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

合集下载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4.14•【文号】农计财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相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小康“三农”短板、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供给、保增收、保小康,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在政策安排中,重点突出三个导向:一是推进统筹整合,优化支出结构。

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坚持有保有压,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探索完善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5•【字号】沪府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沪府发〔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标国际一流、着眼长远发展,更高起点、更高标准、更高品质推进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以下称“园区”)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战略(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新发展要求,围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的要求,把握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着眼生态绿色农业方向,以战略空间综合利用为使命任务,以保障超大城市食品供应安全为核心功能,以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为突破路径,大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加快构建符合超大城市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制度体系,突出资源融合、产业融合和功能融合的多元融合发展方向,打造农业强国建设的上海方案,成为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科技农业领军者、优质产业发展承载地、生态空间保护示范区。

(二)功能定位一是高品质农产品供给高地。

将优质农副产品供给作为主责主业,强化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发挥食品安全、应急保障、差异化优质供给、价格平衡等功能,成为上海优质绿色副食品的核心供应基地。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沪农委〔2024〕11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2024年4月26日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4月30日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部署,加快建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法治政府,为本市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一、政治引领,高位推动依法行政(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实践进一步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法规常态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落实落地。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律法规相关课程作为农业农村系统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持续推动党员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责任单位: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机关党委、法规处)(二)严格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制通过开展专题述法等方式,进一步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宣讲法律、法规,加大解读深度,拓展受众范围。

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项目。

(责任单位: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法规处)(三)持续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在制定促进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提升决策效率和质量。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着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规划引领,提升产业能级。

以《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和我市相关产业规划为依据,科学谋划产业布局,发展匹配大都市乡村特色、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优势产业,建成一批符合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方向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生产基地,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

(二)聚焦重点,激发投资活力。

围绕我市设施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业、品牌农业建设,集聚优势资源和产业特色,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强化农业招商,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提升都市农业设施装备水(三)科学评估,优化项目管理。

因地制宜统筹实施,建立覆盖全程、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的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调动各区和社会资本积极性,提高农业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四)监督考核,坚持绩效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加强责任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市农业农村委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市属项目评审、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对区属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备案,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细则的具体操作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特色制种产业的优势,继续做大做强水稻种业,促进现代种业生产要素会萃,推进 XX 县种业育繁推、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发展进程,提升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打造水稻种业强县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先导性工程,根据有关要求,设立 XX 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作为产业园发展基金构建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由县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为非公募基金,主要是和省市县用于 XX 县现代种业发展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支持 XX 县现代种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币 1600 万元,分期到位,来源于各级财政支持 XX 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性资金,基金自身运作实现的收益,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等。

第五条本基金设立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XX ,业务主管单位为 XX 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基金会的地址是XX。

第六条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县财政、县农业农村、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确定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理事会也可以礼聘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县种业科技中心,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日常事务性工作。

县财政具体职责:负责确定基金设立规模;负责筹集、拨付财政资金;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基金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基金设立方案;协助监督基金的投向和使用情况。

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负责牵头确定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点、申报要求;负责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评审;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企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基金投向;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日常事务性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沪农委〔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号)文件要求,2024年我市大力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加快形成与产业需求相适应、与农村发展相协调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全面提升农民素质素养。

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以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为引领,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坚持生产技术技能、产业发展能力、农民素质素养协同提升,为全面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培育任务及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任务为农业经理人60人,经营管理型55人,专业生产型1340人,技能服务型840人,拖拉机和收割机驾驶员636人,学用贯通综合试点200人。

我市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任务合计3131人,合计补助725.8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国库直拨给各项目实施区和项目实施单位。

培育资金主要可用于支付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监测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

(一)提升主体产业发展能力。

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型社会化服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带头人为对象,开展主体发展能力提升培训,支持组织跨区域学习,帮助拓宽发展思路、优化发展路径,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文号】财农〔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作用。

应会同各有关部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资金,利用科技兴农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兴农项目,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科技兴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一)聚焦重点、科学安排。

科技兴农项目聚焦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顶层设计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突出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合理配置,择优资助。

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项目遴选机制。

(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完善科技兴农项目信息化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科技兴农项目分为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项目类别。

技术创新项目(含重点攻关):支持农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解决制约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支持农业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领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修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修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1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4号)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9月25日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资金,利用科技兴农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兴农项目,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科技兴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一)聚焦重点、科学安排。

科技兴农项目聚焦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顶层设计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突出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2.27
•【字号】沪财法[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六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11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布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布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94件,全文失效的29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12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1
全文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全文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9•【文号】财农〔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9日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农业农村委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农业农村委2020年第5次党组会议同意,现予印发。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5月22日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撤销上海市现代农业开放实训中心事业单位建制的批复》(沪编〔2017〕399号)、《关于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等3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沪人社专〔2020〕65号)的规定,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促进本市农业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农产品展示与对台农业经贸的服务和指导,负责市农业农村委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配合开展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农业项目的有关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一)配合开展市农业农村委部门、所属系统单位的预算财政资金评审,涉农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做好市农业农村委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运营的监管工作。

(三)协助促进本市农业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协助做好台湾农副产品经贸活动的服务和指导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市农业农村委系统干部培养;协助做好本市农业系统专业技术职称、领军人才等评审工作。

(五)协助做好本市农业相关性服务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六)承办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办公室(二)干部人事科(三)资产监管科(四)项目服务科(五)合作交流科(六)人才开发科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事业编制为57名,其中45名事业编制专用于挂靠原上海市现代农业开放实训中心在编人员,实行人员锁定、只出不进、逐年核减。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权责对等、分级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原则,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进行分配。各省财政部门需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根据报告和资金控制规模拨付资金,各省按照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包括围绕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如产业基地建设等。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财农〔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二、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分任务性质,按照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约束性任务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轮作休耕补助、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等。

上海市农产品加工业保持平稳发展

上海市农产品加工业保持平稳发展
化 重 点龙头 企业2 0 家 ,市级 农业产 业化 重点 龙头企 业 6 5 家 ,国家 级全 国农 产品 示范 基地 7 家 、示 范企 业 l 2 家 ,农产 品 加 工出 口示 范 企业 7 家 ,全 国农 产 品加 工
业 ,积极 走 科 技 创 新 之路 ,通 过 引进 消 化 吸 收 国 外 先 进 的 农 产 品精 深 加 工技 术 和 装 备 ,提 升 了上 海 市
业组 织化 进程 打下 坚实 基础 。
鞋 、帽制造 业 下 降 1 6 . 4 %,皮革毛 皮 羽绒 制造 业增 长 1 6 . 7 %,木材加 工 及竹藤 棕草 制品业 下 降3 . 1 %,家具
制 造业 增长 2 4 %,造 纸及 纸制 品业 增长8 %,印刷业 及 纸 制 品业 下 降2 . 2 %,橡胶 制 品业 增长 l 8 6 %,医药 制
食 品 公 司是 蔬 菜 加 工 出 F I 企业 , h 海 火 山 合集 团 是 香菇 生 产 、加 工和 出 口贸 易企 业 等 。
创业 基地 4 家 ,农产 品加工 业企业技 术创新 机构3 家。
( 一 )行 业发 展 有进 有退
二 、主要经验 、做法
( 一)政 策聚 焦
饮 料 制造 业 下 降8 6 . 1 %,纺 织 业下 降 l 0 . 2 %,服装 、
划) ),上海市积极支持农 民专业合作社 、产业化龙
头 企 业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 市 级 财 政 下 发 上 海 市现 代 农 业 生 产发 展 资 金项 目管 理 办 法 , 强 调 现 代 农业 生 产 发 展 资金 重 点 扶 持粮 食 、蔬 菜 、
上 海市农产 品 加 工业保持平稳发展

2023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补助申报指南

2023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补助申报指南

2023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补助申报指南一、前言2023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补助旨在促进都市现代农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推动农村经济转型,提高农民收入。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全面解读该补助申报指南。

二、申报对象申报对象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1.在上海市设立的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2.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然人。

申报主题必须与都市现代农业相关,可包括但不限于:1.农业科技创新;2.农产品加工与销售;3.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4.农业绿色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5.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等。

三、申报指南内容解读1.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申报材料和申请表格可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全球信息湾下载,逾期提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2.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或个人需详细填写申请表格,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预期目标、经费预算等。

(2)申报材料需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需求分析、农业主题相关证明文件等。

3.评审及资助标准享受补助的项目将由专家委员会评审,资助标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实施效果和对都市现代农业的促进程度而定。

四、个人观点及总结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补助的设立,有利于推动上海市的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希望广大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抓住这一机遇,积极申报补助项目,为都市现代农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就是对2023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补助申报指南的深度和广度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总字数:3425这篇文章根据您提供的主题,深入全面地解读了2023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补助申报指南。

在全文中多次提及了主题文字,并围绕着申报对象、申报指南内容解读、个人观点及总结进行了详细阐述。

文章遵循了非Markdown格式的普通文本撰写,符合知识文章格式要求。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实施细则为了促进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上海市政府决定实施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政策。

下面是该政策的实施细则:一、贷款对象本政策适用于上海市具有相关农业经营资质和认定的都市现代农业生产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申请贷款的主体需在上海市登记和运营至少三年以上,具备健全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项目和需要,贷款额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且根据生产项目的特点可以进行分期贷款。

三、贴息政策1.根据贷款主体的信用评级,贴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50%至80%。

2.贴息期限为贷款期限的1/3至1/2,具体根据贷款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贴息政策的实施需经过贷款主体提出申请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四、申请程序1.贷款主体需要提供符合上海市农村发展规划的农业生产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的目标、技术方案、经营模式等内容。

3.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给上海市农业推广服务中心或农业银行,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贷款发放。

五、贷款使用管理贷款主体需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对于贷款主体未按计划使用资金的,将停止贴息政策的享受并追回已享受的贴息金额。

六、贴息监督上海市农业推广服务中心或农业银行将对符合贴息政策的农业生产主体进行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贴息政策的有效实施。

贴息资金将主要通过上海市财政部门进行专项拨款,并通过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发放和管理。

八、贷款还款贷款主体需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

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逾期罚息,并取消贴息政策的享受。

九、政策评估根据政策实施的效果和影响,上海市政府将定期对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科学、合理和可持续的发展。

总结: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旨在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农[2009]5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09]54号)
宝山区、浦东新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闵行区、嘉定区财政局,光明集团,上实集团,市农委,市水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生态、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将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财政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各方面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委、水务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
施等工作。

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二章资金扶持重点
第五条资金扶持原则:
(一)支持优势产业、促进规模发展。

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择优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支持优势特色和高效、生态农业产业的发展,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建设。

(二)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