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是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评估并激励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典型的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草案。
一、考核目标1. 基本目标: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2. 经营目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确定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利润增长、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等。
3. 发展目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发展、品牌建设等。
二、考核内容1. 经营绩效: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销售额、利润增长、市场份额等。
考核指标要具体、可衡量且公正。
2. 战略执行:考核企业负责人制定并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能力和效果。
3. 行为表现:考核企业负责人在管理过程中的表现,包括领导能力、团队合作、沟通能力、决策能力等。
4. 组织建设:考核企业负责人推动组织建设的成效,包括人力资源发展、团队建设、员工激励等。
三、考核方式1. 定期考核:设立年度、季度、月度等不同层次的考核周期,评估企业负责人在不同时间段内的绩效。
2. 多维度评价: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综合考虑经营绩效、战略执行、行为表现、组织建设等多个因素。
3. 自评与上级评:要求企业负责人对自己的绩效进行评价,并由上级领导对其进行评估。
4. 绩效排名: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绩效进行排名,以激励优秀绩效,并对表现不佳者提出警示和培养计划。
四、考核结果1. 奖励机制:对绩效优秀者给予奖励,如工资增加、奖金、晋升、荣誉等。
2. 激励措施:设立激励机制,通过提供培训、发展机会、股权激励等方式,激励企业负责人在工作中积极努力。
3. 提升机会:对于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4. 警示机制:对表现不佳的企业负责人,提出警示,并制定培养计划协助其改进。
五、考核监督1. 外部评估:邀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进行评估,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内部监督:通过建立内部考核委员会或由高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过程,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国资委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辖国有企业,保证其经营活动进入正确的轨道,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和整体实力。
为了在企业工作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国资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以营收、利润、市场地位等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1. 营收能力: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情况。
2. 利润水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净利润率与去年相比的增长情况。
3. 经营风险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信用风险、品质控制等风险管理情况。
4. 市场地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口碑、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5. 公司治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等管理模式。
6. 社会责任:公司对环境、安全、公益等的关注和实践。
二、薪酬核定办法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国资委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公司优秀负责人的薪酬应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薪酬,良好和及格负责人的薪酬相应适中,不及格负责人薪酬应该相应下调或撤职。
具体的核定办法如下:1. 优秀负责人:年度薪酬可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20%。
2. 良好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10%。
3. 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10%。
4. 不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相应下调或撤职。
三、考核评估和公示国资委在制定薪酬核定办法之前,要通过业绩考核评估,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且不会存在私心和偏见。
评估的评价标准应该严格公正,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
评估完成后,评估报告要进行公示,让公司的职工、股东、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考核过程和结果。
同时,对考核过后的业绩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发创造性和凝聚力。
总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表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国资委通过制定业绩考核标准和薪酬核定办法,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是一种对国有资产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评价机制,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更好地管理企业,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
该办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将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几个等级。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市场份额、产品质量、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表现。
这些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战略决策能力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二、考核方法1.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企业负责人需要在考核周期内完成一系列目标和任务。
2. 考核标准:将不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根据考核指标的达成率和质量,将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3. 考核权重:不同指标的权重不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经营收入、利润等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的指标权重较高,产品质量等与企业文化相关的指标权重适度。
三、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对于优秀和良好的企业负责人,可以给予额外奖金、晋升机会等激励措施;对于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可以保持原状;而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则需要进行问责,可以降薪、降职甚至解聘。
四、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和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绩效。
同时,国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确保企业负责人在考核期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业绩。
对于不合格的考核结果,还可以设立申诉机制,确保公正评价。
通过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可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职责,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进一步保值增值国有资产。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减少不合格情况的发生,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
五、考核结果的评判标准为了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客观,需要设立一套评判标准。
评判标准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阶段。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要求,推动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塑造企业上下重视价值创造的绩效文化,完善集团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事业部)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二级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一)战略核心原则。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紧密围绕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全面落实和完成。
(二)效益导向原则。
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对标考核原则。
倡导并逐步推行与行业标准进行对标考核,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企业绩效考核将严格贯彻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在强化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倡导企业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结果的审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任期考核方案和考核评价结果及报告。
考核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和战略投资的领导及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第七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作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考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考核意见等,依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
负责制定和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状的签订工作。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是指为了监管国有资产,合理评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分类考核的规定和办法。
该办法旨在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运营环境,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评估指标考核指标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升、创新能力等方面,具体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盈利能力、市场份额、内部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
二、分类评估根据考核指标和实际情况,将企业负责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其中,优秀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高、业绩显著提升;合格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中等、业绩有一定提升;不合格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低、业绩没有明显提升或者出现下滑情况。
三、分类奖惩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分类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如优先晋升、薪酬提高、荣誉称号等;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企业负责人,予以鼓励和激励,如晋升、薪酬调整等;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如降级、停职、解雇等。
四、分类培养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应开展分类培养和提升计划。
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实战锻炼、业务交流等方式,提升其管理水平和业绩能力,争取在一定期限内提升到合格甚至优秀的水平。
五、监督与评估对于国资监管企业的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定期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估和监测。
采用多种方式,如定期报告、绩效考核、内部审核等,确保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的要求。
通过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通过奖惩机制和分类培养,可以激励和推动企业负责人提升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
同时,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六、考核透明和公正性对于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考核应当具有透明和公正性。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贝h(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发展活力。
(五)坚持分层分类考核。
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权,实行分层考核。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一、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5%+加分项-扣分项(一)基本指标计分1、业绩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业绩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方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但未超过对标值(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相比较的较高者)部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对标值部分作为奖励年薪的计算依据,不再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自主经营业绩净利润减去并表口径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办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二)分类指标计分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5分。
若设两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若设三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其他个性化指标10分。
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计分办法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
其中:营业收入指标,为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资产负债率指标,为每高出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三)评议指标计分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委托管理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按下表进行打分。
企业公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公司(人资/4)269-2018(F)公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引领。
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引领,科学设置各单位业绩考核指标,确保各单位工作目标与公司发展战略协调一致。
(二)分类考核。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和特点,将公司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划分为省公司、运营保障单位、支撑服务单位、市场化产业公司、市场化金融企业五大类,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考核,并单独制定市场化产业公司和市场化金融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细则。
(三)突出重点。
以公司年度重点工作和各单位核心业务为考核重点,引导各单位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完成年度重点任务。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
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等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激励与约束并重,并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月度看板跟踪、季度通报、年度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设立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任副主任,成员由其他公司领导组成,负责确定公司战略目标分解和各类单位考核重点,审议业绩考核方案、指标体系和目标值,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指导开展考核工作。
第六条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资部,总经理任主任,人资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主任组成,负责拟定业绩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审核考核意见,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
第七条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本专业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拟定考核目标建议值,分析监控指标执行情况,提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豫国资文【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44号各省管企业:《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政府国资委2017年5月18日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省管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授权履行业绩考核职责的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组织选任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河南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河南国资委
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个人业绩考核与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企业功能定位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提高安全发展、自主创新、战略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摘要)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摘要)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核定与执行第四条集团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属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考核内容及指标;(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三)考核和奖惩;(四)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或控亏额度)、营业收入利润率。
1、利润总额(或控亏额度),是指考核当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核认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即剔除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以前年度潜赢及非经常性因素后的当期实际利润。
2、营业收入利润率,是指企业考核当年利润总额同营业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二)分类指标包括:应收帐款回收比例、营业收入、现款上交三项指标。
应收账款回收比例=(年度实际回收的工程结算款和销售货款/营业收入)×100%(三)综合评价指标:主要根据该单位总体工作状况在集团公司排序和上级单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的有关考评结果及表彰情况。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核定:(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1月底前,企业经营者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目标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影响当年经营效果的特别事项)报集团公司。
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同时应考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集团公司按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增减幅度,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企业沟通后确定考核目标值。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分类进行考核。
(一)一级分类以企业所处发展阶段为标准进行划分,决定企业考核指标的组成和权重,划分标准如下:运营类企业:所涉及业务均已建成投产,或建设类业务非企业工作重点,或根据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即可正常运行的企业;建设类企业:为实现集团战略或意图,在特定业务领域内,从事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且在考核期内无营业收入的企业;建设运营类企业:部分业务或项目已投入运行,另有部分业务或项目在考核周期内处于建设过程的企业;目标管理类企业:指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被实施兼并破产、—21—停业、歇业等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二级分类根据企业所处行业进行细分,主要影响运行过程和分类指标的内部指标构成和权重。
集团下属企业目前按行业分为供电、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分布式能源、燃气、贸易、金融、房地产与康养旅游、生产制造、职业教育等多类。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考核指标得分+专项管理加扣分。
专项管理加扣分不超过10分。
第四条 考核指标构成由企业所处生命周期分别确定:(一)运营类企业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二)建设类企业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三)建设运营类企业考核指标为运营类指标基本分与建设类指标基本分之和,即运营类考核指标基本分+建设类考核指标基本分=100。
建设类指标基本分由集团公司根据所属企业在建资产规模、在建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未来在建项目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运营类指标计分运营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22—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范文(通用6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范文(通用6篇)1一、考核周期对企业管理部经理的考核,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实施小组1、总经理全面负责考核的组织与领导工作。
2、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监督考核过程并负责处理考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3、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经理组成)负责对被考核者实施考核。
三、考核方法1、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与上级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综合评定的方法。
2、述职报告由被考核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上级领导。
四、考核内容(一)任务绩效考核(55%)任务绩效考核主要是针对企业管理部经理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的检验,其考核内容如下表所示。
任务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考核标准部门工作的计划性上级领导审核发现所制订的计划中,缺失的重要内容项数为0,一般工作事项不超过xxxx项部门工作计划完成率达到100%部门费用预算的控制部门实际费用与预算费用之间的差异控制在xxx%以内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认证年检报告中不合格的项数不超过xxxx 项方案和建议的有效性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实施的数量不得低于xxxx条部门培训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工作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报告的编写并上交至相关部门(二)工作态度考核(10%)对工作态度的考核,主要从工作主动性、工作责任感、工作协作性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工作能力考核(35%)①专业知识。
②计划组织能力。
③领导能力。
④分析决策能力。
⑤其他职位说明书上所要求具备的能力。
五、考核结果应用(一)考核结果划分1、A——优秀,工作成绩优异,有创新成果。
2、B——良好,工作成果达到企业要求且成绩突出。
3、C——好,工作成果达到企业要求且部分工作表现突出。
4、D——合格,工作成绩达到企业要求。
5、E——较差,工作成绩不能达到企业要求。
(二)考核结果应用1、薪资调整。
2、员工培训。
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综合得分=以确保资产安全为主的安全性指标得分+以资产收益为主的效益性指标得分+以完成指令性任务为主的计划性指标得分+以体现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综合功能为主的综合性指标得分二、年度考核指标计分对定性指标,视国有全资(控股)企业运行及完成情况,酌情加分或扣分;对定量指标,则按规定进行调整。
指标分值上下浮动限额为20%。
(一)以确保资产安全为主的安全性指标,包括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财产抵押、资金管理等安全运行情况,其基本分30分。
(二)以资产收益为主的效益性指标,一般包括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其基本分,一般为30分,基础设施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一般为20分。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工业贸易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15分,基础设施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10分。
国有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反之,则扣1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工业贸易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15分,基础设施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10分。
国有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反之,则扣1分。
如只设一个指标,基本分,工业贸易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30分,基础设施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20分。
(三)以完成指令性任务为主的计划性指标,包括项目的成本控制、进度及工程施工质量,投资的滚动开发速度,社会效益指标(社会评价),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等,其基本分,工业贸易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一般为15分,基础设施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一般为25分。
(四)以体现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综合功能为主的综合性指标,包括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完成集团公司的工作要求、职工权益保障、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业贸易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一般为25分,基础设施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一般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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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个人业绩考核与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企业功能定位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提高安全发展、自主创新、战略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业绩利润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剔除政策性业务影响,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是指企业负责人任期之前的年度潜亏,并需在预报目标时进行备案。
政策性业务是指省政府下达给企业的实现社会效益的减利性工作任务,每年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类企业统一标准。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加的,并且企业技术投入比率高于全国国有企业同行业平均值,超出平均值部分视同利润。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其中: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不含业绩利润中的非报表利润),平均净资产为净资产年初年末平均数,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对所有者权益为负值的企业,使用资本收益率代替净资产收益率。
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本×100%其中: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积)〕/2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具体办法见附件3)。
(二)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科技投入、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针对企业管理“短板”,设置技术投入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省政府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年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省政府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省政府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经济损失、法律纠纷案件、投融资和改革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和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政府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政府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省政府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3.对于国有资本为负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零的企业,考核绝对指标或者其他相对指标。
(二)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投入水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针对企业管理“短板”,设置不良资产比率等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省政府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政府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政府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政府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特殊企业考核第二十条按照经营范围等情况将省管投融资公司分为经营性投资公司和公益性投资公司,经营性投资公司的考核指标参照一般竞争类企业确定,公益性投资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突出考虑省政府投融资等任务完成情况和社会贡献情况,兼顾风险防范和成本控制,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参照一般竞争类企业选择指标考核,同时兼顾金融类特殊指标,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政策性任务原则上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为考核目标。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分类排名的规定,所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
业绩利润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金=基薪×绩效薪金倍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