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济办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济办发〔2006〕18号)2005年以来,我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省委、省政府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了这一做法。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济发〔2004〕1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我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全部实行集中结算按照《意见》对集中结算的资金实行逐步纳入的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各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全部实行集中结算(除济南市工资发放中心和济南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到个人的资金外),由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监督使用,未经结算中心审核一律不得支付。
专项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职能从有关部门移交到结算中心。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结算后,已纳入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结算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上;未纳入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或与市财政没有领拨关系的单位,首先要在进驻结算中心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再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后,将资金拨付到该银行帐户。
实际发生资金支出时,用款单位提出结算申请,结算中心审核后结算资金,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二、县(市)区逐步实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目前,各县(市)区尚未建立政府资金集中结算制度,在历次审计中发现,政府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从全市推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各县(市)区推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十分必要。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济政字〔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9〕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0日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系列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任务,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新旧动能转换为动力,推动服务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努力构建规模大、结构优、品质高、竞争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7000亿元,现代服务业比重达到62%,服务业“三上”企业达到5500家,营业收入过亿元服务业企业达到1000家。
服务业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时尚高端、文旅辉映、品牌荟萃的国家消费中心城市,资源集聚、服务高效、生态友好的产业金融中心,陆海统筹、产业联动、绿色智慧的区域物流中心,开放合作、机制健全、创新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技术领先、跨界创新、全域生态的国际医疗康养名城,建设成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强市。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质增效。
1.金融业。
围绕国际金融城、山东新金融产业园等“一城一园多点”布局,加快发展现代金融产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发[2006]4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发〔200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济南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为将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城市,根据《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制定济南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
一、“十五”发展回顾(一)经济总量快速增长。
200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880.1亿元,比2000年增长100.7%,年均增长14.2%;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6.9%;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4.3%。
提供地域财政收入达到169亿元,占全市地域财政收入的44.4%;提供地方财政收入55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51.9%;从业人员达到146.7万人,占全市从业人员的40.8%,比2000年提高了4.4个百分点。
(二)行业结构逐步优化。
“十五”时期,我市传统服务业档次明显提升,新兴业态异军突起。
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金融保险、旅游会展、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社会服务业等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2005年,现代服务业实现增加值358亿元,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0.7%,比2000年提高10.1个百分点。
其中,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9%提高到2005年的11.3%,交通邮电业由12.7%提高到14.7%,房地产业由4.9%提高到6.9%。
济南市关于城市运营服务发展的政策文件
济南市关于城市运营服务发展的政策文件一、引言城市运营服务是促进城市功能完善、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济南市的城市发展,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政策文件,以规范和促进济南市城市运营服务的发展。
二、背景济南市是山东省省会,经济发展较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然而在城市运营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政策规范不够明确、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因此,制定城市运营服务发展政策,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城市向更高水平迈进。
三、政策目标1.提高城市运营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2.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城市运营服务业发展;3.完善政策法规,规范城市运营服务市场秩序;4.推动城市运营服务创新,助力城市发展。
四、政策措施1.建立健全城市运营服务管理体系:a.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城市运营服务的范围、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b.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城市运营服务的监管和协调工作;c.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运营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2.提升城市运营服务水平:a.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评估,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b.完善城市运营设施和硬件设备,提供更好的服务环境;c.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城市运营服务经验和技术,不断推进创新和发展。
3.鼓励企业参与城市运营服务:a.减少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参与城市运营服务业务;b.支持企业在城市运营服务方面的投资和创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c.加强政府和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赢发展的良好格局。
4.加强城市运营服务市场监管:a.增加市场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b.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c.加强对城市运营服务市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政策实施1.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本政策的落实和推进;2.编制详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时间表;3.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企业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4.定期组织评估和督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5.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保持政策的科学和灵活性。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济政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服务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济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各类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其余2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二)放宽投资领域。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以及公用事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济政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以及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2.将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职责划入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3.将承担全市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4.将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协作交流、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督导考核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5.将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6.取消安排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职责。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济政办字〔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0日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一)商贸业入库奖励。
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增入库并连续2年在库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2019年以来已享受过入库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二)服务业入库奖励。
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增入库并连续2年在库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2019年以来已享受过入库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企业贡献奖励。
对重点行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每年1—11月份营业收入规模在本行业排名全市前10位且增速超过所在行业平均增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可在符合薪资规定的情况下给予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四)商业综合体奖励。
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商业综合体内新增纳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每新增一家,给予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单位3万元奖励。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民宿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民宿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济文旅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民宿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文旅发〔2020〕1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33号)和《济南市民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济南市民宿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南市财政局2020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奖励范围、标准及资金使用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济南市民宿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民宿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宿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民宿资金对民宿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引导推动作用,科学合理实施扶持奖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33号)和《济南市民宿管理办法》(济文旅发〔2019〕13号),结合我市民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全市民宿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民宿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目标导向、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民宿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民宿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民宿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要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级财政设立“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使用,共同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方向:1、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2、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3、围绕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中心,对以上领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扶持;4、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支出;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6、投资创业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经批准扶持的服务业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补助和贴息资金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当年市级财政扶持过的服务业项目,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济南市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10]31号)
济南市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市贸易服务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济南市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贸易服务业引导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全市贸易服务业发展的产业引导资金。
第三条贸易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原则。
贯彻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通过激励、引导、促进辐射作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贸易服务业项目迅速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面向全市贸易服务企业受理项目申请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贸易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重点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市财政局重点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为支持我市贸易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市贸易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贸易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公共服务提升等。
(一)支持发展重要商品(含药品)市场、批发市场、室内副食品市场等重点项目以及便民利民的城市商业网点项目,繁荣商贸市场。
对重要商圈、重要商贸街区的发展,在业态调整、功能完善、推介宣传等方面给予扶持;(二)支持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心城区内传统市场的搬迁和升级改造;支持引导大型商业企业参与涉及民生的公益工程和拉动消费的各项活动;(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连锁经营规模,大力发展物流配送、总经销、电子商务等现代商品流通方式。
济南市商务局
济 南 市 商 务 局 济 南 市 财 政 局济商务字〔2018〕63 号文件关于做好 2018 年度济南市商贸流通业发展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高新区、南部山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 中心任务和“453”工作体系,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产业转方式、调结 构、稳增长,加快提升发展水平,按照《济南市贸易服务业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财企〔2010〕31号)相关规定,现将 济南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在济南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项目须有相应合法手续。
对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官方诚信 信息平台“黑名单”和纳入我市发布的有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名单的所有企业(单位) ,不得享受政策扶持。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便民肉菜工程 1.便民肉菜店建设。
重点对拥有 20 家连锁店以上的商贸企 业在主城区二环路以外, 便民肉菜工程尚未建点覆盖的社区新建 (下同)的便民肉菜店或综合性社区超市、便利店给予扶持。
便 民肉菜店肉菜营业面积不低于 40 平方米,综合性社区超市、便 利店肉菜区营业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
在同一社区内一个店不 能完全覆盖的可以扶持设立多个便民肉菜店, 店与店间距不小于 500 米。
对申报期内开业正常经营并经验收合格的直营店,按照 肉菜(含副食调料)区实际营业面积不高于每平方米 400 元、单 店最高不超过 4 万元予以扶持,申报企业年度建设不少于 3 个, 最高扶持 50 万元。
2.社区菜市场建设。
对主城区范围内室内(场内)经营的 菜市场,经营主体明确,经营面积不小于 600 平方米,市场出租 率不低于 80%,经营生鲜、蔬菜、水果、粮油等农副产品摊位数 量不低于总摊位数的 65%,蔬菜经营区须有 80%以上的摊位正常运营。
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下达投资计划,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规范性负责。
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的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不断完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事关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公共领域和重点工作。
主要用于扶持新旧动能转换和服务业转型升级中公共性、基础性、示范性项目,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领军人才等服务业人才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等。
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直接投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扶持方式。
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经费支出。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且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0]71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6【实施日期】201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七月六日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提高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相关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使用范围、原则和扶持要求(一)使用范围。
市级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资金分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生产条件改善专项资金5大类,具体包括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信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商务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配套资金、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进步资金(包括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微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财源建设资金(包括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旅游发展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降耗专项扶持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17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鲁发改服务〔2020〕844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推动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扩大服务业规模与优化结构、加快服务业新旧动能转换与提质增效并举,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公共服务业向便利化和普惠制提升,到202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规模和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和创造税收的能力持续增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推动创新发展。
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激发服务业创新发展活力,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动能。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服务业企业建立服务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每年认定一批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培育一批服务业创新发展领军企业。
引导龙头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联合开发和推广应用。
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促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生命科学、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研发及其在服务业领域的转化应用。
支持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直播经济等新模式有序发展。
推进服务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深层次合作,依托互联网技术拓展市场、做强品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济政办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我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宏观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原则。
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尽量客观。
(三)引导性原则。
用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体现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行业与市场主体的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
选取各行业的共性指标,指标概念清晰明确,计量方式统一,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
二、指标体系构成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由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和行业发展指标体系构成,分别对县(市)区、高新区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8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4项。
行业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效益与贡献、结构与质量、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6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2项。
三、考核范围、时限及方法(一)考核范围及时限。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0]5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0〕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0年8月,我市被确定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
为抓住机遇,扎实工作,深入推进,圆满完成试点预期目标,加快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好新一轮国际服务业转移、国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核心竞争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发展方式先进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显著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力,率先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3600亿元,年均增长13%以上,占全市GDP的比重提高到56%以上,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47%,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提高到55%。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建设区域性信息服务中心。
1.打造中国软件名城。
培育特色优势鲜明的软件产业集群,发展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软件服务业态。
打造一批销售收入过百亿元和员工过万人的大型软件服务企业。
培养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团队,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加快建设软件研发生产核心区、软件应用孵化区、软件人才教育培训区、数字创意示范区以及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区,将山大路科技商务区打造成为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的信息产品集散中心和定价平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9日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战略,集聚政策资源,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方向,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资金的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服务业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业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服务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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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要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级财政设立“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
金。
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使用,共同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1、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2、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
3、围绕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中心,对以上领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4、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6、投资创业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经批准扶持的服务业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