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浙江国税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
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 50个重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50个重点问题解答问题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凭什么票据抵扣进项?第44个问题为8月1日以后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规定计算抵扣税款。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较大,餐饮业营改增后,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4.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税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款?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财税实务学习: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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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学习: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已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同时印发,现就本次营改增政策相关热点问题分期解答如下:
一、本次营改增试点涉及新增的行业有哪些?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的执行时间?
本次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营改增试点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四、文件对增值税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
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
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运营商套餐收入分摊如何确定?从有利于电信业发展,调动企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积极性出发,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电信企业的各种套餐类型进行适当归并分类,确定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报省局备案后在全省统一执行。
四、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和购机赠话费如何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以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入网当期,电信企业按用户实际支付的优惠购机款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用户预存款部分开具收据。
消费后,按实际消费额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经开具发票的优惠购机款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五、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如何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福建国税营改增热点问答26个问题(8.29)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福建国税营改增热点问答26个问题(8.29)1、销售各种类型的充值卡、储值卡取得预收资金均是否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答: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销售预付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购买充值卡、储值卡购进的货物、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答: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相当于交付现金,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4、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等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规定对于其他行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
答: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不局限于物业管理公司。
6、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够计入自来水水费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和简易征收?
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如果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款项,就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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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一、与电信业服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如月租费、保底消费、停机保号费、违约滞纳金等的适用税率问题
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与提供电信业服务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收入,且该收入不能准确划分属于基础电信服务或增值税电信服务的,如月租费、停机保号费、违约滞纳金以及保底消费尚未消费的部分,暂按上年度或上月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销售额比例进行拆分,拆分原则确定后36个月不得变更。
二、电信企业销售UIM卡征税问题
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UIM卡,为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平进平出原则计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UIM卡费用高于购进价格的,按实际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三、因提供电信服务需要,向用户提供光猫、机顶盒等电信传输设备征税问题
由于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光猫、机顶盒等电信传输设备,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用户仅具备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中的占有、收益、处置的权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果用户因损毁、丢失等原因重新申请电信传输设备的,电信企业提供设备并向用户收取费用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设备、线路租赁适用税率问题
1.设备、线路物理性租赁,即:电信企业仅向用户提供设备、线路等有形动产,不提供电信业服务,用户对有形动产具有使用权,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
2.设备、线路功能性租赁,即: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设备、线路等有形动。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2016-05-05 税捷某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一、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目前,居民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电信业“营改增”相关问题探讨
电信业“营改增”相关问题探讨打开文本图片集一、电信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一)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价内税,根据营业额与税率计算,即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在会计核算中,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而“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计算“本年利润”的时候扣除,从而可以减少“所得税费用”,最后净利润相对会多一些。
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根据不含税的销售额与税率计算的,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在会计核算中,计提应交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来的收入剔除增值税后就变少了,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本年利润”的时候不能扣除,这样就会使得“所得税费用”增多,企业的净利润相对减少。
同时,在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样会有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从而会设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等等种类繁多的会计明细科目,加之大量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加大。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前,企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根据规定,营改增后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税率。
如前所述,营改增后,增值税会从收入中分离,这样使得在相等的营业额条件下,收入减少。
企业的一些成本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可抵扣的数量并不多,主要是由于其不可抵扣的项目占总成本的比重高(大于60%)所导致。
比如折旧和摊销、人工成本、业务代理佣金等不能抵扣。
总之,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税后利润减少。
分析如下:假设营改增前后,电信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不变,其营业收入为M(含增值税),其营业成本为N(含税),营业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其他直接成本费用(后两项中含不可抵扣部分),其可抵扣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为A。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1.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建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答: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需要分开核算。
3.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4.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已处于现售阶段,项目在异地的,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5.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一笔销售合同预收款中既包含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结算后收入是否按两个期间分别确认?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当结算汇总开具是金额如何确认?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是退增值税还是退营业税?答:①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②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③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应先退增值税。
6. 0503市局明确问题中已规定:“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据,我局该如何答复?答: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7.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1、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1+6"。
那么,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2、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3、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4、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答复: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
财税实务纳税咨询营改增十大热点问题(一)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纳税咨询营改增十大热点问题(一)
1、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
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第一篇: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三、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电信业营改增政策及实务操作培训
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明确税务 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提高税务管理 效率和合规性。
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关注政策变化
由于营改增政策仍在不断完善中,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 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管理策略,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 而产生税务风险。
规范会计核算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税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小规模纳 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电信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 税额,包括固定资产、物料成本等。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
01
02
03
税负影响
营改增后,电信业税负有 所下降,但短期内可能出 现税负上升的情况。
财务管理影响
营改增后,电信业财务管 理需加强进项抵扣管理、 税务筹划等工作。
防范发票风险
加强发票的审核和监督,避免虚假发票和违规开具发票的 情况发生,降低发票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强化内部沟通与协作
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税务管理与 企业整体经营的协调一致,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
06
未来电信业营改增政策 展望
政策发展趋势分析
增值税税率调整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深入推进,电信业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会进一步 调整,以适应行业发展和税收公平原则。
实务操作技巧
准确识别电信业务类型
在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准确区分不同 的业务类型,如基础电信服务、增值 电信服务等,以便按照相应的增值税 税率进行纳税。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关注并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 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 效益。
规范发票管理
加强发票的开具、保管和核销工作, 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避免因 发票问题引起的税务风险。
【涉税问答】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
【涉税问答】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一、电信企业自建或购入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无线传输及有线传输用的铁塔、铁架、铁杆、水泥杆、木杆;用于架设、敷设通信光缆、电缆设备的管道(塑料管道)。
二、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取得的下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由于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采购,采购资金由省公司集中支付。
各市、县分支机构取得此类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纳入总公司统一抵扣进项税额。
三、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各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不开具发票(一)各成员单位之间收入结算业务;(二)各成员单位之间资产调拨行为。
四、关于电信企业各类套餐收入的分摊原则分摊标准:套餐中各单项电信服务的公允价值,按上一年度各项电信服务平均价格确定,如各集团内部有统一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分摊方法:按综合折扣率计算分摊综合折扣率=套餐使用费/套餐所含业务公允价值总和套餐中各类业务入账收入=某项业务的公允价值*综合折扣率五、关于电信企业无法区分适用税率的收入处理原则对电信企业取得无法按照套餐原则分摊且不能直接适用相应税率的电信收入,如月租费、保底消费、沉淀资金、积分计提和兑换、充值卡赠送、滞纳金、违约金等收入,按2013年发生上述业务收入时,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各占该收入比例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配。
六、对电信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按视同销售处理(一)捆绑赠送的手机识别卡;(二)积分、办理电信业务等赠送的货物;(三)电信企业赠送给客户的电子券(电子券是指以WEB、WAP、二维码、短信、彩信等电子化形式承载,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权益)。
企业发生上述应税行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销售货物时,应按不低于货物的成本价格计提销项税额。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发生该项业务时确认,其中使用电子券进行消费时,按照其消费的货物、应税服务对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电信企业发票开具问题(一)对电信企业收到的预存款可以即时开具普通发票;(二)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信收入,应在电信服务发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发生的电信业务对外应当开具发票的,可以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统一对外开具发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应税行为,可暂不开具发票。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1、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怎么纳税啊?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应当并入餐饮服务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2、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3、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对其他收入应按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6、经营租赁服务中的房屋转租行为怎么纳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存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某公司2016年11月将一台职工食堂用的空调调整到财务办公室使用,该空调购置时间为2016年1月,原值3510元(不含税价格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则该空调原来在职工食堂时属于集体福利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怎样计算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这里的净值应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月末的净值.2016年11月末的固定资产净值=3510-3510 × (1-5%)÷5÷12 × 10=2954.25(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954.25÷(1+17%)×17%=429.25(元)8、如何理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净值”?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理解”净值”问题,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对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了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已没有净值或只有净残值了,是否还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呢?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一次性计提折旧的相应文件,因此按会计制度不得一次性计提折旧.综上,纳税人采用一次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若财务会计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仍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纳税人发生加速折旧时最好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10、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11、旅游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属于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12、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答: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营改增与你有关的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与你有关的热点问题解答营改增与你有关的热点问题解答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新提醒】国税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8个问题
【新提醒】国税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8个问题一、关于对客户支付的住宿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需提供哪些资料的问题住宿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酒店企业可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酒店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客户只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客户所属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
消费客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比如说一张附有上述信息的小卡片,并不需要提供信息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关于为客户开具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付款方式有什么要求的问题对付款方式没有要求,现金、信用卡、银行转账等方式均可,信用卡、银行转账可以是住店个人的或者第三方的。
三、关于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适用税目的问题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税。
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酒店业纳税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如何计税的问题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应作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按住宿服务收入征税。
五、关于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如何征税的问题(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
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按规定进行申报,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税。
杭州国税解答营改增新政及征管事项11个热点问题
杭州国税解答营改增新政及征管事项11个热点问题编者按:为进一步解决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反映的一系列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除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外,文件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号公告”是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的重要政策补充文件,对营改增的政策盲点和部分征管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统一和明确了营改增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的解决方法。
本期专刊针对营改增政策和有关征管事项的新规定,汇总营改增纳税人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1、问: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还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事项,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范畴?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上述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范畴。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问:建筑集团公司A与某建筑发包方B签订一份建筑合同,之后,A授权集团内的C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C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该情形下,应由哪一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答:应由C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11号公告”,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税款?答: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再需要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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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浙江国税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
题
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运营商套餐收入分摊如何确定?
从有利于电信业发展,调动企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积极性出发,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电信企业的各种套餐类型进行适当归并分类,确定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报省局备案后在全省统一执行。
四、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和购机赠话费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