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津政办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1月26日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3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简化社会办医的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定期公开公布我市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出台或调整我市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区域内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
将审查社会办医是否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环节,合并到联合审批的办理程序中,实行全过程并行办理。
对于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配合)二、拓宽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
将社会办医与区县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社会办医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补充作用。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增值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代征业务需求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码”上知道营改增推广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请配合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开具工作的函税总财行便函[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总发[2016]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货物劳务税司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摘要)税总函[2016]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3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E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87号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财税[2016]130号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税总函[2016]2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企业所得税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5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函[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印发《人民铁道》报社等6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科技部关于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等33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2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6]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校验规则》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6]342号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6]112号总局关于开展定向采集主要公开证券交易市场国际税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收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税总际便函[2016]467号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2024年税务师税二经典108道母题
2024年税务师【税法二】经典108母题一、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税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的是()。
A、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B、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C、对纯电动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D、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车船税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B,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选项C,纯电动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选项D,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李某2020年初拥有2套城区住房,一套原值120万元的住房用于经营一家小卖店,因管理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万元。
从2020年6月26号开始改为居住。
另一处用于居住的住房原值30万元,从2020年7月1日出租给王某用于居住,按市场价格每月收取不含增值税租金1100元,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10%,李某应该缴纳的房产税为()元。
A、6744B、5708C、7272D、6477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征收房产税。
应缴纳的房产税=1200000×(1-10%)×1.2%×6÷12+1100×6×4%=6744(元)。
3、A运输公司2020年拥有载货汽车10辆,每辆整备质量为10吨;客货两用车5辆,每辆整备质量为5吨;小客车10辆,符合规定标准的纯电动商用车2辆。
当地规定载货汽车每吨年税额80元,小客车每辆年税额600元。
下列关于A公司车船税征免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载货汽车应缴纳车船税8000元B、客货两用车应缴纳车船税2000元C、小客车应缴纳车船税6000元D、纯电动商用车应缴纳车船税1200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载货汽车应缴纳车船税金额=10×80×10=8000(元);选项B,客货两用车应缴纳车船税金额=5×80×5=2000(元);小客车应缴纳车船税金额=10×600=6000(元);选项D,符合规定标准的纯电动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民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津财税政[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3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经各区(县)地税局初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确认,天津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等12户非营利组织具有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其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起5年内有效。
市财政局将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在天津财税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将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在纳税服务大厅予以公布。
附件: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河西区:1.天津市设备管理协会2.天津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天津市道路运输协会4.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5.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促进会6.天津市创意产业协会7.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南开区:8.天津市照明协会9.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10.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发区:11.开益国际咨询研究中心(天津)直属局:12.天津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7•【文号】财税〔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财会〔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自用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五章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12.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施行日期】2016.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测试四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阶段测评41.单选题1.12.0我国现行营业税的税目共有(b )a 8个b 9个c 10个d 11个营业税的税目是按照行业类别设置的,共有9个税目。
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22.0以下行业中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的是(c )a 建筑业b 邮电通信业c 服务业d 交通运输业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1.32.0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包括(b )a消费税b 营业税c 关税d 关税完税价格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42.0以下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是(a )a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b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c 销售代销货物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A选项为进项税转出。
1.52.0累进税率是随着(b )数量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提高的一种税率形式。
a 征税主体b 征税客体c 征税环节d 纳税主体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提高的一种税率形式。
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
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在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全⽂有效成⽂⽇期:2016-11-10字体:【⼤】【中】【⼩】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东、四川、江苏、⼭东、⿊龙江、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委: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就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2016年1⽉1⽇起⾄2017年12⽉31⽇⽌,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实⾏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的职⼯教育经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的条件及有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相关规定执⾏。
其中,企业须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
三、试点地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发展改⾰委。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继续有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及取消
知》( 财税 『 2 0 0 9 1 1 2 2 号) 、《 财政部 国 申请 表 》。 ② 基金会 的组织 章程 。非 营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 家税务总局关 于非营利组织 免税 资格认 利 组织所 提交 的章程 或管理 制度 , 应 与 条第 四款规定符 合条件 的非 营利组织 的 定 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财税 f 2 0 0 9 1 1 2 3 经 登记管 理部 门核准 的相一致 。 ③ 税务
为了贯彻落 实上 述法律 、法规 的规 申请 资料 一律交至本组 织企业所得作性 文件 , 这 管 国、地税税务机关 。 些文件有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 应报送 的资料 及相关 要求 。 ① 申请
关于符合条 件的非营利组织 的免税 营利组织企业所 得税免税收入 问题的通 报 告 。 填写 《 非营利 组织免 税资 格认定 收入是 由一 系列 的法律 、法规 确定 的:
息 不用于分 配; ( 五 )按照登记 核定或 财税 [ 2 0 1 4 ] 5 4 6号 )已发布 ,对非营利 货 币性 ) 等。 ⑥ 具有 资质 的中介机 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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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的 申请 免 税 资格 前 年 度 的财 务 报 表 详 细注 明退 回原 因 , 及 时退 回非营 利组 的免税 条件的 ,应及 时报告核准该非 营 和审计 报告 。 ⑦登 记管 理机关 出具 的基 织 主管税务 机关 , 并 由主管税 务机关 通 利组织 免税资格 的财 政 、税务部 门 ,由 金会 申请 免 税 资格 前 年 度 的年 度 检查 知 申请 人 。c . 认 定 。北 京 市财 政 局 接 其进行复核。复核具体程序如下 :
收入为免税 收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 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非 营 登记证复 印件 。 ④ 非营利组 织登 记证 复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执 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的增值税。
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
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 2016年 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 期,与 2016年 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 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016〕36号)第 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 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 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
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 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
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津财基[2010]57号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发文时间:2010-12-16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和由财政担保取得的融资资金。
具体内容包括:(一)中央财政性资金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国债专项资金;3.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性资金1.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3.地方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4.根据《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举借和担保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资金;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其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管理,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对于财政全额投资项目、财政担保融资项目、国债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总投资中财政性资金(或以资本金注入等形式投入)超过200万元或所占比例超过总投资30%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负有以下管理职责:(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支出预算、编制预算定额等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
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抓好惠企便民政策兑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1号),梳理汇总形成了《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与之后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同理解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培训中学员们问的最多的就是,第一,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第三,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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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结束——。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凡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请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通知》规定的材料,报送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准予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特此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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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财税政〔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3-29
【实施时间】2016-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1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
的有关规定,经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温州商会等7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
期自2015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附件:2016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2016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温州商会
2、天津市黑龙江商会
3、天津华兴医院
4、天津市大地实验幼儿园
5、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服务中心
7、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