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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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之间的变动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会有解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一次性补偿。

而对于这些一次性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议话题。

过去未有文献明确规定,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争议,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在以下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1.该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可免税;2.未签订集体合同的,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可免税。

以上规定均是“或”的关系,即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但需注意的是,通知中也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规定。

特殊情况对于因病、非正常退休、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与上述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1.因病或非正常退休的,补偿不超过相应的社会保险标准即可免税;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为包括非经济性损失在内的经济性损失,限额为此类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在此限额范围内即可免税,超过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纳税。

以上特殊情况的规定清晰明确,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在税务处理中的不必要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谨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对于纳税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对潜在风险的预警,避免因税务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10⽇ 财税〔2001〕157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进劳动⼈事制度改⾰,妥善安置有关⼈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免征个⼈所得税。

本通知⾃2001年10⽉1⽇起执⾏。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律按本通知规定执⾏。

对于此前已发⽣⽽尚未进⾏税务处理的⼀次性补偿收⼊也按本通知规定执⾏。

备注:
最近更新:2020.12.17。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规定2019年居民个人取得该项一次性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偿金)该如何计缴税费,不仅仅需要了解税法规定,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的各项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依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二、医疗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医疗补偿金的问题,尽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一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11月24日发文废止,但现存有效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明确,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税[2001]987号 2001年12月19日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征收局、稽查局、江宁局、各分局、县局: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1999年和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2000年在31000元以内的部分,2001年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劳财税[2001]95号 2001年10月15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2001年9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地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怎样缴个税

【老会计经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怎样缴个税

【老会计经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怎样缴个税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这笔钱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 要按照以下方法免征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 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 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然后再乘以年限数, 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退职费收入。

对于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 可按照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安置费收入。

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缴个人所得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999-09-23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深地税发[1999]449号转发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7号2011-05-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效自2011年5月5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51368元。

深地税发〔2010〕161号(2010年5月5日)规定的免税标准相应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需要缴税吗要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给员⼯⼀定的经济补偿⾦的,那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还要缴税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需要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对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次性经济补偿收⼊,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1、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中规定:对于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具体计税公式如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应纳个⼈所得税={[(⼀次性经济补偿收⼊-免税收⼊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龄-费⽤扣除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龄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是指个⼈取得的补偿收⼊时实际缴纳到地⽅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今的企业为适应形势,也在不断地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在这过程中也发生越来越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税?有没有税收减免规定呢?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平均数月计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具体计税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2015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标准应为222732元。

财税【2001】第157号辞退补偿个税

财税【2001】第157号辞退补偿个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1]15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时间:2001-9-10实施时间:2001-9-10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数:218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文号: 国税发[2000]77号颁布日期: 2000-5-8实施日期: 2000-5-8点击次数: 16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超过免征部分补偿金的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甲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但是很多纳税人不知道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现将老文修订分享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贵阳吉祥公司职工王长江在2015年11月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91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00元,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

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长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如下:1.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4,000.00×3=72,000.00(元)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扣税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扣税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扣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劳动合同的解除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这部分补偿金如何扣税呢?本文将详细介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扣税方法。

根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扣税方法如下:1. 计算一次性补偿收入:将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相加,得到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总额。

2. 确定免征税额:根据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计算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

如果一次性补偿收入未超过这个额度,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了免征税额,超出部分需要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超出部分除以解除劳动合同后剩余的月份,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 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5. 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在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时,应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计算免征税额时,应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此外,国家相关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请在计算时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

总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扣税方法主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一般规定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1]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 ?你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9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5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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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6.09
•【字号】湘地税函[2010]5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5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确定。

二○一○年六月九日。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提示1】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典型例题】杨某2019年1月31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其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0000元,其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计算杨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税部分=80000-3×12000=44000(元)
应纳税额=44000×10%-2520=188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上税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上税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需要上税吗公司和员⼯合作时会签订劳动合同。

来保障双⽅的利益。

⼀旦公司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员⼯相应的经济赔偿。

对于得到的这部分经济赔偿,员⼯还需要缴纳税务费⽤吗?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需要上税吗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需要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对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次性经济补偿收⼊,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1、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中规定:对于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具体计税公式如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应纳个⼈所得税={[(⼀次性经济补偿收⼊-免税收⼊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龄-费⽤扣除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龄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是指个⼈取得的补偿收⼊时实际缴纳到地⽅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
为民
【期刊名称】《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2001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页数】1页(P42)
【作者】为民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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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一次性补偿收入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2004﹞20号
【发文日期】2004-03-15
【实施时间】2004-03-1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

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8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熏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省湘财税﹝2001﹞60号)文件统一规定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24000元。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3年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已达到
约12000元,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统一按12000元计算,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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