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77号1986年7月12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广东省劳动合同标准版
广东省劳动合同标准版一、总则。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规范广东省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1. 用人单位应当与拟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2.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能力等信息。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一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经另一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4.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经过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解除。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规定。
1.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不得利用劳动合同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七、结语。
广东省劳动合同标准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018-2019-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word版本 (1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正文:----------------------------------------------------------------------------------------------------------------------------------------------------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规范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所有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正式职工,包括厂长、经理和其他在用及新进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集体所有制职工(以下简称固定职工)、以及有本市区常住户口,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条企业招用、接收职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广州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签定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合同鉴证手续和按规定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第五条签定劳动合同,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调入人员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接收不在本企业实习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应约定试用期限。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应给予两年适应期。
适应期内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适应期满后,与其他职工同等管理。
第八条企业原有的固定职工的,按《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属不得辞退条件的,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企业应与其签定相应期限劳动合同。
但本人不要求留在企业者除外。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的国营企业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从社会上招用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应继续实行;未实行的,要逐步实行。
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可继续实行;尚未实行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除享受《暂行规定》第三条的权利外,在参加工会,升学,服兵役,前往国外或港澳探亲或定居等方面,出应与原固定工同等对待。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五条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分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办理。
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造成减员,如需要补招工人的,必须在当年内按规定办理补招手续。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受招工年龄限制。
第六条按照《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双方商定。
企业长期需要的生产技术骨干,合同期可达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
企业投资培训的合同制工人,应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培训后为本企业服务的最短期限和违反合同应负责任的条款。
第七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限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2024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附件:劳动合同法条例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并告知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州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穗府[1984]28号
广州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正文:---------------------------------------------------------------------------------------------------------------------------------------------------- 广州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穗府(1984)28号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国家的正式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份,政治上享受固定工同等待遇,可入党、入团、参加工会、参军、提干,以及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学习文化技术等。
劳动合同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也适用于区、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须按劳动计划,在指定范围内,实行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被录用工人须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的长短,视生产(工作)需要而定,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和技术工种需要长期使用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生产(工作)任务、劳动地点、合同期限、试用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经企业与工人(个人或集体)双方签署,并经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签证后生效。
市属单位所签署的合同由双方保存,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市劳动局备案。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废止,否则,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制工人的辞退、辞职一、在下列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合同制工人:1.合同期满,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以及中央驻我省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下达的当年新增工人指标~劳动工资计划与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增长指标~以及补充自然减员指标~除国康家另有特殊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瞍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实行劳动牒合同制的工人也按本细则办理。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改变自然增长的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后~也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托劳动合同要一式四份~招用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庳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各一罱份~存劳动合同制工人档案一份。
因生臃产、工作需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单飑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一般可不变更劳动合同。
如生产、工作条件变动较大~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部分辁内容。
1 / 10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三至瞒六个月的试用期:普壮工种、熟练工种为狞三个月~技术工种为六个月~重新就业的揣一律为三个月。
第五条劳动合同内容~瘢除《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的以外~还应喃包括劳动保护和奖惩办法。
第六条在合笸同规定的期限~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不得撂转移单位。
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轾家有关规定~需要跨省、地、市、县转本缶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移工作单位时~屹经与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彷以提前与原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呢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户口、粮食和副养老保险基金等有关转移手续。
在市、县辩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时~要经双方单位协含商同意。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窍集体所有制单位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炬招收的工人~占新增工人指标调入全民所萝有制单位时也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由原潇所在单位按其参加工作年限补缴退休养老炝基金,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招用的凼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doc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77号1986年7月12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制度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制度1(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能够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3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劳人办[1988]4号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0日劳人办〔1988〕4号)福建省劳动局:你局元月五日来函收悉。
关于所询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也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问题。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适用于试用期已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包括试用期内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二、关于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发不发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的“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重新就业后改变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来的工资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核定的问题。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改变工种的,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是指原工资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合同制工人,原工资低于二级工的,保留原工资等级。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合同范本正文:
第一条为规范国营企业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内容。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期满,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条国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营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国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不得违法裁员或降低劳动报酬。
第七条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国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营企业(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合同范本,若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我国决定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力发展。
二、基本原则1.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实施时要根据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因厂制宜。
2. 坚持典型引路。
各地区要宣传一些行之有效的典型经验,用经验引导企业改革,以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
3.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通过改革,既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三、实施要求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应选择一、二个市县(下称区域性试点)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国务院各产业部门也应选择若干个直属国营大中型企业实施。
2. 产业部门确定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直属企业,其所在地属区域性试点的,应尽量列入当地试点规划,在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以利于改革。
3. 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
5.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6. 企业要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组织领导1. 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
4.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
2023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导言本文档旨在对国营企业中合同制职工的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并提升企业的整体劳动效率。
是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国营企业内的合同制职工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并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营企业内的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术语定义•合同制职工:指在国营企业中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从事工作的员工。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四条合同的订立1.合同制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完整、真实和准确的个人信息。
2.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双方当事人信息;–用工条件和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和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等。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1.合同制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有解除合同的情况,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和程序进行。
2.若合同制职工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合同制职工,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和社会保险。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六条工资支付1.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不得恶意拖欠工资,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福利待遇1.合同制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2.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其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四章职工培训和评定第八条职工培训1.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职工的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的职业培训。
2.合同制职工有义务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职工评定1.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职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定期评定。
2.合同制职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定结果将作为用人单位晋升、奖励和薪资待遇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1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我省的劳动合同制综合改革工作,1991年在佛山、茂名等市、县进行试点,1993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陆续铺开。
为了进一步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和新增职工,均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以及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要符合《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
在合理调整内部劳动组织结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企业用人,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打破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身份界限,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平等竞争、择优录用、能上能下、按岗位取酬的原则,对职工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上岗。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
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名额、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方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
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招工单位公布。
第四条从农村招用工人(包括招用征地农民),男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周岁。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先在各种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工种、专业对口的,经用工单位技能考核合格,免予文化考核;从其他待业人员中招用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工人,用工单位必须先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录用。
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确定招工地点并指导招收。
招工考核由用工单位组织,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
第八条企业录用工人,必须填写《录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花名册,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从农村招用工人,凡需要迁转户、粮关系的,必须报省劳动局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劳动局《农村招收工人录用通知书》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不迁转户、粮关系的,报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24年度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1.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1.2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1.3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1.1.4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1.1.5:____________________1.2.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2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2.3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1.2.4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1.2.5: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合同目的2.1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在劳动合同制实施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合同期限3.1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甲方权利与义务:4.1.1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1.2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4.1.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以提高乙方的工作能力。
4.1.4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4.2乙方权利与义务:4.2.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4.2.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工资及享受法定节假日、年假等福利待遇。
4.2.3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4.2.4乙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五章:保密条款5.1保密义务:5.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
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1.24
•【文号】劳办发[1995]19号
•【施行日期】1995.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合同,就业促进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
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9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1.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
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
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09.27
【实施日期】1986.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作为依据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的国营企业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从社会上招用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应继续实行;未实行的,要逐步实行。
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可继续实行;尚未实行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除享受《暂行规定》第三条的权利外,在参加工会,升学,服兵役,前往国外或港澳探亲或定居等方面,出应与原固定工同等对待。
第二章招收录用
第五条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分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办理。
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造成减员,如需要补招工人的,必须在当年内按规定办理补招手续。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受招工年龄限制。
第六条按照《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
作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双方商定。
企业长期需要的生产技术骨干,合同期可达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
企业投资培训的合同制工人,应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培训后为本企业服务的最短期限和违反合同应负责任的条款。
第七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限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但合同期限为一年的,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工种、专业对口的,试用期应少于三个月,也可不实行试用期;工种、专业不对口的,试用期限由双方商定。
试用期间,企业应对工人进行入厂教育、定人定岗试用和德智体全面考察。
第八条实行熟练期和学徒期的工人,其熟练期限和学徒期限均含试用期在内。
实行学徒制的工人,应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对经劳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学校、职业中学、训练班学习毕(结)业,工种安排对口的合同制工人,如专业学习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成绩优良,应适当缩短学徒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企业和被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方为有效。
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不须办理鉴证手续,但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各项具体订明,并注
明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十一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人经批准前往国外或港澳地区探亲,在规定假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批准前往定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属于《暂行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