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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济财农〔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扶贫办(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统战部、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和加强过渡期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济南市委统战部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农业农村2021年7月9日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落实《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5号)规定,加强过渡期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衔接资金与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各区县(功能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济政办字〔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79号)以及《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意见》(济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省政务热线整合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一号受理、各级联动、方便市民、服务决策”和“以市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的工作思路,加快推动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工作,通过发挥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努力开创我市热线工作新局面,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按照“以整合为原则,不整合为例外”的工作方针,全市各部门(单位)分设的服务热线(110、119、120等紧急类热线除外)须于2018年5月底前全部整合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实现12345一个号码对外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切实提升热线服务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关于实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企业挽救、证照变更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全市“僵尸企业”出清和资源优化整合,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专门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履行清产核资、处置财产、分配债权等法定职责。

市有关部门要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办理企业破产事务提供良好执业环境。

(一)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

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所导致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二)明确管理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涉及企业破产程序全过程和企业破产事务各方面,包括接管企业证照印章、财产资料、全部资产,调查企业财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管理营业事务,处分企业财产等。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济人社发〔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南部山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18日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中的导向作用,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8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人才分类政策,为高层次人才畅通职称评审通道在我市职称评聘中,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取消高层次人才参评的学历和年限等限制。

A、B、C类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和继续教育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海外经历的,其海外工作、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均可作为参评依据。

2.建立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

支持用人单位更好发挥引才、用才主体作用。

我市事业单位的A、B、C类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时,可按规定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即可聘用到相应岗位;D类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时,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由单位按岗择优聘用。

闫继英与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9号二审判决书

闫继英与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9号二审判决书

闫继英与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9号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鲁01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继英;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告知书》时【当事人】闫继英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告知书》时【当事人-个人】闫继英【当事人-公司】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告知书》时【代理律师/律所】钱丽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郭健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丽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郭健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丽王鹏郭健【代理律所】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闫继英【被告】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告知书》时【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等相应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等相应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国际内陆港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字〔2018〕4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国际内陆港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字〔2018〕4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国际内陆港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国际内陆港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济南市加快推进国际内陆港建设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7日济南市加快推进国际内陆港建设行动计划为加快推进国际内陆港建设,引领区域性物流中心实现高位突破,提升区域性物流中心的容纳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交通、产业等基础优势,坚持优化存量与增量投入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科学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打造集路港、空港、保税港、信息港“四港合一”的国际内陆港中心城市,通过内联外引,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定位以四枢纽(公路枢纽、铁路枢纽、空港枢纽、水港枢纽)和四组团(崔寨组团、保税区组团、高官寨组团、唐王组团)为依托,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智慧物流,打造“四港合一”的国际内陆港核心区,核心区规划57平方公里,起步区为12.8平方公里。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将国际内陆港核心区打造成集国际空港、国家铁路一类口岸、中欧班列区域集结中心、陆港监管中心、保税物流中心于一体的区域性综合保税陆港,成为现代物流和高端产业集聚区,进一步带动国际贸易、国内贸易、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等产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落实责任主体,坚持规划引领。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的原则,组建济南国际内陆港开发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牵头负责济南国际内陆港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济政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城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为重点,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紧密结合省会城市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着力提升城镇人口聚集功能,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比率,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合理布局,服务发展。

将城市空间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及资源环境作为政策设计的基础依据,提升人口规模效益,优化人口结构层次,加快构建与省会地位作用相称、与城市发展空间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格局,积极为省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立足市情,有序推进。

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农业转移人口迁移能力,按照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及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科学把握工作推进节奏,实行差异化、分区域、分类别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合理聚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2.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

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已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在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登记。

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同)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由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并登记。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政府购买社保、就业、 人才等辅助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济南环球人力资源 有限公司
TOP3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济南环球人力资源 障局政府,购买社保、就业、人 有限公司 才等辅助服务项目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325.1 325.1 325.1
2022-12-09 2022-12-06 2022-12-09
(3)计算机设备(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山东鑫华邮信息科 障局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 技有限公司
5.0
会保障局通用设备采购成交公告
TOP2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济南博鸿翔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
25.8
TOP3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山东滴到企业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
25.7
TOP4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济南鼎恒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25.6
TOP5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2

TOP2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山东希博商贸有限 障局历城人社局 1P 空调成交公 公司
0.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10 2022-11-30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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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2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2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2日济南市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为全面推进大数据创新应用,激发数据要素潜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泉城,根据《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131号)、《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23号)、《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数鲁专组办发〔202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统一规划、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多方协同的原则,聚焦基础支撑、指挥决策、“掌上政府”、公共服务、城市建设管理、数据要素流通、数据安全等7个重点领域,深入实施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推动各领域业务与数据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大数据典型应用场景,构建全天候服务型“掌上政府”,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优政惠民兴业中的基础支撑和创新驱动作用,为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基础支撑突破行动。

1.实施政务云创新工程。

完成城市大脑底座一期工程建设,整体纳入政务云服务体系,为相关智慧应用场景提供大数据分析、高性能计算等算力算法支撑服务。

(市大数据局牵头,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2.完善公共视频监控资源汇聚。

依托“雪亮工程”视频监控总平台,建成全市统一的视频资源共享体系,基本实现重点区域领域公共视频监控资源应汇尽汇,并整体接入省级平台,形成一体化运维保障体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济政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除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劳务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将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劳务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2.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济政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8日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促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省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调整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发挥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作用,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要参照市专项小组建立本辖区组织领导机制,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市专项小组针对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过程中遇到的共性及重点、难点问题,按照“特事特办、一企一策”原则解决。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二)明确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

各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本行业资本市场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本辖区、本行业资本市场发展工作提升为“一把手”工程,纳入本辖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主要议事日程。

明确各区县、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执行顺畅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口岸物流办、市民营经济局、各区县政府)(三)强化工作督查机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济政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2日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整体素质,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我市“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泉城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及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泉城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四条泉城首席技师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6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成立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泉城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驻济各级(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政府行政部门及主要职能

政府行政部门及主要职能

济南市政府各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主要职能班级:法1001班姓名:***学号:***********济南市政府各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主要职能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职责: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2、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3、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4、督促检查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上级政府、本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

济南市教育局工作职责:1、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2、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按规定承担全市教师资格认定的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3、负责全市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教学和教育的科学研究以及电化教育工作。

济南市监察局工作职责:1、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和由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2、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和由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济南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及县(市)区财政分配办法;贯彻实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市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济政办字〔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济南国家调查工作,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信息支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0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作用济南国家调查工作,包括粮食产量、畜牧业、居民收支、农民工、劳动力、价格、采购经理等调查任务,已覆盖全部区县(含功能区,下同),延伸到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调查数据和监测分析为各级党委政府研判经济社会民生状况、实施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了重要信息支撑。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国家调查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反映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工作成效。

二、完善机制体制,切实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一)健全国家调查工作机制。

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区县要在统计部门(机构)中明确一定数量的与国家调查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国家调查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调查,接受省、市国家调查队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考评,确保按时完成国家调查任务。

〔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国家调查网点建设。

济人社发〔2012〕 号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2〕 号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职称评审明白纸一、关于评审范围的问题。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

公务员和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以及今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关于标准条件的问题。

申报人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及《济南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济人社发〔2011〕22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省、市规定的破格申报标准条件;改系列评审人员,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非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非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关于申报渠道的问题。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主管部门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无主管部门但其所在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可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报送;人事档案关系由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其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查报送;人事档案关系由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报送;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市的,可持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由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报送。

民办高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2.04.05
•【字号】济人社发[2012]67号
•【施行日期】2012.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6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2011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435元。

特此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统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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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
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济人社发[2016]81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济南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6〕8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整合创新就业与社会保障措施,实施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对促进农村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稳定脱贫,意义重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把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增强
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措施,积极创新工作,坚决打赢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攻坚战。

二、明确目标任务。

精准识别全市建档立卡的24.2万农村贫困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需求,帮助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能转尽转、就业创业扶贫政策应享尽享;帮助农村贫困人口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2016-2017年基本完成省市确定的脱贫任务,2018年全部兜底完成,2019-2020年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努力使农村贫困人口有工作、有收入、有保障。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加强与扶贫办、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第一时间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要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服务窗口,明确人员负责,在全市建立起市级抓推进、县(市)区抓落实、乡镇抓实施的工作机制。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扶贫工作的倾斜力度,对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分配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中给予重点倾斜。

市对各县(市)区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适时通报,并采取第三方评估的办法,对扶贫绩效进行评估考核。

本通知自2016年6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5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济南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2日
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发〔2016〕8号)精神,切实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扶贫开发中的职能作用,坚决做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就业创业措施
1.鼓励定点培训机构面向全市建档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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