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孙爱军2013年8月11日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是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居民住房质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升城市品质,菏泽市制定了《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主体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主体的范围和职责。

其中,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住户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的清洁、安全的管理等;业主作为小区的权益主体,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住户则是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者,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三、物业管理规范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首先,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其次,小区环境要保持整洁,垃圾分类处理,严禁乱倒乱扔。

再次,物业企业要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另外,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四、居民权益保障《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非常重视居民的权益保障。

首先,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权利,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合格的服务。

其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包括物业费用的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等。

此外,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质量有投诉和监督的权利,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渠道进行维权。

物业企业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机制建设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运行,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监管机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加强居民参与和监督,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为居民提供投诉受理、矛盾纠纷解决等渠道。

此外,菏泽市还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社区环境,创造宜居的居住条件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维修、车辆通行管理等。

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不得随意增加。

物业费用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的支付、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

物业企业应当将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企业应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小区安全、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物业企业还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共同推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五、居民的权益保障居民作为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方,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物业企业应确保居民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权益,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要求和投诉。

六、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物业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菏泽市设立了物业纠纷解决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仲裁等服务,快速解决纠纷,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菏泽市将建立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表现良好的物业企业将予以奖励,而对于违规、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将予以相应的处罚,以此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菏泽市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和指导,推动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同时,市政府将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支持力度,为物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菏泽市实际情况,本条例由菏泽市人民政府制定,现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正常使用,公平合理进行管理,本条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的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消防安全、绿化养护、停车管理、安全防范、设备维护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应明确具体,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使用的面积或份额按月或按年支付,用于维护、管理和改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及使用范围应明确具体,不得存在任何模糊不清的情况。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收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征得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菏泽市人民政府所有。

结束语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规范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文档为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社区和住宅小区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在菏泽市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⒈物业管理: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等行为。

⒉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⒊业主:指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以及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其他人。

⒋业户:指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并享有与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所规定的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⒌共用部位:指住宅小区内和其他建筑物内供业主、业户和其他人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大门、楼道、电梯、绿化带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自愿原则,倡导并鼓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第四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和业户监督,提高管理透明度。

第五条公平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公平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得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歧视业主和业户。

第六条共同维护原则业主和业户应当共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共有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管理等职责,为业主和业户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等。

第三条物业收费包括基础物业费、公共维修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绿化费、清洁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业主收取物业费,不得擅自增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收费细则,明确各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缴费周期等,并向业主公示、告知。

第二章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第六条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按月收取或按年收取,但应事先与业主协商一致。

第七条基础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结合小区的规模、设施设备的状况、维护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公共维修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各自的楼栋、单元、公共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水费、电费、燃气费的收费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量和结算,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计算方法。

第十条绿化费、清洁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小区的绿化、清洁情况确定,有关费用应用于专项管理,公示使用情况。

第三章物业费的缴纳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不得拖欠或少交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取物业费,提供缴费便利条件,接受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管理规范使用物业费,保障相关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行和维护,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物业费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ﻫ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ﻫ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09【实施日期】2005.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二○○五年十月九日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环保、民政、市政、供电、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菏泽物业费收取标准

菏泽物业费收取标准

菏泽物业费收取标准
不管是⼩区住房,还是⾼层,还是⼩型公寓,都是需要缴纳物业费。

那么⼤家知道菏泽物业费收取的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菏泽物业费收取标准
1、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20元/⾃然间
2、保洁费:3元/户.⽉
3、保安费:3—5元/户·⽉
4、各项费⽤统收服务费:1元/户·⽉
5、车辆存车费(⾃⾏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执⾏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6、机动车存车费:⼩型车150元/辆·⽉,⼤型车210元/辆·⽉
⾼层物业管理费⼀般包含清洁卫⽣费、秩序维护费、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运⾏费、绿化费、综合服务费。

另外物业费之外还有⾼层电梯费,⼆次提⽔、三次提⽔费、消防提⽔费(这个⽬前很多物业都容易忽视不收取)、垃圾清运费。

有地下车位的还有服务费,占⽤公⽤道路的还有车辆场地使⽤费等。

具体价格参考当地物价局标准。

⼆、物业费是什么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使⽤⼈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设施、绿化、卫⽣、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进⾏⽇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菏泽物业费收取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由于地区之间存在差异,菏泽市的物业收取标准与国家规定存在⼀点差异。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二○○五年十月九日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环保、民政、市政、供电、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服务至上、公益至重的原则。

第四条菏泽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菏泽市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经所在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二)负责小区内的保洁、绿化、安全、消防等工作;(三)制定小区公共秩序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四)协调解决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五)收取物业费并按时代缴国家税收。

第九条物业公司负责为小区业主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报修、咨询、安全巡逻等,要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条物业公司和物业管理部门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阻碍业主享有物业所有权的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翻译和提取物业管理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建议和意见,并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回复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周期和方式。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或乱收费。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少缴。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业主、住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服务业主和住户的宗旨,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表大会,加强与业主、住户的沟通与协商,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业主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的决议,提供物业基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修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管理、安防设备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住户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和解决。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业主、住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并进行改进完善。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条业主享有依法使用、经营、处分其专有部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如改建、装修、收费标准等事宜,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合同履行、资金使用、服务质量等。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负责监督、协调、指导和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管理能力,定期进行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办公区和其他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理念,提供优质、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推动物业管理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以下服务:安全防范、日常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环境卫生清洁、绿化养护、保洁、供排水及供暖等公用设施和服务的管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物业所有人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推动业主自治。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并明确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洁费、维修费、绿化费、保险费等。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提出对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拖欠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日常秩序。

第十四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损坏物业设施。

第五章 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接受政府监督和居民监督。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5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菏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菏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菏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规范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菏泽市政府于2021年3月2日发布了《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制定本实施方案以确保该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实施目标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职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业主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1.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1.1 在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具备合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1.2 配备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确保其熟悉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保证服务范围覆盖管理区域内的全部房屋和业主,合理分配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2.物业服务人员的职责2.1 遵守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2.2 积极协调业主与开发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2.3 每日巡查、维护小区设施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

2.4 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认真记录和维护业主信息。

3.业主委员会的管理3.1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成立,并发布章程明确其职权和职责。

3.2 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3 业主委员会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联系,充分了解业主的诉求和需求,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和协调解决。

4.物业服务费管理4.1 物业服务费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遵守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的监管。

4.2 物业服务费应定为维护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保险费等,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4.3 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应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向业主公开。

四、实施保障本实施方案实施期间,菏泽市政府将在政策、技术、法律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以确保实施效果。

五、总结本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推进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发展,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行业创新发展和业主诉求的保障,可以为其他城市提供借鉴和参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属牡丹区、开发区管理的,由牡丹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市物价局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属牡丹区、开发区管理的,由牡丹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市物价局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合同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或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

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缴纳。

第十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人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申报表》和物业服务合同书;申报收费标准的,还需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制度.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划分三个等级(各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价格主管部门在每个等级内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基准价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0%。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八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物价局、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菏泽地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2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规定(试行))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3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5号)和原菏泽地区物价局《关于制定菏泽地区城币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多层住宅 小高层、高层等住宅一级 0.50-0.70 0.80-1.20二级 0.30-0.50 0.50-0.80三级 0.15-0.30 0.30-0.50附件二: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 级(总分1000分)一、基本要求(280分)(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0 3%的物业管理用房。

(15分)(二)绿化率35%(含水面)世上。

(15分)(三)室内固定活玷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15分)(四)专用固定停车泊位达到每三户1个。

(15分)(五)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电子巡更、监控系统或其他三项班上的安全防范措施。

(15分)(六)室外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二赴,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以上,配备必要的活动器械、设施。

(15分)(七)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艰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5分)(八)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15分)(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