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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启动了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对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机制进行了改革。

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新目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学士学位按新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新目录,加强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对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印发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新目录进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

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等应尽快转入按新目录进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doc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八日〇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教 育 部二○一一年三月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1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1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1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七政办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1部应急预案的通知七政办规〔20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七台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台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七台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七台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七台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七台河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台河市粮食应急预案》《七台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七台河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七台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七台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11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2日七台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故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2.3专家组3预警预防3.1应急预防机制3.2预警行动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2先期处置4.3分级响应4.4响应级别调整4.5应急响应终止4.6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调查评估6应急保障6.1人员安全保障6.2通信信息保障6.3技术装备保障6.4救援队伍保障6.5交通运输保障6.6医疗卫生保障6.7社会治安保障6.8救援物资保障6.9救援经费保障6.10社会动员保障6.11避难场所保障7宣传、培训和演练8附则8.1预案管理8.2奖励与责任追究8.3预案解释部门8.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安全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及时有效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07•【文号】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施行日期】2000.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不含电子部分院所)、药品监管局、中科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在各科研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涉及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限,均由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二、这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交接工作。

三、从2000年10月1日起,这批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机制和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相应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四、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会同134个科研机构的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以交接双方主管部门为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21〕1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21〕1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遵义市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4日遵义市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的意见》(黔党发〔2021〕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及《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进工业倍增行动率先实现工业大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党发〔2021〕17号)要求,结合全市各开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精准把握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利用五年时间,有力有序解决开发区运营机制不顺畅、产业布局不科学、土地利用率不高、优质项目落地率低等问题,推动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现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和竞争力大幅提高,融合示范取得实效,开拓创新能力增强,主要经济指标倍增,对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的发展目标。

(二)主要指标到2025年,全市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实现5500亿元,期间年均增长20%以上;工业投资累计突破3600亿元;规模工业企业数达到1300户以上;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的比重均达到90%以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分别达到500万元/亩、300万元/亩以上,标准厂房使用率达90%以上。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乡村建设11个典型案例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乡村建设11个典型案例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乡村建设11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乡村建设11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强化政治担当,把“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作为鲜明导向,创新务实举措,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涌现出了一批可学习借鉴、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案例。

经认真遴选,现将11个美丽乡村建设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对标先进,认真学习借鉴,坚持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深入实施城乡绿化美化三年行动,加快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步伐,纵深推进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4月23日“七个一”抓建全域绿美乡村——楚雄州牟定县为全面推进乡村植绿补绿,全力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2023年冬春时节,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启动“绿美乡村百万株林果树进农村行动”,大力实施“七个一”工程,掀起绿美乡村建设新高潮。

全县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在727个自然村种植100万株以上林果树,把每一个村庄都建设成为“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韵”的绿美乡村乡愁依恋地。

一、做实“一部”村庄规划。

坚持因村因户施策,综合考虑各自然村的地理位置、自然禀赋、历史文化、产业发展、群众意愿等基础现状,按照以村为景、以绿为魂、村村绿美的规划思路,全面整合乡贤能人、老干部、党员骨干、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等资源,组建绿美村庄建设“土专家”规划团队,逐层逐村召开规划座谈会、户长会,对乡村出入村主干道、“四旁五地”、房前屋后等公共空间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将村庄植绿补绿纳入村庄规划的重要内容进行一体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各村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明确乡村绿化美化建设内容,列出乡村植绿补绿具体建设任务(内容)清单,实行一村一策一规划,一部规划统到底。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化风险监测评估报告(2022年第11号)》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化风险监测评估报告(2022年第11号)》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化风险监测评估报告(2022年第1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化风险监测评估报告(2022年第11号)》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现将《安徽省危化风险监测评估报告(2022年第11号)》印发给你们,请紧盯风险监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和风险管控措施,狠抓整改落实,切实保障系统高效运行,扎实推动有效管控和化解危化重大安全风险。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2月12日安徽省危化风险监测评估报告2022年第11号经对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系统运行监测情况进行量化评估(见附件1),全省综合平均得分96.18分,宣城、淮北和马鞍山市综合得分位列全省前三位。

今年1月至11月,滁州、马鞍山、亳州、蚌埠和合肥5市平均综合得分排名居全省前列(见附件2)。

一、系统运行情况市、县平台方面,16个地市及所辖的44个县级平台平均掉线时长4.5小时,较前一个评估周期增加3.36小时。

企业物联网主机方面,全省245家企业物联网主机平均掉线时长9.59小时,较前一个评估周期减少1.34小时。

合肥市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巢湖油库和蚌埠市的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联网主机掉线时长分别为287.49小时、287.18小时和131.9小时,在线时长位列全省末三位。

马鞍山市的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的安徽天择化工有限公司和合肥市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物联网主机掉线次数分别为25次、23次和17次,主机在线稳定性位列全省末三位。

二、数据维护情况数据更新方面,11月份,全省化工、医药企业应填报760家,实际填报755家,其中马鞍山市有5家未按要求完成填报,全省填报完成率99.3%。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推动川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11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推动川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11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推动川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11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推动川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11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贯彻推动川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11条措施的意见》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3日贯彻推动川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11条措施的意见我州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的川西北牧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牛羊及牧草资源丰富,是四川省草食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牛羊产业是我州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我州及全省草食牲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川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11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2〕63号)及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全州畜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种业建设,奠定牛羊产业发展基础。

各县(市)要加强和完善麦洼牦牛、金川牦牛、三江黄牛、西藏羊、欧拉羊(贾洛型)等的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建设完善生产性能测定配套设施设备,提升我州地方品种资源保护能力、科研育种能力和良种生产能力。

实施肉牛、牦牛、羊良种补贴项目,加快牛羊品种改良进程。

加强不同区域牧草种质资源的调查,制定合理的牧草种质资源收集计划,形成较完整的牧草种质资源收集体系。

建立牧草种质资源收集片区,制定片区野外搜集数量、计划、路线、技术方案,积极组织发动有关单位和个人,争取草种质资源有关项目申报,为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奠定坚实的草畜种业基础。

二、推进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提升牛羊产业标准化水平。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0〕1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0〕1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国防、人防、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属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非公共地下空间。

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优先满足公共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所占空间;非公共地下空间是指用于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及其配套设施的、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1月23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11]68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1月23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11]68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11】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二)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保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诚信义务。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 学位〔2011〕11号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 学位〔2011〕11号


已有博 士 、 士学 位授 权点 应按 新 目录进 行 对应 调整 , 体办 法 另行 通知 。 硕 具
二 、自印 发之 日起 ,学 位授 权审 核及 学位 与研 究 生教 育质 量监 督 工作按 照新 目录进 行 。 三 、 究 生招 生~ 作2 1 年起 按新 目录进 行。 研究 生 的培 养和 学位 授予 工作 等 应尽 快转 人按 新 目录 研 r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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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 、直辖 市 学 位委 员 会 教 育厅 ( ) 疆 生产 建 设兵 团 教育 局 ,有 关部 门 ( 位 ) ( 教委 ,新 单 教育 人 事 ) 局) 周人 民解 放军 学 位委 员会 ,中 共 中央党 校学 位评 定 委员 会 ,各学 位授 予 单位 : 司( ,中 根据 国 务院学 位 委员 会第 二 十六 次会议 的 有关 决 I 义.为适 应我 国经 济 、社 会 、科技 和 高等 教育 的发 展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 会 、教育 部启 动 r 科 目录 修订 工 作 .对学 科 目录设 置 与管 理 Q ̄ 制进 行 了改 革 。 学 gL J 新 修订 后 的 《 位 授予 和人 才 培养 学科 目 ( 1 年) 以下简 称新 目录) 国 务院 学位 委 员会 第二 十八 学 录 2 1 》( 0 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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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位授 予 和人 才培 养学 科 目录 》 学
国 务 院学位 委员 会 教 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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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1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1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11号2011年12月1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徐政办发〔2011〕52号),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卫农卫〔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疗救助:(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等)患者;(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七)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八)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2021〕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2021〕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2日焦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银川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银川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银川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银政办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银川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银川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7日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银川市工作实施方案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下简称商标品牌节)定于2019年7月5日至 7月8日在银川市举办。

本届商标品牌节由中华商标协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博览局共同主办,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为扎实做好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确保商标品牌节成功举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商标品牌节基本概况(一)名称和主题。

名称: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主题:加强商标品牌保护,共建创新发展之路(二)时间、地点及规模。

活动时间:2019年7月5日至8日(星期五至星期一)活动地点:展览—银川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平行论坛—银川国际交流中心规模:约3500人(三)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单位:中华商标协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博览局承办单位: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司局、全国商标协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四)主要活动安排。

1.新闻发布会。

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举行,主办单位代表出席并作情况介绍,就本届商标品牌节举办时间、地点、主题、主要活动等内容进行宣传,以扩大活动影响力,获得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卫医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数据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分类管理,我委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中华医学会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进行了编译,形成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以下简称ICD-11中文版)(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统一疾病分类与代码的重要意义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病案首页、医学名词术语等是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委大力加强医疗机构病案管理,先后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病案书写中统一使用ICD-9、ICD-10。

推广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最新修订公布并经我委组织编译的ICD-11中文版,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标准化水平和医疗管理效率,促进诊疗信息有效互联互通具有积极意义。

二、积极推进ICD-11中文版全面使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培训,结合新版疾病分类与代码特点,修订完善病案首页填写等相关管理制度,更新电子病历系统,做好ICD-11中文版和原有疾病分类与代码之间的衔接。

自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

三、加大ICD-11中文版应用管理和监督指导力度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和监督指导力度,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3.11
•【文号】劳社厅发[2004]2号
•【施行日期】2004.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16—08—01—01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26—08—01—02电极丝制造工
36—08—01—03真空电子器件金属零件制造工46—08—01—05真空电子器件装配工
56—08—01—06真空电子器件装调工
66—08—01—11电子用水制备工
76—08—03—02镉镍、金属氧化物镍、铁镍蓄电池制造工86—08—03—04热电池制造工
96—08—03—06锂离子蓄电池制造工(*) 106—08—03—07锌银电池制造工(*) 116—08—03—08温差电致冷组件制造工(*)
注:*为新职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会〔2017〕1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政部2017年6月12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第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企业在按照第6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

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1.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1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1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和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市主城三区经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区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营管理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车位使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主城三区以及市管旅游景点、火车站场、专用停车场等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和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点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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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5]384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为规范我省建筑劳务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现将《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规范建筑用工行为,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市场,积极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作业活动全部使用成建制的劳务队伍,是加强我省建筑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根据我省建筑劳务市场发展状况,当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层和施工作业层进行分离重组,加快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自2006年5月1日起,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行为的同时,我省将对建筑施工中部分作业工种的施工作业活动强制要求实施建筑劳务分包,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无《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建设厅建管处。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建筑施工活动中的施工作业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分包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就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生的承发包行为。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承接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凡我省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和进行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中有关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规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依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维护建筑劳务人员以及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检查、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工会开展维权活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现象。

第七条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其施工作业层与管理层分离,同时吸纳社会富余劳动力,通过重新整合,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低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鼓励和支持包工头等零散建筑劳务人员及其他投资者兴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扶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专业优势的县(市)级建筑劳务基地,促进建筑劳务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衔接协调,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认真落实劳务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建筑劳务发包人应当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规定作业工种的施工作业活动实施建筑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企业其承包范围内规定作业工种用工量较大时也应当实施建筑劳务分包。

应当实施建筑劳务分包的规定作业工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见附表)。

鼓励和支持规定作业工种发布范围以外的作业工种实施建筑劳务分包。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施工作业业务。

第十条同时具备砌筑、钢筋、模板、混凝土、脚手架等相关资质,并有不少于一名房建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专业人员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除按资质标准核定的作业分包范围外,允许承担乡、镇、村4层及以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凡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活动原则上应当使用本省建筑劳务人员,确有需要使用外省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人数不得超过总用工人数的30%。

第十二条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功能,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市场,引导和鼓励建筑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促进建筑劳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按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规范要求,参加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普通工人参加引导性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对新设立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中的普通工人持证上岗率放宽至标准的50%,不达标部分必须在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一年内达标到位。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和存放施工工地备查。

劳动合同可参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工字[2004]94号)内容,同时结合从业需要载明劳务人员姓名、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岗前培训、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和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凡未按上述内容和要求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企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保存工资发放资料,按时足额以法定货币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同时向其本人提交工资支付清单,按月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凡不执行以上规定的用工企业须承担举证等责任,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基本生活条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时管理制度的规定,保障劳务人员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劳务人员超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凡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的,视同违法分包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禁止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无证上岗。

禁止用工企业雇用童工。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所需资质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秩序。

第三章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建筑劳务分包由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依规直接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筑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依法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和约定的义务,并就所分包的施工作业内容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在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备案以后,由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依规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报负责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权利。

并就所分包的施工作业内容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劳务发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与分包人对所分包的施工作业内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就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等事项予以明确,其中劳动保险基金拨付比例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建筑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

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二十六条建筑劳务发包人对分包人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负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就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等予以明确。

凡建筑劳务分包人不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恶意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

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建筑劳务分包人承接施工作业业务后,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组织完成所承接的施工作业内容,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建筑劳务分包人应当就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作业内容对发包人负责,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并配合做好相应的内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作业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建筑劳务发包人应当承担为分包人现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和基本生活条件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当服从管理并配合支持。

发包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分包人违反国家有关工时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禁止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施工作业活动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劳务分包。

禁止超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

禁止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收取管理费等其他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施工作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分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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