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要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级财政设立“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
金。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使用,共同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1、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2、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
3、围绕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中心,对以上领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4、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6、投资创业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经批准扶持的服务业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