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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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避免

大连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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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2﹞154号
【发文日期】2002-07-02
【实施时间】2002-07-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于2002年3月25日在马斯喀特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2年5月20日和2002年6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2年7月2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4月5日以国税函﹝2002﹞27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地税局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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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协定生效,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6﹞144号
【发文日期】2006-09-05
【实施时间】2005-05-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9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4.04.09【实施日期】1994.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的通知(1994年4月9日国税发〔199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于今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于缔约国双方完成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印发你局,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大韩民国:1、所得税;2、公司税;3、居民税。

(以下简称“韩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韩国”一语是指大韩民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韩国税收法律的所有大韩民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大韩民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韩国;(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韩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1、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所有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协会;(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1、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2、在韩国方面,是指财务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大地税发[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105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地税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县市区地税局:为健全我市国、地税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国、地税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地税机关税收征管信息互换工作,是税务机关不断拓展外部信息来源渠道,积极掌控纳税人应税信息的重要方式,是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市新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基础。

加强我市国、地税机关税收征管的协作工作,确定长效机制,共享税收征管信息,可以有效提高我市“科学化、精细化”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第三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由国、地税机关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市地税局信息中心组成,具体协调、组织和落实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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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2﹞21号
【发文日期】2002-01-31
【实施时间】2002-01-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89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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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2﹞47号
【发文日期】2002-03-04
【实施时间】2002-03-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四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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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
【文 号】辽国税函﹝2003﹞474号
【发文日期】2003-08-14
【实施时间】2003-08-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3]9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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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英文写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交换英文写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8﹞159号
【发文日期】2008-07-27
【实施时间】2008-07-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反避税管理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英文写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各基层局在核查或提供税收情报时,要按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及本文规定,填写相关工作底稿和对外英文函,并将电子文档用移动存储介质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英文写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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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伊朗伊斯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
【文 号】大地税函﹝2003﹞81号
【发文日期】2003-07-29
【实施时间】2003-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7年7月11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年8月24日,双方签署了该协定的第二议定书。

该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以下统称“中新协定”)已分别于2008年1月1日与2009年12月11日起执行。

根据中新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与执行税收协定;四、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第一条人的范围第一条确定协定适用的范围为“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本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协定适用于“人”;第二,这些人必须是居民;第三,这些身为居民的人必须属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

其中“人”和“居民”的具体含义分别见下文对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解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避免双重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避免双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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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2001]97号
【发文日期】2001-05-28
【实施时间】2001-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60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2.07.02【实施日期】200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602号2002年7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6月2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和吉尔吉斯财政部部长阿比尔达耶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吉尔吉斯共和国:1、对法人利润及其它收入征收的税;2、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称“吉尔吉斯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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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外﹝2005﹞91号
【发文日期】2005-07-29
【实施时间】2005-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发[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尼两国政府避免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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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中尼两国政府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1﹞184号
【发文日期】2001-07-06
【实施时间】2001-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407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二○○一年七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8]12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7.14【实施日期】2008.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21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特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我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和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规定的情报交换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下属各基层局组织实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全过程,包括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

第三条主管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单位情报交换保密工作的实施、定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税收情报的定密和保密期限第四条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如下:(一)税收情报一般应当确定为秘密级。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机密级:1.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2.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三)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确定为绝密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3.22
•【字号】大地税发[2004]64号
•【施行日期】2004.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64号2004年3月22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查报告表以加盖“自查”字样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替,一式二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扣缴义务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二、7月15日前各基层局将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汇总表》并附文字说明,分别报送市局税务稽查处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大地税函[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71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如何开展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信息的比对分析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两税信息比对内容根据总局下传的2006年分户信息,信息中心和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已对“两税”分户入库信息、查补信息、退税信息等进行分解比对,通过对入库信息的初步筛选确定疑点纳税人23,949户,其中双定户18,546户,其他内资户5,403户。

各基层局要结合1,307户查补入库信息和3,583户退税信息(具体信息到ftp财行处文件夹?城建税?“两税信息比对”上调取)对除双定户外的5,403户疑点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情况。

二、两税信息比对要求(一)数据利用要求各基层局要珍惜和利用“两税”信息资源,并做好数据的安全工作,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不得将数据用于与工作无关的方面。

(二)政策依据要求由于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因此要利用企业“两税”已入库数据结合查补数据,查找城建税适用税率,核实应交城建税。

对于退税数据,要调查企业退税类型,如果属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情况的,应按照市财政局和我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05〕364号)规定,在退还增值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大连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流[1995]10号

大连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流[1995]10号

大连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正文:
---------------------------------------------------------------------------------------------------------------------------------------------------- 大连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
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流[1995]10号1995年2月7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县区征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自建建筑物自己使用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再行销售的,除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外,其自建行为还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原市税务局大税政一字(94)17号文中规定的“纳税人自建建筑物使用后销售的,凡使用期不足一年的,除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外,其自建行为还应按“建筑业”征收。

三、对其他疗养院从事的业务,凡符合工会疗养院“医疗劳务”条件的,报经市地税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免税照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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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
【文 号】大地税发﹝2005﹞114号
【发文日期】2005-07-06
【实施时间】2005-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发﹝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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