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国务院号令77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 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55号)
(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 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 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 财税[2019]23号)
(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 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 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京税五[1994]375号)
(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 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 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 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1994]187号)
(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 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 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19]25号)
整理最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资料
个税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8-12-18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主席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一、概述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收入的税收,其征收和管理规定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项司法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详细规定和解释。
二、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通过劳动和劳务获得得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
2.个体工商户所得:个人从经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中获得的盈利。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通过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获得的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通过投资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分红等方式获得的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个人通过出租房屋、土地等物品获得的所得。
细则对每种所得的计算方法、税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征税过程公平合理。
三、个税税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提供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
根据细则的规定,个税税率分为七个等级,分别为3%、10%、20%、25%、30%、35%、45%。
具体税率适用的所得额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法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额逐级累进计算,确保征税方式公平合理。
四、个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提供了个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的种类和情况,扣除相应的费用和捐赠额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 根据税率表计算税额将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细则规定的税率表,逐级计算出税额。
3. 减免税额计算根据细则的规定,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是由细则规定的,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申请相应的减免。
4. 确定应缴税额将税额减去减免税额,得出最终的应缴税额。
五、个税申报和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个税的申报和纳税义务。
根据细则的规定,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个税,并按时缴纳税务。
所得税实施条例
所得税实施条例所得税是一种个人或机构依法缴纳的一种税种,它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征收所得税,国家制定了《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所得税的征收、纳税义务、税率及计算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本文将对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实施的具体规定。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是居民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递进税率,根据不同层级的收入来确定应纳税额。
第五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减免税的政策,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按照法定的减免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六条个人应当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第七条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纳税义务第八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境内取得居民个人所得和在境外取得的所得的居民个人。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法进行申报,如实提供所得信息,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办理纳税申报,履行预缴税款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资料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第三章税务登记第十一条取得居民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也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在境外工作的个人,应当在离境前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信息。
第四章税率计算方法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根据居民个人税表进行计算,税率递进。
第十五条税法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税率和起征点,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应纳税额。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个税起征点提至2000元——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10 / 高 到 20 60元 月提 O 0元 / 。 二 , 月 第 调 整 了涉 外 人 员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即《
规 定 的 在 中 国境 内无 住 所 而 在 中 国 境 内取 得工 资 、 金所 得 的纳 税 人 和 薪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而 在 中 国境 外 取 得 工 资 、 金所 得 的纳 税 人) 资 、 薪 工 薪 金 昕 得 的 附加 减 除 费 用 标 准 。 虑 到 考 现 行涉 外人 员 工 资 、 金 所 得 总 的减 薪 除 费用 标 准 高 于 境 内 中 国公 民工 资 、 薪 金 所得 减 除 费 用 标 准 , 税 收公 平 从
的 原 则 出发 , 逐 步 缩 小 差 距 , 至 应 直
答: 现行《 实施条例》 规定,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 租 经 营所 得 在 每 月 减 承
除 10 6 0元 费 用 后按 规 定 纳 税 。考 虑 到 对 企事 业 单位 承 包 经 营 、 租 经 营 承 的承 包 人 、 租 人 , 工 资 、 金 所 得 承 与 薪 者 一 样 , 担 着 本人 及 其 赡 养 人 口的 承 生 计 、 育 、 疗 、 房 等 消 费 性 支 教 医 住
藏繁溶壤
经 明确 规 定 工 资 、 金 所 得减 除费 用 薪 标 准, 因此 现 行 《 施 条例 》 实 只是 规 定 与 该 标 准 相关 的其 他 内容 。 次 新 修 这 订 的《 人 所 得 税 法 》 工 资 、 金 所 个 将 薪 得 减 除 费 用 标 准 由 10 6 0元/ 提 高 月 到 20 0 0元 / 后 , 修 订 的 《 施 条 月 新 实 例 》 也 对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作 了相 应 修 改 , 要有 : 一 , 个人 承包经 营、 主 第 将 承 租 经 营 所得 的减 除 费 用 标 准 由 条 例 》 明确 了 个 人 所 得 的 形 式 除 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 ( 略)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 )的通知 试行 》
( O 6年 1 2O 1月 6日 国税发( 0 6 1 2号) 2 0 )6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完善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 税申报制度,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及其实施细则和
( ) 酬所 得 : 五 稿 ・
( )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 I 利息、 s 股息、 红利所得 :
( ) 产租 赁 所 得 : 八 财
( 财产转让所得 ; 九)
( -偶 然所 得 : d)
( 十一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 (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 定的免税所得 。 : 一) 即 1 省级人民政府 、 . 国务院部委、 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 单位 。 中 以及外 国组织 、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
税收有关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 略)
个 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 申报 办法 ( 行 ) 试
第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方便
4. 利费 、 恤 金 、 济 金 ; 福 抚 救 5. 险赔 款 : 保
6 军人的转业费、 . 复员费 : 7 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发给干部、 . 职工的安 家费 、 退职费、 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 的各国驻华使馆 、 . 领事馆 的外交代表 、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热门】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你看晕了吗?
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你看晕了吗?广义地说,所有与法律相互配套的行政法规都是用于实施法律的,但是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实施法律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就已经通过的一部法律制定的整体配套、整体实施的行政法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和通过后,国务院制定了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其同步施行。
实施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能来源于两个方面的依据:第一是对应法律自身的直接授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就直接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是宪法对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当然现在在法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
实施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名称目前也是五花八门,典型的有如下几种:第一是实施条例。
如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再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是实施细则。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虽然其名称为实施细则,但其地位上仍然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大约十年前,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也有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后来都被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废止了。
第三是实施办法。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制定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当然储蓄存款利息个税这个办法不是整体性的配套法规,加之事实上处于停征状态,受关注度不高。
就名称上来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都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专用名称,实践中很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等也会采用类似的名称。
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整理
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整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8-31字体:【大】【中】【小】(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6-5 9:48:00 文章来源:财会信报字体:【大中小】【打印】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与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较,新实施条例主要变化如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
所以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而且,为保持在实施时间上一致性,新标准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创】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知识测试试题及答案(应知应.doc
K原创】2019版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知识测试试题及答案2018.12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施行日期:—o (A)A、2019年1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8年12月1日D、2019 年6 月1 H2、个人所得稅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______________ 统一制定。
(C)A、财务部B、银监会C、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D、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______________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A)A、十五B、二十C、二十五D、三十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C)A、八B、七C、六D、五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B)A、80B、90C、100D、200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____________ o (ABCD)A、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B、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C、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D、纳税人申请退税2、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 国务院令 600号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 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 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 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 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 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 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 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 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 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 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 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 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本决定自 2011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 1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42号发布 根据 2005年 12月 1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年 2 月 18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 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 次不超过 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日的离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14•【文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6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四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
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第四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
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
第 十 条修 改为 :个 人 所得 的形 式 . 括 现 金 、 物 、 “ 包 实 有
价证 券 和其 他 形 式 的 经济 利益 。 得 为实 物 的 , 当 按照 取 得 所 应 的凭 证 上 所 注 明 的 价 格计 算 应 纳 税 所得 额 ;无 凭 证 的 实物 或 者凭 证 上 所 注 明 的 价格 明 显 偏 低 的 .参 照 市 场 价 格核 定 应 纳 税所 得 额 。 得 为有 价 证 券 的 , 所 根据 票 面价 格 和 市场 价 格 核 定 应纳 税 所 得 额 。 得 为 其 他形 式 的经 济 利益 的 , 所 参照 市 场 价 格 核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二 、第 十 八 条修 改 为 :税 法第 六 条 第 一 款第 三项 所 说 的 “
规定 与本 规 定 有抵 触 的 , 本规 定 为 准 。 以
(0 8 2 2 0 年 月2日印发 )
( ) 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投 资 品种 , 二 对 如报 表 日有 成 交市 价 , 应 当 以 当 日收 盘 价作 为公 允 价值 。如 报 表 日无 成 交 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应 当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算。
六 、 券 公 司 因 申 购新 股 或 基 金被 暂 时 冻 结 的 资 金 , 当 证 应 在 “ 他货 币资 金 ” 目核 算 。 待 资金 解 冻 后 从 该 科 目转 出 。 其 科 并
品 数 量 × 购 应 税 消 费 品单 位 税 额 。 外
四 、 规 定 自2 0 年 1 1 本 0 8 月 日起 执 行 。 0 7 1 月3 日以 在2 0 年 2 1
应 当 于 被投 资 公 司股 票 上 市 之 日将 该 项 投 资转 作 可供 出售 金 融资产 . 并按 《 业 会 计 准则 第 2 企 2号—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计 量 》 行 初始 及后 续 计 量 。 进 上 述 划 分 为 可供 出售 金 融 资产 的投 资 。限售 期 结 束 后 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