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三章 电子讲义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三、四章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制。
教育部的主要职权: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2)分布有关全国教育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3)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组织和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5)协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沿革
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责任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革命委员会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
即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权变性原则。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法律规定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2、社会力量
(二)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设置程序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教育事业计划
教育法 第三章
4.教育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 教育\预测\强制二、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5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
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与联系:①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
②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3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4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释。
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5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6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结果的特殊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本身7、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①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②行为准则(行为规则的基本教育政策法规:第一章:导论要求)③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处罚条款)8、教育法的渊源: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2)教育单行法律——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教育法学讲稿
1.教育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 系的规则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 范 3.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4、教育法是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 方面的体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法律体现
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
二、教育法的特点
(一)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 范性、普遍性的统一 (二)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三)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 (四)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 总的章程,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本 依据。 (一)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宪法规定了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社会主义公有制;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宪法至上。
(三)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 范 1.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 和任务 2.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力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 性工作的自由 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绪论—教育法学的性质
(二)教育法学现其他学科的关系
1.教育法学与法学p23
2.教育法学与教育学P24 3.教育法学与教育管理学P25
绪论—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一)依法制教的需要
1.教育立法的需要
2.教育执法的需要 3.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的需要
绪论—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二)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 需要
(四)教育法的层级及其效力 1.教育法的层级 第一层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 法中关于教育的规范; 第二层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 育基本法; 第三层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
教育法学基础理论讲义
笫三部分教育法学—、法与教育法(-)120.法的含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
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21 •法的特征: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法产生的途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括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针对任何人)和效力的重复性(法可以反复适用)程序性(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现程序的规范,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基石)★★12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分为: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意义: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有助于采取适当的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123.教育法的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2)Ill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3)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理解124•教育法规的含义: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劳凯声教育法规第一三章整理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体系是有不同法律部门的先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整体内部划分而言的,影响各国法律部 门划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各 国法律部门分类上的不同特点。
根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从而,我 们可以从对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方法的分析中理解教育法在我国 部门法体系中的地位。
4
教育法的调整方法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之
法律的调整方法,一般解释为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各 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它包括: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 ;确定这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确定法律制裁的方 法。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主体(或称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它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方关系中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教育行政关系是在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活 动中产生的,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但有些情况下,学校可以 作为法律授权单位行使某种行政职能。教育民事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 ,这一关系的主体都是公民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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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所给与的法律制裁,也 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对违反义 务教育法的行为人的处理方式,即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这些都属于行政制裁的范围。然而 并不是只有刑侦制裁才适用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其 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应当追究行 为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纸质给予民事或刑事制裁。
解决对策
• 应加强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的研究,科学地确定受教育权 利的范围成果。 • 加强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达成重教共识。 • 加强对教育改革的研究,把改革纳入到法治轨道。
教育法学PPT课件
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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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市惩处高考作弊 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
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某市某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 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 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 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 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 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 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 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 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 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请依法分 析这一案例。
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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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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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原理篇
第一章 教育法学概述
第二章 教育法规原理
第三章 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
第四章 教育法规发展探索
第二编 运行篇
第五章 教育法制解析
第六章 教育立法过程
第七章 教育法规实施
第八章 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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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救济
第三编 雷池篇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界说
3、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
最新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 四、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 ❖ 1.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
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面临危险,教师应挺身而出 ❖ 教师要对学生尽到保护义务
soon as possible. • (若你能尽快调查此事,我讲不胜感激) • To improve the situation /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it is
advisable for you to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 I would like to see a prompt settlement of the issue. • We will appreciate your willingness to make up for the loss.
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 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1.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报酬、福利、休息权)
补) • I wish I could be given a chance to make up for my
inconsideration.
投诉信A Letter of Complaint
• Much to my regret, I am writing to make a complaint about / against…
教育法培训讲义
教育法教程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律与现代教育一、法律与现代教育(一)法律的概念(二)法律的特征1、实质:国家意志性2、保障:国家强制性3、内容:权利与义务(普遍适用性)4、地位:建立和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三)法律在教育中的地位1、教育的含义2、古代教育——作用很小3、现代教育——作用很大1)外部因素:外部社会发展促进了教育的发展,而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对教育进行规制社会发展——人的素质——系统的教育2)内部因素:教育系统内部的复杂化、有序化需要法律对教育的规制教育本身的系统化、精细化二、宪法与现代教育(一)宪法的含义(二)宪法的特征1、内容:重大而根本的原则性问题2、效力:最高的法律效力3、程序:严格(三)宪法与现代教育1、国外1)定性:现代教育(受教育权)走进宪法的历史进程2)定量:教育条款数量在宪法中呈上升趋势2、国内1)定量:在逐渐上升五四宪法——5条;七五宪法——2条;七八宪法——7条;八二宪法——18条。
2)定性:在逐步明确第二节依法治国与教育的法制化一、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一)依法治国的提出(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三)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2、依法治教对依法治国有特别的意义二、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制化(一)教育法制化的含义(二)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4、救济有道(三)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教育法制化观念还未普遍确立(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教育执法监督工作较为薄弱第三节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一、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整个社会成员)二、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整个国家)三、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对教育管理者)四、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教育工作者)五、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理论意义)第二章教育法的一般理论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涵义(一)概念的要素——地位、法定机关(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内容。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教育法律法规》课件
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时代发展需 要。
3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强化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 效执行。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 康发展。
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 业教育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详细描述
制定教育法律法规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程序,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学校、社会各方 共同遵守和执行。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以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 有效实施。
教育法律法规是调整教育领域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 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分类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详细描述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地方层面的地方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目录
•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 •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01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 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法规(讲义)
26第一节第二节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讲义)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权利保护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解析】有三节内容。
讲义P59第一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解析】在讲义59页。
权利的考频高于义务,相对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内容。
考查方式,给例子问老师应该履行什么权利。
讲义P59一、教师的权利1.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2.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解析】1.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了解即可,因为考试中没有涉及过。
(1)公民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宗教信仰和自由:可以信教也可以不信教。
(3)社会经济权利:与物质、生活保障相关。
比如我太穷了,可以接受相关救济。
(4)文化教育权利:比如我可以写书出版。
2.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有六项权利,都需要掌握。
(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讲义P60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解析】教育教学权: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作为老师有上课的权利。
比如不让新老师上课,让你去搞后勤,就侵犯了老师的教育教学权。
2.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比如李老师学习了新课改理念后大受启发,所以想在班级中进行改革,校长不同意,说把成绩搞好就可以了。
这就侵犯了老师的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一、教师的权利2.学术交流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解析】学术交流权:也称为学术研究权、科学研究权。
大家把“学术”圈出来。
是与学术相关的权利。
如果有人阻止我参加一些合理的学术交流,就侵犯了学术交流权。
有个前提,是要合理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
比如李老师没有请假就去参加学术讨论会,让学生在教室里上自习,这样是不可以的。
1.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教育法学》第三部分导学
《教育法学》第三部分导学一、内容介绍本部分包括的教材内容是:第七章教育立法;第八章教育法实施。
二、教学目标第七章 教育立法第一节 教育立法概述一、立法的含义二、教育立法的概念第二节 教育立法的原则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三、系统性原则四、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原则第三节 教育立法主体一、教育立法主体的含义二、教育立法主体的类型三、教育立法体制第四节 教育立法程序一、教育立法程序的含义二、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教育立法的概念,知晓教育立法的原则和主体,掌握教育立法的程序,对教育立法过程形成整体印象。
重点:教育立法的原则和主体。
难点:教育立法的原则。
考核要求:识记:教育立法概念,教育立法程序。
领会:教育立法的主体。
应用:教育立法的原则。
第八章 教育法实施第一节 教育法实施概述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二、教育法实施的相关概念三、教育法实施的主要形式四、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第二节 教育法执行一、教育执法的含义二、教育执法的形式三、教育执法的原则第三节 教育法适用一、教育法适用的含义二、教育法适用的基础与要求三、教育法适用的原则第四节 教育法效力一、教育法效力的含义二、教育法的时间效力三、教育法的空间效力四、教育法对人的效力五、教育法对事的效力第五节 教育法遵守一、教育法遵守概述二、教育法遵守的保障三、教育法遵守的问题与对策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相关概念,理解教育法的执行和适用,明确教育法的效力范围,落实教育法遵守的有关要求,自觉遵纪守法。
重点:教育法的执行与适用。
难点:教育法的效力。
考核要求:识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主要形式,教育执法的含义,教育适用的含义。
领会: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教育执法的原则,教育法适用的原则,教育法的效力。
应用:教育法遵守问题与对策。
教育法学第三章心得体会(3篇)
第1篇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结合了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旨在探讨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
在深入学习教育法学第三章后,我对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第三章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认识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1. 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
每个主体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教育行为、教育成果、教育资源等。
教育行为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教育成果是指教育法律主体通过教育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教育资源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利用的物质、人力、财力等资源。
3. 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如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等;义务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依法承担的责任,如遵守教育法规、履行教育职责等。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教育法律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教育法律关系的确立,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二、教育权利与义务的探讨教育权利与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权利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而教育义务则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依法承担的责任。
1. 教育权利: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知识产权、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享有的智力成果权;隐私权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保护权;言论自由权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
2. 教育义务:教育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教育法规、履行教育职责、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等。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三章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讲义第一节教育法的制定一、立法权限的划分(一)立法的定义•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领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于两者在性质和地位上存在差异,因此它们在立法权限上有不同的分工和侧重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项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领会)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又称中央人民政府。
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措施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决定、决议和法律得以贯彻执行。
因此,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的重要职权。
除了国务院,国务院的各部和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也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等。
(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领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其中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教师法制培训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培训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
在中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又有“教育宪法”之称。
对国家兴办教育事业起着总纲的作用,是教育法律、法规产生的直接依据。
《教育法》包括十章8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一、《教育法》颁布与实施的意义:《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命运的一件大事。
也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办学方向,巩固和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
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方面的一系列基本的素养和品质的总和。
素质就其构成的要素来说,包括身体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等。
所谓素质教育,就是提高人的身体的、思想的、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等诸方面素质而进行的基础性教育。
《教育法》这一规定,是把《宪法》规定的“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进一步上升为“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中国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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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知识点提要】1.了解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的含义。
2.了解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及内容体系。
3.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内容结构图】第一节教育权一、教育权的含义教育权是指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二、教育权的类型根据各国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教育权利或权力的基本性质和归属,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结构,由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所组成。
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对年轻一代施教的公权力;家庭教育权则基本上属于由法律所确认和维护的私权利性质; 而社会教育权则是依据法律规定由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所直接行使的社会教育权利。
国家教育权包括国家的施教权和对教育的统治权、管理权;社会教育权指各种社会力量依法享有的教育举办权和对教育的监督权;家庭教育权则主要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
很多有关的论文和著作中,根据教育关系的各种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权利或权力的现象引伸出的地方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等等,实际上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教育权型态。
如地方教育权,在教育集权制国家中是国家教育权职权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教育分权制国家中,各联邦成员的教育权则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教育权。
所谓的“学校教育权”和“教师教育权”,其本质要么是国家教育权,要么是社会教育权,其性质的归属取决于教师所在的学校是公立还是非公立。
因此,针对学术界这种把有关的教育关系主体从事教育活动的各种具体权利或权力( 如学校的办学权、教师的授课权、地方对学校的管理权等等) 与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型态混为一谈的情况,本文将现代社会的教育权明确概括为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
(一)国家教育权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国家教育权的产生是国家对教育进行必要干预的需要,是国家依法控制教育的结果。
这种权力主要表现于国家对教育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上。
通过教育权的行使,国家可以将其意志施加于一定的公民和组织,对其产生一定的力量或影响,使其必须服从于国家的管理。
因此,这种管理则表现于国家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
为保证国家教育权的行使和制约,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司法权;在纵向上一般分为中央教育权和地方教育权。
教育立法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教育立法权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力。
教育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行使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
具体分工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司法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教育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和检查权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社会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社会教育权主体的利益实现,需要通过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抑制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来保证。
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教育权虽然属于国家教育权之外的权利,但仍然要受到国家教育权的制约。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教育权包括: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依法举办学校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教师进行聘任、培训、奖励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举办学校招收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家庭教育权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家庭教育权是相对于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权。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家庭教育权包括:参与、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受教育权教育权在其变革的过程中,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者就是受教育者。
受教育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影响着人的生存与发展。
[案例]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是如何被侵犯的[1]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
”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
齐玉苓决定把事情弄清楚。
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的“齐玉苓”是陈恒燕。
九年后突然出现的这场变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已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只令人羡慕的饭碗。
而自己呢,却在打工、下岗。
令人惊讶的是,在假齐玉苓的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
而法院的鉴定结果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查看这位假齐玉苓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档案很不全。
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邢启坤的私章。
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
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项批复,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1]鲍丹禾:《我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源于我的姓名被冒昧用》,载人民网,2001—08—15。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从而受教育权利被侵犯的齐玉苓获得最终胜诉,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十万元。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在受到法律的保护,明确受教育权的法学原理有助于我们依法捍卫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条规定:“儿童拥有本宣言列举的一切权利。
所有儿童,没有任何例外,不能因自己或家族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理念、国籍、出身、财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一律享有本宣言所揭示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规定:“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至少在初等教育阶段应该是免费的、义务的。
提供儿童接受教育应该是基于其教养与教育机会均等为原则,使儿童的能力、判断力以及道德的与社会的责任感获得发展,成为社会有用的一员。
负有辅导、教育儿童的责任的人,必须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其辅导原则。
其中儿童的父母是最重要的责任者。
儿童有权利获得充分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机会。
而游戏和娱乐活动必须以具有教育目的为原则。
社会及政府机关必须努力促进儿童享有这些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从《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对受教育权的揭示来看,受教育权首先是人的应有权利,其次是法定权利。
就应有权利而言,国际社会普遍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人权,人权是权利的一般形式,是人的应有权利。
之所以说受教育权是人的应有权利,是因为有人的存在的事实。
人的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使得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客观地存在着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种权利不因人自己或家族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这种权利也不会因法律的存在而存在,不会因法律的消失而消失。
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受教育权并未能全面地、真实地作为一种人权与人自己形成一体。
因而,需要将受教育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用法律保证人已经具有和应当具有的受教育权利,即使人应有的受教育权赋予法律效力,成为法定权利,使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与人的法定权利在受教育权上达到统一。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从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现实途径来分析,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受教育自主决定权、受教育环境权、受教育救济权。
前两方面是整个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实质核心;后两个方面是受教育权的次要部分,是从主要方面引申而来的。
但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也是为保障受教育权而存在的,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地位。
这四个方面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1.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受教育机会平等权是受教育权各种具体权利中最实质的内容和核心,从而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最重要的方面。
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接受教育的机会,有公正、平等地取得及充分地利用的权利。
因此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平等地取得受教育机会,一是平等地运用受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