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5〕2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合造价〔2015〕2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89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等规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部分,属不可竞争费用(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投标最高限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扬尘污染治防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按合同价款的0.5~1.2%预先支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其中房建工程1.2%,市政、轨道交通、园林工程0.8%,装饰工程0.5%,安装工程0.5%),并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报监手续时出具支付凭证。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情况签证确认。
七、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八、工程竣工结算时,对未予签证确认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费用, 应按本通知要求扣除相应费用。
九、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5年3月31日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字[2009]003号文件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字[2009]003号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简化工程量清单计价,贯彻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常用册)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建定[2008]259号)精神,现将合肥市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4月2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常用册)工程,均使用“综合单价”。
本“综合单价”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工程实施过程中费用索赔、现场经济签证的计算依据,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也是工程招标清单、工程成本价界定的依据。
二、本“综合单价”与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T-206-2005)配套执行。
三、执行“综合单价”计价的不再区分工程类别。
四、采用本“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包括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其中综合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㈡措施项目清单费:主要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
浇筑混凝土模板及支撑费、脚手架费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中。
浇筑混凝土模板及支撑与浇筑混凝土子目的清单编码对应,脚手架费的清单编码按下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其通用项目已列入综合单价。
具体措施项目可依据本综合单价,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㈢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⒈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按规定单列。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2007]004号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2007]004号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合造价字[2007]004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仍然存在,现阶段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部分材料价格的波动已超出发包方和承包方能够预测范围,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各方的合法利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材料风险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系数范围、幅度、依据和调整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二、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⒈范围:单项材料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工程材料费用总额10%的材料;⒉幅度:单价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材料价格发生±10%(包括10%本身)的变动时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材料价格发生±5%(包括5%本身) 的变动时,予以调整;发生变动部分幅度以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幅度以外的(包括本身)调增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调减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⒊依据:《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市场信息》公布的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确定是否符合可以调整的幅度;⒋计算方法: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的“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加权平均值为A;招标月份的“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为B;调整幅度为D;投标标底中的材料报价为C;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材料结算价=A-B×(1+D)+C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材料结算价=A-B×(1-D)+C三、以上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可再计取其他费用。
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人工费调整.doc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人工费调整1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合造价字[2008]001号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定函〔2007〕897号)和《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07〕33号)文件精神,现对合肥地区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地区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市区41.73元/工日、三县37.05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调整为: 市区44.04元/工日、三县39.3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三县)(1)、发包方在编制工程拦标标底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1元/工日调整为39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不可竞争费),只计取税金。
(2)、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39元/工日。
三、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⑴、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⑵、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⑶、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投标报价中人工工日单价低于39元/工日,可进行调整,但调整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得超过8元/工日且增加的工日单价不得超过39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列入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4、她们宁可做一时的女王,不愿一世的平庸。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专家库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造价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造价专家库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建立、发布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造价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优化,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一)建筑专业;(二)装饰专业;(三)安装专业;(四)市政专业;(五)园林绿化专业。
(六)城市轨道交通专业。
符合上述多个专业条件的专家可兼任,但不超过2个专业。
第六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无从业不良行为记录;(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从事造价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并且从事造价工作7年以上;(三)近三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建筑、装饰专业类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安装专业类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园林绿化专业类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轨道、市政专业类工程造价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或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造价实践经验。
第七条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入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附推荐材料一份(不超过200字,包括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等),并在上表签署审核意见;(三)申请人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单位推荐材料,以及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及所获奖励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注册地为巢湖市的,应首先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由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后在合肥建设网(网址:)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发布专家库成员名单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七)专家库成员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机制,对专家库成员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给予除名。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合造价(2013)13号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3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调整后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表2、各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费所含的人工费按上表进行调整。
3、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均按68元/工日,使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不再乘以0.99系数;使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2号)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6号)均执行合肥市区结算系数。
4、原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所含的流动施工津贴,仍按其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计算。
5、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⑴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68元/工日;⑵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68元/工日。
6、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2013年11月1日以前已招标的工程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⑴合同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执行;⑵合同对人工费调整已约定或约定不明的,2013年1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合建〔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合建〔2019〕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委于2011年11月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对相关当事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解决争议和矛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行政调解工作,我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合建〔2011〕178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1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7)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的通知》(造价〔2016〕20号)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及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造价争议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文件、价格信息和指标、指数等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对合肥地区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率计取的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对合肥地区工程量清单计价
中相关费率计取的规定
合造价字[2007]07号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随着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量计价方式在工程招、投活动中的全面开展,凡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其清单计价中的相关费率计取按以下规定执行如下:
计入。
按上述标准为基础予以交纳。
二、其它费率区间问题:除上述已明确的费用外,省费用定额规定的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均有区间设置,招标有招标标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定值,
招标标底依据该值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则应参考招标文件中约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自主编制。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0.5
告
2022-09-28
TOP4
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合 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 硒鼓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
合肥迪普办公设备 有限公司
0.4
告
2022-12-06
TOP5
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合 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 硒鼓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
合肥迪普办公设备 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2/19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办 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 医疗设备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4 个、4 个、3 个。其中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 工程造价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 到 3.85 万元、2.97 万元、1.67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0.5
目成交公告
TOP4
关于其它防护用品的网上超市采 购项目
合肥佰通科技有限 公司
0.4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8-02 2022-12-15 2022-12-15 2022-12-15
(3)工程造价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6
同比增长:-13.3%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0.91
同比增长:55.0%
平均金额(万元)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权益。
我委于2016年6月发布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竣工结算周期长和久拖不结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我委依据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备案信息系统最新功能设置,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1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6)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久拖不结而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扬尘措施费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7号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7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 89号)等规定,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治理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其中新增的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现场污水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农民工远程教育(网络服务费)等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计算出相应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将费用一次性转付至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用账户,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应当及时签证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七、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实施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扣除相应费用。
八、本通知自2014年1 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2013年12月23日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附表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备注建筑、装饰市政、轨道交通、园林1 施工现场封闭围挡定额人工费+机2.58 1.60 安全文明增加费2 场内主要施工道路硬化 4.44 2.75 安全文明增加费3 场内裸露地面绿化械费0.34 0.21 安全文明增加费4 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0.66 0.73 新增5 现场污水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0.45 0.25 新增6 建筑垃圾封闭式管道或容器运输1.67 1.04 安全文明增加费7 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清扫 1.40 1.54 安全文明增加费8 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农民工远程教育(网络服务费)1.11 1.11 新增9 农民工业余学校 1.00 1.00 职工教育经费10 外运土方、渣土运输机械封闭外运土方体积2.30 2.30 定额已含(元)11 建筑物外立面悬挂密目网密目网面积0.80 定额已含(元)12 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按实际计取三通一平注: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属三通一平范围,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如由承包人实施,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取。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地区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经济秩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贯彻建设部(74号)令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2000年6月20日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74号令及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编制及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及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四)负责协调、仲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合建〔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9〕53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公布前,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下列依据编制的投标人最高报价。
(一)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计价办法、计价文件;(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三)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五)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由合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2013〕17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计取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7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89号)等规定,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治理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其中新增的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现场污水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农民工远程教育(网络服务费)等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计算出相应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将费用一次性转付至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用账户,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应当及时签证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七、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实施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扣除相应费用。
八、本通知自2014年1 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2013年12月23日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附表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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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字[2009]003号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简化工程量清单计价,贯彻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常用册)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建定[2008]259号)精神,现将合肥市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2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常用册)工程,均使用“综合单价”。
本“综合单价”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工程实施过程中费用索赔、现场经济签证的计算依据,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也是工程招标清单、工程成本价界定的依据。
二、本“综合单价”与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T-206-2005)配套执行。
三、执行“综合单价”计价的不再区分工程类别。
四、采用本“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包括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其中综合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㈡措施项目清单费:主要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
浇筑混凝土模板及支撑费、脚手架费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中。
浇筑混凝土模板及支撑与浇筑混凝土子目的清单编码对应,脚手架费的清单编码按下表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其通用项目已列入综合单价。
具体措
施项目可依据本综合单价,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㈢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⒈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按规定单列。
其费率:
⒉规费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其费率:
⒊税金,主要包括税费(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其费率:合肥市3.475;三县:3.410。
五、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对风险系数、范围、幅度、依据和调整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范围(幅度)。
㈠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变化发布政策性调整文件,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执行。
㈡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对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系数予以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⒈范围:单项材料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工程材料费用总额5% 的材料;单项机械台班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工程机械台班费用总额10% 的机械
⒉幅度:材料价格发生±5%(包括5%本身) 的变动时,机械台班价格发生±10%(包括10%本身)的变动时,予以调整;
发生变动部分幅度以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幅度以外的(包括本身)调增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调减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
⒊依据:《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市场信息》公布的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确定是否符合可以调整的幅度;
⒋计算方法:材料和机械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的“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加权平均值为A;招标月份的“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为B;调整幅度为D;投标标底中的材料和机械报价为C;
材料和机械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结算价=A-B×(1+D)+C
材料和机械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结算价=A-B×(1-D)+C
⒌以上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可再计取其他费用。
㈢其他风险因素由承包人在工程计价时考虑,一并进入综合
单价。
六、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常用册)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见下表。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七、执行本“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填写下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见附表一)和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
析表(见附表二),
符合风险调整范围、幅度的材料和机械,应填写“主要材料汇总及可调整风险价表”(见附表三)和“主要机械汇总及可调整风险价表”(见附表四)。
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二)”、“主要材料价格表”和“需评审的材料表”不再使用。
八、根据“综合单价”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查。
九、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同的,以本通知为准,未作新的规定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