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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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湘人社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1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1、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40元的,按14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15号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现将《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2022年2月9日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构建新时代优质高效、链条完整、结构合理、竞争力强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工作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服务人才为根本,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日益优化。

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00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0000人,行业营业收入突破200亿元,培育50家骨干龙头企业,建成1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11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经营性服务发展壮大、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显著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稳步提升。

河北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版)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职能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结合全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要求,经研究,决定下放、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管理层级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等5项行政审批事项,原省级执行的内容(除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部属国有企业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以外)及相关行政处罚权,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

二、下放审批权限(一)将原已委托设区市执行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进一步委托下放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

1.委托权限办理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相关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外国人就业证核发”、“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等审批和管理工作。

2.被委托单位须具备的条件(1)具备专设场地或窗口。

(2)配备专职人员,且专职工作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沟通能力,实行考试上岗制度,专职工作人员须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能按照“纸质档案保存3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的要求,做好外国人就业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班(第二十六期)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班(第二十六期)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班(第二十六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班(第二十六期)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等12个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2〕41号)精神,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决定举办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班(第二十六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市人力社保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附件1),各区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科业务骨干。

参训人员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参训分配名额确定。

二、培训时间2023年9月4日-7日。

9月4日下午14:30-17:30报到,9月5日-7日培训。

三、培训地点重庆盈田酒店五楼宴会厅(两江新区金开大道金福路35号)。

四、培训内容及方式主要围绕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实际,采取课堂讲授、问题讨论、案例分析、专家答疑等形式进行面授教学,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等授课(附件2)。

五、有关要求(一)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分配的参训名额,于8月25日17:00时前将参训回执发送至*******************。

请各区县安排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同志(1人,不占培训名额)参加9月5日的开班仪式及首日的培训课程。

(二)本次培训为脱产集中培训,参训人员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提前安排好工作,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3.27
•【字号】鲁人社函〔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
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改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对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权限作出调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备案的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的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由所在市负责。

各市、县(市、区)新办理审批等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相关信息,自相关手续办结之日起30日内,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强化服务,加强监管,以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附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5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5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深入构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劳动保障监管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全省“一套评价体系、一个评分标准、一份信用报告”的要求,实行集中评价和动态评价。

省人力社保厅依托浙江人社一体化工作平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根据《劳动保障领域(用人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集中开展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各地应于省人力社保厅集中评价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浙江人社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确认。

经属地确认后,省人力社保厅统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供相关部门及社会查询和应用。

各地不再单独开展等级评价,当地制定的劳动保障信用工作相关文件制度和评价标准等要及时清理。

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等级,满分1000分。

其中:85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0~850分(含)为B级(良好),750~800分(含)为C级(中等),700~750分(含)为D级(较差),700分(含)以下为E级(差)。

二、严格落实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劳动保障严重失信名单包括拖欠工资“黑名单”、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业务开展效果好,社会信誉度高;(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自成立以来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五)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员队伍,并领取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具有来源稳定、数量大、质量高、真实可靠的岗位需求信息;(七)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并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社保考试必备)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社保考试必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 D )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A.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B.人社部门法制工作机构C.人社部门人事管理机构D.仲裁委员会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B )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3.劳动争议由(D )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企业注册地B.劳动者户籍地C.劳动者住宿地D.劳动合同履行地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C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A.5日B.10日C.15日D.30日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D )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A.全体职工B.职工代表大会C.工会D.企业负责人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C )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 )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A.3日、5日B.5日、7日C.5日、3日D.7日、5日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D )内结束。

A.7日B.15日C.30日D.45日8.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C )内完成调解。

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9.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B )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A.30日B.15日C.10日D.5日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C )为共同当事人.A.劳动者和用工单位B.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C.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D.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D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A.30日B.15日C.10日D.5日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C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规定,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或学校)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办学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监管,原由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纳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管。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档案,将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86号各市、州物价局:2008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39号)和《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88号),分别就两个市场的服务价格行为予以规范。

由于这两个文件的有效期已过,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整合,正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或经其批准成立的,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人才市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劳动力市场。

下同)。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从事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按本通知规定收费。

未签订合同(协议)或未履约提供服务的,均不得收费。

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收费,更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从事户籍托管服务,必须具备当地公安部门赋予的托管资格。

凡不具备托管资格的,不得收取户籍托管服务费。

四、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属公益服务性质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见附表)。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并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价格监管。

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服务(含网络招聘、求职、广告、会员等)、猎头服务、现场洽谈展位费、人力资源市场单位会员、现场广告发布、人才业绩档案、人才诚信调查、人事外包、人才测评服务、人才租赁(派遣)服务、社会化培训服务,以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诊断与管理咨询、人才流动争议协调、毕业证书鉴定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办事指南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二、申请条件(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1.业务范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2.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⑵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⑶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是指自有或租赁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且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一致。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等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合格证书》。

专职工作人员是指在本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3.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⑵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⑶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⑷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件2)、任职证明(见附件3);⑸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⑹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后由工作人员复印留存);⑺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渝人社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推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按照业务范围及管理要求分为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是指依法备案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之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管理权限的划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由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接受分支机构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自贸区相关规定接受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17•【文号】人社部发〔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促进就业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权利义务和行为。

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向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

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开展招聘工作,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惩处。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制度,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台账,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一、受理事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二、受理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三、申请业务项目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3、人才推荐;4、人才招聘;5、人才培训;6、人才测评;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四、受理条件(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专兼职师资证明;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受理程序1、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吉人社函〔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5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36号)精神和任务要求,现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2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深入整治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提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用最严的措施、最大力度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和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有效整治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黄明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王鹏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处长殷福斌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梁胤东厅执法监察局局长成员单位: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厅劳动关系处、厅执法监察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人力资源市场处,承担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信息报送、组织联系督查检查等职能任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渝人社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属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劳务中介活动,打击和整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或含有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以“返费”等方式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假外包真派遣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按照人社部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重庆市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推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及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当地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作用,细化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梳理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工作对接人、6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工作统计表、10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工作统计表统一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赵飞,86868885。

附件:1.重庆市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重庆市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5月13日附件1重庆市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和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按照人社部统一工作安排,针对当前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在全市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通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通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各地人社部门认真开展以“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为主题的诚信创建活动,涌现出一批诚信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典型。

为巩固诚信创建活动成果,更好营造诚信服务行业氛围,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工作管理办法》(鄂人社办发〔2018〕63号),在自愿申报、市州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基础上,经会议研究,确定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等146家机构为“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现予通报。

被确定为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单位,要珍惜荣誉,率先垂范,再接再厉,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以示范机构为榜样,恪守诚信服务准则,践行诚信服务制度,争创诚信服务品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宣传省级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先进事迹和经验,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有榜样、做有标尺、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自觉行动。

各地要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健全诚信管理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长期繁荣发展。

附件:“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名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6月22日相关附件:附件:“2020年度湖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名单.docx。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申报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申报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申报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浙教高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申报等工作的通知浙教高科〔2013〕78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扩大我省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科特色,增强办学活力,现就我省做好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工作原则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下放申报工作坚持落实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强化优势学科建设;坚持教学与科研等效评价机制,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坚持引导教师服务创业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坚持评审权下放与建立形成具有自我约束发展的内部人事管理运行机制相结合。

二、申报条件申报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团结协作,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合理的学科布局及规划,学科优势、特色明显。

(三)具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主干学科均有一定数量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为骨干的队伍梯队,达到组建教师高评委专家库的要求。

(四)有健全的人事、师资、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有较好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注重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建设,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合理,结构比例已经主管部门核定。

建立规范的岗位聘用和考核制度,基本形成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

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职称改革政策,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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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
发布日期:2011-03-29
信息来源:人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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