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产品范围如何界定
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处理研究
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处理研究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当前社会经济中经常出现的犯罪类型。
这些犯罪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在刑事法律实践中,如何对这些犯罪类型进行竞合处理,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一、非法经营罪的实体要件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者证照等情况下,以开办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等方式,从事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经济秩序活动的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实体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采用欺骗、胁迫或其他手段;三是从事非法经营;四是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体要件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已知是伪劣的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时,明知使用的原材料、组装部件或者材料、原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劣产品是针对现行产品标准,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安全性能要求、质量基准的产品,质量低劣或没有品质保障。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体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二是明知产品存在品质问题,仍继续销售;三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健康安全。
三、竞合处理的意义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刑事法律实践中是常见的犯罪类型,由于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关系,即被告人可能同时存在两种犯罪行为或一种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包含另一种犯罪行为。
判定假货的标准
判定假货的标准在如今充斥着各种假货的市场,判断产品的真伪成为了消费者必须要具备的一项能力。
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判断假货的标准和具体参考内容,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辨别真假货物。
1. 包装外观真货的包装通常更加注重细节和品质。
手感舒适,色彩鲜艳,字体清晰,无色差或印刷模糊等现象。
一些高端品牌还会加入防伪标识,如防伪标签、破损标签等。
2. 商品质量真货的质量通常更加优良,制作精细,不易出现瑕疵。
例如,服装的线头整洁,不易掉色;电子产品的触摸屏反应灵敏,无明显卡顿现象等。
3. 价格价格常常是判断产品真伪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些高端奢侈品牌在市场上的价格普遍较高,若出现低价促销,则有可能是假货。
4. 材质真货通常使用上乘的原材料,如真皮、纯棉等,因此材质和手感会与假货有所区别。
消费者可以通过触摸、闻味、验光等方式来辨别材质。
5. 商标和标签商标和标签也是判断产品真伪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可以仔细检查商标、标志和字体的细节,与真品进行对比。
每个品牌都有自己独特的商标,而假货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晰、错别字等问题。
6. 店铺信誉和售后服务选择信誉良好的正规渠道购买产品,例如官方网站、专卖店等,可以避免买到假货的风险。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了解店铺的售后服务政策,了解退换货和维修政策等,以确保购买的产品是真正的正品。
7. 真品样本对比如果消费者有条件,可以通过对比真品样本来判断产品的真伪。
消费者可以先购买一个小样或者借用朋友的真品进行对比,从而更好地辨别真假货物。
综上所述,判断假货的标准主要包括包装外观、商品质量、价格、材质、商标和标签、店铺信誉和售后服务以及真品样本对比等方面。
消费者通过仔细观察和对比,可以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避免购买到假货,保障自身权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一、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
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也一定是销售者)。
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出现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而无生产者的现象。
即使所有的生产者都生产合格产品,销售者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销售者购进猪排后改换成牛排的包装高价出售。
在类似情况下,就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却没有伪劣产品的生产者。
因此,司法机关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要保障无辜的生产者不受刑事追究。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不合格药品的范围有哪些内容
不合格药品的范围有哪些内容在医疗保健领域,药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不合格药品的存在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体系都构成了严重威胁。
不合格药品的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伪劣药品伪劣药品是指在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中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从而导致药品质量出现问题。
这类药品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成分不符合规定、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降解产物过多等。
消费者购买了伪劣药品可能导致治疗效果不佳或者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2. 过期药品药品的有效期限是根据药品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得出的,一旦药品过了有效期,药效会降低,甚至可能出现分解产物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因此,服用过期药品是十分危险的行为。
3. 未经合格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药品所有生产出售的药品都需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才能上市销售。
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可能存在生产加工工艺不合格、质量监控不到位等问题,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危害。
4. 超标药品药品中某些成分如果超过规定的浓度,可能会对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药品中各种成分的含量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任何超标的药品都属于不合格药品。
5. 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药品药品的贮存条件对药品的品质有重要影响。
如果药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受潮、受热、受光等环境因素影响,易导致药品的降解或产生化学物质,致使药品失去疗效。
综上所述,不合格药品有多种类型,可能存在于不同的环节,消费者在选购药品时务必谨慎,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用药方法使用药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安全。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资料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四、何种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
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 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
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 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 别适用。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3〕对于有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 在查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 伪劣产品的,又有质量不存在伪劣但 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那么按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 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 罪并罚。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对于无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在查 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真 烟〞的,又有伪劣烟,或者还有属于 假冒注册商标的,那么按照非法经营 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 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数罪并罚。
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假冒 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 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1、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直接对办
理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解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解释是 这样规定的,司法解释属法律解释的 一种,是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 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 常具有约束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案例:某县烟草局在公安的配合下查获了一个制假 窝点,其制假原料有三千九百余斤,当天将案件 移交当地公安局,公安局依据四部委的?座谈会纪 要?当天就对行为人予以了刑事拘留,在公安局向 当地检察院提请对行为人进行逮捕时,检察院认 为四部委的?座谈会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依据刑 法条款,行为人制假未到达犯罪金额。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一、基本定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查处与认定
0 值2 万元 。 公 司第 一 次生产 、 售伪 上 2倍 以下 罚 金 ;销售 金额 2 0万元 过错 ,并且 是故 意而不 是过 失 ,且是 该 销
5 劣产 品的违 法行 为追 究时 效为2 0 年 以上 的 ,处 l 年有 期徒 刑 或者无 期徒 直 接故 意而 不是 间接故 意 。所谓 的直 07 0 5月 1 0日起两年 内没有发 现 ,则 不能 刑 ,并处 销售 金额 5 % 以上 2倍 以 下 接 故 意 ,是 指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发 生 追究 其行 政 责任 。该公 司第二 次违 法 罚金 或者 没收 财产 。 ” 行为 要在 2 0 0 9年 6 8日起两 年 内被 月
来 ,规 定 了更为严 厉 的行政 处 罚 。
2 .刑 事犯 罪 案件 中的伪 劣产 品
件 中 “ 劣 产 品” 的范 畴 。 伪
了新 的违 法行 为 ,则上 一个 违法 行 为
的追 究 时效按 新 的违法 行为 一样 自新 的违 法行 为 了之 日起 重新 起算 ;上
一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第 时 效 )
的 行政 责任 。
( )销 售 金额 5 3 0万元 以上 不满 是说 ,对 于 当事人 主观 上不 是直 接故 意 的生产 、销售 伪劣 产 品案件 ,即使
行政 执法 机关应 当将 此种 案件 直接 作
0 5 发 生 的 ,原 违法行 为 的追究 时效就 要 2 0万元 的 ,追诉 时效 为 1 年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查处与认定
■文 /王 文华 生产 、销 售伪 劣产 品案 在质 监行
政 处 罚 案件 中 占据着 比较 大 的 比重 。 我 国刑法 把 生产 、销售 伪劣 产 品的严
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假冒伪劣产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健康的产品。
下面将详细介绍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和防范措施。
一、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1.产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通常存在质量问题,如材质低劣、工艺粗糙、功能失效等。
这些产品不仅容易损坏,而且可能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
因此,产品质量是判断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2.商标侵权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常常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和判断。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品牌商誉和消费者权益。
3.虚假宣传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往往通过虚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如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制造虚假交易等。
这种宣传方式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误导了市场秩序和社会舆论。
4.违规渠道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常常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销售,如网络平台、旅游景点、小商品市场等。
这些渠道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容易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和销售。
5.法律法规问题:假冒伪劣产品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如果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为假冒伪劣产品。
二、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的措施1.加强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惩罚机制,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2.提高消费者意识:消费者应该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辨别能力,了解常见的假冒伪劣产品的特征和鉴别方法,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积极举报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线索,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3.推广正品渠道:品牌商应该推广正规的、合法的产品销售渠道和品牌官网,引导消费者选择正品渠道购买商品,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和传播。
4.加强行业自律:企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和意识,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4.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呈现出领域广、规模大、案值高、危害烈的特点,成为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毒瘤。
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方式的界定和鉴定问题本解释第一条前四款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四种行为方式进行了界定。
1.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从字面上看,所有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但这样解释,诸如在一吨大米中掺入一把沙子等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也就被包括进去。
显然覆盖面太过宽泛。
从立法本意考虑,我们理解,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是该种行为的结果,即“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其中,产品的质量要求有些由法律、法规规定,有些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些由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2.关于“以假充真”我们理解,以假充真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例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
有一种意见认为,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也属于“以假充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也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理解,(1)刑法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而没有规定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犯罪,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也没有规定对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与要点
在查处许多假冒伪劣案件中,大量的假冒产品来自一些假冒伪劣产品集散地。这些集散地市场周围是大量的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个人、专业户和生产厂家,造假达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当地政府对此不闻不问,甚至暗中支持。另一方面,造假售假的大量存在还有腐败作为支持。许多被查处的造假案件背后都有行贿、受贿等腐败相伴。假冒伪劣生产呈现出专业化和分散化特点。
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 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2、产品假冒和防伪标识物假冒相伴
假冒伪劣的泛滥刺激了防伪产业的发展,但几乎市场销售好、市场定位较高的产品或多或少都在使用防伪产品。造假和防伪始终就在相互斗争中存和发展。当前的假冒商品中,身披激光防伪标识等防伪外衣的比比皆是,这成了我国假冒产品的一大特点。
3、仿造品和仿冒品并存
目的商品市场上,在假冒产品之外还有大量的仿造品和仿冒品存在。这些仿冒品突出的特征是在商标标识和包装上使用与名牌产品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图案和风格;在商品的品牌上取与名牌产品相近的名称。
药品和食品有发霉情况的应禁止销售和使用。粉状商品(如面粉、药粉、水泥等)出现团块的,表明受潮失效或变质。
10.手感
手握饱满干燥的谷物及农作物的种子,应感到光滑顶手,插人种子堆(包)时阻力小,感觉发凉;如手握感到松软,插入时阻力大的,则籽粒不饱满,含水量大。
检查香烟时,可用手捏,名牌条装烟从外面轻捏会感觉很硬,冒牌条装名烟里面往往是软纸包装的杂牌次烟,轻捏就觉得纸软。检查烟支时可用手捏,感到烟丝有弹性的为正常;手感疲软、容易弯曲是受潮,发脆的则是干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行为。
其中,销售伪劣产品是罪行的一种,其多指销售已经生产了的伪劣产品的行为。
因此,在确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
销售伪劣产品是指将已经生产出来的伪劣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伪劣产品是指生产过程中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的产品。
在判定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时,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产品质量方面。
主要考察产品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相一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的标识方面。
主要考察产品是否具备标识规范性,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点、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齐全清晰。
(3)宣传和销售方面。
主要考察企业在宣传和销售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当行为。
2、销售金额的认定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收入金额。
在确定销售金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确定销售金额的基础,通常采用购货发票等证据来确定。
(2)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是指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量,通常采用销售清单、库存清单等证据来确定。
总之,在确定销售金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
而且,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伪劣产品的质量、标识、宣传和销售等方面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法释[2013]12号司法解释为视角
第37卷第2期2017年3月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Vol. 37 No. 2Mar. 2017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法释[2013]12号司法解释为视角赵秉志1张伟珂2(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北京100038)摘要: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对象,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在内涵上是一致的,不能把食品安全法 中的“食品”理解为“安全食品”从而扩大刑法中“食品”的范围。
关于法释[2013]12号司法解释第1条、第20条所 确立的犯罪认定规则,存在形式认定与实质判断的错位。
事实上,上述两个解释条款既有不必要之处,也存在不合 理的内容。
这就应当明确上述解释的司法效力、保障措施及再解释的立场和重点。
司法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中的 片面帮助行为共犯化,虽有助于打击犯罪,但亦有越权解释之嫌;从长远看,应当对相关刑法条文进行立法解释或者 修改,以明确片面帮助行为的性质。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司法认定;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以下简 称“法释〔2013〕12号司法解释”),为统一法律适 用、提升司法效果提供了法治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 中,围绕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该解释在适 用过程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基于此,本文以法释 [2013] 12号司法解释为视角,对食品安全领域相关 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予以探讨。
一、行为对象:伪劣食品与伪劣产品的界分 在食品安全犯罪的规范治理中,“食品”是一个 绕不开的基本范畴,因为它不仅决定刑法典第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下对这两种犯罪统 一表述时概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这两 类食品统称为“伪劣食品”)的适用问题,而且影响 到刑法典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认 定。
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979年的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背景之下,在这一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现象并不突出,因此,1979年的刑法没有系统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
一般的司法机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依投机倒把犯罪、制造、销售假药犯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等进行论处。
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对该刑法典第117条条进行了补充,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对于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一。
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一。
这样,一部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实际按投机倒把犯罪处罚了。
1979年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可视为刑法关于生产、销售特种伪劣商品罪的直接规定。
1982年《食品卫生法》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以廉价合格白酒冒充高档名酒的定性
典型案例:以廉价合格白酒冒充高档名酒的定性编者按:今天是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特应景刊发一组文章讨论以廉价合格白酒假冒高档名酒的定性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此种“伪而不劣”的情况如何定性争议颇大,今天刊发的文章观点也完全不同。
上述不同意见供大家研习刑法和办案时参考。
简要案情:被告人许某等人长期以来从正规渠道以每瓶20元左右的价格批发购进52度二星金六福白酒,后采用伪造商标、包装的方式将二星金六福灌装后,冒充五粮液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500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审判过程中发生了巨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应定性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种观点认为应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认为应定性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理由如下:第一、结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立法体系和立法原意来看,刑法中涉及到伪劣食品的罪名只有两个,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确实是兜底条款,但是是针对犯罪对象的领域而言的,即在刑法分则该节中未单独规定罪名的领域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才被适用。
刑法第149条第一款所指的产品,必须是141至148条所列产品,所以本案不能适用刑法149条第一款。
第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而本案是把合格六福酒装进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酒瓶中予以销售,经鉴定合格的金六福酒,显然不属于刑法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
司法解释中对“以次充好”的定义,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髙等级、高档次产品。
上述“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必须是劣质、不合格产品,如以残次猪皮冒充牛皮等,如果仅是以低价格合格产品冒充高价格合格产品,则不属于“以次充好”。
进一步而言,金六福白酒与五粮液白酒分别由两家不同的公司生产,并非基于统—的酿造工艺和质量评价体系,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将价格20元的金六福白酒与价格1000元的五粮液白酒,进行等级和档次的比较,两种酒孰优孰劣,会因消费者口味、消费习惯乃至地域文化等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
论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论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随着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不断追求,产品缺陷的问题愈加突出,成为生产企业及消费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缺陷可能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而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产品缺陷也不仅仅会影响企业形象,更可能导致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
因此,针对产品缺陷问题的法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产品缺陷,指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标识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
就法律界定而言,产品缺陷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具体如下:一、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当产品从设计阶段就存在缺陷,从而导致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使用价值下降。
设计缺陷通常不是因为产品设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因为设计中的缺陷导致了产品的缺陷。
设计缺陷的严重程度通常较高,如果设计缺陷存在的话,那么该产品可能对使用者的安全构成威胁。
例如,在一款电器产品中,设计者未考虑到电器易于产生电器失灵,从而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动关闭的情况,这就算是设计缺陷的典型例子。
二、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生产、装配或者测试的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在制造缺陷中,缺陷的存在通常是因为制造者的过失,如安全检查不严格、追求利润等原因,使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潜在缺陷。
例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制造者偷懒或者取巧,忽视安全检查,制造出的汽车存在汽车保险杠过于脆弱等问题,一旦出现碰撞,保险杠容易破裂,导致车上人员受伤,就算是制造缺陷的典型例子。
三、信息缺陷信息缺陷是指在产品的包装、标识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通常是由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等中未对产品的安全预警或者使用提示做出充分的提示,导致产品使用者缺乏相应的信息而从而导致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例如,生产者没有在药品说明书中对某药品有副作用或者使用禁忌症状进行充分的提示,如果使用者因为没有了解禁忌症状,而造成了严重医疗后果等,就算是信息缺陷的典型例子。
产品缺陷的法律责任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时,他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究,法律根据对产品缺陷的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了不同的赔偿责任划分。
混淆概念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概念繁多,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
本文以“假冒伪劣”与“不正当竞争”为例,分析这两个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混淆情况,以期提高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避免类似混淆现象的发生。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外观、包装、名称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假冒伪劣”与“不正当竞争”这两个法律概念产生了争议。
三、法律概念分析1. 假冒伪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假冒伪劣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假冒伪劣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以假充真: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正品产品在外观、性能、质量等方面完全相同,但未标注真实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等。
(2)以次充好: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与正品产品存在较大差距,但标注为正品。
(3)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标注为合格产品。
2. 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2)商业贿赂:经营者通过给予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交易机会。
(3)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外观、包装、名称相似,构成假冒伪劣行为。
而乙公司则认为自己的产品与甲公司产品存在差异,不构成假冒伪劣行为,而是属于不正当竞争。
1. 假冒伪劣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假冒伪劣行为主要表现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是什么?导读: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的处罚标准不同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和犯罪情节来进行认定,由法院在调查取证后来进行判决。
一、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是什么?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数额犯,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假冒伪劣药品的界定与防控
假冒伪劣药品的界定与防控
王蒙;叶小飞;冯红云;侯永芳;郭晓晶;贺佳
【期刊名称】《药学服务与研究》
【年(卷),期】2018(18)2
【摘要】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假冒伪劣药品监管的难题,但目前对此尚无统一概念,可能不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对假冒伪劣药品进行监管。
本文使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使用的一组术语"劣质、假造、标签不当、伪造、假冒"对假冒伪劣药品的概念进行界定,介绍了其危害及防控措施,以期为药品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总页数】3页(P120-122)
【关键词】假冒伪劣药品;药事管理;药物警戒;综述
【作者】王蒙;叶小飞;冯红云;侯永芳;郭晓晶;贺佳
【作者单位】第二军医大学卫生勤务系卫生统计学教研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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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
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
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
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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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商品和产品含义相同,为什么立法不使用同一概念呢?有论者认为这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与类罪名相区别。也有论者认为,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为了与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的用语相调和、相衔接。较而言,前一观点有道理。
那么,何谓伪劣产品呢?刑法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符合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7条、第38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失效、变质的产品;(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4)不合格的产品
从理论上讲,伪劣产品包括伪产品和劣产品。伪产品,简单地说,是指假产品。从性能上说,是不具备某种性能而说成具备某种性能的产品;从组成上说,不含有某种成分而说含有某种成分。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此物冒充彼物,如用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等;二是产品的主要组成、性能名不符实。劣产品,是指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劣产品与伪产品的不同在于劣产品是真产品,产品的主要性能和组成名实相符。但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讲,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的伪劣产品只能是刑法第140条所明确规定的情况,即:
由于未造成严重事后果,自然构成不了刑法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而由于这种情况被排除在“伪劣产品”之外,也构不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第二种观点,对这种情况只能给以行政处罚。但是,销售这类产品在同等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销售其他伪劣产品低,而后者构成犯罪,前者不构成犯罪,很显然这有失公平。第一、三这两种观点具体罗列各种伪劣产品情况,有失全面。再者,其离开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来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有失法定性。当然,对于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况,以假充真的产品属于伪产品;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都属于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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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范围如何界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5-14 08:49:51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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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介绍了伪劣产品范围如何界定?提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类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使用的是“商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伪产品,是指以假产品冒充真产品。包括两种:一是伪造产品名称的伪产品,如用甲醇兑水冒充酒的白酒;二是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分名实不符的伪产品。所谓劣产品,是指那些在产品中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本罪中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伪劣产品的范围广、种类多;二是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经过用户、消费者使用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性质。如果这些伪劣产品具有危害用户、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性质,那么生产、销售这类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不适用本罪之规定,而要视具体情况适用有关规定。”[17]第三种观点认为,“伪劣商品之伪劣,是指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质量管理法规所规定的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即可视为伪劣产品
(1)掺杂、掺假的产品;(2)以假充真的产品;(3)以次充好的产品;(4)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我们同意第四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将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排除在外也是不正确的。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很明显,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此类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完全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行为方式,该产品又怎能不属于伪劣产品呢?再者,若排除这类情况,那么若销售者以这类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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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范围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类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使用的是“商品”一词,这就存在着“产品”和“商品”之间关系的问题。就基本含义而言,商品是指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产品这一概念的外延大于商品。问题在于:就刑法典的规定而言,二者是否同一含义?在刑法理论界一般对二者是同一含义不持异议。如有论者主张在理论上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称为“生产、销售一般商品罪”,]也有论者认为在理论上将本罪名称为“生产、销售一般伪劣商品罪”更为准确
:(1)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2)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3)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4)限期使用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5)制造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6)凡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的;(7)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等等”。第四种观点认为,“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只能是新刑法典第140条中明确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其他情况,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商品均不是本类犯罪对象意义上的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