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三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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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三章2

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三章2

一、油船压载水
1.油船压载系统 油船货油舱的压载系统,可采用清洁 压载、专用压载、原油洗舱后的货油舱 或任一货油舱作压载等办法,根据船舶 吨位,建造年月及载运油种等条件而定, 即应符合表3-2-1油船压载系统分类的 规定。
2.压载水排放要求
“73/78防污公约”规定,除了享受免除条 款外,凡150总吨以上的任何油船,都必须设 有: 1) 符合公约要求的污油水舱,其总容量一般 不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70000载重吨及 以上的新油船,至少应设有二个污油水舱。 2) 应设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 3)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有效的油/水界面 探测仪。 油船货油舱压载水的排放要求按表3-2执行
洗舱水的污泥量大,主要是洗舱时舱 壁上铁锈和污泥粘在一起,这些污泥相 对密度(比重)较大,经静置很快会沉 淀。洗完舱后作为泥渣被排出。
三、机舱舱底水
1. 机舱舱底水水量 机舱舱底水的水量与船舶的新旧有 关,还与航行、停泊作业时间的长短和 维修及管理状况有关。一般一艘船平均 舱底水每天产生量大约是船舶总吨的 0.02~0.05%,每年平均为该船总吨位 的10%左右。
3 . 专 用 压 载 舱 ( SBT ) segregated ballast tank (1)专用压载舱的设置
为了减少海洋不被污染的威胁,公约和防 污规范都规定一定吨位的油船必须设置专用压 载舱,专用压载舱是专门用来装载压载水的舱, 具有独立的泵和管系,与货油舱管系完全隔离。
(2)专用压载舱容量的确定
机舱舱底水需经油水分离器分离达到 排放标准以后排放入海,或排到岸上污 水处理接收站和污水接收船。
2. 机舱舱底水水质特点
机舱舱底水中的油是船上所用各种燃 油和滑油的混合物,舱底水成份极为复 杂,除含多种油分和机械杂质外,在机 舱清洗时还会有清洗剂成分,它将产生 油的乳化,影响油污水的处理效果。舱 底水含油量变化范围很大,受许多因素 影响,即使同一条船,不同时期、不同 航运状态,其含油量也不一样。 机舱舱底水中的油一般也呈三种物理 状态。即浮上油,分散油,乳化油。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5Βιβλιοθήκη 二、船用油水分离器的典型结构
1.CYF-B型油水分离器
国产CYF-B型船用油水分离器用于处理机舱舱底污水, 一级采用重力分离法,二级、三级为聚结分离法。
工作原理:含油污水中的粗大油粒先在分离室入口 区上浮进行重力分离,含细小油粒的污水则向下进入谷峰 对置的多层波纹板组构成的粗分离装置4,细小油粒在其 内不断上浮、碰撞和聚凝,形成较大油粒,在波纹板末端 上浮至集油室13,污水继续通过细滤器16,经外接管路进 入第一、二两级粗粒化元件,使微小油粒在其中再次聚凝 成较大粒径的油粒并与水分离上浮至集油室,从而使出水 符合排放要求。 可使排放水的含油量小于10ppm,在船舶倾斜22.5° 的条件下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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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用油水分离器
一、船用油水分离器对油水分离的方要方法
油水分离的方法很多,主要有物理分离法、化学分离法、生物 化学法等。
➢ 物理分离是利用油水密度差或过滤吸附等物理方法使油水 分离,主要特点是分离过程不改变油或水的化学性质。 ➢ 化学分离是向含油污水投入絮凝剂,使油凝聚成胶体而沉 淀;或使水电解产生气泡,以粘附油液上浮,以此实现油水 分离。 ➢ 生化分离是利用微生物对油具的分解氧化作用而对油污水 进行处理的方法。 ➢目前船用油水分离器以物理分离法为主。包括:重力分离、 聚结分离、过滤分离、吸附分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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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泵的影响 泵的类型不同,其结构、工作原理不同,在工作过程 中对流体的扰动程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泵送含油污水 时,对油的乳化程度也就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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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力分离法(静置分离,机械分离,离心分离)
重力分离是在重力场内利用油水密度差使油上浮而达到油 水分离的目的,主要用于分离直径在50µm以上的较大油粒 对于直径更小、呈乳化状态的油粒则很难分离。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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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 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 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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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1.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 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3.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 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5.载运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6.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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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 境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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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三章1

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三章1

二、油船洗舱水 油 船洗舱水是由以下两种情况产生的 : (1)当船舶进厂修理前,必须将舱内残 存油冲洗干净,才能进行修理。为清洗 干净,通常用海水或淡水清洗油舱,因 而会产生大量含油污水。 (2)当油船更换运油品种时,必须清洗 货油舱,才能保证运油质量。因此更换 运油品种时会产生含油的洗舱水。
三、机舱舱底水 船舶的机舱是船舶动力装置的 舱室,内部装有各种动力机械和管 路系统。舱底水是机舱内各种阀门 和管路中漏出的水与机器在运转时 漏出的润滑油、主辅机燃料油以及 加油时的溢出油、机械及机舱防滑 铁板洗刷时产生的油污水等混合在 一起的含油污水。
(三)冷却系统 由于燃料在气缸中燃烧时的温度 可高达1400~1800℃左右,所以气 缸、气缸盖以及活塞等如不加以适 当冷却,其温度就会急剧升高而过 热。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与改进,已 经成为现代新型柴油机的一个显著 标志。
(四)压缩空气系统 压缩空气系统的主要任务是供 给高压空气来起动主机和发电柴油 机。此外,它还供给其它需要压缩 空气的设备,例如某些气动式自动 控制设备的气源以及吹洗某些设备 等。
1-滑油循环柜;2-粗滤器;3-滑油泵;4-细滤器;5-滑油冷却器;6-柴油主机;7-增压器;8-增压器汽轮机油循环油柜;9-滤器;10-汽轮机 油循环泵;11-汽轮机油冷却器;12-汽轮机油柜;13-汽轮机油重力油柜;14-分油机;15-加热器;16-气缸油柜;17-滑油清油柜;18-日用滑 油柜
第三章 船舶含油污水处理技术
第一节 船舶含油污水来源 船舶油污水包括油船的压载水,洗舱水 和机舱舱底水。 一、油船压载水 压载水,是船舶在营运过程中用来改变 和调整船舶的吃水,从而得到船体纵横向的 平衡和得到安全的稳心高度,减少船体的共 振现象,以及避免出现过大的弯曲力矩,剪 、冷却器等的 漏泄,下面简单介绍柴油机的几个 主要系统。 (一)燃油系统 燃油系统的任务是将燃油按照柴 油机气缸内燃烧的要求,保证按质、 按量、按时地送入气缸。 (储存、驳运、净化、日用)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港口停靠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三条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港口船舶防污染设施管理第五条港口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存港期间的废水、废油等排放管控体系,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第六条港口应当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油回收设施,对存港船舶的废水进行处理,将废油回收利用,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其废水和废油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的船舶油污染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处置设施的完好有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的船舶油污染事件。

第九条港口应当与船舶公司签订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管理第十条船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污水、废油的处理和处置,不得将废水、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第十二条船舶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自身的油污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并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岗位职责,加强对船员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第四章防污染管理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港船舶废水、废油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体系和监测设施,定期对存港船舶进行监测检查。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在船舶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船舶防污染_第三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C

船舶防污染_第三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C

( 3 )在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应配备泵系和管系,以确保核定为运输X 类、 Y 类或 Z 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的舱中 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75L的残 留物。应按照本附则的附录5进行性能试 验。 ( 4 )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非化学品 船的船舶,不符合本条( 1 )和( 2 )提 到的Z类物质泵系和管系要求的船舶,不 适用数量要求。如果液货舱已经最切实 际的排空,则应被视为符合要求。
(三)检验与发证 1、检验 (1)初次检验 (2)换证检验 (3)年度检验 (4)中间检验 (5)附加检验
2、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1)进行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签发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证书》(NLS证书)。 (2)此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 权的某个人员或组织签发。在各种情况 下,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全部责任。
3、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证书》应由主管机关签发,有效期不超 过 5 年。
4、证书的等效性 按IBC规则(对新船)、BCH规则(对现 有船)签发的适装证书(COF证书)与 按本规则签发的 NLS 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IBC签发:《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 装证书》 BCH签发:《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 证书》
2、有毒液体物质分类的导则 根据修正的 GESAMP 危险分析评估,有 毒液体物质分类的导则见P118表5-5, GESAMP危害评估程序见P119表5-6、 表5-7和P120表5-8。来自3、对未分类的有毒液体物质
如拟散装运输的物质尚未分类,则从事运输业务 的缔约国政府应根据上述提及的导则对建议的运 营进行临时评估并达成协议。在有关政府之间未 完全取得一致意见之前,不得运输该物质。 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生产或运输国政府或倡导 协议的国际政府应尽速(最好不要晚于达成协议 后的30天)通知IMO,并提供这种物质的细节和 临时评估情况,以便尽快周知所有缔约国。IMO 将对所有此类物质及临时评估情况进行登记并保 存到这些物质正式纳入IBC规则为止。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防污染程序、设备与技术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防污染程序、设备与技术
排污设备用于将船舶产生的污水进行排放,通常包括污水收 集系统、排污管道和排污阀等。
详细描述
排污设备需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对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确保 在排放前对污水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分离。同时,排污设备应 具有密闭性和防泄漏功能,以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 污染。
压载水处理设备
总结词
压载水处理设备用于处理船舶压载水, 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
02
船舶防污染程序
防污染操作规程
船舶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内相关法规要求, 制定详细的防污染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油 水分离、废气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船员应接受防污染操作规程培训,熟悉并掌握各类防污染 设备的操作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船上应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确保其正常运转。
03
随着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不断加强,船舶防污染 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船舶污染现状与影响
船舶污染主要表现在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 废气等方面,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船舶污染不仅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还可能通过 食物链影响到人类健康。
船舶污染还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 失、旅游业受损以及清理污染的费用等。
详细描述
船舶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塑料垃圾、废油、废电池等,确保废弃物得到合理处理和处置。 同时,应鼓励使用可再生材料和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05
船舶防污染的挑战与对策
技术难题与解决方案
技术难题
船舶防污染技术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以及船舶运行过程中 的噪音和废气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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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驾驶)船舶防污 染程序、设备与技术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以下统称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科技、应急、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船舶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本市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船舶防污染_第三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D

船舶防污染_第三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D

3.油污应急计划

公约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 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
(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公约规定,所有船舶都应有一份“船上油 污应急计划”。具体执行参照“73/78防污 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由于“73/78防污公约”已通过附则Ⅰ新增第 26条(现37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 修正案,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油轮和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轮船舶,均备有一本经主 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因此 《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里不作详细规 定,只提及参照“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 定。
IMO 于 2000 年 3 月 9 ~ 15 日在伦敦通过了 《2000 年有害和有毒物质事故防备、反 应 和 合 作 议 定 书 》, 简 称 HNSPROTOCOL2000。 如 同 OPRC 公 约 一 样 , HNSPROTOCOL2000 旨 在 为 抗 御 重 大 HNS 事故或海上污染威胁的国际合作方 面提供一个全球性的统一框架。

(2)近海装置的油污应急计划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要求在其管辖 的近海装置的经营人,备有“油污应急计 划” 。 并规定,该“油污应急计划”应与国家系 统协调,并按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的程序 批准。 其中,国家主管当局系指沿海国主管当 局,这充分反映了沿海国的管辖权。

(3)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油污应急计划
在 IMO 海上环保会第 29 届会议上,成 立了工作组,并讨论了由美国提交的 《国际油污防备和反应公约》草案。 1990年5月,IMO又为此召开了预备会 议,讨论了油污防备公约草案。 1990 年 11 月 IMO 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 会。会议经过两周的激烈争论和反复协 商 , 最 后 通 过 了 《1990 年 国 际 油 污 防 备 、 反 应 和 合 作 公 约 》 ( OPRC1990) 。

3第3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B.

3第3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B.

5个附则
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防止包装、集装箱、可移动罐柜、 公路和铁路槽罐车装有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三)生效情况

由于各种原因,MARPOL1973现在已不 可能生效,它已被MARPOL73/78代替。
(一)定义
1、油类 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油船 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 散装油类的船舶。 3、特殊区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船舶。 但主要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400总 吨及以上的非油轮。

(三)例外
不适用排放条件和标准的情况有3点: 对意外情况的理解要注意2点: (1)要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将意外 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2)对已造成的污染损害要负责赔偿。
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 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 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除下列情况禁止 400 总吨 及以上船舶排放: ( 1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 ( 2 )油性混合物经附则 ⅠReg.14.7要求的滤油设 备加工处理; (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 含油量不超过15ppm; (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 自于油船的货油泵舱的 舱底; ( 5 )如是油船,油性混 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
油船类型 交船日期 淘汰年份
1类油船
在1982年4月5日或以前
2005年4月5日
2类油船 或 3类油船
1977年4月5日或以前 1977年4月5日-1978年1月1日 1978年和1979年 1980年和1981年 1982年 1983年 1984年或以后
2005年4月5日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四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七章区域协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防治船舶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在长江水域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夹江、捷水道,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第三条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省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鼓励船舶绿色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驱动,鼓励研发和应用船舶防污染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船舶科技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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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用的物理分离方法
1.重力分离法 重力分离法是利用油和水的重度差, 使水中油滴克服水流阻力上浮与水分 离的一种方法。 油粒上浮速度与粒径、油水密度差、 温度有关。 重力分离法如按其作用方式的不同, 还可分为机械分离、静置分离和离心 分离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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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滤分离法 过滤分离法是让油污水通过多孔 性介质滤料层,而油污水中的油粒及 其它悬浮物被截留,去除油分的水通 过滤层排出。这种油水分离的过程主 要靠滤料阻截作用,将油粒及其它悬 浮物截留在滤料表面。另外由于具有 很大表面积的滤料对油粒及其它悬浮 物的物理吸附作用和对微粒的接触媒 介作用,增加了油粒碰撞机会,使小 油粒更容易聚合成大油粒而被截留。
化学分离法 是向含油污水中投放絮凝剂
或聚集剂,其中絮凝剂可使油凝聚成凝 胶体而沉淀,而聚集剂则使油凝聚成胶 体使其上浮,从而达到油水分离的一种 方法。电浮分离法是把含油污水引进装 有电极的舱柜中,利用电解产生的气泡 在上浮过程中附着油滴而加以分离、从 而实现油水分离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 物理化学分离方法。此外,浮化油可用 活性污泥法(生物化学法)分离。 就目 前船用油水分离器而言,主要还是采用 物理分离的方法。
6.超声分离法 超声分离是借助于对含油污水发射超声 波的方法,引起油粒振动,从而使微小 油粒互相碰撞,聚集,扩大而分离上浮 的。这种分离技术在使用时必须正确掌 握振动频率,否则,水中的油粒由于振 动频率的错误非但不能聚合,反而还会 乳化,以致难以分离。
二.其它分离方法
1.电解分离法 电解分离法属于物理化学分离法, 是用油污水作电解液,当电极通电 后水被电解,产生氢气和氧气的气 泡,当气泡上浮时将粘附在气泡上 的油粒带到水表面达到油水分离目 的,这种方法也称电解浮选分离法。
a. 滤料分粒状介质和滤布,如焦碳、石 英砂、毛毡、金属丝网等 b.粒状介质滤料层,各层粒径沿水流方 向应逐渐减小。 c. 滤料达到饱和以后必须进行方向冲洗, 以使滤料获得良好的过滤性能。
3.聚结分离法 聚结分离是一种精细的分离方法, 在微小油粒通过多孔材料的同时,让它 们互相碰撞以使油粒聚合增大,从而上 浮和分离。在这种分离过程中,由于微 小油粒逐渐聚合长大,因此这种分离过 程称聚结,也叫做粗粒化过程。粗粒化 的程度与聚结元件的材料选择以及材料 充填的高度和密度等有关。
5.气浮分离法 (1)气浮分离 气浮就是通过产生气泡将污水 中的细微油粒吸附上浮,从而达到 油水分离的目的。气浮有时还同时 加入凝聚剂,藉以提高气浮的效果。 对于含油污水,一般勿需投加凝聚 剂,因为细微油粒本身就有粘到气 泡上的趋势。近年来国内外开始利 用气浮法来处理油污水。

气浮按其产生气泡的方式分为:溶 气法和散气法。溶气法主要采用的是加 压气浮。散气法主要有叶轮气浮,布气 气浮等。气浮分离的效率取决于油粒与 气泡的粘着力,因此,疏水性强的物质 容易与气泡, 所以严重乳化、含有表面活性剂、碱性 物质和砂上的污水不能放入分离器内, 而且还应尽量避免水流的强烈搅拌和紊 流。因此为产生大小适宜、数量足够的 气泡,通常采用加压气浮。
注: 活性污泥法所能处理的油量有 限,适用于油水分离装置最后一级处理 少量的乳化油或溶解油,活性污泥法适 用于陆地污水处理场。
4.超滤膜过滤法 超滤膜过滤属于膜式分离技术, 是根据聚合薄膜的筛滤作用,利用 一种只有水分子才能通过的超滤膜, 截留污水中的细微油粒及其它杂质, 达到分离油水的目的。
聚结分离的机理 油粒在聚结材料表面被截留、成长、 剥离而使微油滴转变成粗大油粒,迅速 上浮而被除去,一般情况下能将油污水 中5~10m油粒全部除去,甚至更小的 油粒也能除去,效果好,设备紧凑。故 占地面积小,一次投资低,便于分散处 理且运行费用低,不产生任何废渣,不 产生二次污染。
影响聚结作用的因素 ①聚结材料的基本特性 ⅰ.亲油疏水性好,材料已为油所润湿, 而不会被水润湿,可以滞留一定的油量, 而转变成大油粒, ⅱ.耐油性好,材料不能为油所溶涨或浮 解。 ⅲ.不产生板结,防止阻力的增加。 ⅳ.比表面积大,以提高有效表面积。 ⅴ.有一定的机械强度。
注: 对于细微分散的亲水性油粒,若 用气浮进行分离,则必须在污水中加浮 选剂,使被气浮的物质颗粒造成表面疏 水性而粘附于气泡上。另外,浮选剂还 有促进起泡的作用,可使污水中的空气 泡形成稳定的小气泡,有利于气浮。
气浮的种类 ①加压气浮 加压气浮就是在加压的情况下,使水中 溶解的空气达到饱和,然后再急剧降压 到常压状态,这时溶解度减小,则溶解 于水中的空气形成细小气泡并以高速上 浮,而吸附在气泡上的微小油粒也随之 一起上浮到水面,达到油水分离的目的 ②叶轮气浮 ③布气气浮
4.吸附分离法
吸附分离并不是借油滴的聚合 增大和利用密度差来进行分离,而 是用多孔性固体吸附材料作滤器, 当污水通过滤器时微小油粒被吸附 在固体表面上,使油水分离。 常用的吸附材料有纤维材料、硅 藻土,焦炭和活性炭等。
注意:吸附材料吸附油料达到饱和时, 失去油水分离效能,因此,吸附材料达 到饱和之前就应更换,而吸附材料的更 换和处理都比较困难,并且需要用大量 吸附材料,所以吸附分离主要用于含油 量很少的细分离。
②聚结床层的特性 ⅰ.聚结材料应有一定的填充密度,一 般能除去5m左右的油粒就可以,没有 必要做到一点油也不放过,填充密度一 般控制在0.05~0.15g/cm3。 ⅱ. 通 过 速 度 的 影 响 , 一 般 是 在 0.1 ~ 10cm/s,过小则不利于处理,过大则 聚结过程不易完成,使出水质量受到影 响。 ⅲ.油污水中表面活性剂的影响,使油粒 在油污水中稳定性提高。 ⅳ.其它方面的影响
第三节 船舶含油污水处理方 法
油水分离的方法较多,有 物理分离 法、化学分离法、电浮分离法 等。 物理 分离法 是利用油水的密度差或过滤吸附 等物理现象使油水分离的方法,主要特 点是不改变油的化学性质而将油水分离 ,主要包括 重力分离法、过滤分离法、
聚结分离法、气浮分离法、吸附分离法 、超滤膜分离法及反渗透分离法等。
2.凝聚分离法 凝聚分离法属于化学分离法, 是在油污水中投入凝聚剂(如硫酸 亚铁、氯化铁、硫酸铝和其他高分 子化合物),使悬浮或乳化油粒凝 聚成化学状的凝胶体沉淀或上浮而 被分离。
3.活性污泥法(生物化学法)
活性污泥分离法是利用好气性微生 物的氧化作用来处理含油污水的一 种方法 。向污水中不断送入空气, 使污水中的微生物获得良好的生存 条件,则大量的好气性细菌和原生 动物生成对有机污染物具有吸附凝 聚和分解氧化能力的微生物集团, 即所谓的活性污泥。
5.反渗透法 反渗透法也属于膜式分离技术, 是利用油污水被加压到一定的压力以 上,半透性薄膜能使水透过而油液被 截阻的原理,能使油污水的油分浓度 从500ppm降到10ppm,膜式分离装置 必须注意定期清洗,以消除污垢,保 持原有处理效能。
总结: 目前,船上实际应用的油污水分 离装置所采用的分离技术主要是重力分 离法,聚结分离法,吸附分离法,过滤 分离法,而船用油水分离器既有按它们 当中的一种分离方法设计而成的,也有 按它们当中的几种分离方法组合设计而 成的,其中重力分离法一般用于粗分离, 而聚结、吸附等分离方法则用于细分离 和精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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