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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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用权 价格应 为土地 取得 费 、 土地 开发费 、 费 、 税 利息 和利润之
土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 的土地使用 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 其权利特征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与土地使用权相 比, 我国对划拨土地进入二、 三级市场有着 非常严格的限制, 并且禁止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近 年来 ,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
及投资购买土地产生的利润。因此, 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
地取 得费 、 土地开 发费 、 费 、 息和利 润 。 税 利 2
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界定 , 2种情况 : 有 一种是 根据《 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设定为无 限年 , 在政府有需要时 , 可以收回; 二是根据参考同类出让土
权 价格 。第 1 方 法是 直 接 根据 “ 种 平均 取 得 和开 发 成 本” 进
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 , 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 用者使用的行为…。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大部分是
国有 企事业单位 。
行评估计算。依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可知 , 这种方法以取得 和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基础 , 再加上一定的利 息、 利润 、 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 法。即土地价格是 由重置土地取得费 、 土地开发费、 费、 税 利 息、 利润、 土地所有权收益累加而形成 , 其中, 土地所有权价 格收益应当归土地所有者—— 国家所有 , 因此 , 划拨土地使
让土地 使用权价 格 , 土地租 赁年 租金 是平 稳波 动 的。公 并且
式 如下 :
施配套, 形成熟地。企业在取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后 , 与其他 生产要素结合 , 才能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从而获取利润。土地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几点认识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几点认识
2土 地 出让 金 的 确 定 .
金 空转 情况 下 的土 地使 用 权 价 格 的
计算 公式 为V 一 : 0 fc V ) 0 k V 一 V — k。 式 中 : O 以 出让 方 式 取 得 的 V 为
较 其取 得 成 本价 格 和类 似 划拨 土 地 市场 价 格 的基 础 上 。经 综 合考 虑 后
样 的 ,在 估 价测 算 和估 价报 告 文
用地 的某 种 利 用条 件 而 发生 的价值
增加 ,其数 额 为 土地 开 发后 市 场 价 格与 成本 价格之 间 的差额 。 因此 ,
字表 述 等方 面 应 注意 的要 点也 是 完
全 一 样 的
两者 之 间 有 区别 的 ,只是 需 要
探讨 在 这种 情况 下 , 常选 用 的是 通
根 据 我 国现 行 土 地制 度 ,土地
所 有权 只有 国家 所 有 和集 体 所有 两 种形 式 ,而 土 地使 用 权 可 以有 多 种
形式 。譬 如 , 照取 得 方 式 的不 同 , 按
成本 逼 近法 , 基本公 式 为 : 其
关 的政策 规定 进 行 确 认 。应 特别 注 意 的是 , 即使 在 同一 城 市 。 个 区县 各
的 取 值 标 准 也 可 能 会 有 一 定 的 差
三 、划 拔土 地使 用权 价 格 的 问
接评估
地 的规定 并 不 一致 。如 我 市一 般 为 3 %, 地有 的省 市 也有 规 定 为4 % 0 外 0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价 格 = 让 土 出 地使 用 权价 格 一 土地 出让 金=出让 土 地使 用权 价格X 1 3 %) (—0 四、评 估 划 拨 土地 使 用 权价 格 的几种特 殊情 况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评估,和抵押解读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评估,和抵押解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评估摘要:本文分析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形成的原因,阐述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特点及其价值内涵,重点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及抵押、企业破产清算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成为目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

但是,由于旧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仍由原产权单位继续使用,加上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因此,形成了目前土地使用权领域的双轨制,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并存的局面。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在各类房地产估价目的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一客体的情况逐渐增多,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众多模糊的认识。

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评估,是估价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使用权人、相关利益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据此可以看出,现时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格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格相关问题的探讨

第一 , 计划绎济 时代 , 原《 划拨 r I 录》 中所列 的国家政权
机关、 事业单何 、 军 队 以 及 固有 业 等 单 化 所 需 用 地 由 国家
尢 偿划拨 , , 征 地 费 、 拆 迂 补偿 费 以及 { : 地 开发成本 ( 水、 电、 暖 等 基 础 设施 建 设 费) 均 巾闺 家 负担 , 就 是 说 上 地 使 用人 仵士地取得和开发方面均没有投入 , 这 种 形 式 的划 拔 土 地使
刚 权 的 资 产权 益 应 归 属 困家 。 第 , 企、 【 无偿取 得划拨 J 地使用所使刖的: 地 进 行 了 一 定 度 的投 入 并 有所 增值 , 这
就形J J 艾 了斗 地 使 用 者 企 业 与 土 地 所 仃 者 圈 家 J 拥 肯 划 拨
土 地使 用权 资产 权 益 。 第三,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十 地 管 卿 法 》 第5 4条 规 定 , 以划 拨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 使用十 义的具 有 独 寺 法 人 资格 的 国有 企 业, 用 、 l 白有 资金 支 付 地 、 拆 迂 等 栩 天 费刚 , 并 对 基 础 建 设的 丌 发 给 予 定 投 入 的, 这种划 拔 l : 地 的 资产 权 益大 部 分 应 归 属 有土 地 使 用 权 的企 业所 有 。 由此 可 见 , 划 拨 上 地 使 用 权 已绎 成 为 合 财 产 } 义, 南 上 地使用权 人和政府作 为土地所有 权人 的代表共 l 刮拥 有 划 拨 土 地 的 财产 权 。
土地 使 用权 的 法律 产 权 属 性 及 其 处 置 价 格 构 成 分 析 入 手 , 对
划拨 土地 使 用权 处 置价 格 进 行 了探 讨 , 对 改 性 划 拨 用地 土 地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摘要: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是一种特殊的宗地,它还应明确被评估宗地的使用年限。

现行划拨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划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据相关法规,将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设为无限期;二是以所评估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基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

文章从划拨土地的基层概念,特点,以及评估分析方法三大方面进行分析解决了部分划拨土地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划拨土地;特点;价值评估方法引言:在我国城市规划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类型,那么,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在收回时获得其所有权的价值进行补偿?能否免费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怎样对所分配的土地进行估价?以下是答案。

一、划拨土地的基本概念划拨土地是指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以补偿、安置、无偿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权能不完整,仅包含土地使用权、土地占有权、以及部分土地收益权,而土地处分权的权力十分有限。

二、划拨土地价值的特点1、划拨土地具有无偿性根据我国的土地法律,经政府核准,使用人无需缴纳出让金,只需缴纳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即可获得使用权。

相关法规对其分配的方式并不严格,但各种途径和方法都是无偿的。

2、土地划拨使用权具有无年期限制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3、划拨土地使用权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划拨的土地上面建造的房产进行出租所带来的收益应该把其中所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1]。

三、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方法为了规范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自然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研究制定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

1、市场比较法最常用和最基础的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几点思考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几点思考

受政策的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一直是估价师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之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理解可谓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方面,仅对各评估方法的技术要点进行了约定,针对性不强。

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不能一概而论,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还需参考当地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惯例并结合评估目的具体分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深圳,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深入而发展起来的。

在此之前,我国的土地大多是无偿使用的,因此,早期人们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就是无偿取得的土地。

1990年5月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取得”也决定了在当时的制度下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两个特点——无限期和不流动。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逐渐推广,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得到确认,对划拨土地的定义也逐渐完善。

2007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几点思考文/辽宁中鼎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潘涛40国土资源 2019年6月号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划拨土地的取得成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偿取得,另外一种是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其共同点是均未缴纳土地出让纯收益;(3)划拨土地的使用年期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谈土地评估中的常见问题与几点建议

谈土地评估中的常见问题与几点建议

机 构所 在市 的估 价资格 , 单独进入本省的其他市是非常困难的 , 只有通过与其想进入城市 的本地评估机构合作等迂 回的形式 。
3外 国评 估机 构 的介 入 加 剧 竞 争 . 我 国加入 WT O后 , 逐渐涌现了一批 中外合资 和外 国独资 的
百 业 论 坛
谈 土地评估 中的常见 问题 与几点建议
韦丽 春
( 广西 土地估 价师 协会 广西 南宁 5 00 ) 3 0 0
摘 要: 目前我 国土地评估机构有着良好的现状 ,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 比如脱钩改制不彻底、 地方壁垒依然 存在 、 国评估 机构 的介入 加剧 竞 争、 外 存在 恶性 竞争 、 市场接 受度 较差 以及风 险意识 不 够等。 文就这 些 问题提 出 本 了若干 建议 。 关键 词 : 土地评 估机 构 ; 钩 改制 ; 争 ; 险保 障 脱 竞 风
6 险 意 识 不 够 . 风
我 国土地评估机构在发展 的过程 中,必须认清可能受到 的 来 自外部环 境和内部运行 机制 的各种影 响和制约 因素 。国土资
土地评估机构作 为独立 的经济法人实体 , 独立承担业务 , 享
受相应 的经济收益 , 同样承担相应 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 过去作为 事业单位 , 后面有强大 的行 政主管部 门, 风险相对较 小 , 是现 但
同时要?98?万方数据整个行业联合起来建立一套完善行业退出机制保证行业的优胜劣汰的措施毕竟我国土地评估机构大量规模较小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的基础上受外部影响很大一旦环境改变他们往往不能很好的适应新的环境就会面临着倒闭的危险而机构拥有的不动产和人员将无法继续安置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
投 资与创 业 2 1. 02 4
务质量上要不断提高 , 使企业在社会 上的形象有亮度 。第三 , 要 提高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应 变能力 ,适应外部环境 ,要在拓展市 场、 创造更多 的生存机会上动脑筋。第 四 , 要积极做好员工 的思 想工作 , 首先 , 使大家认识 到“ 真 的来 了, 狼” 挑战就在面前 , 机遇

国有土地上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评估再思考

国有土地上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评估再思考

国有土地上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评估再思考作者:陈仁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9年第20期文/陈仁江苏金宁达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无锡 214000【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一直是困扰评估机构的一个难题。

特别是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相似不动产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评估技术路线的不完善性,造成了一些矛盾。

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分析造成矛盾的主要原因,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解决思路,希望得到广大同行的批评指正。

【关键词】土地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年期问题1、案例基本情况介绍近日,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特殊案例,在承担某征收项目地块的评估工作中,该地块中有两家相邻的工业企业,不动产的相关权属如下:甲企业,工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建筑面积4231.34m2,土地面积6846.8m2,建造年代1986年。

乙企业,工业出让用地,建筑面积4230.59m2,土地面积6846.8m2,建造年代1986年,1998年补办出让,当时缴纳的出让金为184.86万元,剩余年限29年。

按照目前最新的无锡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建发[2018]80号)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土地重置成本=基准地价×容积率调整×期日调整×综合调整系数×年期调整系数×土地取得方式调整系数。

按照上述公式两家企业土地重置成本价格的差异主要在“容积率调整”、“年期调整系数”、“土地取得方式调整系数”。

收评估技术规范中对这两个参数做出了如下说明: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值6%;n为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划拨土地的土地剩余使用年期设定:采用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年期;土地取得方式调整系数:当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为出让方式获得时取1,以划拨方式取得时取50%。

按照技术规范测算如下:甲企业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价值为218.49万元;乙企业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价值为373.13万元。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几个问题的思考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几个问题的思考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大家都很熟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土地取得方式正逐渐由单纯的无偿、无限期、不流动转为无偿和有偿[包括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有限期、可流动多种形式并存,并且后面几种有偿使用方式所占比例在逐渐加大。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除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且确属必需的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使用以外,土地的取得已由有偿使用方式完全取代。

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大,情况非常复杂,以划拨方式配置土地将在多数地区长期存在。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及价格评估仍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今后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土地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文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作些探讨,给众多同行提供一个思路,与大家进行交流,如有不妥之处,望各位指正。

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内涵认识的发展过程1、过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认识在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该条例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长期以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认识、理解,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划拨土地所有权是国有的,而划拨土地使用者是无偿取得土地,它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处置权等权利。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目录一、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1)二、工业划拨土地价格评估 (3)三、关于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拍卖法规的探讨 (5)四、划拨土地能否用于抵押贷款 (7)五、土地出让协议重现是开倒车 (7)六、如何把工业用地转成商业用地 (9)七、商业用地,为何难出高溢价? (10)八、商业用地都会有什么问题? (12)九、土地补偿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13)十、土地补偿费分配代理词 (14)十一、划拨土地的价格评估 (17)一、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来源:作者:佚名日期:10-06-19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措置。

不论哪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布局,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落槽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平易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

是以,需要估价师按照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合理的调整系数。

本文在对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阐发的基础上,联合具体案件的例子进一步会商。

1划拨用地的基本估价方法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探讨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探讨
言, 土地使 用者具 有 占用 、 用和部分收 益 、 使 处分等项权 迁房屋 所 占用的 土地为划拔 土地使 用权 时 , 亦涉及 划拨 能, 而且其取得一般 须付 出征地补 偿、 拆迁补偿等土地成 土地使 用权评估 问题。 本, 国家除 了因公 益需要 、 旧城改造 、 单位撤 消等 原因 原
权, 随着我 国土地 市场的逐步 完善 和土地 权利改革 的逐 原法 、 市场 比较 法、 剩余 法 、 成本逼近 法和基准地 价 系数
步深化 ,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交易活动 日益频繁 , 作为交易 修 正法等 , 方法的应用与 出让土地使 用权评 估相 同。 各 ” 基础 , 划拨 土地使 用权 价格的评估就 显得 日益重要 与迫
镇建设 用地供应 一直是 实行 单一的行政 划拔 制 , 土地使 格与 划拨 土地使 用权 价格 差额部分核 算 出让金 , 并以此 用者取得 的国有土地均 为划拔 土地使 用权 。 着我 国市 计算租金或增加 国家资本金 、 随 国家股本金 ” 。
场经 济体 制的确立 以及 土地使 用制度的 改革 , 方 面土 一 2 .划拔 土地使 用权 的收 回。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土地 《 地 的划拔供 应范 围得 到 了严格 的法律 限制 , 另一 方面 国 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规 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 “ 由有关人
使 用方式取得 ; 但是 , 下列建设用地 , 经县 经以上人 民政 权人应 当给予适 当补偿” 。
府依 法批 ; 可 以以划拔 方式取得 :一) 隹, ( 国家机 关用地和
3 城 市房屋拆 e  ̄ 偿 。 . _ l 依据 《 市房屋拆 迁 管理 条 - 城
军事用地 ; ) 市基础设施 用地和公益 事业 用地 ;三) 例》 ( 城 二 ( 规定 :拆 迁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 规定 , “ 对被拆 迁人 给予

划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划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龙源期刊网
划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作者:李彦宏李曙东
来源:《经济师》2010年第01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类型日益增多,特别是土地权利
受到一些特殊限制的划拔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增长较快。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滞后以及理论界有关这类问题依旧存在争议,致使评估工作者在该类土地使用权评估实务中出现依据
混乱、操作不易等诸多困难。

基于这一原因,文章结合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划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二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破解当前土地使用权评估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寻找一
条新路。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思考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思考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思考
许建平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
【年(卷),期】1999(000)002
【摘要】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经济行为也逐渐增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7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或)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39条);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55条)。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或入股,但需报批,并补交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也是合法的。

【总页数】1页(P39)
【作者】许建平
【作者单位】上海华审资产评估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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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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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几点思考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几点思考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几点思考摘要: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有政府法律文件审批合格后,用地者根据土地实际情况有偿支付一定金额转让费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无须支付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现如今,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也开始在市场中得到发展,因此如何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成为与这一行业相关的人日益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涵义及构成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一方式在内的、在不超过法律界限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而在此之前,我国的土地大都是属于无偿使用的,所以很多人大都在无偿的形式下进行国有土地权的获取。

当然,这种无偿形式导致当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弊端,一个是无限期使用,还有一个是流动困难以至于不流动。

现如今,土地有偿使用已经取代了无偿使用,无论是制度上还是社会认可度上,有偿使用土地权都被确立和认可。

由2007年颁布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提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划拨必须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机构的审批,同时给予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这样才能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划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中提到的,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时主要是将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与开发成本作为评估依据。

由此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在评估时主要评定依据就是平均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

平均取得成本主要是在土地使用权获得者支付一定金额或以无偿的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出的金额。

开发成本则是使用者在其所可使用区域的土地进行开发所支出的成本金额。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思考1.划拨土地使用权年期的确定(1)划拨土地没有对年期进行约定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无限年期,而是政府保留了对年期进行进一步具体设定的权利。

换言之,评估中对划拨用地年期的界定是政府的权利;(2)评估时,应首先看政府与划拨土地使用者是否有关于年期方面的特别约定,并审查这些约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重新设定;(3)没有年期约定的,要看当地是否有正适用的相关政策,如果有,可按政府来设定年期;(4)没有政策依据时,应综合估价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性质、是否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等情况,遵循划拨权益的完整性进行设定;(5)当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时,建议设定为有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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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几个问题的思考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大家都很熟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土地取得方式正逐渐由单纯的无偿、无限期、不流动转为无偿和有偿[包括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有限期、可流动多种形式并存,并且后面几种有偿使用方式所占比例在逐渐加大。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除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且确属必需的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使用以外,土地的取得已由有偿使用方式完全取代。

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大,情况非常复杂,以划拨方式配置土地将在多数地区长期存在。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及价格评估仍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今后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土地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文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作些探讨,给众多同行提供一个思路,与大家进行交流,如有不妥之处,望各位指正。

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内涵认识的发展过程1、过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认识在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该条例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长期以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认识、理解,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划拨土地所有权是国有的,而划拨土地使用者是无偿取得土地,它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处置权等权利。

一旦需要,政府可无偿收回,而不对土地使用者作任何赔偿。

2、过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及引发的问题基于以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认识、理解,在土地评估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内涵就有了如下界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在土地评估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大概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单纯的土地评估兴起,将土地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而不是无形资产对其评估开始,至1996年以前,即《土地估价规范格式》(1996)出台以前。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与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在方法上相同,价格内涵也一致,其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增值收益三部分,且划拨土地使用年期未进行界定;第二阶段是1996年以后至今。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未变,但价格内涵与前一阶段相比,对土地使用年期进行了设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评估对象的土地用途,分别作不同使用年期的设定。

而上述评估方法及界定的价格内涵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就可能导致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或等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这是因为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剩余使用年期往往等于或短于同类用途划拨土地的设定使用年期。

而众所周知,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了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税费外,还要向当地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或交纳红利;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则只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税费。

这就造成这样的事实:在取得土地时,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费用高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费用,而在评估土地价格时,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土地价格又等于或低于划拨土地价格,这似乎违背常理,并不被社会各界理解、认同,使得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处于尴尬的境地。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划拨土地使用者的权益的肯定,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指明方向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相信土地评估行业的诸多同仁均有过思考,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未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作明确的界定,而在我国对土地管理和上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的约束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可能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去任意改变一些既定模式,因而造成在评估技术上留下难以解决的问题。

早在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就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中要求“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文中提到:“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

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这里其实已经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作为企业资产,而且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人成本应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组成部分。

但由于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置企业资产时常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部作为国家资产进行处置,因此也就变相地否定了划拨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内涵。

2001年2月14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明确指出“……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人企业资产。

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在该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异,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指明了方向。

二、在新形势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的思考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中尽管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究竟如何评估,国家并未出台统一的规范格式,各地估价行业同仁都在摸索之中。

在此,笔者就“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探讨、指正。

l、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要想正确、合理地评估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我们首先得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作些了解。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中“……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有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即土地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除此之外没有更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除要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对新征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而言,该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相关税费;对城区内取得国有土地而言,该项费用包括拆迁安置费和相关税费)外,还要投入资金进行开发,也即要支付开发费用用于修建厂房、办公楼等,并进行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路、通电等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才能满足企业的生产需要。

企业在取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后,须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创造价值,取得利润。

而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土地使用者取得上地以及而后对其进行开发所花费的土地取得费和开发费可以认为是购买土地这个特殊商品的费用,而花费的费用必然要考虑其资金利息以及投资购买土地产生的利润。

因此,从经济学角度讲,资金利息和投资利润是与资金投人相伴生的。

我们都知道,在宗地价格评估中,都要对所评估的地价进行价格定义,也就是说,要把你所评估的地价内涵界定清楚。

对同一宗土地来说,不同的地价定义,会得到不同的估价结果,而在地价内涵中有一项就是对土地使用年期的界定。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作为一种类型的宗地评估,也要对评估宗地使用年期进行界定。

目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的使用年期的界定有两种看法:一是根据评估宗地的设定用途设定其使用年期为该设定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亦即划拨土地使用年期应设定为无限年期。

笔者认为:后一种看法的不妥在于使国家土地使用权落空,事实上无论是出于何种估价目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都是(委托方)企业的一种经济行为,诸如作价入股、抵押、企业改制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由政府统一供应,进人二级市场的土地必须是以有偿方式取得才能转让。

因此,划拨土地一旦要用于经营,进入二级土地市场都必须要转为有偿使用(合出让、租赁、国家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等几种方式,其中出让在以上几种有偿使用方式中占绝对比例),而无论采用哪一种有偿使用方式均有使用年期的限制。

为了能与有偿使用土地一定年期的价格相比较,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应设定有限使用年期,一般地,其年限的设定与国家法定同类用途的最高出让年期一致。

2、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方法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目前国内宗地地价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成本逼近法等五种。

以上各种方法都有不同特点、适用范围、其评估出的宗地价格都为一定年期、一定开发程度及容积率水平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它的价格为一完全价格,即:包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增值收益三部分,而这三部分又不能截然地分割开来。

因此,不可能把用以上几种方法测算得到的一整体价格去倒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而成本逼近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对土地的所有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和基础设施开发费用两大部分作为“基本成本”,运用经济学等量资金应获取等量收益的投资原理,加上“基本成本”这一投资所应产生的相应利润和利息,组成土地价格的基础部分,并同时根据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需要,加上土地所有权应得收益,从而求得土地价格。

根据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土地价格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相累加而成,类似于商品价格构成,其构成价格的三部分非常清楚、明确,根据上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的分析,其价格构成同于成本逼近法中土地价格的计算过程,并且其价格可分零、累加,易于被社会各界理解、认可。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可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宗地地价的思路,用类似于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来评估宗地价格。

3、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在实际工作中的交三用在以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及评估方法作了探讨之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其构成价格的各部分如何确定,在此谈点笔者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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