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一览表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标准(一)表1-1人均耕地面积(亩/人)<0.34≥0.34~<0.47≥0.47~<0.69≥0.69~<1.17≥1.17备注土地种类类别补偿倍数补偿金额(元)(倍)征地年产值(元/亩)10 9 8 7 6水田一2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二1700 17000 15300 13600 11900 10200 田、冷浸田、冲尾田。
专业菜地一5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有砖、砼沟、渠、池等;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二4200 42000 37800 33600 29400 2520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专业鱼池一3400 34000 30600 27200 23800 20400有砖、砼、石沟、渠、及充氧设备。
二2900 29000 26100 23200 20300 1740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旱土一1400 14000 12600 11200 9800 8400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表1-2土地种类补偿标准备注果园、茶园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他经济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他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人造用材林地、非人造乔木林地、灌木林地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20%补偿水塘、藕池、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60%补偿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表2-1人均耕地面积(亩/人)<0.34≥0.34~<0.38≥0.38~<0.42≥0.42~<0.47≥0.47~<0.53≥0.53~<0.60≥0.60~<0.69≥0.69~<0.81≥0.81~<0.96≥0.96~<1.17≥1.17~<1.5≥1.5土地种类类别补偿倍数(倍)补偿金额(元)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征地年产值(元/亩)水田一200030002800260024002200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0 二170025502380221020401870170015301360119010208500 6800专业菜地一50007500700065006000550050004500400035003000250020000 二4200630058805460504046204200378033602940252021001680专业鱼池一34005100476044204080374034003060272023802040170013600 二2900435040603770348031902900261023202030174014501160旱土一1400210019601820168015401400126011209800 8400 7000 5600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长沙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一览表
长沙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一览表2010-06-12说明:下列各表为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享受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明细,依据为长沙市人民政府[2008]12号文件,测算数据适用于2009年县内征地项目,不同年度相关数据有所不同。
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3万元,3万元以内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个人自负2.4%—7.2%;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20万元,3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个人负担4.8%。
第二、三年龄段社保内容注: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3万元,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3万元以内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个人自负4%-12%,3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参保个人负担6%。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第二、三年龄段还将享受一次政府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长沙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解答2010-06-12(长沙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一、问: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社会保障享受内容是什么?答:①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
以年满7周岁发给每人60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费为基准,每增加或减少一周岁增加或减少500元。
例:0岁为2500元/人,15岁为10000元/人。
②第二、三年龄段为女年满16周岁至不满55周岁、男年满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对未就业的按月发给2年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同期失业保险金水平(目前为470元/月,以后按政策调待);就业的暂停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
例:某女1955年1月出生,现年54周岁,可以领取470元/月(以后按政策调待)的基本生活补助费至满55周岁,满55周岁至2011年6月领取养老生活保障金484元。
2011年7月后进入社保领取基本养老金,预计710元/月左右。
③第四年龄段为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审计、卫生、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就业培训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五条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民是湖南省的重要人口群体。
在城市化和工
业化进程中,土地征地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措施。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制定了相关的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权益。
首先,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耕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湖南省规定了相应的补偿
标准。
根据征地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对农民失去的耕地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了农民在经济上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湖南省也制定了相应的补
偿标准。
对于被征用的房屋、果树、菜地、鱼塘等固定资产,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农民因征地失去的固定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受影响,湖南省还对因征地而导致的生产
经营损失进行了补偿。
对于因征地导致的农作物、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损失,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权益,确保了他们的生计不受影响。
总的来说,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
了他们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
希望在实际执行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发[2008]71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2号)和有关财务制度,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2号)和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用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后,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解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的发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以及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区、县(市)统筹。
第二章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第五条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按征地项目分别核定的办法,由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核定社会保障资金数额,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其标准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经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养老生活保障费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及时分别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财政社会保障专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02-27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美女微信号:nhnai66你懂得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十六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万元的,按万元给予货币补偿;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的指导意见-长县政办发〔2015〕4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的指导意见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的指导意见长县政办发〔201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因征地而导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本文的耕地仅指水田)不足0.34亩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群众困难,构建和谐长沙县,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机构(一)领导机构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为了确保工作的规范、有序,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县实施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忠文同志任组长,副县长谭浩然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农办、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人社局、民政局、征地办、星沙产业基地、区征地办、区拆迁事务所,各镇(街)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征地办,由唐自力任办公室主任,陶权、区征地办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领导和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
所涉及的镇(街)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实施主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长沙县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依据村民自治的原则民主确定补助实施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该项工作落实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开展的指导,切实关注少地农民的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二、补助范围、对象、方式和标准(一)补助范围和对象我县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因征地导致现有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4亩的村民小组。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种规定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的规定。
其中,土地补偿款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提供的安置补助,用于帮助农民进行重新安置。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土地征收后,政府对农民进行生活补助,以保障农民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
其次,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科学测算的。
在确定土地补偿款时,一般会考虑土地的地块面积、土地的肥沃程度、土地的位置等因素,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确定上,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制定,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在征收土地和进行补偿时,需要公开透明地向农民公布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农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政府在实施征收补偿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落实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关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积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必须给予被征收农民合理的补偿。
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首先,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土地的类型和用途。
一般来说,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会高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因为耕地是农民的主要生计来源,征收会对农民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此外,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也应该有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土地的位置和市场价值。
在城市郊区或交通便利地段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该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土地具有较高的开发潜力和市场价值。
而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也不能低于农民的生活保障线。
此外,对于被征收农民的补偿方式也需要合理安排。
除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考虑给予农民转移就业的帮扶政策,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安置房、土地流转等方式,以确保农民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最后,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对于存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土地类型、位置、市场价值等,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补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研究和执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青苗补偿标准:水田,一类补偿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专业菜地,一类6500元/亩,二类5460元/亩;专业鱼池,一类4420元/亩,二类3770元/亩;旱土,一类1820元/亩;水塘水库,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苗木花卉、经济林木,一类2600元/亩。
中国已经逐渐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国,这些首先得益于经济的日益迅速发展。
目前,中国为了进一步发展经济,在全国各地征用了许多土地,而与这些土地息息相关的是广大群众的房屋。
政府为了补偿群众的损失以及协助群众再次建设自己的家园,会给这些拆迁的房屋所有者一些补偿。
那么,▲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今天,365小编就为大家介绍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根据长沙市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长沙市内五区的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具体如下: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为:钢混,97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710元/平方米;砖混一类,78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580元/平方米;砖混二类71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580元/平方米;砖木,65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520元/平方米;土木,52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390元/平方米。
此外,还有购房补助费。
农户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04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520元/平方米;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4万元/人。
非农户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900元/平方米。
房屋搬迁补助费为8元/平方米·次;房屋过渡补助费分为两类,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为32元/平方米·月,住宅房屋8元/平方米·月。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14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5日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国有土地上,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办法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长沙县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县征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一)成新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长县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我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长政函〔2019〕25号)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本补偿标准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长沙县人民政府2019年3月19日附件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二)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表2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表4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表5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表6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标准集体设施补偿费、按期腾地奖标准单位:元/亩表11表12其他补助费标准。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1•【字号】长县政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 年3月11日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职能职责问题(一)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
征地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备案;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核准被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身份、货币安置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以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区实行集中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标;负责征地拆迁安置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审核与发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湖南农村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农村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征收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随着城
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征收补偿标准也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针对这一问题,湖南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标准,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首先,湖南省明确了农村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在征收范围内的农民,可以
获得相应的补偿。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这些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地段等因素来确定的,以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湖南省加大了对农村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力度。
相关部门建立了健全的
监督机制,对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一旦发现有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湖南省还注重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援助。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
宣传活动,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补偿标准,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
同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湖南农村征收补偿标准在不断完善和提高。
通过明确补偿标准、加
强监督力度和加强政策宣传,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
在未来,湖南省将继续加大对农村征收补偿标准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
政策和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湖南农村征收补偿标准将不断完善,为农民谋福祉,为农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
最新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页眉可删)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目前关于拆迁补偿主要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房屋置换产权,另一种就是进行金钱方面的补偿。
其中,在经济补偿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因此出台的相关政策也不一样。
那么,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为介绍,希望可以给您提供一个参考。
一、国家农村征地补偿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3、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长沙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沙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对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和集体建设用地,给予高附加值补助:一类专业菜地58000元/亩、二类专业菜地40000元/亩;一类专业渔池22000元/亩、二类专业渔池11000元/亩。
近年来作为革命老区的湖南省的经济飞速发展,大城市外围的长沙县更是如此,征地现象十分频繁,相关补偿标准也就受到人们的关注。
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长沙县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不太清楚。
那么,长沙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搬家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1000元。
自拆自建户宅基地补助费按迁建户3人及以下户每户6000元、4人户每户80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户10000元进行定额补偿,并且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长沙县新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有哪些补偿
长沙县新年度第⼀批次建设项⽬⽤地征地有哪些补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本局按长沙县⼈民政府〔2015〕第74号《征收⼟地⽅案公告》的内容进⾏了征地补偿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案,现将长沙县2015年度第⼀批次建设项⽬⽤地(家禽市场)项⽬在黄兴镇打卦岭村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征收⼟地房屋数量征地⾯积165.201亩,其中:⽔⽥163.47亩、⽔塘⽔库1.092亩、其它⼟地0.639亩。
征收房屋建筑⾯积500㎡(其中:住宅房屋500㎡、⾮住宅房屋0㎡),涉及⼈数8⼈(其中:农业⼈⼝7⼈、⾮农业⼈⼝0⼈、半边户⼈⼝1⼈和独⽣⼦⼥证1个)。
⼆、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县⼈民政府关于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长沙市⼈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民政府将黄兴镇及安沙镇部分区域纳⼊货币安置区范围的批复》(长政函〔2012〕154号)以及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配套⽂件的规定执⾏。
三、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总费⽤14246171元,其中:征地补偿费8689574元(含⼟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868957元直接进⼊社会保障资⾦帐户)、青苗补偿费2924507元、个⼈房屋及设施补偿费1562480元、集体设施补偿费1069610元。
四、征地补偿总费⽤具体明细可到长沙县征地拆迁中⼼查阅。
五、农业⼈员安置办法农业⼈员安置办法:按照《长沙县⼈民政府关于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的规定(《长沙市⼈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民政府将黄兴镇及安沙镇部分区域纳⼊货币安置区范围的批复》(长政函〔2012〕154号)实⾏货币安置;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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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一览表
说明:下列各表为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享受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明细,
依据为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8]12号文件,测算数据适用于2009年县内征地项目,不同年度相关
数据有所不同。
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3万元,3万元以内根据医疗机构
级别个人自负2.4%—7.2%;
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20万元,3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个人负担
4.8%。
第二、三年龄段社保内容
注: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3万元,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3万元以内根据
医疗机构级别个人自负4%-12%,3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参保个人负担6%。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
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第二、三年龄段还将享受一次政府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