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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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并列入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为把这件实事办好,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二月十二日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委、省政府把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列入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

这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服2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5.28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服262号2002年5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精神,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本变化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结算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向城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不得向受术者收取任何费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闽卫人口函〔2020〕375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闽卫人口函〔2020〕37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福建省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以下简称新国优)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我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68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创建活动工作通知如下:一、创建对象2018年以来,在加强人口监测预警、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制度等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县(市、区)。

全省拟推荐13个县(市、区)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二、创建内容(一)落实党政责任。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确保体系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投入到位。

把加强人口监测预警、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制度等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落实,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人口监测。

认真落实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动态核查更新全员人口库信息。

人口基础数据覆盖全面、信息准确、更新及时。

实现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人口基础数据定期会商共享。

定期开展人口形势分析。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卫医发[2005]50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2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2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6.22【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价医[2015]215号)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要求,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做好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

现就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标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体现“四个拉开”,即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项目单位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计生监督、卫生应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等方面。

具体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项目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工作任务需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按国家安排和我省自主开展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综合服务成本统筹确定资金规模。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以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为基础.其中:全国性、全省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明确为省级(中央)事权,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统筹全额安排。

其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结合年度服务项目、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额,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工作量、绩效考核、财力分档等因素进行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闽卫基层函〔2020〕475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0〕47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 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和主要工作任务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4元,其中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强化基层卫生防疫。

(一)12类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及中央对我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绩效目标要求,推进各地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尤其是对薄弱项目,应从工作机制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推进。

在项目实施中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严格疫苗的管理和使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项目政府指导价,共涉及新项目142项,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正式核定其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试行期间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经调研、论证,对血栓弹力试验(TEG)(编码250203080)、降(编码250310054)以及B型钠尿肽(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06012)钙素原检测(荧光定量法)等三个项目政府指导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黑体字),其他项目维持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件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闽卫基层函〔2021〕564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1〕564号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目标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

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闽财社指〔2021〕33号)要求,明确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落实情况,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规定标准的文件及预算指标下达文件,汇总填报《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于2021年8月12日、10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社保处、省卫健委基层处。

二、毫不松懈做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患者指引》、《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广泛开展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培训,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酸采样、疫苗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化培训;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患者接诊和处置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闽政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1〕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8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红十字会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大力普及应急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提升群众的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助力“健康福建”建设,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20〕4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长效机制,以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为基础,以应急救护师资和救护员队伍为骨干,以易发伤害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为重点,以应急救护服务阵地建设为依托,全力打造“红十字‘救’在身边”品牌,深化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活动,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现场救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效降低各类意外伤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建设健康福建作出应有贡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3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
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闽价医〔2015〕33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企业减负办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阳光价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费〔2013〕347号)精神,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药(含耗材)价格公示制度,
推进阳光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示内容,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2000年7月10日财社〔2000〕17号)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

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范补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对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补助原则(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

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

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1〕469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1〕469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1〕46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医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推动构建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1〕317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2020〕74号),现就加快推动我省社区医院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加快社区医院建设的意义“十四五”期间,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多层次多样化便捷的健康服务需求将持续快速增长。

加快社区医院建设,旨在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改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促进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建设“群众家门口”的社区医院列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把加快推进社区医院建设作为今年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任务,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社区医院。

二、明确社区医院建设任务(一)合理规划建设目标。

各地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和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等,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规划辖区内社区医院建设数量和任务目标,部署推进社区医院建设,注重过程管理,时间服从质量,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巩固一个。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闽卫医政〔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10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加强我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16日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血站服务体系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血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采供血服务资源配置,构建优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提升血液安全供应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推动我省医疗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依据《全国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福建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卫生健康发展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健康福建2030”行动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无偿献血是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益事业。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将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闽卫科教函〔2024〕710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闽卫科教函〔2024〕710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卫生健康科研人才培养,推进医学科技创新,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2024年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医学创新课题、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青年科研课题、软科学研究课题、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适宜技术等5个项目类别。

二、申报总体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研能力和条件。

(二)项目申请者1.项目申请者应为申报单位的在岗人员,且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人员。

2.每名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数不超过1项。

已承担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本年项目。

已承担过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的不得再次申请该类项目,已承担过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不得申请青年科研课题。

3.已连续两次申报同类项目未获立项的,须隔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报。

(三)项目内容要求1.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应合理,总投资超出省卫健委实际资助经费部分,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申请书中做出自筹的承诺。

厦门市开展的项目所需经费及资助额度,由厦门市自行承担。

2.项目有合作单位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等。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闽卫督函〔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闽卫督函〔2024〕58号王珊代表:《积极促进人口稳定增长,为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重要支撑》(第1627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我省针对极低生育率、严重少子化的人口形势变化,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全面深化人口和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较好地促进了我省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吸纳您的建议,立足本职,积极作为,不断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营造生育良好政策环境。

一、完善三孩配套政策。

凝聚部门合力,进一步完善福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不断健全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生育养育成本分担机制,打好政策组合拳,在制度上、政策上给予家庭生育更多保障,提升家庭发展能力,释放生育潜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同时,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当地人口形势和财力,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试行递进式生育津贴、托育津贴、教育补贴、购房补助等,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二、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公建公营、民办公助、托幼一体、医育结合、企业办托、校企共建、社区普惠”等多种普惠服务发展模式,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和安全监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机构。

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继续督促和指导各地办好公办园,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质降费,持续扩大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闽政办〔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化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不断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床位数分别达到8.1人、6.1张,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均衡,防病治病、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到2035年,全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高质量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能力现代化、体系整合化、服务优质化、管理精细化、治理科学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人才强卫”工程1.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

深化医教协同,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

推进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医药类“双一流”主干学科建设,推动厦门大学等建设一流医学院,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强临床教学基地。

福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医疗机构会计核算

福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医疗机构会计核算

福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医疗机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闽财社[2007]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05.17【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医疗机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7〕32号)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福建医大、福建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其他部门医疗单位: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文精神,现将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医疗机构有关会计核算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和“在加工材料”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2007年经济分类科目与2006年支出目级科目对照情况详见附件一)同时,医疗机构应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项财政拨款支出的具体情况,并反映每个会计期末的财政拨款结余情况。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改造。

今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变化,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应随之调整。

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支出经费分类科目与2006年支出目级科目对照表2.医疗收支明细表;(略)3.药品收支明细表。

(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支出经费分类科目与2006年支出目级科目对照表本月数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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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闽卫医政[2015]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5〕25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血液中心: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血站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血站核酸检测工作,确保2015年底全省血站核酸检测全覆盖,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0日
福建省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血站血液筛查核酸检测(以下简称核酸检测),缩短病毒检测“窗口期”,进一步提高我省临床用血安全水平、降低经输血传播疾病风险,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血站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构建布局合理、资源配置高效、检测功能完善的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网络,全面推进我省血站核酸检测,缩短病毒检测“窗口期”,提高全省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

2015年底前,全省各设区市全面开展核酸检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全省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规划布局
全省9个设区市各设置1个核酸检测实验室,分别设于各设区市中心血站,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设于省血液中心。

(二)核酸检测实验室标准化改造
根据核酸检测实际需要,实施核酸检测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按建设标准对现有实验室进行改建,以确保实验室基本设施、布局符合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的要求。

核酸检测实验
室建设要求见附件1。

(三)配备核酸检测实验室基本设备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血站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核酸检测设备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核酸检测设备配备,确保全省各采供血机构核酸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组织血站核酸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委托省临检中心组织全省采供血机构核酸检测实验室人员培训,开展血站核酸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

核酸检测实验室人员经核酸检测技术理论及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核酸检测工作。

三、项目经费安排
(一)核酸检测标准化实验室改造补助经费350万元。

主要用于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宁德、南平、龙岩市等7个中心血站的实验室改造,以确保实验室的建设、房屋布局、工作流程及环境控制符合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要求。

每个血站安排补助资金50万元,共计350万元。

(二)核酸检测设备经费2322万元,主要用于购置开展核酸检测所需的实验室基本设备。

具体设备配置清单详见附件2。

(三)组织全省采供血机构核酸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核酸检测技术理论及操作培训。

培训经费从核酸检测设备采购结余资金中列支。

(四)核酸检测试剂经费。

血站核酸检测所需试剂经费纳入各地血站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为保障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项目建设优势,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血站核酸检测设备购置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实施,项目经费预留省卫生计生委,实行招标
采购。

核酸检测标准化实验室改造补助经费拨付各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采供血机构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要求进行实验室改造。

全省血液核酸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委托省临检中心组织实施,培训经费拨付省临检中心,充分发挥省临检中心在质量管理、技术示范、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方面的作用,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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