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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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之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之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摘要: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理论与制度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等四种。

那么到底该如何来理解这两种请求权呢?本文将重点论述在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受害人选择兼得模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由与依据。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侵权损害,竞合,法律分析(一)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习惯上被称之为工伤。

由于工伤事故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生命权或健康权、身体权) ,对受害人的救济无疑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使命之一。

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

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很多的局限性:比如说受害人面临举证(雇主的过错)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而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多,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便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 、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受害人和雇主都可以避免费事费钱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少赔偿金等。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如何处理

⼯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从法律实效分析,侵权赔偿数额⼀般都⾼于⼯伤赔偿,因前者属填补型的全⾯损害赔偿甚⾄包括精神赔偿,⽽后者为保障型的部分补偿,只为满⾜职⼯的基本⽣存。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如何处理?⼀、⼯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如何处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这⼀条明确了⼯伤保险与第三⼈侵权赔偿兼得但是扣除医药费⽤的适⽤办法。

⽬前各个省市地⽅对⼯伤保险与第三⼈侵权的法律竞合在第⼋条的基础上也有⼀些具体的规定,从⽽形成了处理⼯伤保险与第三⼈侵权赔偿的⼏种模式。

⼯伤待遇补⾜侵权赔偿差额模式《四川省⼈民政府关于贯彻<⼯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条“职⼯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作职责和完成⼯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伤和视同⼯伤的,如第三⽅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付相关待遇;如第三⽅责任赔偿低于⼯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伤职⼯未获得赔偿的,⽤⼈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伤保险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

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

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的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之后与民法成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制度。

对于工伤事故,劳动法律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加以规范,民事法律从侵权行为的角度加以规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区别第一,法理基础不同。

在工业事故频繁发生,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情况下,现代工业事故的后果无法也不应由个人来独自承担,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侵权责任遵循的是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自己行为,自己责任。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者系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人身损害;侵权责任须满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几个要件。

第三,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使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亦可以获得全部工伤待遇;工伤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属于雇主责任,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侵权法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在雇主责任中可以适用,即雇员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其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

第四,赔偿内容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是社会保障制度下的产物,以保障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能及时得到物质上的最低必要救治、补偿为目标,其赔偿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人身损害,并且金额有明确的标准;而民事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害为旨意,赔偿范围可包括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财产损失。

第五,法律程序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则,先仲裁,后诉讼。

侵权责任可直接提起诉讼。

二、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依侵权人的不同可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系用人单位造成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

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提供注意和保护的义务,若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非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即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应对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若劳动者经过认定构成工伤,则发生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

侵权与工伤竞合

侵权与工伤竞合

侵权与工伤竞合
侵权与工伤竞合是指在一起事故或纠纷中,侵权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发生竞合关系。

具体来说,当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被害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同时向工伤保险进行申报,以获得工伤赔偿。

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之间的竞合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一个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了意外事故,造成工伤,这个事故如果是由于雇主或其他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这个工人即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也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也可以向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损失。

其次,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受害人是一名在工作岗位上受雇于某公司的员工时,其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本质上是外界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运用两个不同的法律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侵权行为和工伤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可能出现在一起职业疾病引发的工伤案件中。

如果职业疾病是由于雇主的违法行为或责任过错导致的,工人既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也可以向雇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由于工伤造成的损失。

综合来说,侵权与工伤竞合主要表现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之间的竞争。

当受害人在一个事件中既符合工伤赔偿条件,又符合侵权赔偿条件时,他可以选择向两个不同的机构分别申请赔偿。

这样一来,受害人就可以在法律上获得更充分的保护,同时也增加了追索权益的机会。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如何协调两个不同机构的工作,避免受害人双重赔偿或赔偿不足的情况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思考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思考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思考一、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工伤保险补偿是对于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引起的工伤,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制度向受伤职工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而民事侵权赔偿则是指因为民事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责任和法律后果所产生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补偿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律基础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两者并不矛盾,而是可以互相协作,共同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关系尽管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都是为了保障职工权益而出现的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这两者常常会出现竞合关系。

一方面,工伤保险补偿是由用人单位向受伤职工支付,而民事侵权赔偿的主体则是责任方。

如果责任方支付了足够的民事侵权赔偿,那么职工所能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就会相应减少。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而民事侵权赔偿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如果职工遭受的损失远远高于工伤保险补偿的标准,那么就需要通过民事侵权赔偿来进行进一步的弥补。

三、如何防止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为了避免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出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标准。

只有提高工伤保险标准,才能够避免职工遭受的损失远远高于保险标准的情况出现。

2、加强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他们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工伤保险补偿,就可以避免责任方不愿支付民事侵权赔偿的情况出现。

3、建立快速、高效的仲裁体系,解决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冲突。

只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才能保障职工的权益。

4、建立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协调机制,让两者能够互相协作,从而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比如可以通过政府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等中介机构来统一协调处理工伤案件。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职工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获得的权利,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根据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而获得的权利。

首先,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职工,他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虽然两种权利主体和起因不同,但在实际情况中也存在一些交叉的情况。

例如,如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了他人的侵权行为,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利的区分和判断。

如果职工遭受的损失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的赔偿,那么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应该再次受到保障。

从法律层面来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对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保障和处理有规定,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在《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与保障。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审慎处理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交叉或重叠的现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含义。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指受害者因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依法可以向劳动保险基金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如故意、过失)受到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从定义上来看,两者的对象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侧重于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致的损害,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侧重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

我们来看一下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情况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发生重叠或交叉。

某名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了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伤,此时他既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又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要求损害赔偿。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叠或交叉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获取赔偿,但不得重复获取。

受害人如果通过劳动保险基金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那么他就不能再向侵权行为人要求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这是因为,法律上不允许受害人因同一事故或事件重复获得赔偿,以避免损害人的双重索赔行为。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是相互排他的,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方式获取赔偿,而不能同时获取。

我们来探讨一下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对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基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

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

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

目录引言 (2)一、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2)(一)工伤保险责任 (2)(二)侵权责任 (2)(三)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 (3)二、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一)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4)(二)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方式 (5)三、我国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7)(一)我国的立法情况 (7)(二)我国现存在的问题 (8)四、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9)(一)完善立法 (9)(二)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 (9)(三)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处理的具体适用模式 (10)结语 (11)论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引言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各个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健全,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日益明显,建立健全其解决机制是各国都必须面临的问题。

目前中国处于法规存在矛盾混乱的情况,由于进行判断时存在工伤保险责任以及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就可以分别从《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中找寻法律依据,从而最终形成自相冲突的局面而无法令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鉴于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以及法制化建设,无疑均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对于构建健全有效的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这一问题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吗迫切需要去研究的问题。

文章着重分析了工伤保险以及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出发的法律竞合,并介绍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常用的处理模式,并就两者的矛盾冲突提出作者的处理建议。

一、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首先,必须对工伤保险以及侵权责任的定义建立起认知,再掌握了二者概念的情况下,来进行法律竞合问题的分析,从而在分析时,对各个概念建立起明朗的认识。

(一)工伤保险责任随着我国工业的逐渐发展,社会上、法庭上不乏出现工伤事故的争议,为了使这些争议有据可依,使最终的处理方法有理可循,工伤保险制度便应运而生。

论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

论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
伤 保 险 与侵 权 损 害 赔偿 出现 竞合 情 形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如何 处理 ,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明 确规 定 。本 文 通 过 对 域 外 立 法进 行 考 察 , 立 足 我 国 国情 . 在 竞 合 问题 上 区分 侵 权 人 为 用 人 单 位 和 第 三 人 两 种 情 形 , 在 法 律 上 分 别加 以 明确 , 以切 实保 障 劳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了受 《 劳 动法 》 保护, 劳动者作 为一般 的民事行 为主体 , 在 工
多 数 会 倾 向于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原 因在 于 主 张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
诉讼时间较长 . 赔 偿 结 果 相 对具 有 不 确定 性 。 在 因 工 伤 遭受 人身损害继续救济的情况下 . 劳 动 者会 选 择相 对稳 定快 捷 的 工 伤保 险 。 然 而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额 相 对 较 低 , 这 使 得 选 择 模 式 看似赋予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 . 但 没 有 真 正 充分 保 障 劳 动 者
和 生 育 保 险 五类 。 其 中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由企
业 和个 人 共 同缴 纳 保 费 . 工 伤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完 全 由企 业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替 劳 动 者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 , 劳
动 者 可 以基 于 与 用 人 单 位 的劳 动 关 系 主 张 工 伤 保 险赔 偿 。 除
关 于 工 伤 保 险赔 偿 与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竞 合 问题 .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明确 而全 面 的 规 定 。 《 社会保 险法》 第4 2条 规 定 : “ 由 于 第 三 人 的原 因 造成 工 伤 . 第 三 人不 支 付 工 伤 医 疗 费 用 或 者

工伤保险责任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竞合

工伤保险责任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竞合

工伤保险责任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竞合【提出问题】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能,用人单位此时应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与工伤保险责任并行不悖的侵权责任?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似乎肯定了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的该种请求权,但又语焉不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过于保守,且容易产生歧义,而其采取的区别处理方式也最终导致了对受害职工救济手段实质上的不平等。

而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并未作出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尺度极不统一。

【典型案例】孙某系深圳市诚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诚X公司)职工,从事模具冲压工作,诚X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2005年8月,孙某在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其右手小指被切断。

2006年9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孙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

2007年2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孙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2006年6月,孙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诚X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遂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诚X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0万余元,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2日裁决诚X公司向孙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8万余元。

【实务研究】1、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工伤保险责任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对职工应当享有工伤保险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在社会生活中,当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伤害时,可能会面临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和协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所给予的一种法定补偿。

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以及对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伤赔偿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则是基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进行的赔偿。

例如,在工作场所中,如果第三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劳动者受伤,劳动者有权向该第三方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当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就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性质来看,工伤赔偿责任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的责任。

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则是基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属于过错责任。

在赔偿范围方面,工伤赔偿通常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而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则更加广泛,除了上述工伤赔偿的项目外,还可能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

在法律适用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有些地区采取“补充模式”,即劳动者先获得工伤赔偿,然后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有些地区则采取“兼得模式”,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

还有一些地区采取“替代模式”,即劳动者只能选择工伤赔偿或者民事侵权赔偿,不能两者兼得。

我国目前对于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的处理,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

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

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工伤与侵权责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发生竞合关系。

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责任同时适用于同一起事故或行为,并且相互之间存在冲突或重合。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工伤和侵权责任的概念。

工伤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工人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

工伤责任属于劳动法范畴,由工伤保险制度予以养老、医疗、伤残津贴等社会救济。

而侵权责任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侵权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通常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起事故或行为。

例如,当雇主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工人的受伤,既可以构成工伤责任,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

这时候,工人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就是工伤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关系的情况。

在确定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首先,工伤优先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当同一起事故或行为既构成工伤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时,应优先考虑工伤责任的承担。

工人可以先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获得必要的经济救助。

然后,如果工人认为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选择向雇主追究侵权责任,要求额外的赔偿。

其次,共同赔偿原则。

根据民法的规定,当同一起事故或行为既构成工伤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时,工人可以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补偿。

最后,选择权原则。

当工人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时,工伤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由工伤保险机构决定。

如果工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机构可能会放弃工伤赔偿责任。

工人的选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综上所述,工伤与侵权责任之间可以发生竞合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结合案例浅谈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规则

结合案例浅谈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规则

结合案例浅谈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规则QIANYAN前言当事人遭受的工伤确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这就产生了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但由于工伤赔偿属社会保险范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区别,二者依据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的主体、伤残等级确认的机构、解决纠纷的途径、举证责任、赔偿项目等诸多方面均显著不同。

同时,现行的法律规范未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界定。

结合案例分析,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具体到各类赔偿项目中各有区别,下面我们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宋某因在工作时遭遇车祸,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宋某承担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赔偿后宋某申请后认定为工伤,此时就发生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分析首先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不能存在重复赔偿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且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不能获得重复赔偿,在民事赔偿中未全部获得赔偿的部分,应当由工伤部门赔偿,若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无法申请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和侵权竞合

工伤和侵权竞合

工伤和侵权竞合工伤和侵权竞合是一种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现象,指的是在工伤事故中,存在工伤责任的同时也存在侵权行为。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和要求侵权行为的赔偿。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伤残等级和程度,承担工伤责任,即支付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

而侵权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等权益的行为。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工伤和侵权竞合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下:首先,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导致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

例如,用人单位不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对劳动者进行欺诈、虚假承诺等行为。

例如,用人单位承诺对工伤事故进行赔偿,但实际上并未履行。

这种行为涉嫌欺诈,属于侵权行为。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并要求侵权赔偿。

再次,工伤事故中存在多个责任人。

例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由第三方提供的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承担工伤责任,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不会减轻工伤责任,劳动者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

在处理工伤和侵权竞合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受损程度、用人单位的过失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多个因素。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赔偿计算方法和责任承担规则,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工伤和侵权竞合的发生。

只有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保险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伤或发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他人侵害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依法向侵权方请求相应的赔偿权利。

这两者看似无关,但事实上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交集和关联。

在工作中受到损伤的劳动者可能既符合工伤保险赔偿的条件,又可能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个工人在工作中因他人的过错或疏忽而导致受伤,那么他就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医疗保障,同时也可以依法向侵害方请求相应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互为补充,共同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关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文件中都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和个人在权利保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法律文件在规定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受害者维护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尽管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以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损害为前提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伤的劳动者的生活和健康。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害,还包括了个人在生活、社交等其他方面受到的损害。

并且,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仅包括了经济赔偿,还包括了对侵权方进行惩罚和道歉等方面的要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对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互为补充,并且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交集和关联。

工伤保险赔偿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为了在受到他人侵害时,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
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和区别。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发生职业病、工伤而向雇主、劳动者保险机
构申请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职业病、工伤后,有权获得一定的医疗费、伤残津贴、失业津贴等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治疗权益。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的一种合法权益,主要通过劳动者保险机构进行赔偿支付。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侵权人向侵权人主张经济赔偿的权利。

侵权行为指的是侵害
了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被侵权人遭受实际损失或精神损害。

根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
害抚慰金等。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侵权人的一种法律权益,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
进行维权。

1. 法律依据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赔偿对象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主要是向雇主、劳动者保险机构进行赔偿请求;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尽管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是劳
动者在工作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手段。

无论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损
害赔偿请求权,都应依法行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或患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指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给予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和劳动实践中,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本文将就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探讨。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劳动者或者受害人应有的权利。

无论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遭受他人的侵权行为,劳动者或受害人都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这两者都是为了弥补劳动者或受害人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所引起的损失和伤害,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赔偿对象和赔偿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工伤保险的赔偿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本人,赔偿方式通常是由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主要是通过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和护理费等方式进行赔偿。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赔偿对象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方式则多样化,可以包括经济赔偿、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主体则是侵权行为人或其投保的责任险保险公司。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依据和程序上有所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其赔偿程序较为简单,劳动者通常通过单位办理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来行使,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或协商谈判等方式来要求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有一定的联系和衔接。

理解和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保护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高劳动者和受害人的赔偿权利保障水平。

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劳动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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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摘要: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理论与制度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等四种。

那么到底该如何来理解这两种请求权呢?本文将重点论述在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受害人选择兼得模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由与依据。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侵权损害,竞合,法律分析(一)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习惯上被称之为工伤。

由于工伤事故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生命权或健康权、身体权) ,对受害人的救济无疑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使命之一。

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

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很多的局限性:比如说受害人面临举证(雇主的过错)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而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多,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便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 、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受害人和雇主都可以避免费事费钱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少赔偿金等。

(2)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使得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这样的法律状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 2003 ]20号)则规定,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那么,这两种赔偿责任或者说受害人可能享有的双重赔偿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况,那么他们的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未来的相关法制如何构建,就成为必须在理论上做出科学回答的问题。

(二)工伤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法律产物现代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工伤民事索赔———雇主责任制———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等四个阶段。

1透过工伤保险的产生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法律产物,这可以从雇主责任制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的取代、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两个层次上进行分析。

1、雇主责任制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的替代在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解决雇员的职业伤害事件最开始运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后来为了解决举证不能的问题实行雇主责任制,我们可以法国为例进行说明。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那些因劳动事故而休工的劳动者,如果他能够证明雇主的过错,就可以得到其雇主的民事赔偿。

但是,要获得雇主过错的证据十分困难,甚至是完全不可能的:许多事故是由于领薪者的注意力不集中或者疲劳而产生的。

即使事故是由于机器的缺陷而发生的,其原因也通常无可查找:雇主可以声称自己已经采取了当时的科学与技术所允许的种种预防措施,因而事故的发生与他本人的过错无关。

21898年法国颁布了《雇主对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该法律适当改变了民事责任制,确立了雇主责任制。

变化是两方面的,体现了折中的意图: (1)在雇主负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方面,证明其过错的要求被取消了。

民事责任变为自动的了。

(2)在民事责任的广度上,雇主得到一定的回报,负担的只能是一种定额赔偿,赔偿的广度并不相当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原则上,即使受害人能够证明雇主的过错,他也不可能依照一般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对雇主索取赔偿。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职业危险原则应用于工业伤害领域就代表着雇主责任制的开始。

不管雇主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42、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雇主责任制仍存在很大的缺陷。

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雇主因欠债、破产,失去责任能力时,那劳动者则失去了受赔偿的可能,这对工伤职工来说是致命的。

另外,赔偿金多为一次性支付,而对于那些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对其所供养的遗属来说,他们真正需要的是长期的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而一次性赔偿金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花光了。

而对企业来说,工伤风险可能使企业面临众多的工伤事故争议以及巨额的工伤赔偿,从而影响企业发展。

为了降低风险,雇主开始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实行雇主责任保险。

随着这种保险的普及,法国1905年一个法律允许事故受害人直接对雇主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后者变为事故受害人的直接债务人。

5但由于商业保险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一些雇主不愿意缴纳大额保险费为雇员进行工伤保险,而保险公司对事故多的生产单位往往拒绝承保,导致这类单位的雇员得不到可靠的工伤保障,而且商业保险的形式完全根据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决定的,支付率较低。

因此,雇主责任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因此,要克服侵权行为法缺陷,就必须超越“要么损失由加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样的狭窄眼界,不是把损害赔偿看作一个个单纯的私人纠纷,而是同时把它看作一个社会问题。

6职业危害所导致的受雇者的人身伤害实质上属于社会风险,在工业事故中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使一个健康的劳动力不能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社会因此受到损失。

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抵御社会风险,能够及时有力地化解风险,而不致使个人因社会风险的降临陷入困境。

这种解除个人不安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对受害者人身伤害经济上的补偿,而是将经济补偿与职业康复结合起来,使部分受害者能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克服了私法单纯的经济赔偿的局限。

7种种情况使得很多国家政府选择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一种新的制度路径取代了另一种制度路径,工伤风险不再被看成是个人风险,而是被视为社会风险来进行制度设计。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风险转化的视角,并没有否定工伤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无法用物质衡量的属性,也不能否定在可以区别责任的时候,有过错的一方多承担责任。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中外模式比较(一)选择模式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只能在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之间择一行使,要么依据社会保障法请求给付工伤保险,要么依据民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受害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但这两种请求权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时主张。

笔者认为,该模式从表面上看,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侵权诉讼以便获得较多的赔偿,但权利人却面临着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等诸多风险。

相对来说,工伤保险给付虽然数额低但是稳定、直接,能迅速救济当事人,基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往往被迫选择工伤保险赔偿。

8(二)免除模式免除模式又称替代模式,以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普通侵权损害赔偿。

就是说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损害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完全免除了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由工伤保险责任替代。

采取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

根据《德国国家保险条例》第636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该模式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免于诉讼之累,受害人可以及时得到给付;免除雇主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减轻了雇主的责任。

缺点如:受伤职工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全赔偿。

受害雇员得到的保险给付,通常低于侵权行为违法所请求的损害赔偿,尤其是对精神损害部分的救济,受害雇员不得请求;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

由于雇主对工伤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保险金,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考虑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应受到道德上的评价,从而丧失了制裁功能9。

(三)兼得模式该模式也称相加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受害雇员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从而获得双份利益。

采纳此种模式的国家很少,最典型的是英国。

根据英国1948年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请领五年内伤害及残疾给付的50%。

该模式最大的优点体现在对受害雇员保护极为有利,即雇员因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

但也有不足,主要体现在违背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加重了雇主的负担;这一模式使受害者获得超额赔偿,与公认的“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基本准则相违背10。

(四)补充模式该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雇员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

一般而言,受害人先请求工伤保险给付,然后再对其实际损失与工伤保险给付的差额部分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欧一些国家。

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第一,避免受害人因损害而获得双份利益,一定程度上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负担,并能减少成本、节约有效的社会资源;第二,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它是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长期磨合的产物,相对前述三种模式逻辑更为严密,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11。

但有人提出这种模式是低效率的,对一个损害的救济需要提起两次救济程序,增加了当事人求偿的难度,也浪费了司法资源12。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竞合是指某一种法律事实,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后果,但这些权利后果存在冲突的现象。

在法律适用上,“责任竞合和规范竞合常常是相似的,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竞合现象的”。

13我们通常所说的竞合,是狭义上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同一法律领域内的不同法律规范,单一责任主体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现象。

狭义竞合的处理较为简单,多采用选择或者吸收原则。

工伤事故责任除了具有工伤保险关系的性质外,同时具有工业事故的特殊民事侵权性质。

单从性质上讲,工伤事故的这两种属性并不必然排斥,也不构成吸收。

“对于工伤事故,劳动法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加以规范,民法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加以规范,就构成了工伤事故这一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它既是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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