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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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济财综﹝2005﹞8号
【发文日期】2005-01-01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济南)各支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济南实际,我们制定了《济南市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分级入库,即:市保留企业缴纳部分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其他企业缴纳部分,市与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高新区)四、六分成,40%缴入市级国库,60%缴入区级国库,市与县(市)实行二、八分享,20%缴入市级国库,80%缴入县(市)级国库。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额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需征管经费,市级按当年地方教育附加实际入库额(不含省集中20%部分)的3%,由市财政从市级地方教育附加中安排;各县(市)区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入库额(不含省集中20%部分)的3%-5%自行安排。
第八条 负有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其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票证具体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省级集中地方教育附加的20%部分,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应通过8203“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款级科目办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收纳、入库。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国库部门对账后,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层教育支出。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收纳、支拨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款款项及时、全额缴入国库,发现延压、挪用,应及时查究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截留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