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海上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初探
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初探摘要: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主宰着国际海上保险的灵魂。
本文浅析了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关于修改《海商法》的一点初步建议。
关键词:保险利益定义效力一、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众所周知,投保人必须对保险的标的拥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合同产生效力的先决条件。
这是一条非常古老的法律原则,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法。
在那之前,保险业界其实并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基本上任何愿意缴付保费的人都可以买到一份保单。
这样造成的负面后果是十分恶劣的,居心叵测的人们得以利用保险牟利,不但致使赌博盛行,还导致谋财害命。
1746年,英国国王乔治二世颁布法令,在法令里首次规定了在海上保险领域强制实行保险利益制度:”如果不能证明有保险利益存在,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得为英王陛下或其子民所拥有的船舶投保,也不得为已经装运或将要装运到这些船舶上的货物和商品投保。
违反本条规定而购买的保险绝对无效。
”于是这便产生了保险利益这个概念。
(一)英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界定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下称mia1906)所确立的。
mia1906第5条第1、2款规定”依本法规定,凡对于特定海上航程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保险利益。
特别是当一个人与特定航程或海上航程中任何可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有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关系,致使他因为保险标的安全无恙或准时到达目的而获益,或因保险标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蒙受损失或产生责任,此人有保险利益。
(二)学者观点1、广泛利益关系说(1)1806 年的lucena 诉craudurd 案中,英国法官law rence 认为:对船、货有没有保险利益,应以”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①(2)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如果某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系、联系或者相关,使得其本人将会因为标的的保全而获得财务利益或者优势,或者因特定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使标的破坏、终结、损害而蒙受财务损失,该人就具有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及应对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及应对作者:董秀菊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7年第01期摘要: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保险行业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行业,虽然为很多人带来的较大的保障,但是在保险利益的问题争论上,也引发了很多的社会思考,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而言,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现如今,财产保险合同得到了较高的关注,合同当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将会涉及到很多人的工作,包括合同双方、销售人员、理赔工作、法律部门等等,一旦出现了严重的案件,还会引来较多的媒体报道,造成的舆论压力较大。
文章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应对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应对财产保险合同是最常见的保险合同,其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公司财产等进行保险干预,确保在出现突发状况后,保险公司能够进行相应的理赔,弥补投保人的损失。
可是在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往往都会因为现实情况的改变,出现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均开始将自身的利益作为谋划的重点,保险公司开始以各种理由来逃脱理赔,投保人则开始通过多元手段来获得理赔,有些人针对保险公司成见较深,甚至是通过“骗保”行为进行报复。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保险利益问题的解决特别困难。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从表面上看,财产保险的实施和险种的推广,都能够对投保人的财产提供较多的保护,是一种非常优良的保险类型。
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销售人员往往将财产保险合同夸大其词,想方设法骗取投保人的信任,在真正理赔后,保险公司的销售部、售后服务部门、理赔部门,均开始表现出“踢皮球”的状态,将所有的责任和问题都推脱给对方,实在是无法推脱时,则全部抵赖在客户身上。
保险利益问题,已经成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现象。
首先,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具体规定存在问题,很多投保人都知道财产损失时,可以通过财产保险合同来进行理赔,可是对具体的条款、理赔方法、理赔范围等,都非常不了解,也没有得到销售人员的告知与详细的讲解,最终造成的矛盾纠纷非常恶劣。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存在价值
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存在价值[摘要]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的一个古老概念,从“无保险利益者无保险”这句法彦中,也可以看出保险利益的重要性。
关于保险利益的研究很多,但是无论司法上,还是实务问题中,对保险利益都没有一个合理定义。
并且按照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论,在海上保险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不一定需要保险利益;只要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此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有学者认为可以在海上保险中废除保险利益的概念。
[关键词]海上保险;保险利益;利益的存废一、保险利益的产生在海上保险的初期,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受“合同自由”观念的影响,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时一般都认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只要订立了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是否遭受损失,以及损失是多大,都是无需考虑的因素。
这就造成了存在一些赌博性的保险合同出现。
在英国当时常有人以被承保船舶能否完成航程作为赌博对象,海上保险欺诈盛行,保险甚至被人们称为“罪恶的温床”。
可以从《1745年海上保险法》序言中看出:“经验表明,不论有无利益,或者除保单外再无表明利益的进一步证据而投保,使得恶行泛滥,大量的船只连同货物,要么被欺诈性地灭失或毁坏,要么在战时被敌人捕获以保障船舶风险或公平交易之名,而行邪恶赌博之实,令人赞叹的保险制度己被扭曲”。
而且又在《1745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关于英国籍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保险,如果用作赌博,则无效,但如果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非英国籍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即使用于赌博,也是有效的。
①后来,英国政府通过《1845年赌博法》规定宣布赌博合同可不执行,进而使得具有赌博性质的保险合同成为无效合同,使得保险利益的概念在理论界浮出水面。
二、英美法系下的保险利益学说在英美法系判例之下,针对于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如何判断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事实期待说和法定利益说。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海上保险是指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意外事故时,以交纳保险费的形式,获得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保单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获得的经济利益和风险保障。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在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责任范围和合同条款,提供货物价值或船只价值等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补偿那些无法控制的损失,让投保人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2. 财产保护海上保险还提供财产保护功能。
对于那些需要运输货物的货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货物进行投保。
如果在航行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或者被盗窃、遗失等事件,那么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保护既可以防止投保人因为货物丢失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保证货主的利益受到保护。
3. 法律风险保障在保险范围内,如果船只遭遇事故造成的法律诉讼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例如,如果船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损害某个地区的群众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面临很多诉讼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其化解法律风险,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保障。
4. 管理风险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有效地降低和管理这些风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船只的规模、航行路线、货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这样投保人可以减少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任保障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保险咨询、理赔申请等。
这样投保人可以更加安心地投资和运营船只,提高其运营效益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十分重要。
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财产保护、法律风险保障、管理风险等多重保障,这些保障将极大地促进海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航海安全。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准则以及保险合同效力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准则以及保险合同效力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定义及成立条件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日本译称为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故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违反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不予保护。
财产保险利益,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美国加利福尼亚《保险法》将其定义为:凡任何一种财产上的利益或责任,或对财产的关系,因特定危险的发生而使保险人蒙受损失的,谓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和公益性。
合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不法利益以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不论当事人是何种意图,均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经济性是指保险利益可以体现为货币形式的利益或称为金钱利益。
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以支付货币为补偿方式的制度,若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
可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才能构成保险利益。
前者称为现有利益,后者称为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完善,也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故现今已为世界各国承认。
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保险利益为社会所要求,不单独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所要求。
如:我国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若涉及到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应当从保险利益的评价作用(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以及强调保险利益的目的(防止不法投机或者赌博,从根本上不给道德危险的诱发提供机会)出发,坚持保险利益的公益性。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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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范围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告知义务
市场经济体制一直在不断完善之 中,国内保险市场也在这一背景下得到 了进一步的优化,民众的保险意识正在 逐渐增强,保险市场呈现出了逐年上升 的趋势。但由于国内财产保险利益(以 下简称为保险利益)立法时间相对较短, 在一些方面还处于不断调整阶段,难免 会在实践过程中出现问题,对财产保险 行业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1] 范玮.浅议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 险利益[J].法制与社会,2014,07: 24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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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志新.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5,27: 13-14.
结束语 虽然现行的《保险法》在财产保险 利益方面的规定还处于调整阶段,一些 规定与条例都需要进行提升,但只要立 法人员能够对不足之处的产生原因进行 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利益的有关 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就可以切实 对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进行强化,从 而达到切实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 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利益以及期待利益三种。其中现有利益 就是指受益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像担保 物权、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等等;而期 待利益值得就是,受益人可以在未来获 得的保险利益,像利息以及租金等等, 这种利益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受到法 律保护的。
(3)对保险利益“消灭规定”进行 完善
通常财产保险利益出现“消灭”的 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保险人在保 险事故出现时,会按照财产合同中的相 关规定实施赔偿,履行了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需要承担 的相关义务,从而致使合同终止;另一 种是出现了承保范围外的事故,导致被 保险人出现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时财 产合同会因标的物受损而终止。这两种 情况都是因为标的物原因,而导致保险 利益消灭。现行法律对于“利益消灭” 的规定还处于调整阶段,并已经做出了 规定:未来《保险法》在修订过程中, 要对财产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与“履 约终止”的相应问题进行明确,切实对 保险利益“消灭规定”进行完善。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定
52006.9法制园地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定□陈玉梅[1]贺银花[2]([1]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4;[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1120)摘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
何人对何物具有保险利益,该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应该是多长等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与解决,将决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而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因此,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确定以及确定的条件四个方面阐述了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确定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54-04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可决定投保人的资格并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保险利益的理解与适用一直以来就是我国法学界和保险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
何人对何物具有保险利益,该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应该是多长等等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与解决,将决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而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对何谓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200多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首先以成文法创制保险利益制度的英美法没有总括性的定义。
①虽然,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条常常被作为保险利益的成文法定义来引用,但实际上,保险利益原则,在英美是经过数世纪以来无数的判例演变而来的。
②德国、法国的商法及保险契约法没有任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日本立法亦不知保险利益为何物。
③我国国民政府于1919年制定《保险法》,1937年修订该法时,吸收了英美法的经验,规定了保险利益制度。
可见,我国似乎是较早接受保险利益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应当至少存在一个实质性的保险利益。
这个保险利益可以是财产上的,也可以是经济上的,但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真正享有保险利益,并能够从这种利益中获得实质性的保险保障,才能实现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
保险利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经济利益,例如,被保险人因事故或风险导致财产损失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二是保险保障,即保险公司承诺对保险合同项下的风险予以保障,使被保险人获得在一定程度上的安心感;三是作为被保险人,其权利和义务都由保险合同所规定,可以获得依法保障的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与执行,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至关重要。
二、财产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的范畴。
财产保险主要包括财产综合保险、火灾保险、盗窃保险、车险等,依据保险利益原则执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例如房屋、车辆等。
2.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例如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3.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案,提供必要的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
4.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理赔安排和服务。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手段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严格的审查制度。
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具有真实的保险利益和保险需求。
2.规范的保险合同模板。
保险公司应通过制定合理的保险产品、完善的保险条款和服务协议等,确保保险合同能够充分体现保险利益原则。
3.有效的监管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要大力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合同内容,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问题研究
经济联系” 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归属主体的范围, , 但也带来了法律实务操作的困难等问题。为了解决 这些问题 , 学者们从保险制度的存在价值 即分散风 险、 具有经济效用 以及从考虑保 险业的实务操作 出
发, 提出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13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 这一学说认为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所指的保险 利益, 均可还原成法律上 的权利。因而保 险利益并 不是以其他法律为依据 而产生 的法的概念 , 而是一 种经济性概念 , 是属于经济上的本质。
而美 国、 加拿 大 、 大 利亚 等 国家 的多 数学者认 澳
产生异议 。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不一定是同一 个人, 而一旦 出现 这 种 情 况 , 么 在 投 保 人 投保 后 , 那 再要求 他有保 险利 益显 然是 很 困难 的。这 在 一定 程
度上 限制 了财 产保 险 的发 展 , 易在 财 产 保 险 当事 容
一
人才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 才能向保 险人请求保险金。 也就是说仅有使用权或请求权等 的权利人因对保险
标的缺乏保险利益而无法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这 就使得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过于狭窄且与投保人或
根据这一学说 , 具有经 济上的价值即具有保险 利益。如果对某一客体具有事实上 的关系, 虽然没
2 海上 保险 利益概 念 的澄 清
属于不 同人 , 对同一标的物的主观经济关系, 均纳入 保险的范围, 形成不同的保险利益 。这样 , 保险利益
收稿 日 . 0 — 5 1 期 2 7 0 —5 0 作者 简介 : 敬 ( 95一) 女 , 李 17 , 天津 人 , 水险 业管理 人 , 主要 从 事国际贸易和航运保 险工作 。
英 国 10 海上 保 险法 ( 96年 以下 简称 MI 即 Ma A —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定义
Ke y wo r ds:ma r i n e i n s u r a n c e l a w;i n s u r a b l e i n t e r e s t ;i n s u r a n c e c o n t r a c t
下, 被 保险人 对保 险标 的具有 利益 , 即符合 保 险利益 的要 求.
关键 词 :海上保 险 法 ; 保 险利 益 ; 保 险合 同 中 图分类号 : F 5 5 1 ; D F 4 3 8 . 4 文献 标 志码 :A
De in f i t i o n o n i n s u r a b l e i n t e r e s t u n d e r ma r i n e i n s ur a n c e l a w
c o n c l u s i o n i S d r a w n t h a t t h e i n s u r e d h a s a n i n t e r e s t i n i n s u r a n c e S U b j e c t u n d e r t h e c o n d i t i o n o f n o g a m —
XU Gu o p i n g
( S c h o o l o f L a w, S h a n g h a i M a r i t i m e U n i v . , S h a n g h a i 2 0 1 3 0 6, C h i n a )
Abs t r ac t:To e x p l a i n t ha t t h e i n s u r e d o f a ma r i ne i n s u r a n c e c o n t r a c t mu s t p o s s e s s a n i n s ur a b l e i n t e r e s t i n
海上保险利益时间效力
海上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摘要:与海运密切相关的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保险利益原则便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试对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作简要探讨。
关键词:海上保险;保险利益;时间效力英国早在1745年的《保险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从而确立了保险法上保险利益这一重要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的重要原则,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
因此,当事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应于何时开始常成为争议焦点。
一、保险利益的涵义我国《海商法》对保险利益的概念未作出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6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利害关系,均可成立保险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对保险利益的规定为:(1)根据本法规定,每一个对于一项海上冒险有利益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
(2)特别是某人对于一项海上冒险或处于危险的可保财产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则他对该海上冒险有可保利益,基于此项原因,此人可因可保财产的安全、准时运抵而获益,因可保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或延滞或所产生的责任而受到损害。
由此可以看出,英国海上保险法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而且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普通法或衡平法上的关系”。
二、海上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海上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是指保险利益究竟应当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还是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抑或是于提出赔偿请求时存在。
对此,学界常有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效力存续期间内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_兼论_保险法_第12条的缺陷及其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6期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兼论《保险法》第12条的缺陷及其完善陈兵涛 李耀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也是保险法理论的基石之一。
我国《保险法》虽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其规定存在一些漏洞,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修改的背景下,我们应该认清形势,着重对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源流、如何界定、存在主体、存在时间等方面进行规定,从而促进我国保险法制的完善和保险业的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主体“保险利益”在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险利益原则”已成为现今各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的保险法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完善的,这期间我们借鉴了许多国外立法经验,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中对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显单薄,无法满足实践的多种需要,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惑与混乱。
例如,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定性,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如何界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如何确定等问题,都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
因此,对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探讨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保险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从而更好的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一、保险利益的渊源“保险利益”直译于英“Insurable interest”,其并非与保险制度相伴而生,而是人们在不断深化对保险的认识的过程中,为了使保险制度区别于赌博和维护社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而创制的概念。
因此,探讨保险利益就必然要从其渊源谈起,以求把握其本质内容。
保险是一种基于大数法则而构建起来的制度,它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而这个保险基金由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共同出资构成。
当风险出现并造成损失时,将损失分摊到所有基金参与者身上,从而实现对个体的救济和社会互助的良好风尚。
第4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interest)是指投 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 ,具体地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意义: (1)它限制着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防止超 额保险。 (2)它可以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道德 危险的出现。
海上保险实践中:
•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
• 多种原因致损近因
多种原因致损近因
1.
多种原因接连发生,且持续不断,彼此 间互为因果关系,形成因果链。则最先发 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也就是一条 因果链的首环就是近因。 海难 皮革腐烂 烟草变质 大豆含水量过高 霉变 大豆损失
2.多种原因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形成
海上保险合同的“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
是运用保险利益原则的例外。根据“已灭 失或不灭失”条款规定,保险双方不知道 保险标的是否已经灭失签订海上保险合同 为有效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同样 ,保险双方不知被保险船舶已安全抵达目 的港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也为有效,保险 人对已收的保费不退回。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赔偿原则 4、近因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所谓“诚信” 就是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把各自 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告知 、隐瞒、伪报或欺诈。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 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是基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充分信任 来接受投保和承担保险责任。法律要求投保人必须 依诚实和信用原则行事。
(二)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体现
1.订立合同前的说明 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应主动说明合同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三级理财规划师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三级理财规划师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关于股票与债券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国家、地方政府、团体机构,还是工商企业、公司组织,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只能由一部分股份制的公司和企业发行B.发行人与持有者的关系不同: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凭证,它表明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债务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不拥有对发行人财产的所有权。
而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持股人即为公司股东,享有参加经营管理的权利C.期限不同:债券一般在发行时都明确规定偿还期限,期满时,发行人必须偿还本金;而股票一经购买,则不能退股,投资人只能通过市场转让的方式收回资金D.价格的稳定性不同:股价相对稳定,而债券价格的涨跌频繁并且幅度较大【答案】 D2、保密合同的核心内容是( )。
A.鉴于条款B.违约责任C.委托事项条款D.双方权利与义务条款【答案】 D3、邱先生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发现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风险一般是在()的基础上可测算、的且当事人双方均无法控制风险事故发生的纯粹风险。
A.概率论和数理统计B.概率论和高等数学C.利息理论和数理统计D.概率论和利息理论【答案】 A4、以下不属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的是()。
A.个人住房B.汽车C.一般助学贷款D.购买商业用房【答案】 D5、纪念性金币的价格主要由三方面因素决定,其中不包括( )。
A.数量越少价格越高B.铸造年代越久远价值越高C.品相越完整越值钱D.流通职能越高价值越高【答案】 D6、基于稳健性原则,理财规划师一般不鼓励客户通过()进行子女教育规划。
A.股票B.基金C.国债D.大额存单【答案】 A7、在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中,主要适合目前还款能力较强,但预期收入将减少,或者目前经济很宽裕的人,如中年人或未婚白领人士的还款方式为()。
A.等额本息还款法B.等额递减还款法C.等比递增还款法D.等额递增还款法【答案】 B8、关于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说法不正确的是()。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案例一:船只被扣
一个运输公司有一艘外贸船,他们在申请海上货物保险的时候,已经
声明了该船是买来的,并且正在使用。
但是,实际上,该船实际上是
借来的,并非运输公司自己的船只。
后来,该船因为贵重货物被海盗
扣押。
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
司的赔偿要求,理由是运输公司没有如实上报船只的情况,这违反保
险利益原则,因此不能受保险。
案例二:财产被盗
一个商铺老板在签订财产保险协议的时候,声明了自己的财产在店铺
里面,价值大约有五千元。
几天后,商铺被盗,财产被盗走了,老板
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但是当保险公司核实时,却发现真正的财产
价值超过了当初申报的价值。
由于商铺老板没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价值,这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拒绝了赔偿要求。
以上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案例,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
订合同时都应遵守的原则,即双方必须如实告知事实,不得隐瞒或者
欺诈,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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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海上保险利益浅析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法律原则。
但在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和海事司法的实践中,会经常产生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本文从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效力、转移及其在贸易术语中的应用,对海上保险利益相关问题做一些思考。
关键词:保险利益;效力;转让;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2. 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3-0-01
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但在船舶航行中极易遭遇各种风险的侵袭与威胁,货物常因这些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害或灭失。
多年来有关海上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立法现状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具体规定,因此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
条规定“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可见,保险利益的概念,在我国法系和欧洲法系的保险利益原则基本上都是强调“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和强调“经济上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利益范围界定,既不应该局限于法律上的权力也不应该局限于实体上的权利,而应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突出强调经济上利益。
因此海上保险利益可以定义为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二、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效力
1.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具有保险利益,它决定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
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不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标的灭损时,他必须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他不能在他知晓该灭损后,通过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取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海上保险中,如果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反而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在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人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即约束投保人,也约束被保险人。
在海上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般是同一个人。
英国海上保险法中,也没有投保人这一概念,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人就是被保险人。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没有特别规定,但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三、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如转让货物以其他方式放弃保险标的利益,他并不因此将其根据保险合同转让与受让人,除非与受让人之间订有明文的转让保险利益的协议。
”根据此规定保险利益的转移应与保险单转让而转移。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因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保险单同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不必经保险人同意。
在实际操作中,国际贸易的一般都是以单证的方式来完成,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通常是以持有提单来实现占有,而保险单能否有效转让以及保险利益的有无,都与风险的转移有着紧密联系。
风险的转移决定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也是因承保风险是否造成的货物损失来决定是否赔偿。
因此,笔者认为海上保险利益的转移应以风险转移作为判定标准。
四、国际贸易常见价格术语中保险利益的转移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联系最密切且最常见的价格术语条件是fob、cfr、cif。
这三个价格术语条件下,经常会出现关于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
笔者谈谈这三种贸易方式下,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
(一)fob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移转
fob即离岸价格,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因此从起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一般由买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买方才能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但如果在货物灭失时,买卖双方未能就货物的交付方式和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则风险由卖方承担。
则买方是不享有保险利益的。
(二)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移转
cfr即成本加运费价是指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负责运费。
保险一般由买方负责投保,但其风险的转移,往往是不确定的,因为卖方需将提单、发票、等单证交付给了买方,货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如果单证与货款的交换顺利,那么货物所有权和风险一并转移,买方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否则风险仍由卖方仍应承担,买方不享有保险利益。
(三)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移转
cif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是指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负责运费,同时也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if价格条件下因保险单是随提单一起转移,因此在买方取得上述单据的同时,对货物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
因
此该贸易条件下,争议要相对少一些。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利益在国际海上保险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容忽视。
随着海上保险业和海上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利益原则将对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良宜,著.国际货物买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3]汪鹏南,著.现代海上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
[4]袁建华,著.海上保险原则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5]{英}哈罗德·a·特纳,著.李学锋,等译.海上保险原理.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