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目前,中国尚未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使用权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权包涵特定地域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获得占有、许可使用与监督的权利以及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同类同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即地理标志许可使用权。
但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
我国《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特点――地理标志权的行使限制性首先,其不允许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专有的普通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要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志相吻合,而且产品本身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只有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得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机会,非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允许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具有相对的永续性只要地理标志权人持续在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品质量一直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志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废除已经授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自然地理环境变化,否则特定地域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志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域之外的公有领域或者灭失。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对于中国地理标记权的法律保护当前,中国还没有由最高立法机构拟订公布特意的“地理标记法”,对地理标记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质量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花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入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以及《地理标记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记产品专用标记管理方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记与地理标记使用权地理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差别性标记的范围。
依据我国新订正的《商标法》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地理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根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用或许其余特点,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要素或许人文要素所决定的标记。
地理标记权海涵特定地区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获取据有、同意使用与监察的权益以及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同类同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记的权益,即地理标记同意使用权。
但地理标记也能够作为证明商标或许集体商标明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
我国《商标法》第16 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记,而该商品并不是根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民众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可是,已经好心获得注册的连续有效。
地理标记权的保护特点――地理标记权的履行限制性第一,其不一样意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记作为自己专有的一般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需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记相符合,并且产品自己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都能够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不拥有可转让性只有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取同意使用该地理标记的时机,非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一样意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拥有相对的永续性只需地理标记权人连续在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质量量向来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记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取销已经授与的地理标记产品保护或许自然地理环境变化,不然特定地区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记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区以外的公有领域或许灭失。
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工作总结
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工作总结
地理标志是指由于特定地理环境、传统技艺和地方文化的影响,使得产品具有
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不仅代表着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也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我国开展了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工作,旨在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
一、加强立法保障。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于2009年颁布实施,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条例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注册、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利,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加强行政管理。
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他们依法
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认定、注册和管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和重视
程度,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
同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工作是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地方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将继续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工作,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和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和文化传承。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注册和保护第四条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书;(二)地理标志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说明;(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加工地或者销售地的名称、地址;(五)有关地理标志的证明文件和样品。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公告。
第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享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使用与其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第七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按照注册人的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似的标志。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权查阅、复制与地理标志有关的资料,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非法制造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地区内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是地区特色和文化的体现。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保护地方特色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面临诸多问题,亟需进行制度重构。
本文将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制度重构。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现状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主要采取“三合一”的立体保护模式,即“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
其中,行政保护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司法保护则通过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社会保护则依靠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力量。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空白的问题。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导致执行难度大。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
这种多头管理的现象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不利于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三)社会参与度不高地理标志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然而,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社情民意参与度较低,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有待提高。
四、制度重构的思路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应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范围、申请程序、保护措施等内容,确保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优化管理体制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注册、监督等工作。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地理标志是指由一定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共同形成的使产品具有特殊质量、信誉或其他特点的标志。
地理标志对于保护地域特色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我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1.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应针对地理标志的认定、保护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执法机构,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力度。
2.设立地理标志专门机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需要专门的机构来统一协调管理,推动地理标志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这个机构可以与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合作,共同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宣传和推广。
3.加强地理标志认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地理标志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人文环境和产品特点等因素,确保认定过程科学公正。
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家组,定期进行地理标志认定的评审和审核,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提高认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4.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广大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和重要性的认知。
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加入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内容,组织宣传活动,增加社会各界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5.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控制: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在于产品的质量。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和监管措施,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维护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信誉。
6.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监督和举报机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我们可以建立监督和举报机制,确保对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反映地理标志侵权情况,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给予严厉处罚,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7.拓宽地理标志产品销售渠道: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护知识产权,还要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和消费。
相关部门可以帮助地理标志产品开拓市场,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提升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
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1、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体系,但在一些细节方面 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对于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措施 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一些新兴的农业产业和特色产 品,尚未制定相应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导致这些产业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3、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建立了 完善的执法体系,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次,加强了对地理标志 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此外,还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公示 制度,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三、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存在的问题
2、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尽管我国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和农民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申请地理标志 保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度不高,对产品的 质量和特色缺乏了解,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职责不明
二、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的现状
1、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定义、申请流程、保护范 围、侵权行为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各省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律 法规体系。
然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相比,我 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在商标注册保 护模式中,存在商标注册审批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而且注册成功后也并不能 完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产地的独特性。此外,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保护模式 中,对于标志使用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滥用和冒用现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与方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与方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和措施保护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特色的产品不受侵权行为的保护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地域性和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内容和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保护内容:1.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首要手段是通过国家法律制度来实现。
国家可以成立地理标志注册机构,负责对具有特殊地理区域特色的产品进行注册和保护,确保其在市场上的合法地位。
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可以使相关产品在市场上享有法定的独占地位,防止其他地区的产品冒用或仿冒该地区的地理标志。
2.法律的保护:除了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综合保护。
这些法律可以包括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3.品牌建设和推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还包括品牌建设和推广。
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可以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来实现,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增加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国家可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给予支持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以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4.监督和维权机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检查市场上的地理标志产品,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同时,国家也可以建立起完善的维权机制,为受侵权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二、保护方法:1.地理标志的合法注册:地理标志产品要享受法律保护,首先需要在国家的地理标志注册机构进行合法注册。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特色和独特性。
只有通过合法注册,地理标志产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对于冒用或仿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渠道予以严厉打击。
这包括可以对侵权者进行罚款、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分析地理标志制度是历史上特定经济形态的一种反映,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特定经济形态突破一国界限,参与国际贸易的结果。
地理标志反映特定地理环境下的生产与产品之间的关联,特定的地理标志指特定国家、地域、地区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因素。
特定的地理环境造就了特定产品所独有的品质,而地理标志可使这种品质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
一般而言,消费者选择产品往往基于两点,一是产品是否满足需要,二是产品品质,这都将在地理标志的知名度上有所反映,而地理标志的知名度是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的,这种经济效益对于生产者的意义则是生产的社会认可与否,必将对其再生产产生巨大影响。
地理标志的经济意义与功能就在于此。
对于酒类产品,地理标志尤其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
不同的国家经济利益上的差异使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持有不同的立场。
一些国家由于有着特殊的气候、土壤及传统的生产方式等原因,盛产一些富有特色的农产品。
而有些国家则相反,恰恰是这些农产品的进口消费国。
因而,在乌拉圭回合关于地理标志的谈判中,以欧盟和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不遗余力地推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要求将地理标志纳入TRIPS协议。
这是因为地理标志代表了特定地域生产商的利益,反映了以庄园经济为主要形式的制酒业在欧洲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这种地位与影响必然在欧洲国家中的法律与代表欧洲国家利益的欧盟的法律中有所体现。
随着欧洲经济的国际化,伴随“地理标志”载体的有形商品大量输出到世界各国与地区,必然促使“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成为欧洲一些国家及欧盟的迫切愿望。
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方则持反对态度。
现有的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保护内容便是双方在谈判中妥协的结果。
二、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是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不仅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所普遍采用,而且成为一些国际条约的法律内容。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地理标志是指由特定地理环境或地区所产出的农产品,因其特定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土壤特性、人文历史等因素而具有独特品质和声誉的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是指对这些农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农产品的原产地、生产工艺和产品特性不受侵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声誉。
中国是农业大国,拥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如茶叶、水果、蔬菜、特色小吃等。
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分析当前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探讨未来的发展对策。
一、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尽管这些法规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已经有所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法律条文不够完善,执行不够严格等问题。
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专业性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体系有待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体系对于保护地理标志至关重要,它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原产地的真实性。
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认证标准、认证程序、认证机构等方面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3. 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待培育由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相对滞后,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还不够普遍。
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仍然存在着地理标志产品被仿冒和侵权的现象。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意识的宣传和培育,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并支持地理标志产品。
二、发展对策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明确地理标志保护对象的范围、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审批程序、规范地理标志保护的执法程序等,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
4. 激发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激情应当鼓励和支持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在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激发他们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激情。
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方案
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方案地理标志是指由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和人类因素形成的,赋予产品某种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的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是指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以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
为了有效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申请条件、使用规定、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需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其次,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管理。
建立健全的认证机构,对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进行认证审核,确保其符合地理标志的相关要求。
同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对地理标志产品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
另外,需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举办地理标志产品展览、举办地理标志产品推介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活动等,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其市场份额,增加其经济效益。
此外,需要加强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国际合作。
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化进程,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贸易合作。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方案需要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管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加强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国际合作、建立健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实施,以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是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独特性和地域性以及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理标志是指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生产加工的产品,具有特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属性,与其所在地理区域密切相关。
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不仅有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还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和产地利益,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本文将从立法保护、监督执法和宣传培训三个方面介绍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第一,加强立法保护。
立法是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基础和前提,需要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和范围,确保地理标志的独特性和地域性。
对于符合地理标志标准的产品,应给予其法律保护,严禁盗用、仿冒和误导消费者。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侵犯地理标志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形成威慑力。
同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权保护机制,为地理标志权益的主体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第二,加强监督执法。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执法,是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的溯源追踪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生产加工过程可控。
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巡查和抽检力度,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认证机构和监管部门,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加强宣传培训。
宣传和培训是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重要途径,能够提高社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并促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宣传、营销活动等方式,为地理标志产品提升知名度,扩大市场。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同感和购买意愿。
其次,加强地理标志的专业培训,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提高产品竞争力。
综上所述,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是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知识产权,促进农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核、注册、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并且该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赋予该农产品独特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性的标志。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和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给予法律保护。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或者销售者。
第六条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产品描述,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范围、特定品质特征等;(三)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证明材料;(四)产品的质量标准或者规范;(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审核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注册与使用第八条经审核合格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审核机构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九条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在包装、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中明确标示。
第十条注册人应当按照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保护与监督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用权。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对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二)擅自改变或者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范围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的;(四)侵犯他人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权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指通过法律、政策和管理措施,保护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原产地特征和质量特性,维护地理标志的独特性和知名度。
以下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十个建议和意见。
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和程序,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传播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市场秩序。
3. 建立地理标志认证机构:建立独立的地理标志认证机构,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程序公正透明,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可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4. 加强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加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需求。
5. 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品牌:通过品牌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形象和知名度,打造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独特价值,增加品牌溢价和市场份额。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7. 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溯源体系: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溯源体系,记录和追踪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8. 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9. 政府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政府应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扶持力度,提供资金、政策和市场支持,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和壮大。
10. 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地理标志产品应通过保持传统工艺、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市场份额。
通过以上十个建议和意见,可以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发展水平,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和现状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和现状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包括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和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截至2021 年 9 月,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3 件,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批准地理标志产品 692 个。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如下:
1. 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地理
标志保护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始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地方经济的重要性,并开始积极申请和保护地理标志。
2. 地理标志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地
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 地理标志保护效果逐渐显现。
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一些地方
的农产品和工艺品等得到了更好的推广和宣传,提高了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地理标志保护数量不足、保护力度不够、保护效果不理想等。
因此,我国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法律对地理标志是如何进行保护的
法律对地理标志是如何进⾏保护的我国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何种形式来保护。
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商标法来保护。
有的主张⽤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
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
⾸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且是⼀种以公权⼒不恰当的⼲预市场经济的⾏为。
⑥其次,利⽤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
⑦采⽤商标对地理标志进⾏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符合⽬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
(⼆)、应引起关注的问题在我国有30多个地理标志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都被⼀个企业垄断使⽤。
但地理标志毕竟是与普通商标有区别的。
商标的作⽤在于使公众识别出商品的⽣产者,以区别不同⽣产者⽣产的同类商品。
⽽地理标志则使该产地与其他地⽅⽣产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
所以,地理标志在使⽤时应注意其与普通商标的不同,即使其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如,“青岛啤酒”是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提到“青岛”啤酒,⼤家⾃然的把此啤酒的质量、特点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也就是说,⼤家选择此啤酒是因为它来⾃青岛。
但是,现在青岛啤酒集团公司⼜在上海⽣产“青岛”啤酒,当然产地表明是上海,但公司的利⽤“青岛”这⼀块商标作⼤市场的本意往往难以实现。
即使暂时取得好的市场,从长远来看,这也是⼀种危险的决策,⽆疑是饮鸩⽌渴。
因为,使⾮产于此地的产品标上此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滥⽤,长期如此滥⽤后,此地理标志便会淡化,其识别性不再象以前那样明显。
多少年后,⼜有多少⼈能把这种啤酒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由以上分析可见,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更应该被好好利⽤,从⽽使这⼀由多少代⼈铸成的标志保持其显著性。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探究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探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3)(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 (6)(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定义及特点 (7)(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8)(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作用与价值 (10)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11)(一)知识产权理论 (12)(二)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14)(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 (15)(四)可持续发展理论 (16)四、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7)(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18)(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实践现状 (19)(三)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经验借鉴 (21)五、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2)(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23)(二)执法力度不够 (24)(三)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25)(四)地理标志产品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现象 (26)六、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27)(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8)(二)加大执法力度 (29)(三)提高权益保护意识 (31)(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监管与质量提升 (32)七、结论与展望 (33)(一)研究成果总结 (35)(二)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36)一、内容概要本文深入探讨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现状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文章开篇即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对于推动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保护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地域范围界定模糊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与特点,明确了其应受《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
浅析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浅析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了商品竞争力的一大重要因素。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独特的地域性、传统工艺和优良品质而备受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保护地域特色产品的知识产权,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加强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
新疆地理标志产品丰富多样,如伊犁红富士苹果、和田玉、阿克苏香梨等,这些产品均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就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浅析。
一、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是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于2007年12月27日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实施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应当以地名或者与地名有关的名称作为商标的主要标识,该商标的注册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且要经过专家的鉴定和审核。
该指导原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主要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管理机构等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通过该指导原则的修订,能够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新疆共有41个地理标志产品,其中包括农产品、工艺品、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
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伊犁红富士苹果、和田玉、哈密瓜等产品。
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可以有效地保护这些产品的知识产权,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也有利于维护地方特色产品的传统工艺和优良品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地理标志法学
地理标志法学
地理标志法学是一门研究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主要探讨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地理标志是指用于表示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并且该商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标志。
地理标志对于保护和促进地方特色产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地理标志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主体、申请与注册程序、侵权责任等方面。
它还涉及到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区域合作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等问题。
在国际上,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等国际公约来实现。
同时,许多国家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法学的研究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支持。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规定与实务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近年来,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仅代表了产品的地域特征,更是一种文化和历史的象征。
然而,由于地理标志商标的特殊性,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与实务两个方面探讨如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一、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托于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但普遍都会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注册制度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制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商标具有地理标志的特征。
只有经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才能享受法律保护。
注册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明确界定哪些商标属于地理标志商标,从而避免滥用和侵权。
2. 知识产权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也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法的力量。
例如,商标法可以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规范,保护商标权益。
此外,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也可以用于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相关的文化和技术成果。
3. 地理标志保护法一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地理标志保护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这些法律通常规定了地理标志商标的定义、注册程序、使用范围、侵权行为等内容,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具体和全面的法律依据。
二、实务操作除了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还需要实务操作和合作。
以下是一些实务操作的建议:1. 加强国际合作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
国际组织和协定可以提供一个平台,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可以为各国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其建立健全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
2. 增强公众意识公众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对于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认知度,增强其对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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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作者:李福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然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应当整合现有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规范,统一界定地理标志的法律概念,加强专门立法,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以便对地理标志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法律保护
一、地理标志的特征
我国在界定地理标志的概念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既不同于货源标记,也不同于原产地名称。
货源标记仅仅表示某种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与该产品的质量或者其他信息并无直接联系。
比如,“中国制造”就仅仅表明产品出自中国。
而地理标志不仅表明产品的来源,还与产品的质量、信誉有关。
原产地名称虽然不仅仅表明产品的来源地,而且还表示产品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
但是,原产地名称只是单纯的地理名称,而地理标志可以由确切的地名构成,也可以由其他具有地理含义的符号或图形构成。
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
(一)地域性
它地理标志最基本的特点,即地理标志与特定的地方的特殊地理环境有关,只能在与特定地理环境有关的特定地方的特定产品上使用,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产品使用的可能性。
(二)商品来源识别性
地理标志通常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构成,或者直接由地理名称构成,表明产品来源,因而地理标志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便于消费者选择特定地方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尽管其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能够标示具体的生产者。
(三)品质证明性
地理标志反映了特定地方的特定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该产品具有该地特殊地理环境所形成的特殊品质,是其他同类产品所无法具有的,因而,是一种品质证明。
二、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商标保护和专用标志保护的双轨制保护体系。
前者将地理标志划归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采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体系。
即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形态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加以保护,其主管部门是工商部门。
后者是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由质检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取地理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体系。
虽然,我国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保护和专用标志保护的双轨制保护体系具有一定的合理l生,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法律概念使用不统一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
此后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也都使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
但是《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却使用了“产地”概念,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却使用了“原产地标记”概念。
然而这些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各不相同,会使人们在认识上产生混乱,对于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是十分不利于的。
(二)受限于经济条件发展,社会认知度较低
目前,在地理标志的商业运用上,中小经营者往往缺乏话语权。
如此一来,拥有较厚经济实力的集团公司则成为地理标志保护及商业运用的主力军。
其主要原因是中小经营者,在资金投入和信息获得等方面无法与经济实力雄厚的集团公司相比,甚至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具体方式、程序、权利事项等一知半解,而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门槛较高,条件也较为严格,并且资金耗费也比较大,所以中小经营者很难进入地理标志保护的行列,即便进入,由于其经营条件比较薄弱,很难长期经营下去。
而拥有较厚经济实力的集团公司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功能、价值、侵权行为等的认知比较深入,且能够保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可以形成“保护——得益——再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易导致商标侵权
地理标志和商标存在显著差异。
一是,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而地理标志则是由地名和产品名称组成的,往往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二是,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具有排他性,同时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其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而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性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同时,地理标志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是不可转让的,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三是,地理标志不具备商标识别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功能。
四是,商标的使用有有效期限,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
基于此,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保护会造成地理标志使用不当,易导致商标侵权。
一旦该地区或该地区以外的某个企业,甚至是外国企业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一般注册商标,会导致该地区众多合法生产者的权利被剥夺,更为严重的是注册人的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毫无关联,而他的产品却成为唯一
正宗的产品。
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混淆,使地理标志丧失应有的功能,损害众多合法生产者的利益。
还有一种现象也值得注意,即地理标志会被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使其转化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无法体现其商品来源。
而且该过程无法逆转,无法对其进行专属保护,这对于众多的合法生产者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损失。
总之,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商标主管机关无法对相应产品实施严格控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也得不到有效保证。
(四)以国家质检总局为主管部门的专门保护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由质检部门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取地理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体系。
专用标志保护体系虽然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申请的主体、申请的原则、审查批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异议制度,但是该规定并不具体,特别是对提出异议的主体的资格、异议主体提出异议的事由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
同时,也没有对错误批准地理标志申请规定相应的撤销制度。
另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使用人的权利、对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具体行政保护措施、地理标志的司法救济制度都未做相应的规定。
(五)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制度不衔接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分别由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管理,此外还有国家农业部等部门。
这样的双重管理体制,极易使各个管理部门权力行使、法律效力的冲突,进而造成管理秩序上的混乱。
同时,同一地理标志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审批,会产生内容上的重复,甚至会造成权利申请人的权利冲突。
如同一地理标志,一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而另一方申请人则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样同一产品存在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进而发生权利冲突。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从“伪造产地”行为的角度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对地理标志还缺乏的明确规定。
总之,目前我国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众多,存在交叉、混乱,相应标准也不统一,主管部门权利冲突,使得地理标志的申请人无所适从,地理标志保护弱化。
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统一界定法律概念
要想对地理标志进行很好的法律保护,首先要将“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产地”等概念进行统一地界定,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问题。
只有在相关法律中统一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并对其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才能明确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避免歧义。
这样,申请人对于哪些产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产品就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了。
也可以与世界更好地接轨,使其得到全面保护。
(二)制定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的立法还不能对地理标志提供全面的保护,所以为了适应保护地理标志的迫切需要,建议制定专门规范地理标志的法律——《地理标志保护法》,将地理标志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全方位的保护,而不是以商标的形式进行商标保护。
同时,还要修改应修改《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针对地理标志双轨保护体系制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建议参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建立成立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机构负责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具体的做法就是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主管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履行地理标志审查义务和调节义务,直接负责对地理标志的审核、注册、地理标志的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侵权责任的追究等工作。
而质检部门在整个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应该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管,具体负责制定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同时负责对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全过程的严格监控,包括产地范围、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包装等,使其不仅应符合其地域条件,更应符合其传统的特色和质量要求,为地理标志保护主管部门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等提供科学依据,这样才能防止权力行使、法律效力以及权利主体的冲突,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保护。
此外,还要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实施,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