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订)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第二批规章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第二批规章目录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第二批规章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公布,目录所列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省长XXX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第二批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号1、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营1986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青政〔1986〕107号的实施意见2、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88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88〕58号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1988年11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农膜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青政〔1988〕188号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知》的通青政〔1990〕71号知5、青海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1990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办法青政〔1990〕77号6、青海省闭路(有线)电视管理暂1990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行办法青政〔1990〕80号7、青海省离休退休人员聘用管理办1990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法青政〔1990〕81号8、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991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施行9、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青政〔1995〕35号——结束——。
自治县、自治乡
自治县、自治乡自治县自治县行政区划名。
在中国属于一级地方民族自治政权,行政地位与普通的县相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县与一般县相比具有更多权限。
2003年末中国大陆共有117个民族自治县。
自治县名单华北地区河北省承德市围场蒙古族满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北地区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华东地区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华中地区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侗族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南地区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海南省琼南地区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西南地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玉屏侗族自治县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临沧地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自治县??????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西北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民和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察尔锡伯自治县和布克塞尔蒙古自治县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民族自治县有什么特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
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对青海未来行政区划的影响
BUSINESS CULTURE 商业文化2021.02NO.493138文 / 伍海峰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对青海未来行政区划的影响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为了实现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集中社会主要资源大力培育国内经济发展增长极的重要举措。
青海省在推行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对目前行政区划进行适当调整的问题。
目前青海省行政区划现状目前青海省的行政区划分为8个州市和46个县级区划单位。
目前青海省的行政区划是两个地级市(西宁市和海东市)、六个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
这些县人口从1万多到30多万不等。
新型城镇化过程对现有行政区划和行政层次的影响如果青海省加大力度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步伐的话,势必使得一些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生态地位极为重要、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经济发展较为缓慢、人口密度稀疏、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短缺、基础设施落后的自治州和区县的人口出现大量外迁到那些生态环境好、经济产业聚集度高、社会发展速度快的地方。
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社会发展速度缓慢的地方的人口将迅速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自然条件比较好,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县城就很容易成为城市。
这些地方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经济实力的日益强大,这些地方就很容易被中央和青海省升格为地级行政区划单位。
而那些自然条件恶劣,人口大量外迁的地方的行政区划单位就很容易被中央和青海省因为这里的人口太少,经济总量太低而进行调整。
就青海省而言,兰州——西宁都市圈已经成为国家都市圈的发展战略,这样势必会增加西宁市在青海省未来城镇发展资源的集中度,会使西宁市的产业规模、产业复合度、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很强的聚集度。
这就导致西宁市吸引了绝大多数青海省的人口,导致以湟水河谷西宁——海东都市群成为青海省最重要的人口聚集地。
由于湟水谷地西宁——海东段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西宁和海东市在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立足原有的主城区进行发展,并且适当建立一些卫星城镇。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8.22
•【字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施行日期】2024.08.22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
正文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已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1日审议通过,并报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25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
龄的变通规定
(2024年2月1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民和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大政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2010〕1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加快推进我县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县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何明星(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李含财(县政府副县长)成员:杨成栋(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兰生财(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李万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郑国良(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齐春岭(县公安局局长)于新强(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黄怀华(县经济和商务局局长)孙静(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冯浙青(县财政局局长)宋青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德晓(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局长)白海青(县交通局局长)鲍洪财(县审计局局长)权世英(县统计局局长)苏亚玲(县科技文化体育局局长)杜锦红(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巩发成(桥头镇镇长)赵兴奎(城关镇镇长)李海军(长宁镇镇长)宋维民(景阳镇镇长)张宝贵(黄家寨镇镇长)李生彦(新庄镇镇长)马有忠(塔尔镇镇长)刘建宏(多林镇镇长)常传宏(东峡镇镇长)刘荣林(斜沟乡乡长)戴德援(逊让乡乡长)兰国栋(宝库乡乡长)张永平(朔北乡乡长)武靖(良教乡乡长)王晋琳(向化乡乡长)谢月青(极乐乡乡长)李有全(青林乡乡长)朱宝安(青山乡乡长)包文生(桦林乡乡长)杨成贵(石山乡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杜锦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大政办[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的通知(大政办〔201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和禁用的有关规定,杜绝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滥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打造大通绿色食品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省农牧厅《关于禁止在蔬菜等农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全县严格贯彻落实农业部第632号公告及第199号公告的规定,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
2、各农药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甲拌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宣传推广低毒高效替代产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用农药的清理整顿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宣传车、标语、墙标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甲拌磷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绿色高效农资产品,大力发展标准化生产技术。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4、县农业、工商、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强化对全县农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彻底清理甲拌磷等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全县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拌磷农药的通告(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大政办[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2009〕7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两基”迎国检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全县“两基”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评估验收,决定成立大通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张永海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常务副组长:王生元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杨占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承宽县教育局局长成员:郭维民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童子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刁玉梁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含财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明才县司法局局长冯浙青县财政局局长宋青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鲍洪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于新强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青华县广播电视局局长汪成功县卫生局局长鲍洪财县审计局局长权世英县统计局局长苏亚玲县社会发展局局长周红县民政局局长李海军团县委书记马爱云县妇联主席郭永兴县残联理事长刘建宏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主任马春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徐立平县地税局局长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办公室主任:李承宽县教育局局长办公室副主任:李新秋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陈东红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海山县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委宣传部:1、配合县“两基”迎检办制定迎国检的宣传报道方案。
2、负责对新闻单位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3、充分利用《大通宣传》、政府门户网站等,大力宣传“两基”迎国检有关知识。
4、定期做好“两基”迎国检相关的专题报道。
县发展和改革局:1、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
国家文物局关于青海省长城认定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青海省长城认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5.14•【文号】文物保函[2012]1000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青海省长城认定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000号)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你厅《关于报送长城认定资料的请示》(青文新物字[2011]81号)收悉。
在你厅、相关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调查队员的艰苦努力下,青海省圆满完成了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城认定材料。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厅报送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修订,并请你厅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反馈了复核意见。
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就青海省长城提出认定意见如下:一、认定青海省明长城分布于12个县,详见附表。
明长城主线东起乐都县,西经互助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向南经湟中县、西宁市城中区、湟源县,向东经平安县,止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还有数条各自独立的长城墙体或壕堑,分布在西宁市城北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乐都县、互助土族自治县、贵德县、门源回族自治县、湟中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二、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1年内,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长城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请你厅报请青海省人民政府依法将已经我局认定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落实长城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经过长城资源调查登记并与长城防御体系相关的遗址遗迹(如土坑、题刻等),都是承载了重要历史信息的不可移动文物。
请你厅协调、督促相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遗址遗迹的研究,按照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落实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积极助推乡村振兴等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积极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职责任务,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等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一是全面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8050万元,完成了4679.8万元的地质灾害普适性监测仪器实验项目,建设普适性仪器监测点422处,全面提升了青海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筹做好玛多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着重对主震区果洛藏族自治州全境次生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并对全省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全面排查,累计完成地质灾害隐患排查3839处,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完成了全省5.79万名移民直补资金的兑现工作,发放资金3477.84万元。
加强海东、海南、黄南等4个市(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下达项目资金1.52亿元。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扛起青海生态保护重大责任,破解全省矿产资源监管中短板问题,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照国家层面有关矿产资源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以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为镜鉴,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切实维护青海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意见》已于近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意见》重点把握实施规划、准入、监管、服务全链条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加强行政与司法、纪检监察衔接三个关键点,提出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勘查开发准入监管、加强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开发、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及时发现核查违法违规线索、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依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依纪移交移送违法案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十个方面主要内容。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贯彻西宁市畅通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贯彻西宁市畅通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大政办[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贯彻西宁市畅通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2009〕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大通县贯彻西宁市畅通交通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大通县贯彻西宁市畅通交通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西宁市畅通交通实施意见,提高大通县道路交通通行能力,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县内交通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创卫”的总体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坚持畅通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畅通责任,强化畅通措施,加强畅通监管,切实提高交通工作的整体水平,努力实现交通管理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主要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本着“系统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大疏“堵”和治“乱”力度,达到“近期显著缓解、中远期基本解决”的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在桥头地区规划建设2-3个大型停车场,3个公交停车场,1-2个汽车修理中心,解决车辆乱停乱放、公交场、站严重不足,公交首末站车辆沿街停放和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占道经营等突出问题。
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管控措施,逐步提高道路交通通行能力。
机动车平均速度达到40公里/小时,平均行车延误小于20秒/公里,运行速度提高15%。
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分别达到95%、90%、80%以上。
(二)中远期目标:在继续完善和加强城区交通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上,加快制订《大通县桥头镇区交通规划》,形成以公交车为主、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客运体系,实现主次干道畅通无阻、停车秩序有效改善、交通事故稳中有降、群众出行更加安全、便捷的目标。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大政办[2009]99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政办〔2009〕9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第九次卫片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西宁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动员大会精神,全面遏止我县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和“保红线、保增长”行动要求,查清全县新增建设用地现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刹风治乱,坚守耕地“红线”,严把土地“闸门”,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依法、协同、果断、公开”原则,依法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切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双保”行动具体要求,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使土地管理工作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永海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何明星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王锦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世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刘青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孙向东县检察院检察长郭维明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毛常青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刁玉梁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童子文县监察局局长杨占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鲍洪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含财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马文义县农牧局局长于新强县城建局局长马永珍县林业局局长白海青县交通局局长张福云县水务局局长黄怀华县经济局局长童智禄北川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马洪文县城管大队队长周红县旅游局局长李青华县广电局局长马春明县工商局局长刁维林县信访局局长徐卫国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坚持“统一领导、上下联动、部门联动、集中力量、合法合规、专案专办、干净彻底”的原则,负责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预防和治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湟中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第三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毛成林、毛成荣等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毛成林、毛成荣等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1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忠炜柳香芳马晓军【审理法官】李忠炜柳香芳马晓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当事人】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当事人-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持大通县人民医院应当全部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21:1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景煦升公司、韩春苗及案外人叶颖培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韩春苗购买叶颖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镇××幢××号××室房屋,房屋价款为123万元,由韩春苗于合同签约日支付50000元定金,于2019年11月4日支付380000元,余款800000元按揭支付;中介费31980元,叶颖培负担12300元,韩春苗负担19680元,均在签约日付清;按揭服务费1600元,房产权证代办费住宅类550元每套、资料费50元,均由韩春苗于过户日支付给景煦升公司。
地方党委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研究
收稿日期:2020-12-21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视域下地方党委权责清单制度研究”(20DJE403)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杨娜(1979-),女,哈尔滨人,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负责人,教授。
2021年3月第2期总第134期Mar.2021No.2Serial.134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THE JOURNAL OF HARBIN COMMITTEE SCHOOL OF THE CCP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执政党对资源的支配权力很大,应该有一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要分开,不能公权私用”。
目前,我国深圳龙岗区、宝安区以及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对编制党委部门权责清单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他地区党委部门在汲取上述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各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构建的具体做法,编制完成本地党委部门权责清单,从而进一步提高地方党委部门依法执政能力。
一、核心价值:为地方党委部门依法执政提供制度遵循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地方党委部门是依法执政的重要主体,构建地方党委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有效路径。
权责清单制度为规范地方党委执政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为优化地方党委执政行为提供制度依托,为监督地方党委执政行为提供制度支持,为强化地方党委责任认领提供制度约束。
(一)为规范地方党委执政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地方党委部门在权责清单编制过程中,通过对党内法规和制度性规范的梳理,明确不同党委部门具体的权责事项,确保每项权责都有制度依据。
同时,通过梳理相关制度规范,也能够解决不同制度规范的冲突和不衔接问题,厘清党委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避免权力“重复行使”以及责任“无人履行”现象,对“交叉”领域的权责作出明确的划分与界定。
(二)为优化地方党委执政行为提供制度依托地方党委部门在权责清单编制过程中,通过深入分析权责运行过程,厘清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找准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探寻制约工作效率提高的瓶颈和堵点,并在此基础上减少运行环地方党委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研究杨娜(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哈尔滨150080)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通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通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大政办[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通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大政办[2010]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大通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如下:团长:何明星(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委副县长)副团长:张纪青(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杨占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徐卫国(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马成福(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童子文(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马成彪(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成英(县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吕荣星(县公安局副局长)戴德辉(县综治办主任)陈万才(县司法局局长)路存福(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祁栋宏(县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张金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王洪平(县委党校教师)雷占有(朔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忠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福财(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所长)顾问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徐卫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顾问团主要工作职责:为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审意见;参与起草自治县单行条例草案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并进行论证;参与县政府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决策工作,并依法提供处理问题的意见建议;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并依法提出复议意见;顾问团中的法制工作者和律师受县政府县长的委托,代理行政诉讼等涉法案件;协助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有关经贸谈判和招商引资工作等协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利用外资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协助政府依法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为政府部门执行法律和做出决策提供服务等相关事宜。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05
•【字号】大政办[2009]96号
•【施行日期】2009.08.0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
构节能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政办〔2009〕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何明星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占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杜锦红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李连春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刁玉梁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汪永春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XXX宝县直机关工委书记
唐永范县老干部管理办公室主任
魏捷县档案局局长
李俊玲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珪璋县司法局副局长
蒋林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明权县社会发展局副局长
马绍武县计生局副局长
鲍洪财县审计局局长
权世英县统计局局长
鲁生萍县供销联社副主任
刘建宏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治邦团县委副书记
任天梅县妇联副主席
王月霞县科协主席
韩光发县工商联副主席
戴德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杜锦红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 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 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 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 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 为是否具有约束力。 • 1.法律的生效时间。就制定法而言,法律的 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1)自法律公布之日 起生效;(2)由该法律具体规定生效时间; (3)自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 效。 • 2.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的失效有两种情况, 即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 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 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 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 划生育。 禁止任何形式的重婚和买卖婚姻,反对包办婚姻,不 许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 早于十八周岁。 • ……
• 4.客观知识
• 理性与事物之性质实际上是一种知识,即人们 对事物内在规律的认识。人们有时候根据这种 认识来确定某一个法律规定的意思,或者根据 这种认识做出判决。 • 5.权威性学说或法理
• 权威性学说或法理主要是指某些法学家对法律 所做出的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
• • • •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一、正式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修改通过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分 别四次通过了宪法的修正案,在1999年 修正案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写入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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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订)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
【批准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7.31
【发布部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7.31
【实施日期】200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4月20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9日青海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2月23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西宁市大通行政区域内的回族土
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下设乡、民族乡、镇。
自治机关设在桥头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团结、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本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政治、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权利。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良的民族传统文化,建设具有民族和地区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各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中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重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名额。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
第四章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学技术,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引进、吸收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