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增加税金的报告
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增加税金的报告
致巴马郭先生: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在2011年1月4日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一鲁政字[2010]30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自2010年12月1日执行新标准,原地方教育附加税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
山东省原规定的税金为(1+3.33%)*3.33%=3.44%(见附件二鲁建标字[2005]14号文),由于地方教育附加税率的增加,现税金调整为(1+3.36%)*3.36%=3.473%,我司在收取工程款时,贵司代扣代缴税的比例是3.36%(详见附件三代扣代缴完税证),税金是按产值的3.473%计取并上缴给政府部门,3.473%-3.44%=0.033%的税金差额应由贵司承担,望贵司能补偿我司税金差额费用。
此致
顺安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1年01月21日。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管理并安排使用。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六条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年度实际入库额的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
第七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
其征收管理和减免政策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具体票证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类“非税收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收入科目编码。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类“教育”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对应的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
第十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办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收纳和入库。
第十一条每月终了后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济政办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制订的《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二00四年六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税收入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落实“票款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制度,是整顿财政分配秩序,加强财政管理,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当前,我市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非税收入的范围不明确,一些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没有纳入管理,非税收入的流失比较严重;二是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标准不规范,有些执收部门自行决定本部门本行业的非税收入;三是征收力度不大,缴交率低,收缴总量少;四是对非税收入的监管不严,支出约束弱化,资金利用效益低。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1986]22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正文:
----------------------------------------------------------------------------------------------------------------------------------------------------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
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86]22号1986年7月25日)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的所属时间。
教育费附加以今年七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征收依据。
七月一日以前实现的在七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代扣代征教育费附加问题。
商业批发部门只对我省无证商贩进货时代扣教育费附加;建设银行和交通部门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不代扣代征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其所在地缴纳。
三、无证个体工商业户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产品税的同时,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税务部门为征收教育费附加增加的业务费支出,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解决。
五、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税收计会统事项,由省税务局另文下达。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结束——。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山东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三、征收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高效。
四、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
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如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改善。
3、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中教育质量。
五、资金分配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不得少缴、漏缴或者拒缴。
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投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4]73号),省政府确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重要意义。
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原省定“四项教育费”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取消后农村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更好地筹集资金,加大教育投入,重点是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基础教育水平。
这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及缴纳比例。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级集中20%,主要用于改善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奖励补助重视教育的地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的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为加强税源控管,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依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委托代征地方税收协议书》及相关台帐、报表范本一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委托代征管理工作(一)开展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的合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据此,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同时,受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的单位具有合法的税款征收主体资格。
(二)委托代征是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可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有利于加强对某些税收,特别是少数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税收的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征收成本。
二、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代征工作(一)依法开展委托代征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一是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时必须有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将由自己征收的税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征收;二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不应采取委托代征方式。
(二)加强代征单位资格审查各单位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时,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准委托。
三、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工作考核为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局将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实施办法》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一项附加费用。
它对于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在本地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这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具体征收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确定。
三、征收时间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一般来说,纳税期限为月度或者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和期限,如实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
五、征收管理1、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了解征收政策和申报流程。
2、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加强对征收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加收滞纳金。
六、减免政策1、为了支持某些特定行业或群体的发展,可能会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困难企业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
2、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酌情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七、资金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专项用于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如修建教学楼、购置教学设备等。
2、支持教师培训和教育科研项目,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3、资助贫困学生,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八、监督检查1、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06]4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0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为强化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考核综合治税组织领导体系建立情况,落实综合治税各项会议制度情况,对综合治税实行政务督导情况,综合治税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情况,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情况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工作体系建立情况、涉税信息传递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委托代征工作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通知》(济政发〔2005〕13号)为依据,按照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附后)检查评分。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邢建亚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具体承办,市综合治税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监督。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网络查询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考核;对市有关部门主要通过考查每月信息传递数量、质量和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的措施等方式考核。
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赋分方式。
年度考核90分以上的单位,可以参加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综合治税先进单位评选;年度考核低于80分的单位,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09•【字号】鲁政发[1986]76号•【施行日期】198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86]76号1986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临时经营的营业税、产品税时,应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各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县城以上公办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学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7月9日(86)鲁财企字109号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现将财政部(86)财会字第35号“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单位和企业执行。
我省规定编报的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月份、季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补充如下内容:1.国营工业企业月份汇总会计报表在第104行项下增加“教育费附加”项目(第10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2.国营供销企业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在48行项下增加“九、教育费附加”项目第49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以上各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10•【字号】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施行日期】199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缴纳申报第五条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或者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
第六条缴纳人在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时,应报送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缴纳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缴纳人不能按期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第三章计算征收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缴纳人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3%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的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济教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济教发〔2023〕5号各区县教体局、财政局,市属各义务教育学校:为加快实施现代化强省会战略,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发〔202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200元,提高后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0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210元。
在此基础上,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
本次提标所需经费按照我市现行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市区(县)分担比例执行。
二、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教〔2021〕8号)有关规定。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标 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综﹝2005﹞68号
【发文日期】2005-10-27
【实施时间】2005-10-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15号)进行修订,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内容。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征管措施,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教育费附加征收【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发文日期】1996-05-10【实施时间】1996-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教育费附加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缴纳申报 第五条 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或者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
第六条 缴纳人在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时,应报送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缴纳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缴纳人不能按期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第三章 计算征收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缴纳人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3%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5.30
•【字号】鲁地税四[1997]6号
•【施行日期】1997.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鲁地税四[1997]6号1997年5月3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对农村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征收教育附加问题上执行不一致,有的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有的不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而及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省委、省正义鲁发[1994]12号印的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中“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
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收入的4‰由税务部门征收。
农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由乡财政所征收”的规定,现对地税部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明确如下: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地税部门依照“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地税部门依照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
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等6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教育局等6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审计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济教财字〔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等6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教财字〔2015〕25号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广新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市直属各院校:为切实做好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财发[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任务(一)重点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乱收费问题根据《意见》要求,今年我市将重点对中小学有偿补课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市直属学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把治理违规补课及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需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参与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收费补课;在职教师不得开展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课。
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要明确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县(市)区要把治理违规补课及乱收费问题纳入教育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内容,狠抓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措施。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3.13
•【字号】鲁地税函[2001]60号
•【施行日期】2001.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1]60号2001年3月13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业务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1]第205号)收悉。
对增值税、营业税由于政策性减免而退库的,其已随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否同时退库,以及办理退库时国库需要批准文书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1、凡经批准减免(不包括先征后返)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为严格退库程序,对因政策性减免形成增值税、营业税退库的纳税人,应持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批准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手续。
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企业报送的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资料,严格审核后,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税核批及退库手续。
具
体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予以明确。
此复。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法律法规
八、其他事项负有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其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七、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方式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方式一致。
八、其他事项负有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其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 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
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征收期限地方教育附加采取按月征收方式,征收期限为次月 10 日内。
六、 1-5 月份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问题按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于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征收 .对纳税人 2005 年 1-5 月份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自 6 月 1 日 起至 7 月 10 日 止到所属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补缴入库。
二、 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例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 纳税人实际缴纳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 1% 计算缴纳。
四、征免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 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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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济财综﹝2005﹞8号
【发文日期】2005-01-01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济南)各支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济南实际,我们制定了《济南市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分级入库,即:市保留企业缴纳部分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其他企业缴纳部分,市与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高新区)四、六分成,40%缴入市级国库,60%缴入区级国库,市与县(市)实行二、八分享,20%缴入市级国库,80%缴入县(市)级国库。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额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所需征管经费,市级按当年地方教育附加实际入库额(不含省集中20%部分)的3%,由市财政从市级地方教育附加中安排;各县(市)区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入库额(不含省集中20%部分)的3%-5%自行安排。
第八条 负有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义务。
其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票证具体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
省级集中地方教育附加的20%部分,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应通过8203“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款级科目办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收纳、入库。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国库部门对账后,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层教育支出。
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收纳、支拨过程的管理。
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款款项及时、全额缴入国库,发现延压、挪用,应及时查究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截留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