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1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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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疏散通道等。

第三条消防设施管理应依法、合法、规范、科学的原则,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具备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设备维护、应急演练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设施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按照消防设施管理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由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消防设施的工作。

第十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每年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主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物资保障,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组织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新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设备维护第十八条消防设施的设备维护工作应按照维护手册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保养。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档案,确保维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组织单位应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的设备维护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物内部和周边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改建、拆除、使用、维修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安全可靠、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培养公民的消防安全技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强化责任,明确权责,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技术支持,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消防设施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验收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在建筑规划设计的初期进行合理布置,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设计,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业评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三章施工与维修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定期进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记录应及时记录,维修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工作有序进行。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二、基本要求1.建筑物应当按照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配备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1.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门等。

2.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消防设施的使用、保养、维护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定期检测消防设施的性能和可用性。

4.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行为,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

5.对于高层建筑和大型商场等特殊场所,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6.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完好可用,严禁占用、封闭或非法改动。

四、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机构1.建筑物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向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五、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1.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检验消防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处置能力。

3.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记录和备案。

六、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1.建筑物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能够正常使用。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新建建筑和已建建筑的改建、扩建以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并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相衔接。

第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各方应当共同负责,共同合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科学原理和技术规范,坚持防火、防烟、防爆、防溺水、防灭火系统误操作五防原则。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具有合理布局、科学合理配置和适当防火阻燃等特性。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的结构特点、使用功能、人员密度、疏散通道、物料储存、危险品储存、火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设施类型和数量,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与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施相配套,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灵活应对各类灾害。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合理配置火灾报警系统、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通道设施、室内消防设备等,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的报警、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特定场所和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急救中心、婴幼儿托管机构、养老院、学校等。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布置图、设备参数和技术规格等内容,并经设计单位盖章,报建设单位备案保存。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合格和安全可靠。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1 —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工作,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和更新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泵房;(二)消防报警系统;(三)消防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四)防烟排烟系统;(五)消防设备配备。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经过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做到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处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和隐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建筑物业管理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指的是在建筑物内安装的消防设备、消防设施以及与建筑物消防安全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

(二)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专业消防公司:负责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服务。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修。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与相关领域的管理相互衔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注重科学、规范和实效,提高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按照其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气体灭火系统等。

(二)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

(三)防火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施、防火隔墙等。

(四)应急疏散设施:包括应急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等。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根据其分类,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设施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

(二)设施的定期检验和维修更换。

(三)设施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持有有效的施工许可证,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上海政府80号令

上海政府80号令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8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消防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是指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用途,在建筑物内设置的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系统等。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五条制定、实施和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和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并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和安装工作,并保证施工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排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各项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规划和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考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配置,确保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消防设施施工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在接管建筑工程后,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维护记录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0703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8-08-04 | 文章来源:上海 | 作者:上海专职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制,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涉及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担,并列入建设或者经营费用。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的配合,减少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和火灾危险性,采用相应的设计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功能需求进行合理设置,并保证消防设施与建筑物的其他设施相协调。

3.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内容,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督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进行。

2.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2024年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管理。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系统、室内消防设备、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及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目标是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则。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与建设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和用途合理确定,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救援等消防要求。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有序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应按照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备。

第十条建筑用途发生变更时,应根据新的用途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调整或改造,并按照规定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由专业单位负责,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消防水系统应保持常年畅通,并配备足够的水源和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室内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如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报警器、控制器等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并保持清洁整洁。

第四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消防设施管理规范一、引言消防设施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合理、科学地管理消防设施对于预防火灾、降低火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维护,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适合范围本规范适合于各类建造物、场所的消防设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学校、医院等。

三、管理责任1. 建立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委派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 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包括设施巡查、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四、设施巡查与维护1.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的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检查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确保数量、类型和布局满足实际需要。

3.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清洁、润滑、更换易损件等,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 建立设施维护记录,记录巡查和维护的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以备查证。

五、消防演练与培训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应急疏散演练、灭火器使用演练等,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能力。

2. 制定消防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其消防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3. 定期组织消防知识考核,对参预培训的人员进行评估,确保培训效果。

六、应急预案与处置1. 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置。

七、消防设施更新与改造1. 定期评估消防设施的使用寿命和性能,及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2.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防设施的扩建和改进,确保设施的适合性和有效性。

3. 配备先进的消防设备和技术,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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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对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

民航、水上、铁路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报警联网)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居民住宅除外)应当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条(监控中心职责)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火灾报警信息。

(二)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情况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

第五条(维修、保养要求和实施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

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由专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实施。

第六条(保养检查内容)建筑消防设施的保养、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养检查:包括探测器安装位置及信号反馈检查;手动报警信号检查;集中控制器、区域控制器功能检查;应急广播音响的功能检查;消防设备控制箱主、备电自动切换检查;消防控制中心防排烟风机、水泵直接启动检查;柴油发电机、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联动检查。

(二)固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保养检查:包括消防水源检查;消防水泵外观及启动检查;自动喷水水力报警阀组检查;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及喷头、消防水喉检查;管网及其阀门检查。

(三)防排烟系统的保养检查:包括送风机、排烟机、送风阀、排烟阀的联动复位检查。

(四)气体灭火系统的保养检查:包括防护区的门窗、开口、泄压面积检查;贮瓶设备、喷头检查。

(五)其它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等)的检查。

第七条(日常检查)依法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的重点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纳入巡查内容;其他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每一组件的检查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同时,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故障修复时限)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需要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九条(检测实施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实施,也可以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

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委托检测程序)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实施检测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委托年度检测时应出具维护保养记录。

(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接受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三)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自合同生效后按约定时间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

(四)检测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检测完毕后,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按检测中取得的数据和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委托检测的单位。

第十一条(回避要求)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不得从事该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单位,不得同时从事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检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必须纳入每次检测内容。

竣工消防设施检测中应对室内消火栓、喷淋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联动等功能实行全检。

年度消防设施检测中可对室内消火栓、喷淋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联动等功能实行抽检,抽检量不得少于30%。

第十三条(年度检测频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检测。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自动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合格;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不进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

属于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系统功能整体已检测合格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该内部装修或者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负有维修、保养、检测责任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的资料、记录存档备查,保管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年。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将专业消防检测报告电子文档或清单上报上海市消防协会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不依法进行检测的处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不进行专业消防设施检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理。

第十六条(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论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派出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监督抽查)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抽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抽查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的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上海市消防协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工作行业规范,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抄告)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中,有违反建设、质量技监、房地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派出所发现上述行为的,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抄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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