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 所得税 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建筑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合同是否已经完成并经过验收。
只有经过验收的项目才能确认收入。
其次,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进度确认收入的时间点。
如果是按进度付款,那么每个阶段完成后确认相应的收入;如果是一次性付款,那么在项目完工后确认全部收入。
另外,建筑企业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工程变更或索赔。
如果客户要求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提出额外要求,企业需要及时处理并与客户达成协议后确认收入。
同时,企业还需要审慎处理客户提出的索赔,确保只确认合理的索赔金额。
最后,建筑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
如果企业对项目后续收款的时间点或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需要谨慎确认收入,避免出现收入被逾期付款或客户无法支付的情况。
建筑企业应该严格遵守会计准则,保持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确保收入的准确确认和报告。
【会计实务】会计实务处理: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会计实务】会计实务处理: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建筑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五花八门,有的企业以收款为准,有的企业以开票发票确认收入,还有部分企业以工程报量确认收入,那么哪种确认收入方式才是正确的,今天分别从会计准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大家举例分析讨论:假如:建筑企业甲2018年10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5000万,施工期间预计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3000万元。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劳务交易相关规定:“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4.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己完工作的计量;2.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3.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
税的实务处理
本文讨论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以一个进度付款的案例为例,探讨企业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也适用完工百分比法。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量为1000万元(含税),按照准则要求,应该按照1000万元,减除增值税额确认企业当期项目会计收入,同时结转对应的当期项目成本。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主要体现在《XXX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
企
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已完工作的测量或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如果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量为1000万元,企业应该按照1000万元的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在收入确认和所得税处理方面,应遵循相关规定和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业真实案例
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业真实案例近年来,新的收入准则对建筑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些准则要求建筑公司对收入的识别、计量和披露作出更加准确和透明的规定。
下面列举了十个建筑业真实案例,展示了新收入准则在该行业的应用。
1. 建筑公司A承接了一个新的建筑项目,根据新的收入准则,他们需要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
该公司将根据工程进度和已完成工作的百分比来计算收入,以确保准确反映项目的价值。
2. 建筑公司B以分期支付的方式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新的准则,他们需要根据每个阶段实际完成的工作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避免过早确认收入,确保与实际工作进展相匹配。
3. 建筑公司C在一个项目中遇到了额外的变更请求,根据新的准则,他们需要根据额外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客户只支付额外工作的费用,而不是整个项目的费用。
4. 建筑公司D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个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支付进度和条件。
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已经收到的付款来确认收入,并将未收到的付款列为应收账款。
5. 建筑公司E与客户签订了一个长期维护合同,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每个维护周期实际完成的工作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收入与实际服务相匹配。
6. 建筑公司F承接了一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已经发生的成本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估计项目的价值,并确保准确反映项目的进展。
7. 建筑公司G在一个项目中遇到了质量问题,根据新的准则,他们需要将修复质量问题的费用列为成本,而不是作为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准确反映项目的真实价值。
8. 建筑公司H与客户签订了一个设计合同,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设计阶段实际完成的工作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收入与实际设计工作相匹配。
9. 建筑公司I与客户签订了一个装修合同,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装修进度和已完成工作的百分比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准确反映项目的价值。
10. 建筑公司J与客户签订了一个土地开发合同,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每个阶段实际完成的工作来确认收入。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建筑企业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案例总结,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建筑企业如何在上述方面确认销售收入。
案例背景:建筑企业A公司在市承接了一项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建设项目。
该项目预计施工周期为两年,客户要求按照进度款支付方式,即根据项目进度完成程度,分期支付款项。
1.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买卖国内房地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8号),境外企业销售境内房地产,应当按照法定计税依据的70%缴纳增值税。
根据该规定,A公司应按照本次销售金额的70%缴纳增值税。
即1000万元×70%=700万元。
因此,A公司应将销售收入确认为1000万元,同时确认700万元的增值税应纳入财务报表,计入应交税费。
2.所得税确认销售收入《企事业单位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实际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以进度款收取时间为准,收到进度款属于房地产开发收入。
在本案例中,A公司按照进度款支付方式收到款项时,应确认为房地产开发收入。
假设A公司在第一年收到了400万元的进度款,第二年收到了600万元的进度款。
因此,A公司应在第一年确认400万元的收入,在第二年确认600万元的收入。
根据税务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全额预缴所得税或根据实际纳税期限缴税。
因此,A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第一年按照全额预缴所得税的方式计算纳税金额,或者选择按照实际纳税期限缴税。
3.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的规定,A公司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a)可以可靠地测量收入金额;b)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相关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本案例中,A公司可以认为满足上述条件,根据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按照项目进度完成程度确认收入。
在第一年完成了40%的工作,因此确认1000万元×40%=400万元的收入;在第二年完成了60%的工作,因此确认1000万元×60%=600万元的收入。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江洲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
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销售收入申报增值税
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销售收入申报增值税篇一:关于建造合同及收入确认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集团建造合同表格填报及相关收入确认有关问题的说明1.合同完工进度百分比的确定解答:根据**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的讨论,目前集团已初步确定: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统一按照成本法确定完工百分比;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则上按照成本法确定完工百分比;设计院的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执行已经达到的重要节点(key milestone)确认完工进度百分比及合同收入。
设计合同重要节点及对应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各级公司可以参照本公司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但需向审计师提供设计合同重要节点及对应完工百分比确定的依据。
2.鉴于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设计合同一般无法归集出本合同对应的成本,在总承包合同合并且按照成本法确定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应如何处理?解答:对于EPC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设计部分,如果单独签订了设计合同且其合同价值合理(关注设计合同部分的收入占EPC总承包合同的比例),由于设计合同部分成本较小,则可考虑对于设计合同收入采用根据已经达到的重要节点(milestone)确认完工进度百分比及合同收入。
如果设计合同部分没有单独合同或合同价值明显不合理,EPC总承包合同需要按照成本法计算总承包合同收入,具体的处理方法:总承包合同的完工百分比=实际发生的设备 (具体设备成本确认时点参考问题解答3) 、工程成本÷预计的总设备、工程成本总承包合同确认的收入=总承包合同的预计总收入(该预计收入包括设计部分)×总承包合同的完工百分比3.设备、材料成本确认时点解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一) 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二) 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在实务操作中,建造合同设备成本的确认可参考如下处理方法:1. 如为一般设备,其单位价值较低,可在单台设备开始安装的时候全额把设备部分的成本确认为项目成本并作为实际发生成本的一部分;2. 如果是价值较高的单台设备(如设备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较高),需考虑根据安装进度确认设备成本。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江洲?/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
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 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案例解析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计算
案例解析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计算很多财务人员会选择建筑业,建筑业工资高,很热门,建筑业会计、想要投身于建筑的看过来,今天我带大家看看增值税的纳税计算,有案例哦~【实务案例】北京圣元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事项:1、在北京施工A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工具,5月份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9000万元,北京圣元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给甲方开具了退税专用发票。
同时,该建筑公司采购工程物资26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邵红杰;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用工劳务作业工程款181.67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9%税率的增值税邵红杰。
2、在哈尔滨设立项目部,施工B工程项目和C工程项目,B工程项目适用一般征税方法,C工程项目按甲供工程扩建工程适用简易计税:①B工程项目5月份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服务合同进行工程权证结算5000万元,同时给甲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建筑公司采购工程物资50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建筑劳务母公司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12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3%利内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C工程项目5月份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开展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2000万元,给甲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30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在雄安新区施工D工程项目和E工程项目,D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E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D工程项目5月份权证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6000万元,E工程项目5月份权证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5000万元;雄安新区救灾物资两个工程项目共计采购工程物资4500万元,取得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D工程项目领用2500万元,E工程项目领用2000万元;雄安新区两个工程项目向同一家公司分包劳务支付劳务工程款390万元,取得9%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工时分配其中 D工程项目支付200万元,E工程项目支付190万元。
财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收入确认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实际中如何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涉及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
另外,据财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有:按照开具发票明确认收入;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其中按照开具发票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报表的填写方法各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1、税法上的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会计上的法律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财税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根据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收入确认时机、收入确认金额、合同变更对收入确认的影响,以及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首先,根据新准则,建筑业企业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存在可靠的收入流入、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可以可靠地确定完成阶段的程度、和可能收回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
其次,建筑业企业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收入确认时机:1.根据通过提供劳务产生的权益流入时间来确认收入,例如,根据劳务提供的时点、阶段性的达到的程度等。
2.根据销售商品时的交付控制权来确认收入,例如,当买方对商品有了实质上的控制权时。
3.根据使用资产的时间来确认收入,例如,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可以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时间来确认收入。
第三,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确认收入的金额。
根据新准则,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合同价格、费用控制、支付条件、奖励和惩罚等因素来估计合理的收入金额。
如果合同中对价款金额币种与企业所在国家的法定货币不一致,应以使用的法定货币金额为基础进行确认。
其次,合同的变更对收入确认也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重新评估确认收入的金额和时机。
变更前已确认收入的部分,应根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重新计算。
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新合同中不同阶段的完工程度,建筑业企业应采取成本法或两个合同法进行确认。
最后,建筑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确认收入:1.企业能够可靠地评估收入金额。
2.企业能够可靠地确认收入的时机。
3.企业能够可靠地评估完成阶段的程度。
4.企业能够可靠地评估与收入相关的成本。
在确认收入过程中,建筑业企业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确认工程尚未进行但已收到相关款项的情况,应将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款,在交付控制权转移之前不予确认为收入。
2.针对与收入相关的风险和回报,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收入减值准备。
建筑企业会计实例与解答
建筑企业会计实例与解答1. 背景介绍建筑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其会计核算与管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本文档将通过实例分析,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提高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
2. 实例分析2.1 实例一: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描述:某建筑企业签订了一项为期两年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
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收入确认?某建筑企业签订了一项为期两年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
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收入确认?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应采用完成合同法。
企业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确认收入。
具体操作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应采用完成合同法。
企业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确认收入。
具体操作如下:1. 每月末,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计算应确认的收入金额;2. 按照合同规定,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等;3. 确认当月收入,并计入应收账款。
2.2 实例二: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问题描述:某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等成本。
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成本核算?某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等成本。
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成本核算?解答: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归集各项成本: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等成本进行归集;2. 分配成本:根据成本对象的消耗量或受益程度,将成本分配至各成本对象;3. 计算成本:计算各成本对象的总成本;4. 结转成本:将各成本对象的成本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3. 解答总结通过以上实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应采用完成合同法,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进行收入确认;2. 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应按照归集、分配、计算和结转的步骤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工程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工程收入确认一、引言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工程收入确认的规范化和准确性得到了显著提高。
建筑工程收入确认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中建筑工程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通过案例分析加以说明。
二、企业会计准则中建筑工程收入确认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筑工程收入确认需要遵循以下条件:1. 建筑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建筑工程已经开始实施,并符合开工条件。
3. 建筑工程的进度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建筑工程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分配。
在确认建筑工程收入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根据建筑工程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确认建筑工程的合同金额和已收款金额。
2. 按照合同金额和实际施工进度,确认建筑工程的完工进度。
3. 根据完工进度和合同金额,确认建筑工程的收入和成本。
4. 将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记入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案例分析假设某建筑企业签订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工期为1年。
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均由该企业自行完成。
以下是该企业确认建筑工程收入的案例分析:1. 确认合同金额和已收款金额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和实际施工进度,该企业确认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已收款金额为500万元。
2. 确认完工进度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该企业确认完工进度为30%。
3. 确认收入和成本根据完工进度和合同金额,该企业确认收入为300万元(1000万元×30%),成本为250万元(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4. 记入财务报表和税务处理该企业将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记入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的收入应当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确认的成本应当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
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合理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企业也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申报和缴纳。
以下是建筑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1. 增值税确认案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完成了一项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0万元,税率为13%。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企业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 所得税确认案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完成了一项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0万元,税率为25%。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取得工程收入后需要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3. 会计准则确认案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完成了一项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0万元,预估的成本为8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同时确认相应的成本,以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建筑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并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以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
建筑业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科目设置二、建筑业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分录三、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的影响正文一、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科目设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建筑业开始执行新的收入准则。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会计科目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包括以下新增科目: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合同负债、合同结算、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这些科目的设置有助于更好地反映建筑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过程,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建筑业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分录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会计分录示例:1.当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时,借记“合同资产”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当企业发生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当企业确认合同资产减值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当企业结算合同款项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合同结算”科目。
5.当企业发生合同负债时,借记“合同负债”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三、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的影响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建筑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新收入准则明确了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条件,有助于提高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其次,新收入准则对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使得建筑业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和统一。
最后,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建筑业更好地把握市场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总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建筑业的收入应该怎么确认和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的收入应该怎么确认和缴纳增值税?谢谢邀请:建筑业的征税问题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如果给你一一讲来估计也需要半天时间,关键你还不一定能听懂。
下面就给你普及一下有关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基本税收知识吧。
希望你能对建筑服务行业的税收政策有个大致了解。
一、建筑业目前的税率(征收率)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应该适用的税率应该是10%。
但是如果你采取清包工或甲供材形式,以及建筑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3%的征收率。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0%);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这里的销售额为不含税收入。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付款的日前,未签到书面合同的,为服务完成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六、跨省经营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4)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原收入准则指南。
2、建造合同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企业收入成本核算流程可用下图表示: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成本核算流程可用下图表示:4、以上两流程均未考虑增值税因素,二者主要区别如下:(1)「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所替代,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
(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
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谢德明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建筑业如何确认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税金一、收款及收入核算(一)收到预付工程款时1.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2.预收款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4)实际缴纳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登记已开票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分项目)贷:工程结算(分项目)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金--增值税/待转销项税】(三)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分项目)二、成本的核算(一)登记日常发生的施工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来归集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或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项目分明细费用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依据购置原材料等的票据进项税记录】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分包成本/间接费用/银行存款等(二)计算确认当期(可能当月、当季、当年末3个时点存在)工程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结转分录: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为主营业务收入与主业业务成本的差额】主营业务成本(分项目)贷:主营业务收入【营改增后此处不再含税,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的实现。
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业真实案例
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业真实案例新收入准则对于建筑业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它对建筑业的财务报表和收入识别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下面将通过真实的建筑业案例,具体展示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业中的应用。
案例一:建筑合同的阶段评估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合同,合同约定分为设计、施工和验收三个阶段。
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公司需要在合同的不同阶段进行收入的识别。
在设计阶段,公司需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确定收入的识别方式。
在施工阶段,公司需要根据实际完成的施工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确定收入的识别方式。
在验收阶段,公司需要根据实际完成的验收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确定收入的识别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建筑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识别收入,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二:变更订单的收入识别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客户提出了一项额外的变更订单,要求对原有的设计进行修改。
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公司需要对变更订单进行评估,并确定收入的识别方式。
公司需要评估变更订单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的影响,并根据变更订单的价值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确定收入的识别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建筑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识别变更订单的收入,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三:合同履约成本的识别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与合同履约相关的成本,如材料采购、人工费用等。
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公司需要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识别,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费用确认。
公司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确定合同履约成本的识别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建筑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识别合同履约成本,并及时进行费用确认。
案例四:合同风险的评估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面临一些合同风险,如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
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公司需要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入的识别方式。
公司需要评估合同风险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和未来工作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收入的识别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方法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方法在建筑行业,收入确认就像是一个神秘的调料,调味着企业的财务报表。
要说这收入确认的方法,那可是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
不过别担心,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话题,把它讲得通俗易懂。
首先,让我们从基本概念开始,慢慢揭开这个神秘的面纱。
1. 收入确认的基本概念1.1 什么是收入确认?说白了,收入确认就是企业在财务报表上显示自己赚了多少钱。
可别小看这一步,正确的收入确认就像是建筑中的基石,稳固又重要。
要是把账本上的钱数记错了,那就像盖房子时没打好地基,后果可就不堪设想。
1.2 为什么要收入确认?首先,收入确认是法律要求的,谁都不能逃得掉。
其次,这还能帮助企业清晰地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就像是吃饭时要知道自己吃了多少,才能决定还要不要加菜。
再者,收入确认能让投资者和债权人更放心,毕竟谁不想和一个账目清晰的企业打交道呢?2. 收入确认的方法2.1 完工百分比法说到收入确认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可谓是建筑企业的“老字号”。
这个方法就像是在测量一件艺术品的完成度,简单粗暴。
根据施工进度,企业可以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逐步确认收入。
例如,如果一栋楼已经盖了三分之一,那就可以确认三分之一的收入。
这种方法特别适合大型、长期的项目,像盖个摩天大楼,工期长,收入确认也得慢慢来。
2.2 完工法不过,有些企业喜欢“干脆利落”的做法,那就是完工法。
它就像是吃饭前先点菜,等你吃完了再算账。
简单来说,就是等工程项目完全完工后再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对现金流的影响可不小哦,尤其是在项目周期长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面临资金紧张的压力。
3. 收入确认的注意事项3.1 透明度在确认收入时,透明度至关重要。
就像你做饭时,食材要新鲜,调料要适量,才能做出美味的菜肴。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得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让每一个数字都能经得起推敲。
要是出现了虚假收入,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谁都不想和法庭扯上关系,对吧?3.2 适用的行业标准此外,不同的行业和项目类型可能会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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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一)己完工作的计量;
(二)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3、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讲的最为复杂,其实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形象进度确认加谨慎性原则。谨慎的体现在:如果预计成本能收回,收入与成本按相同金额确认,不确认利润;如果连成本都收不回,那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损失)。
四、案例分析,根据以上的相关分析得出,案例中2016年底应确认的结果: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江洲/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
案例:
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处理:
五、当出现以上差异后,建筑企业如何会计处理
1、增值税与会计差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案例1的会计处理:
(1)按原施工企业制度 ,按结算单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444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4000万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352万(4000万*80%*11%)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
案例1320040004000
案例2040004000
案例3100000
案例4320040000
案例5600040004000
分析:
案例1,主要是增值税采用合同约定制,按合同约定的80%确认增值税收入,实际进度为4000万元。
案例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均按形象进度确认,但由于约定付款期间在下一年,未达到增值税确认条件。
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88万
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差异:两者基本一致,除非出现谨慎性原则的事项出现。当然这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这两者差异,在以前一直不被建筑企业注意和重视,但在营改增之后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其重要性。案例1、2、4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大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如果企业不注意会出提前缴增值税现象或漏缴企业所得税现象。而案例3、5中增值税应税收入均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注意按规定申报缴增值税或不需要提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88万
待转销项税额88万待下次确认增值税收入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中。
(2)按建造合同 :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3800万
借:工程施工-工程毛利200万
贷:主营业务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000万
借:应收账款4440万
贷:工程结算4000万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352万(4000万*80%*11%)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建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简单一句话总结:预收原则、先开票原则、约定付款原则。两个特殊规定:预收原则来源于双方约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特殊规定,资金先到位先缴税。先开票原则是因为以票管税,对方已抵了,那必须也要先缴税了。
一个基本规定:合同约定制,这个规定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三大基本规定并存于我们的税法各种类型规定中。比如: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规定就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建筑产品,属于大型订制类产品,建造期在几个月至几年,权责发生制原则,完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来确认。那么,期末建筑企业如何提供证据确认的形象进度是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关键,要注意内外结合:内部证据为总成本和完工成本的确认,外部证据是与建设方确认的形象进度(包括变更签证工程的估算)。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个人认为,其实以上并不是36号文件新产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是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针对大型设备和应税服务增值税确认条件“转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