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重大税收政策解读(20200117070945)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2012年开始执行的几个增值税政策

2012年开始执行的几个增值税政策

2012年开始执行的几个增值税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关注以下有关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现梳理如下:(一)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第一条规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1、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2、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二)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根据中国税务报整理)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 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 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谢 谢!
作为“扣除年度”;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应将 申报年度作为“扣除年度”; 不同的扣除年度,分 别填报; 2.2013年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已在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清算登记),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3.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 年度为2013。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八、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可否核定征收问题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 建筑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四、关于历年工资储备结余问题

关于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可以在搬迁开始年度次年起,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止,停止计算弥补亏损年度。

如果企业有存货处置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延长弥补亏损的政策?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紧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滞纳金,以及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而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紧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滞纳金,属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一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了“土地闲置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后期,可售面积已售完,但尚有地下车库(无房产证)未售出,是否应保留部分成本?如何保留?解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甲公司为乙公司1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为甲公司7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

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偿还能力,经法院调解,由甲公司代偿1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同某金融机构达成协议,由某金融机构按贷款基准利率贷款给甲公司1200万用于支付代偿款,贷款期限为三年,即俗称贷款“平移”。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财税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 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 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 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 变。 【注 1】 ( 1)本政策主要针对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的税务处理;

2012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讲解

2012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讲解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 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 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 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 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 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 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
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6、居民身份取消:两种情形之一

(1)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
外的;
(2)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 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层报总局确定是否取 消其居民身份。
7、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 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 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对收入具有权利要求(对收入的

使用或处置没有受到限制,或没有限定义

务去退还该收入)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特殊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
四、收入确认条件和时限
文件依据:

国税函[2008]875号

国税函[2010]79号

国税函[2009 ]118 号

2010年第13号公告
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税率)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2012年月有关税收政策

2012年月有关税收政策
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 •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doc
五、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于设施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项目投资经营的所 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 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 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 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1、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2012年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六、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ຫໍສະໝຸດ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新规定

2012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2012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2012最新税收政策解读1、单项选择题(共1题)1 开始对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时间是()。

2013年1月1日2012年12月1日2012年11月1日2012年10月1日判断题(共1题)2 使用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入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可以申请退税。

()正确错误单项选择题(共1题)1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某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判断题(共1题)2 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既有免税又有含税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未准确核算的不予退税。

()正确错误单项选择题(共1题)1 根据《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文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试运行期后,“卷烟类型”项为“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部分,可以不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填报试运行期间,“卷烟类型”项为“罚没卷烟”和“其他”的卷烟允许只填写合计数,无需提供明细项对应内容第二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实现在试运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报送的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判断题(共1题)2 为保证数据能够及时准确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每月集中抽取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有效数据,数据集中抽取时间定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次月16日。

()正确错误单项选择题(共1题)1 关于消费税出口退税,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 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 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 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 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 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 雇用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3、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分两种情况: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 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 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 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 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下)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下)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下)六、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适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2月1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适用的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照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4月1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通知中规定: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上述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