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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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郑政文[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65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0件、失效规范性文件178件。

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建住房[2004]77号)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改造、统筹兼顾,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以人为本、和谐改造的原则,努力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三、改造范围(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1.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

2.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背街小巷及集中居住区。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郑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

(郑州政令第189号)郑州经济适用房适用管理办法2010年新版

(郑州政令第189号)郑州经济适用房适用管理办法2010年新版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2010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郑州经适房如何补缴差价

郑州经适房如何补缴差价

10 月8 日起,郑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即如何补缴差价的新政策正式实施。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及各区房管局了解到,新政实施一周来,咨询办理的市民众多,部分辖区办理补缴差价的市民也较多。

房管部门提醒,办理抵押贷款的经适房和没下发产权证的经适房不能办理补缴差价。

数千个家庭咨询如何补缴差价记者昨日从市内五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房管局了解到,因为各辖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分布情况不同,咨询、受理的情况也不一样。

管城区、高新区以及经开区房管局等相关负责人说,以前这些区域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比较少,只是在最近几年才有部分项目落地,所以咨询的人不太多,“有几个准备办理的市民,办理手续进行到一半又不办了。

”管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如是说。

高新区房管局工作人员也称,一周来共有20 多人咨询,受理了八九个市民申请材料。

中原区经适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他们这一周共受理了15 份申请材料。

相比之下,惠济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受理了30 多份申请材料,“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要求办理时间要快捷,各区都是上午受理市民申请材料,下午就要转到市里面,第二天上午受理结果就要出来。

”而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他们一个星期共接受2000 多人咨询,受理了400 多户家庭的补缴申请。

差价款缴纳程序1. 购房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差价款审批表》或《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2. 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缴款通知书》,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3. 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开具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4. 购房人将银行缴款票据送交区房管局;5.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缴款票据归集整理后上报市财政局;6. 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7. 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凭缴款票据办理或变更土地证受理地点补缴差价款和满五年上市交易受理地点为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具体地址:1. 金水区: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同乐路9号,金水区房管局七楼636912282. 二七区:齐礼阎中街95号院一楼二七房管局688892753. 管城区:管城区书院街31号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事大厅662186254. 中原区:中原西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中原大酒店三楼经适房办公室676336535. 惠济区:开元路8号惠济区房管局五楼636393936. 高新区:高新区科学大道61号679966807. 经开区:经北一路30号经开区房管局308房间861262128. 郑东新区:郑东新区民生路与祥盛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86121027房本没下来,不能办理补缴差价各区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从咨询、受理的情况来看,市民提交材料等都比较顺利。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简称“经适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户籍条件:
1.准落户郑州市的非郑州市户籍人员。

2.郑州市户籍人员的本人或在郑工作、学习、务工、服务并具有一定
连续居住时间的非郑州市户籍人员。

二、家庭成员条件: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家庭成员中,不得存在有房或住房改善条件较好的情况。

三、家庭收入条件:
1.根据户籍所在地的不同,可分为本市户籍家庭和外地户籍家庭。

2.本市户籍家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一般为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

3.外地户籍家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一般为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以内。

4.特殊情况下,根据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也可以有不同的收入标准。

5.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四、财产条件:
1.家庭不得拥有其他住房或购买、建造其他住房的经济能力。

2.已拥有的住房只要满足不住人且卖房价值不超过当年购房限价3倍的要求即可。

五、其他条件:
1.家庭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公德。

以上是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的楼盘和政府推出的经适房项目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具体申请条件还需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查询和了解。

申请经适房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申请表格,经过审核后获得相应的购房资格。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0一0年三月五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建住房【2007】258号

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2002]45 号)和建设部、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措施。

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特困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确有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又十分突出,因此,要采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解决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以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二、市区内特困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特困企业是指简单维持生产、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工资,或处于停产、半停产、不能生产状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自有土地是指特困企业于2002年12月底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生活用地。

三、特困企业申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须填写《特困企业认定表》,提供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土地使用权证和企业住房状况,由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经市房改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改办为其办理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手续。

特困企业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提交特困企业认定表、市政府同意建房批示意见、集资建房名单、集资建房全额资金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郑州经济适用房标准

郑州经济适用房标准

郑州经济适用房标准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居住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价格适中、质量合格的商品房,其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针对郑州市经济适用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是关键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其中3室2厅1卫的户型为主,满足一般家庭的居住需求。

此外,为了确保经济适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符合标准,政府还规定了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其次,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也是制定的重要内容。

政府规定,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该控制在每平方米8000元以下,以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负担得起。

此外,政府还会根据购房者的实际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从而进一步减轻购房压力,让更多的家庭能够享受到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惠。

再次,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的配套设施标准也备受关注。

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应当配套幼儿园、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购房者的生活需求。

此外,政府还要求开发商在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时,应当注重绿化、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购房者的生活质量。

最后,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也是关注的焦点之一。

政府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在郑州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且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中等收入水平。

这一政策旨在确保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对象是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避免被高收入家庭占用,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郑州市经济适用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定面积、价格、配套设施和申购条件等标准,政府希望能够提供更多、更好、更适合的经济适用房,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安居乐业,共享城市的发展成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的管理,更好地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适房指由政府推行,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或者租赁的住房,为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

第三条经适房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但政府对其使用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经适房的申请和分配应当公开、公平、透明,实行按序申请、按序审查和按序分配。

第五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经适房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经适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有购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适房申请。

第七条经适房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经适房申请后,及时核实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适房申请审核通过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列入经适房的选房名单,并按照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条经适房的选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经适房的销售和租赁第十一条经适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购房款,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购房合同。

第十三条经适房的租赁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租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让等行为。

第四章经适房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五条经适房的管理由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包括日常维护和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经适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和租赁人有权向政府提出投诉和维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违反合同约定,对经适房的使用和管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2010年4月15日施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2010年3月5日第五章登记与交易管理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购房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有限产权,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满5年上市转让的,政府优先回购。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第三十八条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三十九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已取得《购房证》的家庭。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事指南交易管理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差价款缴纳标准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 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 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3.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郑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1)对既购买房改房,又租住公有住房且没有缴纳市场租金的;(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3)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结付清的;(4)上市出售后可能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5)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7)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四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拍卖、典当、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继承、析产等其它合法方式。

第五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向政府和单位申请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等具有政策性质的住房;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契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附后。

第七条房改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上市交易。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1)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的房改房上市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ommercial use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编号:注:1、此表一式四份(可复印)。

2、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注意事项。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制注意事项一、购买条件1、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四倍;3、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享受标准: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2人的为80平方米,3人的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标准为120平方米;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签订合同时,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每平方米上浮285元/㎡补交差价款。

三、填表须知:1、“申请人姓名”为办理产权证人姓名(不得换名字,请慎重填写);2、“年总收入”为上年度夫妻双方年工资收入;3、户口所在地填某派出所或某办事处;4、现有住房情况如实填写,但必须标明住房性质,如:租房、已购商品房、已购公房、随父母亲属居住等;5、“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直系亲属”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无住房的父母、子女;6、“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申请人配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栏,应加盖相应印章,公有单位出具单位行政章或房产管理章,私有企业、个体、无业、下岗人员加盖办事处或居委会公章;7、本表须用碳素墨水认真填写,涂改无效。

四、提交材料:1、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时,需验所有购房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每人复印件一份,无身份证的小孩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2、提供单独的夫妻双方年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无房的出具无房证明,有房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无业人员或私有企业人员需由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一份;4、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一份或离婚证及复印件一份;5、从外地迁入郑州前为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原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参加过房改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证明。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住保[2010]1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豫建住保〔2010〕14号)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房管局(房产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自查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着手对现有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自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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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

具体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2004年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31
•【字号】郑政办[2004]60号
•【施行日期】2004.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
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郑政文[2004]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标计划予以下达。

从2005年起,所有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都必须经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建单位,不通过招投标方式,不得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享受任何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以本通知为准。

各项目承建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抓紧项目立项、征地等相关手续的完善报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到2006年度前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工作。

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其计划指标作废。

附件:郑州市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表(略)
二0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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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的核准手续:(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七)廉租住房、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该审核意见作为办理土地划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并按照商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套型内实现住宅基本使用功能。

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负责,由其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准入与退出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二十一条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二十二条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二)户口簿和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月收入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规定的月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出具。

因工作调动、转业等原因由外地迁郑的人员,其住房情况证明应由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区房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区房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提出异议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取得《购房证》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购房前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章供应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中介机构代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可以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规定并公布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

《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

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

具体轮候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按照轮侯顺序可以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一个房源进行登记。

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定住房后,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放弃选房的,可以按照原顺序号再轮候一次;再次放弃的,重新排序轮候。

第三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人以下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3人以上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70或者90平方米的部分, 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第五章登记与交易管理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购房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有限产权,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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