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鉴定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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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评析

中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评析
t e rg t n i b l i s o p r ie s,ma y i o t n s u s we e i n r d t i e e s r o su y t e e l c lr g lto s h ihs a d l i t fa p asr a ie n mp ra t is e r g o e .I s n c s a y t t d h s o a e u a i n b f r a in ll g sa i g o h e a i n f r n i p r i a . eo e n t a e il t n t e l g lad i o e sc a p a s 1 o n Ke r s e a i n f r n i p r i a ;a a y i o g lr g lto y wo d :l g l d i o e sc a p a s l n l ss fl a e u a i n;e i c l t d a e mp r a u y;r a o a l o sr c i n i s e s n b e c n tu t o
1 引 言
司法鉴 定 救助 . 中国法 学理 论 界与 实务 界亦 称 在
种 程 度 上类 似 于 哈 耶 克 意义 上 的 “ 自生 自发 ” 的法 律 制度 , 产生 具 有 “ 其 自下 而上 ” 特点 , 是 对社 会 现 的 即
(oes c neo u w s U i r t o lil c ne n a , F r i Si c S t et n e i P ic i c d w nc e f o h v syf ota S e a L
C og igU i rie oe scS ineC ne , h nqn 0 1 0 C ia h n qn nv s i F rni cc c e tr C o g ig4 1 2 , hn ) e ts

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司法救助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的重要制度之一。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司法救助既是检察机关职能拓展和服务社会的迫切需求,也是检察机关发挥社会职能力量的重要体现。

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将从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特点、执行现状等方面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对策,以期为基层检察机关科学有效地推进司法救助制度的执行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司法救助制度概述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司法救助是指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和服务的过程。

司法救助制度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问题而设计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如下:(1)法律的必要性。

司法救助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

(2)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如发现自己存在救助需要时,应根据自愿的原则申请司法救助,而不是强制性的。

(3)综合的服务。

司法救助应当是综合的服务,不仅限于经济上的救助,还包括法律和心理等多方面的服务。

(4)有限的范围和性质。

司法救助制度的内容和执行对象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本质是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经济和社会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执行现状在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法律救助:(一)当事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代理诉讼的;(三)其他实行法律救助的情形。

"同时,《细则》明确规定: "法律救助应拓宽范围,注重服务质量,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司法救助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认知度也得到了提升。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服务单位之一,也积极参与司法救助工作。

浅谈司法鉴定救助制度

浅谈司法鉴定救助制度

讼 中 的社会 弱 势群 体 ,在作 为某 些 犯罪 行为 或侵 权 行 为的受 害
者, 已经 苦不堪 言 的情 况下 , 必须面 临司 法鉴 定时 , 多会 因为 还 大 负担不起 费用 而陷入 窘境 , 有必 要对 司法鉴 定 中的司法 救助制 度 进 行探 讨。 建 立 司法鉴 定救 助制 度 的必要 性
效 , 且在 某种 程度 上来 讲 , 而 也是 唯一 的途 径 。
定救 助 制度
检 查 的结果 。 如果没 有 查体 、 透视 、 验等 医疗 检 查结 果, 化 司法 鉴 关键 部 分 , 也就 是 说需 要解 决 的不仪 仪是 司法 鉴定 本 身的 费用 ,
而这 些医 疗检 查的 费用也 是弱势 群体难 以负担 的 ( ) 了有效 发挥 司法救 助制度 的作 用 , 必要 建立 司法鉴 定就无 法进行 , 二 为 有
程序 上 司法鉴 定 的平 等 , 不受 自身 贫 困的 限制 , 国 保障 司 而 是
法 公正 的一 个重 要措施 , 是实现 社 会公平 正 义 的现实 需要 。
三 、 立 司法 鉴定 制度 的 设 想 建
定 , 中涉 及到 一般 个体诉 讼当事 人 的多为法 医类 和物 证类 的司 其
己口13 年 13月 ( ) 1 1 下
浅谈 司法鉴 定救助制度
江晓晓 原 宪伟
摘 要 诉讼 中的社 会 弱势群 体 由 于经 济等原 因 负担 不起 司法 鉴定 费用 , 因而 无法提起 诉 讼或 举证 支持 其 诉讼请 求 , 其合 法权 益难 以得 到有 效保 护 对 此 , 文从对 社 会弱 势群 体建 立 司法 鉴定 救助 制度 的 必要 性 、 本 意义和 设 想方 面进行 了探 讨 。 关键 词 司法鉴定 司法救 助 举证 责任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救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的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第三条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当事人现有赔偿制度的一种补充,不得替代主要赔偿来源。

第四条公正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救助的当事人。

第五条及时救助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应当尽快审查并作出决定,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属地救助原则:救助申请应当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当地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条件第七条救助对象:(一)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二)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生活困难的;(三)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救助条件:(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四)救助资金充足。

第四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九条救助方式:(一)一次性经济救助;(二)定期救助;(三)其他必要的救助方式。

第十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赔偿情况、救助资金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救助金额合理适度。

第五章救助申请与审查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后7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救助决定与执行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决定给予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当事人指定的账户。

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保障与司法保护

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保障与司法保护

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保障与司法保护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解决贫困群体生活困难而设置的一系列的救助政策与机构。

社会救助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实现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为了确保社会救助的公正与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并通过司法保护来维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保障与司法保护进行探讨。

一、法律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政策的明确和权利的保护等方面。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社会救助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

各国政府应当根据国情和社会实际制定法律法规,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并对救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进行规范。

比如,中国制定了《社会救助法》,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社会救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政策的明确是社会救助制度法律保障的重要补充。

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明确救助的目标、范围和方式,并及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和变化。

例如,加强对创业失业人员的扶持,通过提供创业培训、贷款支持等方式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最后,权利的保护是社会救助制度法律保障的核心。

救助对象有权享受社会救助,同时也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请与复审机制,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与评估,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与有效。

首先,司法机构应当积极介入社会救助案件,保障救助对象的诉讼权利。

当救助对象对救助结果不满意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独立、公正地审理相关案件,确保救助对象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其次,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维护救助政策的平稳实施。

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研究相关案例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和政策建议,确保救助对象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一、引言司法救助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救助工作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救助的概念与意义(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行使的一种制度。

司法救助包括诉讼费用缓、减、免缴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金等。

(二)司法救助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经济困难,使他们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生活困境,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满意度,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三、我国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1. 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不断得到完善,救助范围和力度逐步扩大。

2. 司法救助资金逐步增加: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司法救助资金逐年增长,为更多困难当事人提供帮助。

3. 司法救助工作体系日益健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

(二)问题1. 司法救助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一部统一、完整的司法救助法律,司法救助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司法救助资金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

3. 司法救助工作透明度不足:部分地区的司法救助工作存在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司法救助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司法救助对象范围有限:目前,司法救助对象主要限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侵权被侵权人等,而其他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尚未纳入救助范围。

司法救助管理制度

司法救助管理制度

司法救助管理制度一、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1 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概念司法救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经济条件较差或独自生活的农村妇女、孤寡老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制度。

司法救助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让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司法机构的保护,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1.2 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意义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弱势群体往往由于经济条件、文化程度等的限制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现状2.1 司法救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救助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1 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我国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有效的实施办法和监督机制,导致司法救助工作缺乏规范性和有效性,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2.1.2 资金不足目前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由于资金不足,导致司法救助工作无法充分开展,很多弱势群体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2.1.3 服务范围狭窄目前我国司法救助管理制度覆盖范围较窄,主要面向贫困、孤独、残障等特殊群体,对于一些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无法提供有效帮助。

2.2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司法救助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要采取以下改革建议:2.2.1 完善司法救助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2.2增加资金投入增加政府对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资金支持,建立长效机制,吸引社会捐赠等多方力量参与,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资金来源。

2.2.3扩大服务范围扩大司法救助管理制度的服务范围,为更多需要法律援助和支持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试论如何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试论如何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维普资讯
中国司

咖 N 魏 Jl ol 蹦札 O F
试 论 如 何 建 司 鉴定 援助 制 度 二 J 立 口 法 厶
刘沛奎 . 刘 罡 ( 四川省司法 四川成都 6 05 厅, 1 1) 0
条例》 规定 , 法律援助是政府 的责任 , 要求 政府为法律援 助 提供财政支持 ,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 与经济 、 会协调发展 。 社 司法鉴 定援助是政 府执政 为民的具体 体现 , 实践“ 是 j个 代表 ” 重要思想 , 一步密切 党和政人 民群众血 肉联 系的 进
【 收稿 日期 】 0 6 0 — 5 20 — 2 1 【 一作 者 简 介】 沛 奎 (9 5 )男 , 处 长 。 第 刘 16 一 , 副
分配较 少或很少 , 只能过着水平 较低 的、 主要 是维持生存的
司法鉴定人在 解决诉讼 中的专 门问题时 ,不仅 需要
用技 能和知识 , 付出脑力 劳动 , 为成本 的鉴定仪器 设备 作 和耗材的消耗也是很大 的。在 市场经济 中 , 司法鉴定机构 每天都 面临着生存 竞争 的考验 ,要求鉴定 机构 和鉴定 人 完全不计成 本 的免 费鉴定是 不符合市场 经济规 律的 。要
的公 民应该享有 的权利 。司法鉴定援助 的范围 , 了主要 除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学 。后来街道办事处通 过司法鉴定援助 , 确认 了陈虹和其 生 父的亲子关 系 , 以此 为依据解 决 了陈虹的户 口, 了 并 圆
小 女孩 的上 学 梦 。
陈虹 的典 型例子 , 折射 出司法鉴定援 助人性 的光 辉 ,


建 立 司 法鉴 定 援 助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 目的成绩 , 国家经济经过 2 余年的持续快速发展 , 民生活水平有很 0 人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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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救助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显出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彭育蓉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数次事件,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犯罪救助、办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争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制定方案、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教育工作老大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环境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教育工作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深受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中国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民生温情,又有利于达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祥和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有效利用司法救助基金,规范执行救助金发放工作,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院执行工作及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是指申请执行人因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生活极其困难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需要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经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的制度。

二、本院依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一)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二)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三)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司法救助基金发放后的差额,由县财政、本院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及时补足。

司法救助基金接受社会募捐。

司法救助基金存放于我院银行专用帐户。

司法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

四、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执行救助金:(一)道路交通、工伤、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或抚恤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已被执行刑罚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五)应提供执行救助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穷尽执行措施。

六、前条规定的“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期限内必须通过下列调查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一)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向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和财产状况;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房管部门或土管部门调查其房地产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其车辆登记情况。

中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实证研究

中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实证研究

律 援 助部 门的统计 数 据表 明 : 目前规 模性 的鉴 定救 助兴起 于 2 0 0 6年 , 并主要 发 生 于 民诉 领 域 ; 同时 , 法鉴 定救 助 的 对 司 象 大 多是 因交通事 故 、 工伤 等 引发伤 残鉴 定 的农 民或农 民 工等弱 势群 体 。毋 庸 置疑 , 定机 构与 法律援 助部 门在推 动 我 鉴
Ch n s o r a f r n i S in e , 0 2 N . T t o6 i e eJ u n l e s ce c s 2 1 , o2 o l .1 o Fo c aN




F rn i E po ai o e s x lr t n c o
中国 司 法鉴 定 救 助 制度 的 实证 研 究
o g l i aei a i acd nsa da ot p ri l f nuyo i blycue yw r. t s biu a a paslis — fl a d r nt f c c ie t n b u pas jr r s it a sdb ok I i o vo st t p ri nt e a r f a aoi d a i h a i
o eain i n tln .S me tp c lc s s p rto s o o g o y ia a e ,wi h ttsia aa o n o e sc isi to sa d lg lad og n zto s t te sait ld t fma y frn i n t uin n e a i ra iain , h c t
Absr c :W e h v c u l t d a we l fe p re c n t e l g l ad i o e sc a p a s l p a t e,t o g h i f i tat a e a c mu a e a t o x e n e i h e a i n f r n i p r ia r c i h i c h u htet me o t s

试论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试论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一 l 1 — 0 7
要 因素 。 但 是 面对 社会 鉴定机 构追 逐利 润 的情 形 以及 法 院终 止 司法鉴定 义务后 , 司法鉴 定 的成本 逐年 上升
的趋 势 , 从 而使得 丧失 劳动 能力 、 无生 活来 源 的老年 、
在 司法 程序 中 ,由于经济 等原 因无 法继 续进 行鉴 定 , 进 而放 弃维护 自己权利那 部分 群体 的利益 争端 。 从本 质而言 , 就是 为弱 势群体 提供 相应 的物 质 帮助权 。但
司法厅也 曾制定《 四川省 司法 鉴定 援助 暂行 办法 》 , 这
些 规 章 制度 都 是对 司法 鉴定 援 助理 论 进行 的有 效探 索 。诚 然 , 一 些省 市或地 区也 正 在掀起 构 建 司法 鉴 定 援 助 制 度 的热 潮 , 但 遗憾 的是 . 国家却 未 建 立起 全 国 统一 、 有效 的 司法鉴定 援助 制度 , 基本 是处 于一 种 “ 群 龙无首 ” , 白行发 展 的状 态 。 面对 当前严 峻 的社 会形 势 以及追 求 司法公 正 的强烈 呼唤 , 建立 一套 全 国统一 且 具 有 可操作 性 的司法 鉴定援 助制度 已刻 不容缓 。
是《 宪法 》 仅 仅 是纲 领 性 的权 利 规 范 , 在 司法过 程 中 ,
很难 实现具体 性 权利 的转换 。 《 宪法 》 又很 难从 纸面 上
的法 律转换 为生 活 中的法律 当前 在 司法鉴定 援助 领
域 内 的现 状是 我 国还 没 有建 : 起 与《 宪法 》 相 配 套 的 全 国性 的法 律制 度 , 仅仅 是 地方 根据 各 自实际情 况 制
定 了一些规 章制 度或相 关 办法 。 总体 来说 是处 于一 种

论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论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介性 ” 的社 会 服 务 组 织 。 方 面 它 必 须 以 “ 法 、 一 合 客
是 国家 应 尽 的职 责 【 l 】 . 因此 国家 或政 府应 通 过设 立
相关机构 、 供必要经费 、 定有效法律等形式 。 提 制 要 求 面 向社会 服 务 的司 法鉴 定机 构 履 行一 定 的援 助义
即无 权 利 ” 法 律应 当关 注弱 者 的权 益 但 我 国现在 . 还 尚未建 立 司法 鉴定 援助 制度 。因此 . 如何 建立 司法
2司法 鉴 定援 助是 一种 司法 行政 性 的救 济行 为 . 在 诉讼 中 . 势群 体 如果 遇 到需 要鉴 定 的情况 。 么 弱 要
因支付 鉴 定 费用 而加 重 经济 负 担 .要 么放 弃 法 定权
论 我 国司法鉴 定援 助制度
贾治 辉 柯 昌林 2 ,
( 、 南政 法 大 学 ,重庆 1西 4 0 3 ;、 南省 司 法警 官学 院 ,湖 南 长 沙 4 0 0 ) 0 0 12湖 1 0 6
摘 要 : 了 实现 司法 公 正 与 社 会 和 谐 。 须 建 立 司 法鉴 定援 助 制 度 。诉 讼 观 念 的 转 变 和 “ 为 必 法律 面前 人 人 平 等 ” 宪 的
( ) 二 司法 鉴定 援 助制 度 的特征 1 .司法 鉴 定援 助是 国家与公 民间构 成 的一 种特
殊权 利 义 务关 系 法 律 面前 人人 平 等是 现 代 国家法 制 的基 本 特征 .保 障 这一 基本 原 则 最 大 限度 的 实现
国 司法鉴 定 行业 的繁荣 和发展 提 供 了舞 台 .但 这 同 时也 给一 部 分 “ 弱势 群 体 ” 维护 自身合 法 权 益制 造 为 了 障碍 面 向社 会 服务 的 司法鉴 定机 构 的性 质 是 “ 中

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于伟力(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承德067000)思想政治日裔要】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与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大的关联,越来越为诉讼案件所广泛运用,而对于诉讼中的社会弱势群体来讲,在作为某些行为的受害者,已经苦不堪言的情况下,还必须面临司法鉴定时,多会为负担不起费用而陷入窘境。

本文所要研究的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将对保障诉讼当事人中弱势斛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的作用。

口蝴]司法鉴定;司法证明一、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使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皖为必需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需要收集各种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

其中有些证据是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或努力获取的但是也有一些证据必须要借助其他的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得到。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特殊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定程度E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然而,在通常社会环境下生活的普通当事人很难具备获取这种结论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即便是掌握一定的知识做出判断,其对司法机关的说服力也远不能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比。

司法机关为正确适用法律,—般也会要求对涉及到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做出判断。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罗万象,凡是诉讼中仅凭办案人员直观感觉或逻辑推理无法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其中涉及到—般个体诉讼当事人的多为法医类和物证类的司法鉴定。

普通当事人想要在这些专业性很高的领域里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获取证据应该说几乎是无法完成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那么作为当事人将别无选择。

因此,通过司法鉴定获取证据不但最为直接和有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唯一的途径。

二、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诉讼权利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绝大多数的案件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探微

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探微

2 0 0 9 年 1 0月, 深圳市司法局 出台《 深圳市司法鉴定援
助 办法 》 , 全文 1 7条 , 分 别 从 司法 鉴 定 援 助 的 意 义 、 受 理行 政 区域 范 围 、 申请 的条 件 、 司法 鉴 定援 助 类 别 以及 申请 的程 序 进行 了细 致 的规 定 。2 0 1 1 年 1 2月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出 台 《 云 南 省 司 法 鉴 定 法 律援 助 工 作 实施 办 法 》 , 全文共 1 9条 ,
待 遇 的 当事 人 、 丧 失 劳动 能力 、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老年 、 残 疾 当 事 人 以及 在 追 索 赡养 费 、 抚养费 、 抚育费、 劳动 报 酬 和 在 道 路交通事故 、 其 他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确 有 困难 的 当事 人 等社会弱势群体 。 二、 当前 司法 鉴 定 援 助 制 度 面 临 的 主 要 问题

司法 鉴 定 援 助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意义 、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的内涵 、 管
理机构、 获得 服 务 的条 件 、 终 止援 助 的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以及 经 费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了详 细 的 规 定 。2 0 1 2年 昆山 市 法 院
合 法 运 行 。2 0 0 6年 8月 , 随着 《 四 川 省 司法 鉴定 援 助 暂 行
当前司法鉴定援助的法律条文零散地 出现在许多法规 中, 国家层面 的法规主要为《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 款管理暂行 办法》 。省级层面 的立法主要有 四川、 湖北、 重 庆和云南四省,分别为 《 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 、
司法 鉴定援助制度 的制定 , 在很大程度上将使打不起 官司的当事人, 最终能通过诉讼程序维护 自己合法的权利 ,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条件

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条件

Not good at listening to different voices is the greatest negligence of manag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条件:(1)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2)申请鉴定的事项符合司法鉴定受理案件条件,且能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3)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

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司法鉴定的结果会直接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有所影响,对于赔偿的项目来说司法鉴定更是直接起到取决的作用,所以对此我们应该认真去对待,司法鉴定如果自身满足法律援助条件的话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减免司法鉴定所需要的费用,可以不花钱聘请律师帮助自身进行司法诉讼。

那我们应该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援助呢?司法鉴定怎么申请法律援助?(1)当事人需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且该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张权益过程中,确需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3)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应填写《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法律援助机构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时指派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决定不予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诉讼中确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依规定提出申请。

诉讼程序中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在当地的,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依照前款办理。

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需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2)申请鉴定的事项符合司法鉴定受理案件条件,且能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3)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

司法救助工作经验做法

司法救助工作经验做法

司法救助工作经验做法司法救助工作是指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无力执行或者不愿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帮助和救济的工作。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司法救助工作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沟通与引导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与被执行人的沟通与引导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与被执行人的沟通,了解其经济状况、家庭情况以及执行难点等信息,可以为制定合理的救助措施提供参考。

同时,在沟通过程中,要注意言辞的温和,尊重被执行人的权益,并耐心地解答其疑问,引导其理解和配合执行工作。

二、灵活运用救助措施司法救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减免、分期付款、拍卖等。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执行难点,灵活运用救助措施。

例如,对于经济困难的被执行人,可以考虑减免一部分债务或者分期付款;对于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拍卖等强制措施。

通过灵活运用救助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题。

三、建立健全的执行救助机制为了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和质量,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救助机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其次,要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此外,还可以建立一支专门的执行救助队伍,负责执行救助工作,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四、加强宣传与教育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宣传与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和合作意识,增强其主动配合执行的意愿。

同时,宣传还可以提高社会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五、加强监督与评估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监督与评估是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救助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同时,要定期对执行救助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不断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积极与社会各方面合作在司法救助工作中,需要积极与社会各方面合作,共同推动执行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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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救助制度
江晓晓原宪伟
摘要诉讼中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经济等原因负担不起司法鉴定费用,因而无法提起诉讼或举证支持其诉讼请求,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对此,本文从对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意义和设想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救助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5一01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程序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做为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对于诉讼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作为某些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已经苦不堪言的情况下,还必须面临司法鉴定时,大多会因为负担不起费用而陷入窘境,有必要对司法鉴定中的司法救助制度进行探讨。

一、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人民法院不再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由人民法院决定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实行减收、免收或暂缓交付鉴定费的司法救助也随着司法鉴定职能的社会化而消失。

此后,对由于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社会弱势群体,有必要实施司法鉴定救助。

(一)司法鉴定对诉讼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罗万象,凡是诉讼中仅凭办案人员直观感觉或逻辑推理无法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其中涉及到一般个体诉讼当事人的多为法医类和物证类的司法鉴定。

普通当事人想要在这些专业性很高的领域里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获取证据应该说几乎是无法完成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那么作为当事人将别无选择。

因此,通过司法鉴定获取证据不但最为直接和有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唯一的途径。

(二)为了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有必要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
为了帮助困难的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其中包括法院系统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等,同时也建立了法律救助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特困群众诉讼难的问题,但是这并未包含司法鉴定救助。

如因无力交纳司法鉴定费用无法获取证据,并最终导致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就使得上述两种制度失去了实行的必要前提,其作用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所以说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的有效组成部分,它的缺失将可能导致整个司法救助无法正常运转。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整个司法救助的起始点,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也使司法鉴定成为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绝大多的案件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对于案件的立案和审理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作者简介:江晓晓,原宪伟,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随着司法鉴定社会化,那些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因无力承担司法鉴定的费用而不能及时鉴定,进而无法及时举证,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这种.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规则和在诉讼活动中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已成为制约诉讼活动有效进行。

如何健全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将法律救助扩展到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意义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期阶段,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经济收入低的弱势群体在诉讼中也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在本应由他们举证的时候,却因经济困难的原因而交不起鉴定费,最终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有良好的法律作保障,通过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法律机制,让社会的群体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即使他们经济地位处于劣势,也能享有充分的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就是为了保证符合条件的受助者在司法程序上司法鉴定的平等,而不受自身贫困的限制,是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三、建立司法鉴定制度的设想
与法院对困难当事人减免缓费用和律师对困难当事人的法律救助服务不同,司法鉴定的进行需要必备的鉴定客体。

就与个体当事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来说,司法鉴定人以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的前提是要有医疗检查的结果。

如果没有查体、透视、化验等医疗检查结果,司法鉴定就无法进行,而这些医疗检查的费用也是弱势群体难以负担的关键部分,也就是说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司法鉴定本身的费用,还有鉴定之前必需的医疗检查费用。

即便是司法鉴定机构为其免除了司法鉴定所需要的费用,仍然存在前期医学检查的费用问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被鉴定的客体通常由需要做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通过委托方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自身无法提供相应的鉴定客体,就只能在司法鉴定前实际进行相关的检查,但是这些检查需要的医疗设备和化验检测药品、工具都存在于专业的医疗机构里,有着较高的成本,不论是要求医疗机构还是司法鉴定机构承担鉴定前的检查费用都不尽合理。

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来加以解决。

政府以专项救助资金的形式来帮助被救助对象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在一定层面来说不失为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因此,要建立起完备的司法鉴定社会救助制度和设立专项的救助资金,保证司法鉴定救助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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