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大学生科技创新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修订)根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团浙联〔2010〕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与对象(一)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人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项目必须在本省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每组人数不超过5人,且须指定一名低年级(本科一、二年级,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为第二负责人,鼓励专业年级交叉融合。
2.项目实施周期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
3.申报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科技成果,或者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创新创业创意。
项目无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二)申报对象1.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申报对象为在校本专科生及其团队。
旨在培育一批大学生创新研究成果,鼓励申报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申报对象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及其团队。
旨在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3.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
申报对象为在校研究生及其团队。
旨在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指导、服务、交流平台,为研究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场地环境、创业指导和培训等相关服务,培育和发现优质的科技经济项目和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二、项目申报与执行管理(一)项目申报与审批1.校团委每年2月组织项目申报,采取限额申报方式,各学院申报指标确定依据如下:(1)根据近四年浙江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下称“挑战杯”)和“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下称“创青春”)成绩计算各学院积分(以第一负责人所在学院认定作品归属)。
“挑战杯”省级特等奖每项积100分,一等奖每项积70分,二等奖每项积40分,三等奖每项积20分,报送省赛每项积10分;“创青春”省级金奖每项积100分,银奖每项积70分,铜奖每项积30分,报送省赛每项积10分。
(2)总积分排名前3名的学院可申报不超过12个项目,4至6名的学院可申报不超过6个项目,7至10名可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11名至13名11名可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14名之后的学院可申报不超过1个项目。
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
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浙师教通〔2021〕68号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关于印发2021-2021学年第一学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学院:现将?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2021-2021学年第一学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2021—2021学年第一学期工作要点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浙江师范大学关于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的假设干意见?,更新观念,激发活力,深化教学管理体制综合改革,以解决教学重点难点问题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全员教研、教学质量监控、实践教学、教师教育等改革,发挥本科教学工程工程引导示范作用,树立科学质量观,全面提高综合素质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专门人才培养水平。
二、重点工作在认真完成各项常规工作的根底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深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与实践,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开展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建立专业优化调整机制,研制出台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意见,开展新一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完善工作。
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改革,鼓励师范专业积极探索各种类型卓越教师培养方案,工科专业探索卓越工程师培养方案,其他非师范专业做好分层分类的培养工作。
积极推进学生学习效劳中心建设,加强学习暂时困难学生指导力度。
完善出国学生课程学分转化机制,大力推进国际化交流合作,研制出台?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分转换认定方法?。
二、切实推进全员教研,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目标,开拓新思路,推出新举措,落实?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研活动暂行方法?,实现教研活动常态化,进一步推进全员教研工作。
推进互动式、交流式、探讨式课堂教学改革,遴选课堂教学改革成绩突出优秀教师,建设优质课程库,初步建立科学标准的公开课制度。
开展第二届“浙江师范大学教研活动展示周〞活动,展示具有改革成效的优质课堂。
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研修班培训工作,促进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持续开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主动强化专业技能,积极开展创业实践训练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全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参与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的相关训练和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成果,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的审核评定。
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师教育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教学副院长等。
第四条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并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会议、公布认定结果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并对本学院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明确以“XX 大学学生”身份参与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活动,并达到相关学分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
第七条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包括:1.发表科研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注册国家专利、发表艺术作品、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或作学术报告。
2.参与科研立项并成功结项、参加相关学科技术研究培训、研究性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
3.参加国家、省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并获等级奖励。
浙江师范大学廉政风险排查情况汇总表
03
吴洪涛
卓青莲
陈超群
接待、物品购买、车辆使用与维养管理
存有被利益驱动、施加非正常影响的可能,导致工作人员行为失范、工作失职甚至违规违法
二级
04
邵国平
林德张
陆梅芳
金风华
国家安全、保密工作
存有被利益驱动、施加非正常影响的可能,导致工作人员行为失范、工作失职甚至违规违法
二级
05
梁克东
林德张
金风华
督查工作
附属企业管理
未按规定管理,监管不力
三级
部门(单位):组织部、统战部
主管领导:张元龙
序号
分管
领导
责任人
风险点
风险表现
风险
等级
01
张元龙
张勇
干部选任
选拔违反程序,有失公平、公正
一级
02
吕迎春
谢枝文
党员发展
党员发展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
二级
03
吕迎春
谢枝文
党费使用管理
党费管理使用未按程序操作,监管工作不到位
学校重要决策部署未能及时贯彻、未能有效推进
二级
部门(单位):杭州校区管理办公室
主管领导:王立文
序号
分管
领导
责任人
风险点
风险表现
风险
等级
01
王立文
王立文
财务管理
经费支出、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违纪和浪费
一级
02
汤樟梁
陈根宝
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不善,账务不符造成流失
一级
03
姜敏敏
李樟征
教育培训管理
未按规定流程操作,存在乱收费等现象
因人情因素、程序不合规范造成损失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作风务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籍关系迁回原地,否则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本科教学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2周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现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实施创新教育,积极鼓励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学校制订了《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海师办[2007]82号),对有创新精神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认定学分并给予奖励。
鉴于创新学分申请及审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更好地体现创新学分的真正内涵、厘清类别、便于操作,现就《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具体实施细则:一、创新学分的类别和计分(一)学科竞赛类1.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含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等),获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6、5、4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
在全校性学科竞赛活动(含数学、化学、英语、电子设计竞赛等)中获个人一、二等奖者,分别计2、1学分/项;获集体一、二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1、0.5学分/项。
2.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知识竞赛、体育竞赛、书画作品展等,下同),获前三名者分别计6、5、4学分,其余名次计3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其余名次计1.5学分;参加省级文艺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3、2、1学分,其余名次计0.5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2、1、0.5学分。
3.正式体育竞赛中,打破全国、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分别计6、4学分;打破校纪录者计2学分(获得名次,并破纪录者,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计学分);上述各类竞赛,非政府部门或省一级学会以上单位组织举办的,均不认作“国家级”或“省级”。
(二)科学研究类1.参与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的,经学校审批,可获得4-10个创新学分。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具体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委员会进行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训练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2.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3.创业教育及实践;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5.各类技能证书;6.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
同类证书按就高认定学分,已获其他学分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相关的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学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师教字〔2009〕46号)同时废止。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为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快国内知名的生态性创业型大学的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引导学生成才,保障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分类型及认定部门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创新创业训练、人文素质提高和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确认的学分。
根据创新创业学分的性质不同,分为科技创新类学分、人文素质类学分和职业技能类学分。
1.科技创新类学分。
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省新苗人才计划)、学术论文、专利、科研助手、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等,均可根据结题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认定科技创新类学分,该学分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认定。
2.人文素质类学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人文素质类学分,该学分由学生处、团委、体军部负责认定。
3.职业技能类学分。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职业技能类学分,该学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1.学生参加各类项目取得立项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
项目的级别由组织单位级别决定,且必须以结题为认定学分的依据。
2.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获得的学分均计满分。
论文、项目、作品、专利类等集体成果,参与学生根据项目不同分别计分。
3.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成果原则,不重复认定。
4. 创新创业学分的成绩按获得的总学分进行转换来记载。
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多于或等于10学分的,成绩记载为“100”,学分记载为4学分;多于4学分而少于10学分的,成绩记载为“90”,学分记载为4学分;等于4学分的,成绩记载为“85”,学分记载为4学分;少于4学分的,成绩记载为“0”,学分记载为实际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
年月日
注:1.填写前必须认真核对项目类别、认定的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和学分(见附件3);
2.累计申请创新创业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超出部分原则上不能替代其它学分。以上学分均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3.KAB课程、已进教务系统的学分制社团课程等申请认定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不填本表,须另外填写《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
4.相关证明材料附后,注明颁发机构和具体时间。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申请表姓名学号分院专业手机手机短号本专业规定必须达到的最低创新创业学分已获创新创业的总学分拟申请创新创学分申请项目列表项目类别成果名称及排名取得时间拟认定课程代码拟认定课业教育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分院
专业
手机
手机短号
本专业规定必须达到的最低创新创业学分
已获创新创业的总学分
拟申请创新创业的总学分
申请项目列表
序
号
项目类别
成果名称及排名
取得时间
申请学分
拟认定
课程代码
拟认定课程名称
1
2
3
4
5
合计
——
——
——
——
专业主任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分院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意见: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落实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要求,规范创业基地的管理,保证学生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地通过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立项与结题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计财处、学生处、研工部、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指导办公室的职责:1、根据上级团组织和校党委关于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2、了解国家、地方以及我校相关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为同学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同学积极创业;3、招募同学组建创新创业团队,受理创新创业团队进入创业基地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入住团队名单;4、负责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5、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整体形象设计、宣传和对外联络;6、代表校方与创新创业团队签订创业基地使用的相关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创业基地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实施权利、履行义务;7、负责对入驻创业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的考核;8、学校交办的其他需要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第五条入驻条件: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2、创新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4、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5、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创业基地正常开展工作;6、创新创业团队应有本校的指导教师;7、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8、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工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2009、2010级)
工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根据《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结合工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品德素质评价品德素质评价由基本分、记实分两部分构成,品德素质评价的计算公式为:品德素质评价总分=基本分(80分)+记实分。
1.记实分由加分和扣分构成,记实=记实加分+记实减分。
2.记实加分适用条件和标准:(1)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其他类荣誉称号者(青春榜样以及由综合素质评价产生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除外),国家级的加20分,省部级的加12分,校级的加6分,院级的加2分。
同类荣誉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加分。
(2)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被评为全国、省级、校级或院级先进集体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类的荣誉称号除外),其主要贡献者(不超过3人)分别加12分、6分、3分、1分,其他一般成员,分别加4分、3分、1分、0.5分。
同类荣誉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加分。
集体荣誉的主要贡献者若被评为相关先进个人的,就高加分。
(3)被评为校级或学院文明寝室的,所在寝室成员每人分别加2分、1分,寝室长分别加4分、2分。
同类评比重复获奖者按最高级别加分。
(4)每学年每生应至少听取6次学术报告。
每超过2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5)义务献血者每次加1分。
(6)学生干部实行考核制,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者加6分,良好者加5分,合格者加3分。
具体奖励标准见《工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7)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诚实守信、集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较大影响者,视具体情况由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核定加分。
(8)能遵守各类校纪校规(如保证到课率、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等集体活动、按时回宿舍就寝、不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且未违反各类相关检查制度者加基础分15分,如有违反则在记实15分的基础上按照第3条进行相应扣分。
3.记实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1)凡学校、学院要求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XXXX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量化学生能力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建立创新创业档案(成绩单),进一步规范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创新创业学分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技能培训等而获得的学分。
1.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批准开展的各种学科竞赛,以及由省教育厅、学校认定的其它各级各类竞赛,具体学科竞赛项目参照《XXXX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本科生科研训练:学校设立的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XXXX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
3. 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报刊发表文章。
4. 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5. 参加学术会议及各级各类专业培训、考核。
二、创新创业学分的计算标准与办法1.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的正式竞赛获奖,可申请认定奖励学分,同一竞赛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国家级:特等奖5学分,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优秀奖1学分;(2)省部级: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优秀奖1学分;(3)校级:1学分。
2.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类大学生科创实践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或答辩,按以下认定学分:(1)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3学分;(2)XXXX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2学分;(3)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项目:1学分。
3. 学生以XXXX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按以下认定学分:(1)被SCI,EI,SSCI收录论文:每篇第一作者4学分,第二作者3学分,其他1学分;(2)核心期刊收录论文:第一作者3学分,其他 1学分;(3)其他收录论文第一作者1学分;(4)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或报道,注明作者单位为xxx大学:字数 2000 字以上,每篇1学分;(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注明作者为XXXX大学:第一作者4学分,第二作者2学分,其他1学分。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
包括近三年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发表高级别论文、指导学生创业项目情况
一、项目简介(200字以内)
二、项目基础(简要说明项目已有的基础,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已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方法等))
三、预期成果
1.项目成果:□论文□专利□社会调查报告□创业项目书
2.参与赛事:□“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申报表(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一级学科
申请人或申请团队
姓名
年级Βιβλιοθήκη 学号所在院系/专业
联系电话
分工
主
持
人
成
员
指导教师
导师一
姓名
单位
年龄
专业技术职务
主要成果
包括近三年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发表高级别论文、指导学生创业项目情况
导师二
姓名
单位
年龄
专业技术职务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
四、项目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包括:(创业项目可另附详细商业计划书)
1.项目背景(简要说明项目背景、研究现状、意义及实施必要性、)
2.项目方案、技术路线与组织管理(包括计划目标、主要内容、思路方法、组织实施、进度安排等)
3.项目研究(推广、实施)条件及创新之处(实施内容)
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本科生的创新创业类学分管理,鼓励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自2020级普通本科生起,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创新创业学分7分,方可拥有毕业资格,如毕业前未修满规定学分,将不能获得毕业资格。
2、为切实推进双创教育,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学院全面实施本科生导师制。
新生入校一月内可自愿选择导师,大二开始学院按照全部学生数量均衡、合理搭配原则,统筹安排导师,建立以导师为主导,高年级本科生帮助低年级本科生的纵向链式学习科研团队,围绕学生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考研就业等开展个性化指导。
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调整。
3、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修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及以学生名义参加的各级各类比赛、科技创新活动、学术活动、双创计划、创业孵化、课外活动、技能培训等所取得的成果通过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4、学科类竞赛项目(英语、数学和化学等)由各教学班级班主任负责动员、引导和指导学生参与竞赛项目;创新创业类竞赛项目由班主任负责动员,本科生导师引导、指导学生参与竞赛项目;专业核心课程类竞赛项目(包含自设学科竞赛项目)由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团队教师动员、引导、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竞赛项目。
5、学院自设学科竞赛项目由教学系(部)组织实施,竞赛负责人须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完成竞赛其它相关工作。
学院团总支及下属学生社团须协助完成各项组织工作,做好竞赛的宣传、报名、培训组织工作;联系参赛学生,负责参赛、竞赛储备学生团队管理;收集竞赛实施意见,反馈给系(部)竞赛负责人。
二、学分认定的范围(一)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内容创新创业课程学分由学院各教学系(部)认定相关创新创业课程,需与学科竞赛紧密关联,由任课老师、创新创业导师或行业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相关学科竞赛,该类学分不得超过5分,相关学科竞赛可参照附件1、2。
创新创业学分制度
创新创业学分制度
创新创业学分制度是一种将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成果和经历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创新创业学分制度下,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创新创业课程、参与科研项目、开展实验活动、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方式获得学分。
这些学分可以置换专业课程学分,或者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
创新创业学分制度的实施需要学校制定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建立完善的学分置换机制和评价标准。
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供必要的课程和资源支持,鼓励学生自主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总之,创新创业学分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制度,能够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高个人能力和社会竞争力。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修订)计划类项目类等级或内容分值认定依据备注科研训练学术论文、论著、作品SCI(Ⅰ、Ⅱ区),SSCI,A&HCI,权威刊物6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期刊级别按学校期刊定级标准确定。
报刊上文字类作品一般不少于1500字。
第一作者计满分,第二以下依次减少0.5分。
SCI(Ⅲ、Ⅳ区)、EI(光盘版)、一级刊物4CPCI-S,EI(Page one),会议论文或增刊被SCI、EI、SSCI、A&HCI收录,二级刊物2其他公开发表论文、作品1科技成果获奖省部级 6以证书、证明等为准厅局级 4发明及专利取得发明专利 4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2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1纵向课题国家级立项并结题 5提供立项和结题证明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至四名减半,第五至八名再减半,以0.5分为最小单位,不足0.5不计分省部级立项并结题 4市厅级立项并结题 3校级立项并结题 2院级立项并结题 1横向课题课题经费2万元及以上 6提供立项和结题证明课题经费1万元及以上 4课题经费1000元及以上 2创新教育研究性学习课程 1学术报告在系(专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0.5学术报告需事先报教务处备案技能考核专业技能达标考核 1按考核结果。
考核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竞赛学科竞赛、技能比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6 以获奖证书或举办单位文件为准,并经教务处3人以下计满分,超过3人国家级二等奖 5—1 —计划类项目类等级或内容分值认定依据备注和文体比赛国家级三等奖 4 认定。
同一竞赛一年内就高申请一项。
已加参赛学期课程成绩的竞赛获奖不再认定本学分。
按照名次奖励的项目,国家级奖项:第1-2名参照一等奖,第3-5名参照二等奖,第6-8名参照三等奖,第9-10名参照优胜奖;省级及以下奖项:第1名参照一等奖,第2名参照二等奖,第3名参照三等奖,第4-6名参照优胜奖。
09-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
教务处实践科具体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委员会进行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2.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3.创业教育及实践;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5.各类技能证书;6.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相关的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学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师教字〔200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附件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计划类项目类等级或内容分值认定依据备注科研训练学术论文、论著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6 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期刊级别按学校期刊定级标准确定。
教师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法
教师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教财〔2014〕1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师研字〔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两名,从全院导师中随机抽取)、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为成员,并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当年评审操作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学工办负责。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评比基本程序以相关文件和校发评审通知为准。
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评选或取消评选资格: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2.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3.学术行为不端者;4.延期毕业者;5.当年度休学学生。
三、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教育学、心理学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三类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四、操作细则:(一)学术型研究生学院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为科研成绩分和学生工作及社会实践分的总和。
1.科研成绩分科研成绩由科研立项分、科研成果分和学科竞赛分三个部分构成。
(1)科研立项分科研立项项目加分明细表项目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经费达2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科研立项10 5 3 1 10①项目立项和按期完成结题时各加相应分值的50%。
②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立项,以最高级别的立项对应加分。
③科研立项加分仅针对项目主持人。
(2)科研成果分科研成果加分明细表项目类别分值(分/项)发表论文权威期刊、SCI一区或二区的TOP、影响因子在以上的SSCI或A&HCI收录论文25SCI二区20 一级期刊、影响因子在以下的SSCI或SCI三区15二级期刊或SCI四区、EI期刊论文10 二级期刊之外国家核心期刊(北大版) 3出版著作出版C类以上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25 专利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0①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即“新高教40条”)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切实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一流”本科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分由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是指学生通过修读包括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创新创业专业类课程和全校性通识教育创新创业网络选修课所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发表论文或著作、作品,取得专利授权,参加学科竞赛,获取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证书,进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实践实训、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通过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按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修读。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必修要求的部分,可申请转换与创新创业成果内容相关的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类课程学分或替代全校性选修和专业任选课程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一)论文、著作、作品。
学生以XX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发表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表演等。
(二)专利。
学生以XX师范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国家、省、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专业能力提升等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
体育、艺术类专业竞赛参照学科竞赛执行,由相应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学分认定标准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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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
教务处实践科具体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委员会进行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
2.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
3.创业教育及实践;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各类技能证书;
6.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
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相关的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学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师教字〔200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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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