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试论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随着隐私权理论的发展,隐私权保护立法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由于隐私权始终没有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确定,因此这种保护是一间接的不全面的保护,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
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尚未出台,已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相应的限制电子监听监视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可能影响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在遇有隐私侵权时,通过司法解释以名誉权的名义来加以保护。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不足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不足一、引言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二、法律框架不完善1.缺乏明确的定义目前,我国尚未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这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争议。
例如,一些企业或机构认为用户提供的姓名、地址等并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因此可以随意收集和使用;而一些用户则认为这些信息也应该受到保护。
2.法律适用范围狭窄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对于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并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将面临处罚。
但是,在其他领域中仍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例如,在医疗领域中,医院或医生可以随意收集病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如果泄露了这些信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护病人的权益。
3.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为温和,仅规定了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可以进行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能有效地遏制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1.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主要由工信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
但是,由于职责划分不清,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工信部和公安部可能会出现权力冲突,难以协调。
2.监管手段缺乏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监管主要通过投诉举报、检查调查等手段来进行。
但是这些手段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或打击违法行为。
因此,在监管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企业自律不足1.缺乏安全意识一些企业或机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较为淡漠,认为只要不泄露用户的个人敏感信息就可以了。
这种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疏漏,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
2.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一些企业或机构虽然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但是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生活中的个人自由与精神不被干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
也愈加注重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
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个人生活容易受到干扰和非法入侵,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臻重要。
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关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及其现状和对隐私的伦理分析来探讨有关我国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隐私伦理;冲突一、隐私权的构成要件要认识隐私权,我们首先就要从其构成要件分析,即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主体是指在隐私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在理论界,对自然人作为隐私权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但涉及到法人能否作为隐私权的主体存在很大争议。
在此,笔者认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因为隐私权是基于生命而产生的,而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社会组织,其存在无生命可言,更不用说精神上所应享有的权利了。
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维护是为了不愿被外界干涉,既是精神上的追求也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维护,特别是在这个新闻媒介过多侵入人们的私生活领域的社会环境下。
法人即使有秘密,也只能被称为商业秘密。
这种商业秘密除当事人以外,对外界来说是绝对的秘密,其大体上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而隐私的本质属性是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隐私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自然人的隐私都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受法律的保护。
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所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改善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改善作者:谢平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提高,隐私权逐渐成为一项普遍受到社会关注的新兴人格权。
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却不够健全,导致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分析了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隐私权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现状改善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36-02物质文明的发达,使人们之间的沟通变得愈发畅通无阻。
而交流的便利却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心中的一片安宁,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会轻易被人知晓。
这种权利意识体现在法律上就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现阶段,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缺乏明确性,法律在对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上过于粗疏。
与其他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相关立法相比,存在很大的缺陷。
在网络信息时代,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对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构建一个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当务之急。
一、隐私权的相关概念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法理学家沃伦和布兰代斯合写的《私生活秘密权》一文,20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我国学者王利明在他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在立法上,隐私权在我国立法文件和有关司法解释中经历了从“阴私”到“隐私”再到“隐私权”的过渡。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用了隐私权的称谓,使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确立。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一)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宪法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基本的权利来加以承认和保护,但对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几条相关的条款中。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改善
一
了对 隐私 权从 间接 保护 到直接 保护 的转 变 。 针对 网络 环境 下 , 公
民合 法权益 容易 受到侵 害的现 状 , 《 侵 权责 任法》 还 对 网络侵权 的
行 为进行 了规定 , 这也 是 巨大的进 步 , 其 中第 3 6条规定 : “ 网络 用 户、 网络 服务提 供者 利用 网络侵 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 应 当承担 侵
息、 私人 活动 和私 有领 域进 行支 配 的一种 人格权 。 ” 在立法 上 , 隐 但对 于侵犯 公 民隐私 的 一些犯 罪行 为也 进行 了打 击 。《 刑法 》 第 私权 在我 国立 法文 件和 有关 司法解 释 中经历 了从 “ 阴私 ” 到“ 隐 2 4 5条规定 : “ 非 法 搜查 他人 身体 、 住宅 , 或 者非 法入侵 他 人住 宅 私” 再到 “ 隐私 权” 的过 渡 。 2 0 0 9 年 l 2月 2 6日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 的 , 处三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或者拘 役 。司法 公正 人 员滥用 职权 , 犯 从 重处 罚 。 ” 第2 5 2条规 定 : “ 隐 匿、 毁 弃或 者非 法开 拆 共 和国侵 权 责任法 》 使用 了 隐私权 的称谓 , 使隐 私权作 为一 项独 前款 罪 的,
题, 针 对性地 提 出 了完善 隐私权 立法 和 司法保护 的建议 。
关键 词 隐私权 保护 现状 改善 作 者 简介 : 谢平尧, 福 州 大学法 学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2 3 6 - 0 2
护方 面 的立法 显然 不足 , 缺乏 明确 性 , 法律 在对 保护 公 民隐私权
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2018.4.上MOTHERLAND论坛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便捷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网络。
信息技术带给我们巨大的便捷,但同时它也带给人们许多的不便乃至侵害。
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让人们的各种信息很容易就被获取和扩散,伴随而来的就是人们的隐私被挖掘甚至散播。
本文主要分析隐私保护的问题,探讨我国隐私保护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希望能对隐私的保护研究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隐私保护不足完善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文/李奕麟隐私权指的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在这种权利的保护下,人们可以获得自我安宁。
但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隐私权已不再是简单的独处,而是扩大到私生活、个人信息以及网络信息的保护等范围。
随着隐私权被侵犯事件的不断增多,人们开始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也值得我们去探讨新的应对举措去保护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措施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隐私权做了部分规定。
在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私人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了通信的自由和秘密保护。
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个人隐私,给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和解释。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和不足(一)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不足我们国家虽然一些法律法规零散提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国家立法存在大量空白和缺陷。
我们国家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不足主要如下:1.国家宪法存在隐私权缺陷我们国家的宪法对公民的人格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民的隐私权却没有做详细规定和说明,所以这就让很多人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给人们的隐私权带来威胁和伤害,给个人信息的保护造成伤害。
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现状分析1.1 数据泄露事件频发近年来,大量的数据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
无论是社交媒体平台、电子商务网站还是政府机构,都曾发生过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
这些事件不仅对个人造成了直接的损失,也对社会信任和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1.2 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为了应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各国纷纷加强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欧洲联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明确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保护标准。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立法中加入了对跨境数据传输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监管。
1.3 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度提升随着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频发,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度也在不断提升。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数据被如何使用和保护。
一些人选择停用某些应用程序或平台,以减少个人信息的暴露。
同时,一些组织和个人也开始提供隐私保护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二、发展趋势展望2.1 加强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隐私保护将会借助各种新技术得到进一步加强。
例如,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和管理,提高数据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可以用于个人隐私的自动识别和保护,提供更智能化的隐私保护解决方案。
2.2 强化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在法律层面,随着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度提升,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将会得到更加强化。
法律法规将进一步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
同时,对于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追责和处罚也将更加严格,以起到震慑作用。
2.3 提升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个人隐私保护不仅仅依赖于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也需要公众的主动参与和提升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
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摘要]针对我国侵犯隐私权犯罪的严重性,文章在说明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我国对隐私权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从双轨制立法模式的建构、侵犯隐私权犯罪内容的设置及刑罚的完善等方面提出加强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犯罪;刑罚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公民隐私权遭受侵犯的现象愈演愈烈。
然而,面对隐私权不断遭受侵犯的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却不够完善,当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的保护上,而在刑法上的保护略显薄弱,为进一步实现公民的隐私权这一基本权利,有必要加强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这也是社会价值选择的必然结果。
一、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1997年新《刑法》及相关刑法修正案中。
在我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时,侵犯隐私权案件已有凸显,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刑法》规定了七大侵犯隐私权犯罪行为,分别是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以此确保公民的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虽然新《刑法》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犯罪,但涉及种类较少,规定内容略显笼统,难以跟上不断发展的社会,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更使隐私权刑法保护面临种种问题。
为弥补《刑法》的滞后性,加大对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刑法》面临的隐私权保护困境。
具体体现在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针对破坏金融秩序的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和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即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说明两罪的构成和法定刑;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在其中明确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面对公众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呼声,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加大了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也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网络时代隐私保护的难题与解决方案
网络时代隐私保护的难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我们正逐渐进入一个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时代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的个人隐私可能会受到泄露、滥用甚至侵犯。
本文将探讨网络时代隐私保护的难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隐私保护的难题1. 数据收集与存储问题在网络时代,大量的个人数据被收集和存储,包括我们的个人信息、偏好、行为轨迹等。
然而,这些数据的收集和存储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未经授权的收集、未经充分保护的储存等。
这给我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2. 数据共享与传输问题在网络时代,数据可以快速、方便地在不同系统和平台之间共享和传输。
然而,这也意味着我们的个人数据可能会被滥用或泄露。
比如,一些社交媒体平台出售用户数据给广告商,这会导致我们的个人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
3. 技术发展与滥用问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正被广泛应用于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然而,这些技术的滥用也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通过数据分析来破解用户的密码、获取其个人隐私。
二、隐私保护的解决方案1.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人们在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政府和立法机构应制定并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共享和传输的规范,并对隐私侵犯行为进行严惩。
2. 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个人在网络时代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并采取一些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比如,设置强密码、定期更改密码、不随意共享个人信息等。
3.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在网络时代,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手段。
公司和组织应提高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加密存储和传输个人数据,严格管理和监督数据的使用。
4. 强化个人数据监管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个人数据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个人数据保护机制。
比如,设立独立的隐私保护机构,监督和管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
大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挑战
大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挑战引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在数据科学和技术的推动下,大数据的应用不断扩大,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大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和伦理层面的复杂挑战。
本文将就大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挑战进行探讨。
一、法律挑战:1. 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不足:随着大数据的不断蓬勃发展,个人的敏感信息被广泛收集和分析。
然而,目前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在法律层面上还存在不足。
传统的隐私权法律框架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难以满足个人对隐私的保护需求。
2. 数据共享合规问题:大数据的价值在于数据的共享与利用,但是数据共享往往涉及到涉密信息的保护。
如何在确保数据的合规共享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3. 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问题:随着大数据跨境流动的频繁,个人数据的保护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隐私法律框架不一,导致跨境数据流动时出现法律冲突与合规问题。
二、伦理挑战:1. 数据使用目的的透明度: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使用目的往往是隐含的,个人难以了解自己的数据被用于何种目的。
这给个人带来了隐私安全的担忧。
因此,保证数据使用目的的透明度是一个重要的伦理挑战。
2. 数据伦理与公平:大数据分析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实现商业和社会的利益,但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是否牺牲了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原则?如何在数据分析中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是一个需要思考的伦理问题。
3. 数据安全与滥用风险: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涉及到数据的安全问题。
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一直存在,个人和企业的利益都面临潜在的威胁。
因此,如何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伦理上必须解决的问题。
结语: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同时也给隐私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法律和伦理层面上,我们应该加强对大数据隐私保护的研究与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与伦理规范,以平衡大数据的利与弊,为人们创造更加安全和可信的数据环境。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问题和建议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问题和建议
x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问题
1、不完善的监管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不及时地完成法规的制定,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2、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缺乏
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缺乏,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较弱,缺乏有效的人员和技术防护,个人信息容易泄露,从而受到侵害。
3、个人信息容易被滥用
尽管目前已经有了一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但不足以有效地阻止个人信息的滥用。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这个问题仍然存在。
二、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严格执法,遏制违法行为。
2、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要加大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力度,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增加人员和技术保护措施,严格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严格限制个人信息滥用
要严格限制个人信息滥用的行为,完善有关措施,建立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机制,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防止不法分子滥用个人信息。
剖析隐私权保护缺失应对措施
促进经济发展
隐私权保护能够促进信息 产业和互联网经济的健康 发展,为创新和技术进步 提供保障。
隐私权保护缺失的现状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 ,涉及金融、医疗、教育等多个领域 。
企业和个人的不重视
一些企业和个人对隐私权保护缺乏足 够的重视,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 露。
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益。
司法救济
提供司法途径,允许受 害人寻求法律援助,追 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普法宣传
开展隐私保护教育宣传 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 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意识提升
教育引导
在学校和社会层面加强隐私权 教育,培养个人对隐私保护的
重视。
媒体宣传
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隐私权 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认知 度。
行业自律
剖析隐私权保护缺失应对措 施
汇报人: 2024-01-10
目录
• 引言 • 隐私权保护缺失的原因 • 应对措施 • 案例分析 • 结论
01
引言
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01
02
03
个人自由与尊严
隐私权是个人自由和尊严 的基本保障,保护隐私能 够维护个人的自主性和独 立性。
维护社会秩序
隐私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 会秩序,减少因个人信息 泄露和滥用导致的犯罪和 不良行为。
企业自律不足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 视用户隐私权保护,违规收集、 使用用户数据,甚至将用户数据 用于不正当目的。
03应Biblioteka 措施技术手段0102
03
04
加密技术
通过数据加密,确保个人数据 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浅议《立法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议《立法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素有我国小宪法之称的《立法法》于2000 年颁布实施,它是我国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该法对规范我国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进步,它也慢慢暴露出了一些缺陷。
2015 年《立法法》修正案对该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弥补了一些缺陷,但《立法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立法法》的立法缺陷( 一) 立法语言不严谨法律用语严谨、通俗易懂是立法技术的一大要求,《立法法》第7 条第2 款和第3 款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在这两款法条中都用了基本法律、法律这两个词,但没有做明确的区分,该法对这两个词的表述不够明确,比较模糊,这导致二者立法权的界限较模糊。
法律语言应当具有准确性、一致性,从这些特点来看,《立法法》第7 条第2 款和第3 款的表述也有问题。
《立法法》是我国立法机关立法的法律依据所在。
它对基本法律、法律的表述和使用应当严谨、准确,不能随意替换使用这两个词。
基本法律和法律的位阶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它们是由不同的主体,依据不同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
而《立法法》第7 条却混淆使用二者,这难免给人们造成误导,使人难以界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 二) 法律保留范围较狭窄《立法法》第8 条规定了十个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第9条规定了授权保留的范围,从而确立了我国立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确定了行政机关必须经中央权力机关授权才能立法的范围,这是我国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虽然它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控制了行政权力的运行。
但是,在法律保留范围之外,行政机关无须授权即可自主立法。
这样,法律保留的范围就显得尤为关键。
我国《立法法》的法律保留范围比较狭窄,这尤其表现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留方面。
公民基本权利是个人作为一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是宪法专章确认和保障的最为重要的权利,它应是法律保留的首要事项。
而《立法法》只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法律保留,即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以下:第一,《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也属于保护范围。
第二,最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已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一民事权利,而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理应然享有隐私权保护。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类进行的保护,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予以确认[7],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当然也被保护。
第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实行不公开出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
都是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揭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除特殊情况)。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规定不完善在我国,有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散见在《宪法》、《民法总则》、三大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中,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8],彼此之间内容上不能相互衔接,因此缺乏可操作性[9]。
再者,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其生理和心理都尚不成熟,隐私权较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且未成年人本身对于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缺乏完备的法律保护意识,无法及时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我国立法上还需就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性进行法律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是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是对其依法享有权益的保护。
但是目前而言,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完整且软弱的。
该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和部分侵权行为的列举,缺少其他典型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则性地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二款则是对通信秘密和自由进行了特别规定。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民法保护与完善
( ) 私 和 隐私 权之 界定 一 隐
1 隐 私 .
.
隐私 。 于 英 文 Piay一 词 。其 原 意 为 “ 源 r c v 隐退 、 居 、 静 独
域 , 般 包 括 网 络 环境 下 自然 人所 从 事 个 人 活动 的选 择权 、 一 言 论 自由 、 讯 自由保 密 、 算 机 内部 资料 的安 全 。 通 计 二 、我 国 网络 环 境 下 隐 私 权 民法 保 护 现 状及 缺 陷
一
、
网络 环 境 下 隐私 权 之 基础 理 论
人生活秩序, 自然人 有 权按 照 自 己 的意 志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从 事 或 不 从 事 某种 与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活 动 。 自由 安 排 自己 的
个人生活 , 比如个 人 生 活 应 不 受 垃圾 邮件 的 烦恼 。( ) 人 领 3个
( ) 国 网络 环 境 下 隐私 权 民 法保 护 现 状 一 我
处 而 不 受 干扰 ” 。广 义 的隐 私 包 括 个 人 隐 私 和 企 业 内部 事 务
或 商 业 秘密 。而 狭义 的隐 私 就是 指 自然 人 个人 的隐 私 。我 们
这 里 所 讨论 的隐 私 问 题 。 从 狭 义 的 角 度 来 说 的 。关 于 隐私 是 的概 念 。 然 国 内外 的 专 家学 者 对 其定 义 字 面 的 表述 不 同 , 虽 但 是 从本 质 上 看 都 是一 致 的 。 隐 私 就 是 一 种 与 公 共 利 益 、 体 群
J n2 O u . 01
Vo . 4 NO 3 12 .
第2 4卷 第 3期
浅谈 网络 环境 下 隐私权 民法 保护 与 完善
杨善 勇
立法制度缺陷分析报告模板
立法制度缺陷分析报告一、引言立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立法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效果。
为了更好地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本报告对我国立法制度中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我国立法制度缺陷分析(一)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程度仍有待提高。
目前,立法草案的起草、讨论、修改等环节,公众参与度不高,很多时候都是在立法草案出台后,通过媒体或政府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这个时候的立法草案往往已经接近最终版本,公众的意见很难对立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责不分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法律,而国务院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往往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这种现象容易导致立法与行政相互混淆,不利于保障立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立法质量不高当前我国立法质量存在一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部分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给执法带来了困难。
2. 法律体系不完善。
有些法律领域的法规尚不健全,造成法律空白或者相互矛盾。
3. 部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脱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规定未能及时更新,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四)立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立法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修改和废止,以及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修改和废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够,立法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三、完善立法制度的建议(一)优化立法程序,提高公开透明度1. 加强立法前调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在立法草案起草阶段,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和公众意见,确保立法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与对策建议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与对策建议引言:在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下,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各种互联网应用和新兴技术为我们带来了巨大的便捷和创新,但是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隐私保护问题。
本文将探讨大数据时代面临的隐私保护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大数据时代隐私泄露风险分析1.1 数据收集潮带来的风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这包括用户使用移动应用程序、浏览网页、社交媒体等行为。
然而,这些收集行为存在着隐私泄露风险,因为没有足够的保护措施,个人信息容易落入不法分子手中。
1.2 第三方数据共享带来的挑战在大数据时代,许多组织倾向于将其数据与其他合作伙伴共享以获得更广泛的洞察力。
然而,在共享数据过程中,很难确保合作伙伴能够正确处理和保护这些敏感信息。
二、当前受到影响与保护的隐私领域2.1 社交媒体平台社交媒体平台是大数据时代中最受关注的隐私保护问题之一。
用户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个人照片、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都可能被用于商业推广和其他目的。
2.2 健康医疗行业医疗机构在处理患者数据时,往往需要收集大量敏感信息,例如病历、药物使用记录等。
这些信息如果遭到泄露或滥用,将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三、隐私保护对策建议3.1 加强个人权利意识和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和组织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同时,公众也需要加强自身的个人权利意识,增加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
3.2 增强数据保护技术手段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技术手段越来越重要。
比如,可以采用加密技术对敏感信息进行保护,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实施访问控制等措施。
3.3 引入监管机制与责任追究建立隐私保护的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并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的监控。
同时,要求组织承担责任,对隐私泄露事件进行追责,并给予被侵害者相应赔偿。
3.4 提高教育与意识普及通过教育和意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问题的认知。
这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
保密工作制度缺陷及整改
保密工作制度缺陷及整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密工作在各行各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的保密工作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整改。
本文将对保密工作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保密工作制度缺陷1. 保密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保密制度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例如,一些单位没有制定具体的保密操作流程,导致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
2. 保密意识不强在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这导致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疏漏,从而造成国家秘密和企业利益的损失。
3. 保密管理不严格在部分单位,保密管理不严格,存在管理制度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例如,一些单位对涉密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
4. 保密教育不足部分单位的保密教育不足,工作人员对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够。
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难以识别和防范泄密风险,从而使保密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5. 保密技术手段滞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密工作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然而,在部分单位,保密技术手段滞后,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泄密手段。
例如,一些单位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容易遭受黑客攻击,导致信息泄露。
二、保密工作整改措施1. 完善保密制度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保密制度,确保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同时,要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2. 加强保密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管理,确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要定期对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提高保密教育水平单位应加大对保密教育的投入,定期组织保密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同时,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4. 更新保密技术手段单位应重视保密技术手段的更新,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作者:韩绪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
摘要: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诸多规定,但这些不全面的保护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立法、司法界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5-01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
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
隐私权的保护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完善我国隐私权立法的思考
1、在宪法中确立隐私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与隐私权相关的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为人的基本权利,但却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
笔者认为,将隐私权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提升了隐私权的保护价值,而且,在
不久的将来,当隐私权在人们生活中的位置变得越来越重要的时候,这种选择就将是一个明智的正确选择。
2、强化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功能。
未来《民法典》应突出隐私权的地位,将隐私权独立出来。
具体建议是:第一,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建议在民法总则中增加确认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一般性条款,在分则中设立“隐私权”专节。
第二,在人身权制度中进一步突出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并明确范围与内容,对几种主要人格权分别进行例举和规定,其中包含隐私权。
第三,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明确隐私权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
3、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法律保护层面上,是保护较充分完整的法律部门。
但如果要构建一个隐私权保护的完整体系,就很有必要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定,或者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第一,在《刑法》中设立“侵犯隐私权罪”。
为了更充分地实现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功能,增强其操作性,建议在《刑法》修改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侵犯隐私权罪”,对故意侵犯公民隐私情节严重的进行定罪处罚。
第二,完善和修改诉讼法中相关内容和规定。
我国诉讼法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规定在审理时不公开审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等等规定,无疑对保护隐私权有积极的作用,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鼓励当事人自行举证,并且对某些以非法方式获取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予以采信和宽容,为当事人自然而然地、甚至另无选择地去收集证据而不顾侵犯他人隐私权提供了错误的信息。
因此有必要在诉讼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凡以非法方式获取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法院不能采信。
第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加以规定,并规定相关的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从民法的角度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且从其他法律(如行政管理法)的角度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第四,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
目前,我国宪法和许多其他法规都有零散保护隐私权的内容,但是,真正要系统地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完全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会太强。
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才能达到健全我国隐私权法律制度的目的,以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