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肇庆市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实施细则
肇府办[2000]44•号二○○○年九月二十日肇庆市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含市直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下同)。
第三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原实行行业统筹或已在省统一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及外地驻我市城区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我市市直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办理以下有关手续:(一)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号码、银行帐号等;(二)按规定报送《参保人员名册》,包括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人员分类、参保日期、缴费工资、跨统筹地区流动情况等内容;(三)办理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
每年5月底前,•各单位应向市社保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
参保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后,由新单位重新申报缴费工资。
第六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参保人员个人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计征;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计征,但超过300%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计征。
上述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确定,不实行分类计算。
第七条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通知市社保机构,其拖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与拖欠职工工资同等序列优先予以清偿。
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均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一)本市城镇户籍非从业居民;(二)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及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但未就业的原农村户籍居民;(三)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待遇支付,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由以下来源构成:(一)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各级财政补贴;(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确有困难的地方,2012年度对农村居民可设置2个档,1档30元,2档50元,享受不同档次待遇标准。
从2013年度开始不再分档,按统一标准缴费。
(二)财政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
国家和省对财政补贴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财政分担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保人缴费标准,每年可视基金支付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对本市城乡户籍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麻风病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医疗救助基金资助。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肇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十三届7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1日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不断促进市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一)本市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从业居民。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学生。
以上参保对象统称城乡居民。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经费保障,促进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性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财务、数据统计分析、咨询、权益记录等各项经办业务。
肇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1、参保人到本市范围及市外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入院(门诊)时,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以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出院或门诊结账时,参保人需在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医保窗口直接办理医保报销手续。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流程:
1、患有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到指定医院填写《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特定病种门诊申请表》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城镇职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
1.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2.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及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但未就业的原农村户籍居民;
⑥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营业执照。
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应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函件。
河南焦作市医疗保险政策病医疗保险政策
河南焦作市医疗保险政策病医疗保险政策2022年焦作市医疗保险政策时间:2022年-11-30 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尊敬的市民朋友们:您们好!2022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开始了,凡是具有焦作市城镇户籍的居民请抓紧到户籍所辖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缴费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2022年3月31日。
2022年1月1日正式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年将不予办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广大城镇非从业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积极改善民生,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
请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加。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焦人社(2022年)226号文件规定,我市202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根据豫政办(2022年)154号文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资金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帐户。
二、待遇享受2022年参保居民享受门诊和住院报销待遇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是按规定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负担。
二是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具体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血友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丙型肝炎、支架术后、干燥综合症、混合性结缔组织病。
三是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承担。
自2022年1月1日之后,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8万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肇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0941574896
肇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肇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肇府办〔2007〕105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自愿申请参加为原则。
自愿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家庭,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家庭成员,必须全员登记参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本市城镇户籍,离开家庭户口所在地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册学生,一般应参加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如特殊情况申请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到学校管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收入户,结合当地实际,委托商业银行或专门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业务,月终及时划解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
参保人应在每年的5月至6月,缴纳下一缴费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的缴费单到银行缴费后,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初次参保的发放《肇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超过缴费期限未足额缴费的,或超过缓缴期限未及时补缴的,当年度不再受理参保。
当年度内由于各种原因中途退出的,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2007年度,肇庆城区(含市直、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延长到2007年12月30日。
缴费标准按参保时当年度剩余月数,以每人每月10元计算。
属本《细则》第三条情况的新入学学生,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参保的,新入学当年的缴费时间为9月至10 月。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肇庆端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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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2008 年6 月18 日市政府第8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七月十日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本辖区内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四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成立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工作的实施。
县(市)、区政府成立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级居民医保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作的开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滁政[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底前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2008年底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肇府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对象及筹资缴费第三章医保统筹基金待遇第四章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医保待遇管理第六章医药服务管理第七章附则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参保人。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医保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肇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流程
肇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流程肇庆市是广东省内的一个著名城市,拥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色。
在城乡建设中,肇庆市一直致力于解决城乡居民医保问题,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肇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流程。
第一步:搜集医疗费用票据在确诊疾病后,前往医院或诊所就医,获得相应的治疗方案及医药处方。
在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的票据、发票和处方单等,以便后续报销使用。
第二步:前往社保网站注册肇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业务实行网上直报、控费并下发支付的管理方式,因此需要前往当地社保网站注册。
注册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填写注册表格并提交。
通过注册完成后,可以登录社保网站进入自己的实名账号。
第三步:自助报销在完成网站注册后,进一步选择报销方式。
医保网站提供自助报销功能,就是居民可以直接通过网站进行报销。
首先,在网站上选择“自助报销”功能,登录后在页面上选择本人已就诊的医院,并提交所需的病历证明和门诊费用发票等相关凭证资料。
提交完毕后,等待社保管理中心人员审核,然后将报销金额直接打入报销的居民银行卡中。
第四步:到社保经办部门报销除了自助报销外,居民还可以到社保经办部门进行报销。
首先,到社保经办部门领取居民医保卡,以便顺利进行报销。
凭医保卡和票据,前往社保经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工作人员对票据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报销金额划入指定银行卡中。
以上便是肇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流程的详细介绍。
通过以上的流程,城乡居民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医保服务,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
我们应该认真理解和执行医保政策,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肇庆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肇庆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对于肇庆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2017年度(2017年7⽉-2018年6⽉)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范围为:
⽉缴费基数下限为2723元
缴费基数上限为:13617元
职⼯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个⼈缴费两部分构成,根据职⼯应税⼯资按⽉度缴纳,但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60%,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60%缴纳;⾼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300%,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300%缴纳
职⼯医保缴费费率为8.3%,其中⽤⼈单位缴费费⽐例为6.3%,个⼈缴费费⽐例为2%
注:灵活就业⼈员单位缴纳部分由个⼈承担。
我市从2016年1⽉1⽇起,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付限额由⽬前的20万元调整到30万元(不含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职⼯基本医保⽀付达到规定额度后如何进⼊补充医保⽀付,仍按《肇庆市⾼额补充医疗保险项⽬合同书(职⼯)(2013~2016年)规定执⾏。
单位与个⼈相结合缴交:
由单位与员⼯负责缴交医疗保险费⽤(单位与员⼯按各⾃承担⽐例相结合缴交医疗保险费⽤),单位⼀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缴交。
1、参加职⼯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满20年;
2、在本市的职⼯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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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料录入程序
办事程序
发布时间:2010-4-22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1、携原单位组织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城西党工委办理手续。
(市直单位党员转入需到区委组织部办理手续)。
2、凭城西党工委开出的介绍信到所属社区党支部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失业证程序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如原属国有企业下岗的人员需复印解除劳动合同证书,无单位须复印毕业证。
3、彩照2张(1寸)
凭以上资料到城西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
1、个人申请书。
2、失业证复印件一份。
3、原单位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5、彩照3张(1寸)。
凭以上资料到城西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程序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端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3、居委会负责受理,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加具意见后,将所有资料递交
街道办事处,经办事处审查后,报端州区民政局审批。
4、经端州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发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书,保障金由银行统一发放。
办理《残疾证》程序凡符合六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残疾人标准,凭身份证复印、户口簿、一张大1寸免冠彩照,到端州区残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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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中专学生适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推出的一项利民医疗保险,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为基本医疗进行补贴,今年补贴的标准合计为120元/人/年(2009年以前是90元/人/年)。
凡我市大中专学生均可参加端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
大中专学生:60元/人/年
二、待遇
1、住院:报销比例:65%(起付线以外),最高支付8万‘
2、13种病特殊门诊:报销比例30%(起付线以外),最高支付1万;
3、学生特殊门诊:报销比例50%,最高支付300元;
4、普通门诊:报销比例30%(二甲、三甲医院)—50%(一甲医院),最高支付100元。
以上各项待遇本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为8万元。
三、看病流程
1、普通门诊:持门诊卡到本人定点医院就诊,并出示门诊卡给门诊医生,医生开具处方后,缴费时再出示门诊卡,定点医院缴费点会即时自动扣除由社保局负责报销的那部分费用,当场结算,方便、快捷。
2、住院:
到定点医院就诊时经医生诊断后需住院的,出示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并提示医生开具住院费用记帐通知单,由住院专管员确认身份记帐资格。
出院或一个疗程结束时,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结算,参保人只需交清应付部分费用。
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记帐再与社保局结算。
四、异地就医
1、异地就医门诊不予报销。
2、异地就医住院:由参保人先行垫付费用,出院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以上单据出院时医院会给的)、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医保证(卡)原件到端州区社保局医保股报销。
端州区社保局医保股地址:肇庆市景德路第二技工学校隔壁
电话:2261373
端州区城东劳动保障事务所宣
二0一0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