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投入类(一)国办发〔2006〕56号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合集下载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科技部第一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定位,规定了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中采用的六种监督方法,细化了科技经费监督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并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详细规定了处理处罚措施。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工作,规范使用科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支持的方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二、支持的原则国办发〔2006〕56号文要求,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在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中要求,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科技政策一、支持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明确要加强产业基础技术研发设施的建设,新建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缓解资源匮乏、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新建50个左右国家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已建国家工程中心的作用,选择50个左右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发展前景广阔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建设.科技部在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中,明确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申请条件是: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以上.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国办发〔2007〕7号文件提出,“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300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大力推进省市和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1.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2.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对象.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注意的是,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的规定,与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的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将原先41号文中表述的“研究设备的折旧”改为“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扩充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增加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3.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允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此项规定,国家配套政策原文是按150%抵扣,而此处把150%拆成100%和50%,对此有不同解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正式文字解释之前,我们应以国家配套政策为准,况且国家配套政策为上位依据.这里有个“加计扣除”的概念,根据财政部网站解释,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4.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二是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既不是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也不是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而是国发〔2006〕6号文件中提到的计税工资总额.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在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的减低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的年限总和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注意的是,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计入成本费用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且不再提取折旧.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1.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项政策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不过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南五市,从7月1日起,将提前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项政策的实施,对调动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一是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不过,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二是细化了具体操作方法.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获利年度”的概念,我们认为,一是“获利”不是“盈利”,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二是时间跨度是以“年度”为单位.3.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笔记本电脑、印刷电路等97种HS8位编码的高新技术产品继续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这些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15%左右.除税收政策外,还有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在资金扶持方面:2002年7月,国家正式启动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开始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二是在出口信贷方面: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产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一档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并在2003年12月出台的进出银发〔2003〕472号文中提出降低提供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向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并执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三是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4年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文,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四是在便捷通关方面: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五是在便捷检验检疫方面:质检总局出台国质检检〔2003〕482号文,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给予免验或便捷检验检疫和绿色通道政策.六是为促进软件出口,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4.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不过在前面技术开发费中已含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除此之外,老的政策有: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发〔2000〕18号.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出台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44号令,明确在2010年12月31日前,企业研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审核部门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2.免征引进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明确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确定了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即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五、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制为企业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号.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是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是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1.支持国家重大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中.一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二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三是明确支持领域:包括国家科技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四是明确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的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未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2.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所谓软贷款,就是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这是软贷款与商业银行硬贷款的最大区别.它利息低,还款期限长.与之相对应的是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利用借入资金包括在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发放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硬贷”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记帐单位为美元.“软贷”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中.一是规定软贷款主要支持对象:即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科学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提出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产业环境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其他国家明确需要扶持而民间资本和外资又不易或不宜进入的高新技术项目.二是明确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宽限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高新技术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准许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结构安排视项目科技含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灵活制定,原则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础上再下浮10%.国家开发银行、科技部出台关于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的通知开行发〔2007〕225号明确,开发银行将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对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技术援助、软贷款和硬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评审程序给予贷款支持.二、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商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中.一是明确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是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明确支持对象,是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三、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该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一是明确第一批险种种类: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二是明确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一是明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是指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创新程度高是指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二是明确申请和认定步骤: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对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是明确要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二是明确科技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三是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四是要求将各部门、各单位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支持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科技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文.一是明确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职工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除此以外均为非职务技术成果.二是明确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国办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

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政策培训-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

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政策培训-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3、经济合理性原则:
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 符合我国国情 概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 材料、设备等支出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匹配 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
预算执行要点
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强化法人责任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 严格遵守预算调整程序 年度决算、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结题
创新链
各计划经费投入比重情况(2011年)
其他计划 (40%)
国际科技合作 专项(5%)
973计划(15%)
863计划 (18%) 科技支撑计划 (19%)
政策引导类 计划(3%)
单位:亿元
政策体系构成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56号)
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 和专项经费监 督管理暂行办 法(国科发财 字【2007】393 号)
财政部 科技部关 于调整国家科技 计划和公益性行 业科研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若干规 定的通知(财教 【2011】434号)
关于进一步加 强国家科技计 划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法人 责任的若干意
见国科发 【2012】86号)
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
政策培训
科学技术部 2013年7月
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
全社会R&D投入: —— “十一五”期间,5年合计:24111亿元。 ——2012年,10240亿元,R&D/GDP:1.97%。
中央财政科技投入
财 政 部
院公 所益 长性 基行 金业
专 项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公正公开。

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

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1)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
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 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 出等十一个支出科目。

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 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 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 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 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 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 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宁财(行)发 〔2014〕97号文严格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 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 位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 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 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 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 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五科技计划经费预算解读及审计要点

十二五科技计划经费预算解读及审计要点
17
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编报要点
11.编报“劳务费”预算应注意
①.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指在课题研究周期内专门为该课 题聘用的人员,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 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 ②.《经费管理办法》没有限制“劳务费”的开支比例 及标准,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实施项目(课题)的实 际需求,参考劳务费平均水平、职称、职务级别以及 在课题研究中实际的工作量等多方面因素,如实编报 “劳务费”预算。
25
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要点
⑿.项目(课题)课题任务合同书截止日后应付未付 款项和预计经费支出统计表、文字说明及相关合同或 协议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⒀.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记账凭证及记账单(复印 件); ⒁.转拨给合作单位专项经费的记账凭证及银行转账 单(复印件)。
15
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编报要点
7.编报“材料费”预算应注意 所购材料与课题任务必须相关且必要,不得在专项经费中
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普通办公材料, 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预算数量不 宜过大且必须在预算说明书中作详细说明。 8.编报“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应注意
8.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 知》 (国科发计〔2019〕430号)
9.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9〕626号)
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 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 发〔2019〕86号)
18
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编报要点
12.编报“其他支出”预算应注意
①.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 ②.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且应在预算说明书 中说明与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并详细列 示测算依据; ③.不能填列课题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 以及不可预见费; ④.对于包括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课题,其发生的培 训费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但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 充分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科技部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做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国的科技事业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必须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现就改进和加强中央(民口)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1. 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及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

新设立(或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后需延续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决策。

2. 建立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3. 加强对地方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构建中央、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发挥地方资源优势,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

二、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4. 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

5.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XX科技创新促进条例》、《XX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用于科技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技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及其它科技支出和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

在XX注册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符合有关专项政策规定的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

第三条区政府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科技经费投入预决算,按照XX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及年终结算。

区科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区科技经费预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分配计划,统筹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核准、评审、验收等工作,联合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区卫生主管部门、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科技项目的审查、推荐,立项后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检查,配合区科技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系统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负责辖内项目承担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推荐,协助区科技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工作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

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

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03-12 17:41 来源:科技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印发以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为了便于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意见》精神,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事业发展,2006年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12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事业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赋予科技创新重大历史责任,要求我们必须对科技体制进行改革。

而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事关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

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大幅度增长,为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一五”期间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率超过23%,“十二五”以来继续高速增长,2013年达到11906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6%以上。

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也不断上升,2013年达到2.09%。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也保持高速增长,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科技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科技实力大幅提升,整体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基础前沿和战略高技术领域取得一批世界级成果,部分科研领域已经达到世界水平。

如中微子振荡模式、量子科学、铁基超导、生命科学、载人航天、载人深潜、卫星导航、超级计算机等原创成果世界领先。

科技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科技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56号)
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做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国的科技事业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必须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现就改进和加强中央(民口)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1. 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及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

新设立(或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后需延续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决策。

2. 建立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3. 加强对地方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构建中央、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发挥地方资源优势,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

二、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4. 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

5.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

主要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

――科研机构运行经费。

主要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的运行保障,结合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基本科研业务费。

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的优秀人才或团队开展自主选题研究
――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

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科研条件建设经费。

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维修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经国务院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6. 合理配置各类财政科技经费,明确各类经费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避免重复交叉。

三、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
7.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进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支持方式。

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

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8. 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

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

四、健全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评审评估制度
9. 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0. 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11. 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

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

12. 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

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条件下,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等信息必须全部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同时,方便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
员了解全国科研项目的信息。

五、强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3. 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管理制度。

严格规定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重点规范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

14.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

15. 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

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16.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17. 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取消其以后若干年度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 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对应用型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逐步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