“经济”相伴而生或同时产生的法律上层建筑,所以说,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的观点是有欠妥当的。
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轨迹来分析。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政府给予本国经济大力的支持,更甚者不惜以战争来排挤打压同行业的外国竞争者。
在此时期重商主义理论盛行,对于经济法产生是缺乏现实基础的。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即18世纪到19世纪末,亚当·斯密的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和古典市场经济理论被大多数资本主义国际所推崇,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法、民商法得到高速发展的机会,而这样的高速发展却没有为政府干预意义的经济法留有余地。
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 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
从19 世纪末到20 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不断发生,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内部各种矛盾日益激化。
也正式在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律规范在美国和德国等一些国家颁布。
例如《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德国于1919年颁布);《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与通商的法律》、《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于1890年发布)。
但是这样就说经济法产生了是不确切的,这时期更确切的说只能是一些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就像一个生命诞生的过程一样,当一个胎儿通过产道后头部先出来时,我们也不能说婴儿就出生了,只有当婴儿完全出来后才能认定一个生命来到这个世界。
所以说我同意第三种观点对经济法产生时间的界定。
原因是经济法的产生并非因某个或某些经济法律规范的出现而产生,从客观角度来分析,在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经济关系需要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法律规则来调整,并且这些规则达到了一定数量、累积了一定司法实践;从主观角度来分析,已经有一些专门研究经济法的专家学者对出现的这些不同于以往的法律规则来进行总结和解释归类,继而形成经济法理论学说并为学界所接受。
也就是说,经济法只有作为一门独立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部门地位确定下来才证明经济法在真正意义上的产生。
在1929年至1933年期间各国政府面临着经济危机的考验,为了解决经济危机带来的问题各国纷纷突破了经济和政治绝对隔离的界限而插手经济领域。
凯恩斯在这一时期作为代表人物在其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提出了“国家干预主义说”。
由此可以看出,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单靠“看不见的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需求了,还要有国家干预的手段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