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济南市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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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济南市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定稿)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
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和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壹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账户(以下简称收款人),以及国库单壹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银行的准入和退出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第六条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选择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协助市财政局确定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七条代理银行的资格:
(壹)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运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在运转正常时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俩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且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人行营管部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审核确定代理银行后,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所在地总行或主管行签订代理协议。
第九条代理期间,市财政局和人行营管部认为代理银行不能认真履行代理协议或存在资金风险隐患时,能够取消其代理资格,同时终止和其签订的代理协议。
第十条代理银行自动退出代理业务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财政局和人行营管部提出申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壹条国库单壹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行营管部开设的国库单壹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壹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用途的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壹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壹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人行营管部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壹账户,用于和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人行营管部提交开户申请且预留印鉴。同时,代理银行所在地总行或主管行应在人行营管部预留印鉴,用来办理和人行营管部之间的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分别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且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除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仍须审核:
(壹)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书面通知;
(二)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和开户书面通知上的单位名称是否壹致。
第十四条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等详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人行营管部,且通知壹级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且报人行营管部备案。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能够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时,需报经人行营管部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付和清算
第十七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国库单壹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国库单壹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十九条国库单壹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
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所在地总行或主管行在人行营管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国库单壹账户和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二十条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期间,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以手工方式将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传递至人行营管部。随着财、库、行电算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凭证的传递能够逐步采取电子方式。
第壹节凭证
第二十壹条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使用的凭证及通知单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壹)、《××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三)、《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且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二十三条《××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用于代理银行向人行营管部申请从国库单壹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用于代理银行向人行营管部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壹账户的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