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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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9日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指由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以下简称企业、团队)免费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用于创新发展的管理咨询、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辅导、投资融资等专业服务的权益凭证。

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XXX动态更新。

第三条创新券分为大型仪器共享券、活动券和专项服务券三种,采用电子券形式向符合条件的申领企业、团队发放,服务机构收取企业、团队的创新券并向其提供真实有效的专业服务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兑付。

申领兑付方式为常年申请、分次发放、定期兑付。

第四条创新券兑付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鼓励创新、公开普惠、诚实守信、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市财政为有发展前景的部分中小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时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根据济政发…2009?26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由财政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第三条过桥资金要专款专用~并遵循“总额控制、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要求和审批程序第四条借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税收信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五条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一,过桥资金只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二,过桥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三,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四,过桥资金免息使用时间是指财政付款日至银行出具的承诺给予新贷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使用过桥资金~第一个月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自第2个月开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收取资金占用费,至当年11月末仍然没有归还的~由市财政局从市经委相关专项资金中扣回。

第六条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借用过桥资金的文件~并填制《企业借用过桥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保证材料,,五,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市财政为有发展前景的部分中小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时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根据济政发〔2009〕26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由财政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第三条过桥资金要专款专用,并遵循“总额控制、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要求和审批程序第四条借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税收信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五条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一)过桥资金只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二)过桥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三)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四)过桥资金免息使用时间是指财政付款日至银行出具的承诺给予新贷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使用过桥资金,第一个月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自第2个月开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收取资金占用费;至当年11月末仍然没有归还的,由市财政局从市经委相关专项资金中扣回.第六条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借用过桥资金的文件,并填制《企业借用过桥资金审批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保证材料;(五)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119【发文字号】鲁财工[2018]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日期】2018.03.20【实施日期】2018.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8〕5号)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为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18年3月20日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是现已委托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财政资金、利息收入和资金运营收益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济财企[2011]22号【发布部门】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济财企[2011]22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相关中小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和《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根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企[2010]37号)的相关规定,为鼓励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决定对我市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现将有关情况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等支持。

(一)企业条件1、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成长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字[2010]6号)执行。

2、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状况良好;能按时纳税,对我市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

3、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向经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报表。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3.08
•【字号】济投促发〔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关于印发《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
法》的通知
济投促发〔2018〕2号
各县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决策部署,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促进全市对外开放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要求,制定了《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8年3月8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编报和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能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将需报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指导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将原市煤炭工业协会(市煤炭工业办公室)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市机械电子工业协会(市机械电子工业办公室)、市轻工业协会(市轻工业办公室)、市纺织工业协会(市纺织工业办公室)、市化学医药工业协会(市化学医药工业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协会(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市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承担的行业管理和经济运行职能及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职能。

2.原市中小企业局承担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职能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转贷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转贷

效防 止 和 化 解企 业 资 金 链
互保 链 风 险
行 动计 划


20 1 6


20 1 8




结 合我
及 时 帮 助 遇 到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企业 获 得 金 融 市 实 际

特制 定 本 办 法 机 构 转 贷 支持 同 时 加 强 银 企之 间 协 作 和 餐 二 条 在本 市 行政 区 域 内 符合 规 互 信 确 保 转 贷 引 导 基金 的 规范 运 作 根定 条件 的 中 小微 企 业 申 请 合 作 银 行 的 流 动
济 南 市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0 1 7
年第




部 门 文件
N CR

20



0 0 40 0 0 1
济南 市 经 济 和信 息 化 委 员 会等 3 部 门 关 于 印 发济 南 市 中 小 微 企业 转 贷 引 导基 金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型标 准 规 定 》
工 信部 联 企业
20 1


不 得 因 中 小 微 企 业 使用 转贷 服 务 而 降 低 该



的中型

小 型 和 微 型 企业 企 业 在银行 的 风 险评 级

第 三 条 转 贷 引 导 基金 由 市 财政 安 排 第 七 条 转 贷 管 理 平 台 应 当 与 合 作 银 专 项资 金 设 立 首 期 3 000 万 元 根 据转 行 就 开 展 中 小微 企业 转 贷 服 务 相 关 事 项 进 贷 引 导基 金 使 用 和 企业 需 求 情 况 采取滚 行 书 面 约 定 明 确 合 作 方 式 流程 及 双 方 的权 利 与 义 务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制 动 支持 逐 步 增 加 原 则 逐 步 扩 大规 模 更好 地 满 足 中 小 微企 业 融 资需 求 度 规 范 资金 管 理 合 理 调 度 转贷 资 金 第 四 条 济 南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第 八 条 本 办 法所称 合 作 机 构 是 指 符 会 济南市 财政 局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金 融 合 下列 条件 经 转 贷 管 理 平 台 调 查 审 工作办 公 室 联 合 成 立 转 贷 工 作 推 进 小 组 核 报 工 作 推进 小 组 备 案确 认 并 签 署 合 作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推 进 小组 负 责 研 究 制 协议 共 同 参 与 转 贷 服 务 的 金 融 服 务 企 订转 贷 引 导基 金 使用 办法 原 则 落实 资业 合 作 机 构 准入 条件 如 下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id]2868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能指导监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全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分配办法;组织贯彻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济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7日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和开展研发活动的权益凭证。

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其中普惠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服务券、活动券三种;重点券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五种。

第三条创新券兑付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原则。

第四条创新券申领兑现方式为常年申请、分次发放、定期兑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市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普惠券中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活动券和重点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现等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审核相关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普惠券中服务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现等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审核相关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相关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等。

济南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调整通知

济南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调整通知

济南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调整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统计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调整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统计局、财政局:我市自2010年启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来,市县经信、统计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字[2010]6号)文件要求,成长型中小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决定对2010年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和条件这次调整将淘汰(剔除)2010年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中的低成长性中小企业,增补部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列入2012年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

(一)淘汰(剔除)企业的标准2010年成长型中小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淘汰(剔除):1、2010、2011两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低于20%的;2、达不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到2000万元);3、不按《统计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经营情况;4、企业出现重大质量或环保事故;5、企业已更名或注销。

(二)增补企业的条件列入2012年增补名单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环保事故;3、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年均增幅在20%以上,一是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二是根据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增补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在500-2000万元之间符合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小型企业;4、济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济政办字〔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建设推广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国“信易贷”平台在我市落地并产生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机制。

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整合市场监管、司法、税务、海关、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水、电、气、暖、电信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健全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机制,确保信息归集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持续扩大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二、给予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财政补贴。

正式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济南站)合作的金融机构,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9〕55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即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向济南市小微企业提供单户1000万(含)以下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给予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额度2.5‰的补助;期限超过1年的给予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额度5‰的补助。

单笔贷款最高补助10万元。

三、纳入市级风险补偿机制。

正式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济南站)合作的金融机构,符合《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019〕7号)、《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金监字〔2019〕120号)、《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科发〔2019〕32号)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我市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0•【字号】济政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0日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评审与财政管理相结合、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协调,财政评审过程和结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立项、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制度。

财政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为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或政府招标采购控制价,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突破和擅自更改。

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小企业公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小企业公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4]21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14
【实施日期】2014.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
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4]21号)
章丘市、济阳县经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科经局、财政局:
按照省中小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字[2014]37号)要求,现就做好章丘市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济南华北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和星辉数控产业集群窗口平台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主要内容
(一)窗口平台计划建设内容与投资完成情况;
(二)国家、省财政与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附专项审计报告);(三)已具备的主要服务。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2018年7月25日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为鼓励各县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突破辖区限制,实现资源共享、共赢发展,进一步理顺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间利益分配关系,优化全市资源配置,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谁招商、谁受益,谁落地、谁受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统筹协调优质产业布局,形成飞地招商项目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各招商主体招商积极性。

二、飞地项目界定飞地项目是指在本市辖区内,由项目引进县区(以下简称“引资方”)引进的招商项目,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因素不能在本地实施,根据全市产业布局,通过税收分成、任务指标共享等合作机制,经双方共同推动,协议到相应的县区(以下简称“承接方”)落户的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

三、飞地项目标准(一)符合国家、省、济南市产业政策及产业总体规划,符合承接方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

(二)符合我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符合承接方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减排降碳标准等。

济南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通知-

济南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通知-

济南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为破解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制约,实现中小企业融资的多渠道、多路径,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实现由小到中、到大的跨越,省中小企业办下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通知》(鲁中小企办字[2011]53号),决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办通知精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平台的重要意义1、对高成长性、又急需发展资金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服务,是破解企业发展融资难的一条新路径。

在当前资金供应紧张,而转方式、调结构又急需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2、通过提供信用融资服务,推动企业进入快速发展的通道,有利于使一批中小企业尽快做大做强,脱颖而出。

3、通过建立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可以加强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增加了企业对融资方式、合作伙伴的选择性,增强企业改善和提升自身信用状况的责任感。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把信用融资服务作为当前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一个重要举措来抓,并结合其它融资手段,多措并举,为企业打破发展中的资金制约创造条件,搞好服务,为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做出贡献。

二、平台建设的具体任务及要求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信用融资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

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附件6)请于8月26日前电子邮件报至*****************。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济投促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各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确保外资奖励政策用准用好用实,进一步完善外资奖励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济投促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说明:一、对第五条中“我市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补充说明该类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二)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返回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二、对第五条“外商并购我市传统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中“传统企业”定义的补充说明实施办法中的“传统企业”指属于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的企业。

传统制造业指劳动力密集型的、以制造加工为主的行业;传统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三、对第六条的补充说明对第六条要求的“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种情况中的申报项目需提供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其它申报项目不需提供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的通知-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的通知-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的通知各县(市)区经贸局(发改委)、高新区经科局:为了进一步掌握2009年全市中小企产业集群的基础情况,请根据22日会议所确定的产业集群名称和个数,认真填写《济南市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表》,并于25日前,将电子版上报市经委企业处。

联系人:张贺亮刘毅联系方式:666605755电子信箱:****************附件:1. 济南市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表(一)2. 济南市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表(二)3. 济南市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表(三)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济南市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表(一)填报单位:(盖章)序号产业集群名称产业集群基本情况技术创新技术中心产品品牌驰名商标所属行业企业个数规模企业个数龙头企业个数配套企业个数主导产品从业人数行业协会、商会(个)公共服务平(个)技改投入(项)新上技改扩能项目(项)引进先进技术(项)采用信息化技术(项)引进国外大型设备(台套)市级省级国家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2济南市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表(二)填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万美元09年经济指标2012年预计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值同比利税同比实际利用外资(万美元)同比出口额(万美元)同比投资额同比新增项目数同比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实际利用外资(万美元)出口额(万美元)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3济南市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情况调查表(三)填报单位:(盖章)序号龙头企业名称所属产业集群法人代表主要产品情况09年经济社会效益技术创新技术中心产品品牌驰名商标主要产品年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出口创汇从业人员技改投入(项)科技人员数市级省级国家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填表日期:年月日注:龙头骨干企业主要指在产业集群中产业带动性强、关联度大、协作化程度高的企业。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济财库[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济财库〔2008〕9号)市直各部门:《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改革现行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是深化我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完成改革改革任务。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巩固我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的《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二是对财政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005年我市通过实行财税库行联网建设实现了收入收缴制度的改革,目前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已成为改革的重点。

2007年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财库[2007]20号),要求“地市级财政要力争到2008年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到地市本级的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改革实施范围”。

近年来,我市实行的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通过由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对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结算,进一步规范了单位的收支行为,对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07.25
•【字号】济人社发[2016]99号
•【施行日期】201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关于提高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6]9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3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11号),加大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小微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1.2万元提高到2.4万元。

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审批时间为准)。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核发放、工作要求及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不作调整。

已经享受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再享受。

各县(市)区要结合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进一步做好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工
作,严格工作程序,精准审核发放,使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应享尽享创业扶持政策。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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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济财企[2009]39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济财企[2009]3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局(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市政府设立过桥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济南市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经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市财政为有发展前景的部分中小企业径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时提供总额不超过l亿元的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根据济政发[2009]26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由财政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第三条过桥资金要专款专用,并遵循“总额控制、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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