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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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国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用物所在地法。
10、属人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住地位连接点,行为地不是属人法的连接点。
11、在区际冲突的国家,实体法的确定,依照该国国内冲突法确定;如果该国法律未规定的,直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联系地区的法律。
1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8、反对反致的观点:违背了法院地的主权原则;于实际不便;恶性循环。
注意:适用反致扩大了适用外国法的范围,从而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有利于防止受案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的说法,是反对反致的观点。
19、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一种独特的做法,其特点,法院应当假定自己是外国法院,并在此基础上来处理反致问题。
C、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11、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实质要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3、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
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4、 物权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6或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国六排放的标准号

国六排放的标准号

国六排放的标准号
国六排放标准的标准号是 GB 18352.6-2016,是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

该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 M1 类、M2 类和 N1 类汽车。

国六排放标准是中国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汽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和颗粒物(PM)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与国五标准相比,国六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更加严格,要求汽车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汽车时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工艺,以降低尾气排放。

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推动了汽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了中国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2012国际私法第六章测试题1

2012国际私法第六章测试题1

2012国际私法第六章测试题(客观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合同的准据法只指适用于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法律”,此观点为我国理论界所接受,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采纳。

(y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x )有限制3、在实践中,法国是第一个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

(x )英国4、1865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将合同准确法的自治原则提到了首要原则的地位。

(x )意大利民法典5、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生之债,又称为“准合同之债”。

(y )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适用的法律。

(x )7、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产品责任,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y )8、对于涉外合同法律的选择方式,中国的法律实践不认可默示选择的方式。

(x )9、《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

(x )10、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y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 )。

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2、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许多国家和国际条约都认为应是(b )。

A、被选择国家的所有法律B、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C、被选择国家的冲突法D、被选择国家的强行法3、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d )(司考题)A〃新加坡法律B〃印度尼西亚法律C.越南法律D.中国法律4、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合资在武汉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双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适用美国法。

后来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中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b )A.只能适用美国法B.只能适用中国法C.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D.可能适用的德国法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无因管理首先适用的法律为(d )A.不当得利发生地法B.法院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当事人协议适用的法律6、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

国私名词解释

国私名词解释

一、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适用条例”等名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二、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其内容有:(1)生命权;(2)健康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荣誉权(6)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所谓人格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所谓的配偶权)对人格权的侵犯,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

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

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

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

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

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

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 ,19世纪起,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2,国际惯例氛围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

电大最新版国际私法1-6

电大最新版国际私法1-6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该强制性规定。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 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 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 果的不一致。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 规范。 (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 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 (3)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 的规定。 (4)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需要 当事人选择。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2.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① 分散式立法模式; ② 专篇专章式立法模式; ③ 单行法立法模式。

国私名词解释

国私名词解释

国私名词解释(前30个比较重要)1、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问题。

要符合三个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正对它的中途规范可以适用。

3依据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与依据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两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3、反致:亦称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4、最惠国待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5、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国内实体法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性规定),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6、连结点:冲突规范针对其“范围”中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它实际上反映了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一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7、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8、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保证外国人和内国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保持平等。

9、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斥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国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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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论”韩德培教授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国际法研所名誉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中国法学界的镇山之石”。

”韩德培教授的一机两翼论即:国际私法就好比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机翼——内涵既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

也就是将法律冲突比喻为机身,冲突规范比喻为机头,统一实体规范比喻为机尾,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比喻为左翼,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比喻为右翼。

这就形象的描述了国际私法应有的范围,是对国际私法范围的最完善表达,对我国今后国际私法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引领作用,更好的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国内外学者有很多不同主张。

韩德培教授认同“大国际私法”的理论,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研究不能仅局限于冲突法领域,应当扩大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领域。

后来,他又将这一主张进一步扩大到涉外商事领域,并提出了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新主张。

这种主张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争论,在与不同学者的论战中,他倡导要用发展的眼光,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研究国际私法,并进一步确立了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是现代国际私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主张。

所以韩德培教授的一机两翼论指的是国际私法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于一体,“一机两翼”是对其范围形象、准确而全面的概括。

0104464 周妍。

国六汽油标准是什么

国六汽油标准是什么

国六汽油标准是什么
国六汽油标准是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汽油质量要求,它是对
汽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和监督管理。

国六汽油标准的实施,是为
了保护环境、减少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以及保障公众健康。

首先,国六汽油标准对汽油产品的硫含量进行了严格限制。


是汽油中的有害物质,它会在燃烧过程中产生有毒气体,对环境和
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国六标准要求汽油产品的硫含量不得超过
10ppm,远低于国五标准的35ppm,这就意味着国六汽油的硫含量更低,燃烧后产生的有害气体更少,对环境的影响更小。

其次,国六汽油标准对汽油产品的芳烃含量也做出了严格要求。

芳烃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它会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国六标准规定汽油产品的芳烃含量不得超过35%,这一要求比国五
标准更加严格,意味着国六汽油的芳烃含量更低,燃烧后产生的有
害物质更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更小。

此外,国六汽油标准还对汽油产品的醇含量进行了限制。

醇是
一种添加剂,它可以提高汽油的辛烷值,改善燃烧性能,但过高的
醇含量会对发动机和排放系统造成损害。

国六标准规定汽油产品中
甲醇和乙醇的含量不得超过3%,这一要求对于控制醇含量,保障发动机和排放系统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看,国六汽油标准是对汽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它从硫含量、芳烃含量、醇含量等多个方面对汽油产品进行了限制和监管,旨在减少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国六汽油标准的实施,将会推动我国汽油产品质量的提升,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国际条约的文本制订及其为当事国接受仅实现了条约的形式统一,而条约的实质统一则需要通过一致解释和适用来达致。

国际公法条约解释更多针对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私法条约解释更多关涉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管辖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故存在当事国解释的多样性风险。

希望以下国际私法论文对你有帮助。

第一篇题目:试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的未来发展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不平等因素增加。

私法的国际标准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扩大。

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不仅体现在国际私法制度的层面,也体现在法律适用规范之中。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中丰富了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奠定了法律适用领域的协调与合作的基础。

本文将以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的未来发展展开相关论述,以期推动我国涉外经贸交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发展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在国际私法学界,它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国际私法已经从一种理论主张要变成了一项法律原则,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国际私法在近五十年内建立了其稳固、毋庸置疑的地位。

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利益价值追求是国家、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是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故本文将由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从不同层面展开分析,主要通过国际私法理论研究阶段入手,再从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和守法阶段实现,及未来发展这一价值的具体途径。

一、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理论研究和立法阶段萨维尼在第十九世纪的"法律关系理论";的概念上提出了国际私法,从另一种角度上分析就是传统的私法理论和制度是在欧洲大陆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内外国法律观应该是平等的,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案件提起后的法律适用才能保持统一和结果的一致性。

国际私法系列复习题6(附答案)

国际私法系列复习题6(附答案)

A、转致制度
B、反致制度
C、住所地法优先原则
D、大陆国家向英美法国家的属人法上的妥协态度
E、住所原则对国籍原则的重大妥协
3.对于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这种情况,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有以下几种不同做法()。
A、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B、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但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需要依据国籍,住所或居所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则以审理案件时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准。
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立法和有关解释。
五、论述题
1.对自然人国籍冲突,根据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不同情形,各国实践采取的解决办法和原则不同。
(1)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第一,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多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不论这几个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的。这就是“内国国籍优先原则”,且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2.由于各国虽都确认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并终于死亡,但各国关于何为出生和死亡(特别是宣告死亡)的规定常有不同,而权利能力又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在这两方面各国亦往往异其规定,所以,在国际私法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力也可能发生冲突,需要解决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三类:(1)主张应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的。理由是,所谓权利能力,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问题,因此最妥当的,如权利能力涉及合同关系,则应适用合同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制度,如权利能力涉及物权关系,则应适用物权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判定,如权利能力涉及继承关系,则应适用继承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律判定等。(2)主张应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是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关系到法院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关系到法院国的重要公益,故应专依其人所在地法,即法院地法决定。(2)更为普遍的是主张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因为权利能力是人的基本属性,特定的人的这种属性是由一国社会、经济、政治、历史、伦理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决定的。因而只应适用他的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来判定。在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实践中,也多主张在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时,原则上必须肯定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并不能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A. 规定国际私法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范。

B. 规定某一国家对外国人民或财产拥有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C. 用于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的规范。

D. 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解决国际私法问题中适用的规范。

答案:C2. 下列哪个原则不属于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A. 属人法原则B. 最密切联系原则C. 互惠原则D. 公平正义原则答案:D3. 在国际私法中,关于合同的准据法,通常适用:A. 合同签订地法律B. 合同履行地法律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 所有上述选项均有可能答案:D4. 根据《海牙儿童诱拐民事事项公约》,儿童诱拐案件的管辖权通常归属于:A. 儿童被诱拐地的法院B. 儿童常住地的法院C. 儿童国籍国的法院D. 儿童父母的国籍国法院答案:B5. 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外国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通常会根据什么原则进行承认与执行?A. 互惠原则B.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C. 条约原则D. 所有上述选项均有可能答案:D二、简答题1. 简述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主要任务是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处理跨国民事司法和法律协助事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等方面。

2. 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及其意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时,选择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有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它强调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上的联系,使得法律适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3. 描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及其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由争议双方根据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非司法程序。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 协议与程序、外国仲裁裁决的 认与执行;
教学目的
• 国际私法是法学本科、专科的主干课程之一,也 是比较难以讲解和学生比较难以掌握的一门重要 的法学课程。在我国加入WTO后,随着改革开放 的深入,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会越来越多,随 之而伴生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所以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对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和
•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 ”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 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 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 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 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 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 在效力上的抵触。
• 立法管辖权的冲突 • 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2021/7/10
法律冲突的种类:(广义)
• 1)国际法律冲突(狭义) • 2)区际法律冲突 • 3)人际法律冲突 • 4)时际法律冲突
2021/7/10
外国
• 指不同的法律适用领域,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 外国国家,也指一国内部的不同法域
• 2、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还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 我国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 2021/7/10 3、此民事关系多具有国际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 法域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不同的法律适用领域
• 局限性
(二)实体法调整(优先适用):直接调整, 规范 局限性 上述两种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021/7/10
2021/7/10
2021/7/10

国际私法(第五版)

国际私法(第五版)
需要,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果,共分5编18章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本书
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
法学研究的成果。在理论创新、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本书可作为高等学
第五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在线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
作者介绍
这是《国际私法(第五版)》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录分析
3
第一章涉外民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法的历史
第三章冲突规

1
4
2
5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
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运用流程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运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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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范文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范文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篇一一、引言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一直以其独特的规则和原则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强制性规定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部分,更是对于保护国家主权、公共利益以及确保国际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二、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定义与特征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必须直接或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具有以下特征:1. 法定性:即这些规定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强制性:这些规定必须被适用,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排除其适用。

3. 跨域性: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保护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特定国家的公共利益和民众权益而设立的规定。

2. 程序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管辖权、法律选择、司法协助等。

3. 实体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关于特定类型的民商事关系必须适用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

四、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适用:1. 国内立法:我国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中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2. 国际条约: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实施,如《海牙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这些条约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适用相应的强制性规定。

五、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实践意义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公共利益和确保国际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通过适用保护性强制性规定,可以防止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的滥用,保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六)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六)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

⼀波多黎各⼈经政府批准开设了⼀家*。

⼀美国纽约⼈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输掉,⽆⼒偿还堵债。

开设*的波多黎各⼈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偿还借款。

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为。

问:1.本案中应适⽤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的,判断合同的效⼒应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驳回波多黎各⼈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贝⽐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公司在杭州签订⼀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

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涨。

贝⽐特是⼀个商⼈,并不⽣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式赚取利润。

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涨,使贝⽐特左右为难。

履⾏合同,他要赔钱,不履⾏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贝⽐特选择了不履⾏合同。

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特进⾏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

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不具有完全的⾏为能⼒。

问:1.贝⽐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何国法律认定贝⽐特是否具有⾏为能⼒? 答:贝⽐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的⾏为能⼒的认定,国际上通⾏的规则是⼈的⾏为能⼒适⽤当事⼈的本国法。

根据法国法律,贝⽐特不具有完全的⾏为能⼒,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的⾏为能⼒适⽤当事⼈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种例外:依当事⼈本国法不具有⾏为能⼒⽽依⾏为地法有⾏为能⼒的,应认定具有⾏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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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一)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何国法院对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有管辖权,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主张:
1.主张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此主张认为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只能由国籍国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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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张由失踪人的住所地国法院管辖。其理由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住所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经济利益;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假占有,一旦宣告死亡,才完全按继承处理;有的国家则对失踪人的财产设立监护,只有在宣告死亡之时才转移财产所有权。另外,在只有宣告失踪制度的国家,宣告失踪将产生和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受失踪宣告的自然人权利能力视为终止。
2.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要依属人法具有行为能力,无论在哪里都应被认为有行为能力;反之,如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无论在哪里都应被认为无行为能力。然而,严格适用属人法则有时会损害内国的利益。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为了稳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相对人或善意第三人特别
我国尚无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尚无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外国自然人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这种做法要求权利能力涉及物权关系,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判定;涉及合同关系,则应适用合同准据法所属国法律。这样就忽视了权利能力问题的相对独立性,采用国家较少。
(三)适用法院地法。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关系到法院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关系到法院地国的重大公共利益。所以,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依法院地法。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一)适用当事人
的属人法。(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基本属性,这种属性总是与某个特定国家密切相连的,最能反映这种连接的就是属人法)
是本国当事人不致因不明对方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许多国家在运用这一原则时,都对此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立法上规定,除原则上适用属人法外,对在本国国内行为与经贸有关的法律行为,作为例外而适用行为地法。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
国私6.txt3努力奋斗,天空依旧美丽,梦想仍然纯真,放飞自我,勇敢地飞翔于梦想的天空,相信自己一定做得更好。4苦忆旧伤泪自落,欣望梦愿笑开颜。5懦弱的人害怕孤独,理智的人懂得享受孤独第六章 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3.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有财产,或者涉及依法院地法设立的法律关系,或者涉及法院地国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适用内国法。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1条规定了涉及本国的不动产时例外,该条内容为:“对外国人的失踪宣告及宣告的效力,除在泰国有不动产外,依外国人本国法。”
对死亡宣告和失踪宣告的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均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主要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如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财产或设有法律关系时,也可由我国法院管辖并适用我国法律。
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从该条立法规定看,有三点不足之处:
(1)在主体方面,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外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而未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各国对法人的国籍、法人的住所地确定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各国在适用法人属人法解决法
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并不相同。
总体来说,各国用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的准据法有以下几种:
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二是自然人必须精神正常,心智健全,能够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 比利时、法国等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公众发行债券;德国则无此方面的禁止规定。
5. 英国认为权限外的行动无效;德国无此限制。
因此,这些歧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的产生。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定,即依法人的国籍或住所所属国的法律。
(一)对于“出生”,各国民法的规定差异较大。国际上主要有“阵痛说”、“露头说”、“脱离母体说”、“独立呼吸说”等不同主张。个别国家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还有其他特殊规定。如《西班牙民法典》第30条规定,自然人与其母体分离后必须存活至少24小时,才能被赋予权利。由于在权利能力的开始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标准,在某些涉外民事关系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各国立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有很大差异:
1. 法国、意大利等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德国、瑞士等则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
2. 德国认为登记是公司成立的要件,公司非经登记不得成立;日本则认为登记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3.法人除因自己决定或破产解散外,还规定法人可因违背善良风俗而被解散;有的国家则对后者不加规定。
(二)对于“死亡”,各国均规定以自然人的死亡为权利能力的终结。但如何判定死亡以及宣告死亡的具体规定,各国有较大的差异。
1.多人死亡时的法律冲突。日本:同时死亡;
法国:异时死亡(根据年龄和性别确定)
2.宣告失踪、死亡制度的法律冲突:
(1)有的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如法国和日本;有的国家只有宣告死亡而无宣告失踪,如前民主德国;有的国家则同时存在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如我国。
3.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由失踪人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其居所地国管辖。实践中许多国家采用了这种做法。
(二)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1.依失踪人的本国法。理由是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涉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应适用其本国法,失踪或死亡宣告也应遵从国际私法公认的这一原则。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4条规定:“死亡宣告及死亡证明程序的要件、效力和撤销,依失踪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属人法。”
但反对者认为,如果该人已远离国籍国而在其他国家生活多年,并在该外国发生许多法律关系,如果该外国无权宣告,就会使在那里的许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2.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如《秘鲁民法典》第2069条规定:“失踪宣告,依失踪人最后住所地法,失踪宣告对失踪财产的后果亦依本法。”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各国立法都承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似乎表明在民事权利这个领域可能不会发生法律冲突。然而,由于各国立法对“出生”和“死亡”的规定不尽相同,法律冲突仍不可避免。具体体现为: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法律适用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法人所具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终止的,两者在范围上也是一致的。
(二)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在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能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因此,权利能力问题最适合依该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判定。1988年《瑞士国际私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适用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先决条件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自然人,则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各国民法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的冲突也是常见的。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各国一般依当事人属人法解决,即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对于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依其住所地法,住所不能确定的,依居所地法;居所地也不能确定的,依其现在所在地法。
(2)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不同。法国:凡停止在其住所或居所出现并杳无音信者,经4年即可宣告失踪;日本:须满7年。
(3)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有的主张以法律规定的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便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从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
(2)语句不完整,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不是必须,它还包含其他选择。在该条中,完整的表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3)对该条中的“定居”一词理解上易产生歧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对此作了三条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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