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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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前言:此次局里组织开展学习调研活动,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司法系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意义重大。

尤其是对新进机关工作人员,以学习调研活动为契机,加深与乡镇工作人员沟通,与农民面对面交流,感触不少,受益良多。

一是感情得到一次升华。

半年多来,几乎每天都要接待反应诉求、寻求帮助的群众,真实了解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农村的了解,加深了对农民的感情。

二是心灵得到一次洗礼。

通过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多途径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也充分感受到获助群众的喜悦,更加坚定了做好司法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信心。

三是素质得到一次提升。

作为司法战线上的一名工作人员,切实了解到农民的迫切需要,掌握了帮助群众的方式方法,提高了做好本职、服务群众的本领。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职能,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关心下,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但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为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通过学习调研活动,重点了解了我市各乡镇司法所建设情况,形成了对全市乡镇司法所现状的初步印象,并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划建设作了一些思考,现将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汇报如下:一、我市各乡镇司法所的现状我市20个乡镇普遍设立了立司法所,是较早实现“一乡一所”和“收编管理”的县市之一。

从调研情况来看,各乡镇司法所基本上是“一所一人”,部分所长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是仍有一大部分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或者是部队转业的;大部分的司法所在乡镇政府办公,有的有单独办公室,有的与综治办、信访办合用一个办公室。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修订)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修订)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豫司文[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6]202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创建工作,根据司法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2006年10月20日修订)为全面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创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全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规模化、高层次发展,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总体标准: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规模,内部管理规范,人员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服务质量优,社会形象好,业务实力较强,办公设备先进,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

具体标准如下:(一)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1、律师事务所及全体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方向,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精神面貌好,团结上进。

全体律师重视团队文化建设。

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第5版)

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第5版)
人员
队伍
建设
(19分)
司法所长配备
3分
所长是县(市、区)司法局派出的公务员。查看工资表。所长不是派出人员的扣1分;不是公务员的扣1分。
工作人员配备
8分
司法所应有3名以上全供在编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公务员,至少1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财政全供人员达不到3人的,少一人扣1分;无公务员的扣1分;无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扣1分。配备司法所辅助人员少于2人的扣1分。
人民调解文书
及卷宗
3分
纠纷受理、调解、协议书制作、文书格式、立卷归档、档案装订等,一项不规范的扣0.5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
2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发现有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本项不得分。
普法依法治理
2分
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情况。未组织活动的扣2分;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活动图片、普法讲稿、工作记录、总结的,分别扣0.5分。无法制宣传栏的、无法制宣传教育方案的分别扣1分
及管理体制
2分
司法所依法设立,编制单列,实行双重管理、以县级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与基层
法律服务所关系
2分
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质分离。司法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的扣2分;两所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收支有一项不分开的扣0.5分。
司法所
党团组织建设
1分
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应建而未建立党(团)组织的扣1分。
所容所貌
2分
保持工作场所庄严肃穆,干净整洁。办公房舍整饬维修不及时,及存在卫生死角的,发现一处扣1分。

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司法所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情况。
2分
查看文件、相关制度、工作记录。业务知识竞赛、技能比武少一项扣0.5分。
业务
能力
建设
(40分)
辖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人员到位。
2分
实地查看和随机抽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率达不到100%扣0.5分;每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不到有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扣0.5分。
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
2分
查看牌子、文件,随机抽查。乡镇(街道)没有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的扣1分;村(居)没有建立安置帮教小组的扣0.5分。
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已核查率高。
3分
查看安置帮教管理软件运行情况、电脑数据库。软件没有运行的扣1分;没有建立刑释解教人员数据库的扣0.5分;没有建立重点人员数据库的扣0.5分;未核实人数超过5人的扣0.5分。
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分
查看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活动图片、普法讲稿、工作记录、总结等。材料、图片少一项扣0.5分。
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1分
查看工作记录、档案。年度参与纠纷化解少于2件的扣0.5分;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分
查看参与综治工作文件、总结、工作记录。没有材料的扣0.5分。
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
3分
查看业务台帐登记册。10种台帐登记册缺1种的扣0.5分。
基础
设施
建设
(25分)
司法所办公用房独立,产权明晰,面积达标。
4分
查看现场、证书。司法所房产证、土地证缺一证的扣2分;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扣2分。
办公场所标识明显,除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司法所标牌外,没有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最新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标准

最新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标准

最新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标准司法所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普法、调解、法律援助等多项法律服务职能。

为了提高司法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基层法治建设,最新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标准应运而生。

这一标准是对司法所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旨在加强司法所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服务能力和硬件设施建设,提升司法所的综合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首先,最新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司法所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

司法所应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精细化的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其次,标准要求司法所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包括完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要求司法所建立便捷的服务接待区域,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障司法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另外,最新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标准还要求司法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司法所是法律服务的前沿,要求其提供法律援助、调解、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

因此,司法所应加强队伍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此外,标准还要求司法所加强与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提供更加多元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同时,要求司法所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质量。

最后,最新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标准还要求司法所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求司法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求司法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最新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标准是对司法所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提高司法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基层法治建设。

司法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组织架构建设、硬件设施建设、服务能力提升和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命名“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命名“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命名“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命名“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加强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9〕75号)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通知》(豫司文〔2019〕76号)要求,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契机,以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为抓手,抢抓机遇,积极作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各地审核推荐,省司法厅实地调研和综合评定,决定命名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柳湖司法所等278个司法所为2020年“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

希望此次命名的“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2021年全省全部建成三星以上规范化司法所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大抓基层基础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厅统一安排,进一步提高站位、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持续推动司法所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河南省司法厅2020年12月24日附件:2020年河南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名单(278个)——结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豫司文[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9〕5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制订了《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规范化执业考核,是指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对列入本办法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施配置、内部管理、执业情况、鉴定案件办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全面考核。

第四条规范化执业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规范化执业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业场所情况;(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四)执业公示情况;(五)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及社会的管理监督情况;(七)依法执业情况;(八)司法鉴定业务受理情况;(九)司法鉴定实施情况;(十)司法鉴定文书出具情况;(十一)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情况;(十二)司法鉴定质量评查情况;(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监督情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文件在我厅的印发、阅读和管理工作,保证上级文件的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文件印发第一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范围和发布层次翻印、分发上级文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上级文件的分发范围或更改发布层次。

第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和解除上级文件的密级,未标注密级的上级文件一律按内部文件严格管理。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上级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第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文件,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厅领导批示后办理。

领导亲启件直接送有关收件人。

第五条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阅读传达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二章文件阅读第六条发至省、军级以上的中央文件,按照省委办公厅要求,由机要工作人员直接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阅读。

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第七条发至市、地级的上级文件,供副厅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领导干部阅读。

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司文[2010]16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7.14【实施日期】2010.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取、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1999.12.06
【实施日期】1999.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厅1999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促进司法行政法制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实施意见;起草的地方立法和规章草案;交由政府机构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指令性文件,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复等。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部颁规章,从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发,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起草,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协调、备案工作。

第五条拟提交人大、政府列入地方立法或发布行政规章的,由法制部门统一编制立法规划,上报人大、政府批准。

第二章起草、论证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规定本机关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司文[2011]6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的通知
(豫司文[2011]62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司法所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着力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持续发展,使我省司法所整体工作迈
上新台阶,各省辖市2011年规范化司法所数量达到当地司法所总数的25%以上。

二、创建标准
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的创建标准按照《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豫司文[2010]191)和《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豫司办[2010]26号)规定执行。

通过创建活动,全省将命名表彰200个“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从中产生“河南省十佳司法所”。

有下列情形之。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编写《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的通知-豫司办[2010]9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编写《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的通知-豫司办[2010]9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编写《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编写《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的通知(豫司办〔2010〕9号)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局处室:《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即将编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内容为2009年度(截止12月31日)河南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情况。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编辑内容》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时完成编写任务。

二、年鉴所反映的时间、地点、人名、称谓、数字等要素要真实、完整、规范,忌用不规范简称,不能有涉密内容。

涉及人名时,一律直书其名,不用“同志”等称谓。

涉及单位时,一律直接陈述××厅(局、市、县、处、狱、所等),不用“我厅(局、市、县、处、狱、所等)第一人称”。

年、月、日表述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不用“今年”、“近年”、“近几个月”、“近日”等模糊表达方式,年份不能简写。

涉及“星期”表述,一律用汉字。

照片像素和质量要满足编辑需要,照片说明要简洁明了,要素要齐备,并对照片排序。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性别(女)、职务及排序、任职(以2009年12月31日任现职为准)、分工情况要介绍完整。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文字稿由省辖市司法局审核报送,省属监狱文字、照片稿由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省属劳教所文字、照片稿由厅劳教局审核报送。

各地各单位稿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4月30日前报省司法厅办公室(纸质稿和光盘电子稿)。

规范化司法所、十星调委会创建标准

规范化司法所、十星调委会创建标准

规范化司法所、十星调委会创建标准
附件1
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说明:单项分扣完为止,不再从总分中扣除。

规范化司法所一票否决性事项
附件2
河南省十星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标准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说明:1、单项分扣完为止,不再从总分中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能履行职能或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辖区出现重大案件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出现违法违纪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考核细则表格

考核细则表格

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考评评分细则内容满分打分一、组织机构(1.5分)1、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经县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配备政法专项编制或地0.5分方行政编制;根据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场和大型集贸市场等地设置。

2、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0.5分主的管理体制(0.5分);司法所名称统一,印章由司法局统一制作(0.5分)。

3、司法所应配备2-5人,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专职人员,享受副科级待遇;司法所人员编制使用管理规范,0.5分不得挤占挪用;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有3名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健全党组织生活。

二、队伍建设(3分)1、司法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0.5分部署和管理要求。

2、司法所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0.5),具备撰写机关常用公文、制作调解协议书、起草法律文书、宣讲法律1分法规、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网络基本知识的能力(0.5分)。

3、司法所工作人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纳入全区公务员统一招考;新招录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在0.5分司法所锻炼1年以上。

4、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业务0.5分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新任所长、新录用工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事或司法行政部门岗前培训。

5、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活动,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政法队伍规定,严明工作纪律,严肃0.5分工作作风,佩证上岗。

三、基础设施(6分)1、司法所办公用房土地证和产权证齐全,严禁出租出让1分转借(0.5分);按照要求规范悬挂司法行政标识标牌(0.5分)。

2、办公用房设置满足办公、值班、人民调解、法制宣传、2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1分);办公室外统一标明职能标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照片(1分)。

司法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司法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司法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单位: 自查分: 考核得分:
检查项目
检查基本内容
要素分
评分标准
自查分
得分

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15分
机构设置
司法所所长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司法局的意见。
2分
未征求意见的不得分。
人员配备
司法所人员按编制配备到位。
3分
干警配备不到位,缺一人扣1分。
文化素质
司法所长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工作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50%。
2分
未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扣1分,社区矫正专职人员配备不者队伍,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一次,每月组织公益劳动一次,每月考核一次,每季度评审一次。无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当年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
3分
未建立志愿者队伍扣0.5分,集中教育少一次扣0.5分,公益劳动少一次扣0.5分,有1人次未进行每月考核扣0.2分,有1人次未进行季度评审扣0.2分。脱管、漏管1人次扣1分,有重新犯罪此项不得分。
6分
位于前5名的得6分、位于中游的得4分、位于最后2名不得分。
加分项
总分不超过6分
1.业务工作有创新,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的加4分,全省推广的加3分,全市推广的加2分,县(市)推广的加1分。
2.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含镇党委、政府)表彰的加1分;受到南通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加3分;受到国家级部门表彰的加6分。
2分
所长达不到法律大专学历扣1分,其他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低于50%扣0.5分。
会议、业务培训
司法所干警按要求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业务培训。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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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设置
3分
办公用房设置规范。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合理设置业务用房使用功能,适应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办公房间设置不规范、标示不明显的分别扣1分。
办公设施配备
5分
除电脑、打印、复印、扫描、电话及录音摄像工具外,还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机具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酌情扣分。
司法所与基层
法律服务所关系
2分பைடு நூலகம்
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质分离。司法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的扣2分;两所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收支有一项不分开的扣0.5分。
司法所
党团组织建设
1分
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应建而未建立党(团)组织的扣1分。
人员
队伍
建设
所务
管理
(5分)
所务公开
1分
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工作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公开;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一项不公开的扣1分。
司法所工作制度
2分
依据我省司法所规范化意见,健全司法所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制度。建立及落实制度不规范的每项扣0.2分。
业务台帐
监督管理规定
落实情况
5分
严格落实请销假、迁居审批和定期走访等制度,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及时提出惩戒建议。不正确履行审批的,发现一起扣1分,超越审批权限的,发现一起扣1分,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导致脱漏管的,扣1分,对违反监管规定而不提出相应惩戒意见的,扣1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教育矫正和适应性
人民调解场所建设
2分
未设立人民调解室的,不得分;标牌标识悬挂不规范的扣0.5分;人民调解图表、公示内容等不规范的扣0.5分;办公设施配置不齐备的扣0.5分。
人民调解工作
开展情况
3分
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情况;重要时节、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摸排、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违规违纪案件处理等情况;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建立情况。酌情扣分。
(19分)
司法所长配备
3分
所长是县(市、区)司法局派出的公务员。查看工资表。所长不是派出人员的扣1分;不是公务员的扣1分。
工作人员配备
8分
司法所应有3名以上全供在编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公务员,至少1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财政全供人员达不到3人的,少一人扣1分;无公务员的扣1分;无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扣1分。配备司法所辅助人员少于2人的扣1分。
附件
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第5版)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及标准
正规化建设年
(5分)
活动开展情况
5分
县区未出台活动方案的扣1分;无活动简报的扣1分;司法所无开展活动记录的扣1分;司法所人员无参与活动学习笔记的扣1分;硬件设施无明显改善的扣1分。
组织
机构
建设
(5分)
司法所设立
及管理体制
2分
司法所依法设立,编制单列,实行双重管理、以县级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开展适用社区矫正
调查评估情况
3分
根据县级司法局指派,按照相关规定和期限开展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违反程序规定的扣1分,调查评估事项不全的扣1分,未按时完成调查评估的扣1分。违规开展调查评估造成恶劣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执行社区服刑人员
衔接接收程序情况
3分
对县级司法局指令到所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接收登记列管、录入信息资料、开展入矫教育。未按时组织入矫宣告的扣0.5分,基本信息录入不准确不及时的扣0.5分,未成立矫正小组的扣0.5分,未制定矫正方案的扣0.5分,未开展入矫教育的扣0.5分,入矫教育期未实行严管的扣0.5分。因违反制度规定、未履行工作责任造成脱漏管的,本项不得分。
帮扶活动情况
3分
组织开展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未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管理层级和矫正方案的扣1分,未按相应管理等级完成教育学习的扣0.5分,未按相应等级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扣0.5分,未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等心理矫正活动的,扣0.5分,未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特定需求开展帮扶活动的,扣0.5分。
管理系统建设
2分
系统运行正常。服刑及刑释人员信息核实率100%;核实成功率95%;刑释人员信息核实回执率70%以上。系统未运行的扣2分;比率一项不达标的扣0.5分。
业务 建设(41分)
安置帮教衔接工作
3分
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工作机制未出台方案的扣2分;重点帮教对象的帮教率95%和安置率90%有一项达不到的扣0.5分;重新违法犯罪率高于3%的扣1分。
工作人员专业学历
2分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005年以后任命的所长应具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有1人没有达到要求的扣0.5分。
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2分
不能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常态化的扣1分;学习笔记少一人的扣0.5分。
教育培训情况
4分
除自主学习培训外,应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技能提升、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活动。无故不参与活动的,每次扣1分;参加各类培训达不到规定学时的,酌情扣分。配备必要的法律书、工具书、政策法规简易读本等,方便工作人员及群众阅读查看;未配备的酌情扣分。
人民调解文书
及卷宗
3分
纠纷受理、调解、协议书制作、文书格式、立卷归档、档案装订等,一项不规范的扣0.5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
2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发现有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本项不得分。
普法依法治理
2分
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情况。未组织活动的扣2分;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活动图片、普法讲稿、工作记录、总结的,分别扣0.5分。无法制宣传栏的、无法制宣传教育方案的分别扣1分
2分
各种台帐登记册缺1种的扣0.2分。
基础
设施
建设
(25分)
办公用房建设
6分
司法所办公用房独立,产权明晰,面积达标。司法所房产证、土地证缺一证的扣2分;建筑面积乡镇所低于120m²、城市街道所低于80m²的,扣2分。有出租、出让业务用房的,该项不得分。
司法所标识
3分
办公场所标识明显,除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大门内外悬挂其它单位牌子的不得分;悬挂旧徽章、标牌制作不规范、标牌位置悬挂错误的,每项分别扣0.5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安置帮教工作站、社区矫正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机构牌子有一种悬挂在大门外的扣1分。
刑满释放人员
安置帮扶情况
2分
考核刑释人员安置帮扶政策落实情况,重点考核重点帮教对象衔接安置事项。在安置帮扶工作中出现推诿现象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人民调解组织
网络建设
3分
乡级调委会专职调解员达不到2名的,扣0.5分,未设首席调解员的扣0.5分;村级调委专职民调员达不到有1名的扣0.5分。未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的扣1分;人民调解员每年集中培训少于3天的扣0.5分。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
及档案管理
2分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未使用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的扣1分,工作档案项目不全、归档不及时、管理不完善的,扣1分。
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1分
乡镇(街道)未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的、村(居)没有建立安置帮教小组的分别扣0.5分。未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协调机制的扣0.5分。
安置帮教信息
所容所貌
2分
保持工作场所庄严肃穆,干净整洁。办公房舍整饬维修不及时,及存在卫生死角的,发现一处扣1分。
经费保障
6分
落实《河南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情况。查看预算批复,经费划拨单等。司法所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没有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的不得分;列入预算但未全部拨付到位的酌情扣分。
业务 建设(41分)
协助基层政府处理
矛盾纠纷及参与综治
1分
查看工作记录、档案。没有相关材料的扣0.5分
完成上级交办的
各项工作任务
1分
询问及查看工作记录。落实不力的不得分。
说明:单项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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