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依法汇交应交尽交——国土资源部就《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访部储量司负责人
依法汇交应交尽交——国土资源部就《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访部储量司负责人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0.04.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依法汇交应交尽交——就《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访部储量司负责人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那么,这个《通知》是基于什么背景出台的?《通知》中推出了哪些地质资料管理的新举措?如何确保地质资料的汇交?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贾其海。
记者:请你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贾其海: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十分重视,徐绍史部长对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多次作出明确指示,近年来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好地质资料汇交就是其中的重要抓手。
具体讲,出台《通知》,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的需要。
地质资料是广大地质工作者在开展地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性财富,蕴藏着大量有价值的客观信息和研究成果,管好用好地质资料对我们不断深化对地球科学的认识,尊重客观规律,科学地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强化地质工作服务功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
地质工作者是“地下侦察兵”,地质工作是一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
在市场经济中,管好用好地质资料可以为矿业发展、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等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而且,地质资料信息可以被人们重复利用、不断开发、长期提供服务。
作为管理地质资料的政府,做好这项工作是一项重要职能。
三是加强地质资料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的需要。
统一汇交地质资料是我国确立的地质资料管理基本制度,是所有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取得明显成绩。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4)Oracle:*.dat及各类入库数据文件。
2.GIS矢量数据
应按《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要求,汇交MAPGIS或ArcGIS数据文件。附加要求如下:
(1)MAPGIS:应包括全部图层文件、属性文件和系统库文件。
第二十五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证明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成果资料转交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大区地调中心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发展中心汇总后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向地调局上报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六)。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二)汇交的成果资料技术要求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标准和纸质要求
件。
2. 汇交地质资料管理需要的清单指涉密情况登记表、电子文件登记表、载体外标签、地质资 料报送单、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依据不同项目的特性,申请保护的地质项目需要汇 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延期汇交的地质项目在汇交资
料时须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单。
全国地质资料馆
转 送 省级资料馆 汇 交
油气、 放射性 、煤成 气、海 洋等全 国性的
汇 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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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的地质资料有:
(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 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三)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汇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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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保护申请
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 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 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 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 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 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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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 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 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 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七、地震地质工作: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 研究报告。 八、物探、化探地质资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 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 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国土资源部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汇交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及时在报刊或者网站上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26日原地质矿产部第5号令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
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由收到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成果地质资料转送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3、附图类的源电子文件,要在 “源电子文件” 子目录下按照一张图件一个子目录的原则再建立若 干个三级子目录,每一个子目录的名字与该图所对 应的电子文件名相同。
4、数据库和软件类,也要在“源电子文件”子 目录下建立一个名为“数据库和软件”的三级子目 录。
5、如有插图、插照、图版等的电子文件,还需 在“源电子文件”子目录下再建立一个名为“插图 文件”的三级子目录。
2、色彩方面:插图和图版的色彩纸电不一致,图件转换时丢色或 严重偏色。
3、内容方面:文字描述缺失,插图不清晰,目录不是用word自动 生成或页码与实际不符。审批类文件及其他类文件扫描后未进行编 辑和整饰。
4、用word制作的附表中续表缺少表栏头,表名没有用标题命令定 义,使用Excel等软件制作的附表没有在工作表标签用其表名的简称 来命名。
其它类电子文件汇交要求
电子文件登记表
源电子文件采用XLS、HTML或XML格式; 文件名为“电子文件登记表”,纸质和电子都要汇交; 填写的内容要齐全、完整、规范,不得有遗漏和错误。
载体外标签
文件格式采用DOC、WPS或XLS格式,文件名为“载体 外标签”,归于其他类中(附录C)。
成果地质资料目录著录表 完整地填写后,归于其他
图件部分:
1、附图源电子文件、存档电子文件、纸质资料三者中地质体的 颜色相差太大,甚至做的图件不符合国家或部的制图标准。
2、附图电子文档的岩性符号与纸介质上的岩性符号不一致。 3、附图存档电子文件中缺少图名;图上的名称与责任签的名称 不一致;图上的比例尺与责任签及成果报告的附录的比例尺不一 致。 4、未汇交制图时所采用的系统库、汉字库或所汇交的系统库、 汉字库与所汇交的图件不匹配。 5、源电子文件的系统库没有存入一个文件夹。用AutoACD制作 的源文件,缺少相关信息文件,如线型库及字库文件等。 6、所汇交的源电子文档不是最终的矢量文件。 7、存档电子文件中的附图分辨率过低,附图清晰度差,分辨率 达不到300dpi。 8、分割的钻孔柱状图缺少图栏头。 9、纸质附图在出图时同样出问题,如丢失信息,地质符号发生 变化,颜色变色、丢色、与图例不相一致等。
江西省地质档案馆地质环境类资料汇交规定
地质环境档案移交归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档案资料汇交工作,确保档案的系统、完整和准确,使档案更好地服务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档案资料汇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高度重视地质环境处档案汇交工作。
地质环境档案是地质环境工作历史记录,是今后地质环境管理、研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地质环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承担单位(编制单位)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宗旨,及时将地质环境档案按要求整理后提交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归档。
2.准确把握地质环境档案汇交的基本要求。
所有汇交档案资料必须是经过最终审查的全部成果,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要求,做到整理规范,编目清晰,统一打印装订,并将文本、附图、附表及影像等资料刻录光碟。
对汇交档案资料不符合管理规范或不按要求修改完善的,视为未汇交地质环境档案。
二、具体要求汇交的地质环境档案应包含纸质档案一份,电子光盘一张。
(一)、地质环境纸质档案整理要求1.收集修整:对归档文件已破损的,应予以装裱、修复。
幅面大于A4的文件,应在不影响日后使用效果的情况下进行折叠(图纸折叠成A4纸张大小)。
2.编写页码:用页码机对每卷材料编页码,编写工整,使用不易褪色的黑色印油,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从001开始)。
编码时注意文件的正、反两面,正面标注在文件的右上角、反面标注在文件的左上角,一般封面不编码。
3.著录编目:卷内文件目录格式详见附件,著录卷内文件目录时应注意:A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
B文号:即文件的发文字号,或合同编号,审批编号,图件号。
C责任者:是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或合同双方名称。
D文件题名:文件标题按原标题写,不要随意改动和简化,无标题情况视文件内容自行拟制。
E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170808。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一、资料汇交管理(一) 为加强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汇交与管理,充分发挥地质矿产勘查成果的作用,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矿产勘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
(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汇交的成果资料应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经审查后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说明书及数据资料等;同时,还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项目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复制件;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批准文件;因故终止项目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涉及探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复制件等审批材料。
成果资料必须完整、齐全,与审查后的报告一致,并填写《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附件9-4)。
(三)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一般原始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但物化探面积性原始数据(带坐标)及点位图必须汇交。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20日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一式五套及其电子文档各一式三套。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成果资料,不得在成果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四)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汇交资料是否合格的决定。
验收合格的,向资料汇交单位出具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证明(附件9-1);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附件9-2)。
(五)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地质矿产勘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附件9-3)一式两份。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单位不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由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警告,并限期汇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矿产勘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令第5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五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简称《汇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我国投资在远洋、极地等地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家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全国地质资料局(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和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负责承办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具体业务。
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汇交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0.14•【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地质资料汇交流程,简化汇交程序,切实减轻汇交人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资料汇交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时,仅需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需要向自然资源部或跨省(区、市)转送的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或有关省份转送电子文档。
三、地质资料汇交人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报盘软件(下载地址:/)提交汇交材料,《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附件1)、《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附件2)、《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附件3)按本文件格式执行,其中《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和《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仅需汇交电子文件。
四、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受理材料,除附件4所列要件以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增加汇交材料,确需增加的应向自然资源部报备。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采用在线预约(在线预约地址:/)、受理等方式主动服务汇交人,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0月14日。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篇一: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地震、水务、海洋、环保、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馆藏机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本市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统一汇交制度)本市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汇交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建设工程中涉及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电子文档制作-精品文档
义地 质 资 料 管 理 培 训 班 讲
地质资料汇交法规依据
政策法规文件 2019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9号) 2019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6号) 2019年,《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9】8号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19】69号 2019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地调发〔2019〕186 号 2019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 (中地调发〔2019〕167号) 2019年,《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9〕 314号 ………….. 标准规范 2019年,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033-2019 2019年,《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国土资发[2019]210号 2019年,《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国土资厅发﹝2019﹞98号 2019年,《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 国土资发[2019]237 号 ………….
全国地质资料馆 班 讲
国土资发[2019] 210号文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 法的规定汇交纸质地质资料的同时,应按照《格式要求》制作 和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并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 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严格按《格式要求》的规定检查验 收汇交人的存档电子文档,并对汇交的源电子文档进行规范管 理。从2019年4月1日起,对不按《格式要求》制作、汇交电子 文档(文件)的,不得通过对其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文件) 的验收,不得为汇交人出具资料汇交凭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枣政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挂枣庄市测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问题平衡的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技术指南-非常详细
纸介质汇交要求
纸介质汇交要求
03
成果地质资料纸介质2套,纸电一致。
纸介质中所有单位落款处均须盖章。 文字装订厚度不超过2厘米,如超出,则装订为多册。 如审批、附表、附件、其它装订在报告内,则审批装订于正文扉页后、目录前;附表、附件、 其它装订于正文报告后。
9)文字表述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不能使用“公里”等,而应使用“千米”或“km”(小 写)。(依据《地质行业计量单位手册》)
10)比例尺中的两点为比号,不是冒号,居中排列。
例如:
1:5000
1︰5000
成果地质资料全本实体数据
04-1
04-1-2 图件部分
1)各类图件的编制应符合专业规范要求,图面 结构合理、各类代号、符号、子图、注记正确,压 盖及避让关系合理,地物标注尽量避免出现压盖、 干扰线条等现象,图中地质界线要闭合,不能断开 或缺口。设色正确美观,图例及镶图布局协调。提 交的电子数据应无临时文件,清晰、完整、能反复 打开、打开无异常。
附图未注意压盖关系及 等高线参数设置不合理
2)图例与图内应严格一一对应,包括线点参数 一致,一般图内有的符号图例中都应该有。一张图 中若用相同的线或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地质内容 ,最好用颜色区分。同一类型的图所做图例尽量一 致,排列顺序也一致。
3)图件数据中,照片和遥感影像用msi文件放 入工程中,不能用其它格式插入。
4)责。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02
汇交范围及时间 汇交内容
基本要求
局安排资金地质技术业务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 地质技术业务工作项目正式验收或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下发之日起 180日内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文号】中地调发[2005]1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05〕1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工作,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其它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地质调查资料归国家所有。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利用或转让地质调查资料。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地质调查资料提交单位,负责地质调查资料的提交工作。
第五条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工作,接受国土资源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著作权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守秘密法》或《著作权法》执行。
涉及国土、测绘等专业秘密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单位职责划分第七条地调局是地质调查资料的主管单位。
发展中心和天津、沈阳、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 XX 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资料管理单位。
第八条地调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管理地质资料的接收工作。
(二)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服务的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
(三)负责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使用说明-汇交
质量评价标准与方法
数据完整性
确保提交的电子文件包含所有 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数据准确性
确保提交的数据准确无误,无 错误或异常。
格式规范性
电子文件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和 规范,易于阅读和使用。
技术先进性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确保 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和利用价
值。
问题处理与改进建议
感谢您的观看
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数据、表格等形式。
电子文件
02
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文件,包括文本
文件、图像文件、音频文件、视频文件等形式。
汇交
03
指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将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提交给地质资料
馆藏机构的行为。
02 汇交电子文件的分类与组 成
分类原则
按专业划分
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的专业特点, 将电子文件分为地勘行业标准规 定的12类专业,如区域地质调查、 矿产勘查等。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 求-汇交
目 录
• 概述 • 汇交电子文件的分类与组成 • 汇交电子文件的格式要求 • 汇交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求 • 汇交电子文件的存储与保管 • 汇交电子文件的利用与共享 • 汇交电子文件的验收与质量评价
01 概述
汇交目的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的要求
促进地质资料的管理、共 享和利用
问题反馈与整改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要求提交单位进行整改。
持续改进
根据验收结果和问题反馈,不断完善和优化电子文件汇交的格式要 求和质量评价标准。
培训与指导
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提交单位对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和质量评 价标准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提交质量。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简称地质资料,下同)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
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完整、齐全。
经行政、技术负责人和编写人签名盖章,并盖有汇交单位的印章。
三、资料正文及其附件的规格为:长27厘米,宽19厘米(标准16开本)。
附图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四、文字报告编有页码,并印有章节、附图、附表及附件目录。
附图、附表、附件编有顺序号。
附图顺序号依序一张一号。
五、使用胶板纸或者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刷。
六、正文、附表、附件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十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印制: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区域物、化探报告等,文字、表格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应当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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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束语
下一步,根据国土部储量司要求,将在全 省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是 将地质工作形成的不同地质工作类型的重要地 质钻孔资料如钻孔柱状图、钻孔布置平面图和 经过钻孔的地质剖面图(简称“三张图”)以 及重要属性信息,通过整理、扫描、数据类型 转换、录入和集成,建设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 同时,围绕需求积极主动服务,开展需求 调研,主动了解整装勘查区和重点成矿区带的 地质资料产生与需求情况,积极主动为找矿突 破和社会大众提供最新、最全面的地质资料服 务。
一、前 言
汇交管理纳入矿政管理是保障。国土 资源部和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矿 业权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列入矿业权审批 内容,将地质资料汇交与地质报告评审、 备案相结合,督促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 料,有效地解决了地质资料汇交困难的问 题。实践证明,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纳入 矿政管理是完善汇交人权利与义务统一机 制的重要举措,是地<地质资料汇交 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 3.省厅、省馆主要任务 Ⅰ.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省 (区、 市)及其下辖的市(地)、县(市)土资源主管部门 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 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 平台数据库。 Ⅱ.负责对向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本省(区、市) 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 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本省(区、市)的地质资料馆 藏机构。
提
纲
一、前言 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 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精神 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四、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五、结束语
五、结束语
地质资料汇交是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地 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永恒主题。服务是重点, 推进集群化产业化是抓手,监督是保障,保 证地质资料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每 一项内容都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 甚至时限要求。 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带来了地质工作的大 发展时期,也为地质资料服务提供了良好的 机遇。大规模的地质勘查所形成的地质资料 将会越来越多,在考验地质资料管理水平的 同时,也要求我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5.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后,汇交人将资料交给入库人 后,方可出具汇交凭证; 6.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持证制作、汇交制度,无证制 作的地质资料,不再接收、验收; 7.每月初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上个月接收、验收地质 资料情况,及时发布已经验收合格的资料目录; 8.实行奖惩制度,年底在门户网站上通报当年地质 资料制作、汇交优秀单位及较差单位; 9.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使用U盘拷贝、复制地质 资料。
提
纲
一、前言 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 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精神 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四、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五、结束语
四、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1.通过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网, 点击地质资料目录信息栏目,进入检索系统进行 查询; 2.借阅者须持有效证明文件,并经厅资源储量处审 核签字; 3.用户到湖北省地质资料馆借阅室,通过地质资料 管理信息系统查阅所需电子地质资料,实行无纸 化借阅; 4.本馆档案资料概不外借,仅限于在借阅室查阅; 5.借阅国家保密地质资料,须办理《涉密地质资料 借阅复制证书》。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律法规与 技术标准
2013年3月 宜昌
提
纲
一、前言 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 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精神 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四、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五、结束语
一、前 言
1952年我国成立了地质部地质资料司,负 责收集与管理全国地质资料,规范性的地质资 料管理工作由此开始。到2013年,地质资料工 作已经走过了61年不平凡的历程,为经济和社 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众所周知,地质资料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 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可以重复利用; 二是可以重新开发;三是可以长期利用。按照 一般的规律,找矿工作主要是在前人的工作和 认识的基础上,深化形成新的认识,然后再进 行部署。这样可以减少重复工作,避免资金浪 费,有利于提高找矿效率。
提
纲
一、前言 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 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精神 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四、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五、结束语
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2.省馆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出具验收修改意见,同时下发《限期重新汇交地 质资料通知书》; 3.汇交人必须在限定期限内重新汇交地质资料,逾 期不履行义务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将依照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 4.原则上资料修改一次后,须通过验收。因为报告 复杂、图件太多等其他因素允许有第二次修改, 超过三次将记录;
提
纲
一、前言 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
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精神
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四、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五、结束语
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料汇交 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
1.主要目标 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 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 实物、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实行全程监管,实现汇交 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2.监管范围 Ⅰ.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 资料。(基金项目) Ⅲ.《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 资料。
一、前 言
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是核心。根据部里要求, 我省构建了“五大平台、一个支撑”的地质资 料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总体框架。“五大平台” 包括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共享服务平 台( /datagateway/index.action )、 电子阅览室、油气委托保管信息系统和全国钻 孔数据库。“一个支撑”是地质资料管理信息 系统。“五大平台、一个支撑”的建设,充分 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涵盖地质资料的汇交、 馆藏和服务的全过程,将大幅度提高地质资料 的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