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留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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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济财采[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采[2009]5号)市直各部门: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市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济南市大数据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大数据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大数据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济数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大数据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数字〔2024〕16号各区县(功能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 2024-2025 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19号),支持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大数据局济南市财政局2024年8月12日济南市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为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据资产入表,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加快释放数据价值,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 2024-2025 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19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活动内容数据券是通过网络发放、流转、兑现的电子有价凭证。

具有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意愿和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数据券用户并可申领数据券,用于购买服务商提供的数据资产入表相关第三方服务,完成首单数据资产入表。

每家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20000元。

服务商是为企业提供数据资产入表服务咨询、数据盘点治理、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资产识别、数据资产入表辅导报告撰写、数据资产登记咨询等服务,协助企业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二、活动形式数据券的发放、流转、兑现基于泉惠企·济南市企业服务综合智慧平台(以下简称泉惠企平台)数据要素券专区(以下简称数据券专区)实现。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济投促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各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确保外资奖励政策用准用好用实,进一步完善外资奖励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济投促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说明:一、对第五条中“我市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补充说明该类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二)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返回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二、对第五条“外商并购我市传统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中“传统企业”定义的补充说明实施办法中的“传统企业”指属于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的企业。

传统制造业指劳动力密集型的、以制造加工为主的行业;传统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三、对第六条的补充说明对第六条要求的“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种情况中的申报项目需提供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其它申报项目不需提供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济商务字〔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商务字〔2023〕50号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我市会展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制定《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2023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标准、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促进全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由市级预算安排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三条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商务局负责编制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具体执行,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核,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负责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济卫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现将《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2022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龄津贴的条件、标准及资金安排第三章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四章高龄津贴的变更与终止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完善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康养济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主管本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的复核、批准、备案工作。

街道(镇)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及发放。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比对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高龄津贴的条件、标准及资金安排第五条享受高龄津贴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80—89周岁且无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六条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无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农〔2021〕4号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农〔2021〕4号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扶贫办(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统战部、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和加强过渡期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济南市委统战部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农业农村2021年7月9日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落实《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5号)规定,加强过渡期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衔接资金与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各区县(功能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效能考评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效能考评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效能考评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济财社[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效能考评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济财社[2006]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现将《济南市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效能考评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济南市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效能考评暂行办法(修订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更好地完成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任务,提高社会保障行政效能,建立市与县(市)区之间工作联系、沟通与协调机制,不断推动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省财政社会保障工作考评办法,结合济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财政局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本地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存储和监管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改革创新情况,信息宣传及调研情况,完成上级任务情况,工作绩效及廉政、队伍建设情况等方面。

(一)本地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情况主要按照中央关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要求,考核本地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本地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增长水平、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绩效情况等。

本地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指县(市)区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经费和用于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抚恤救济等社会保障对象的补助资金。

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反映的15类“医疗卫生支出”、1609款“劳动保障事业费”、17类“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18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9类“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相关支出。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16]27号文做好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
【发文字号】济人社发[2016]108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8.09
【实施日期】2016.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16〕27号文做好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6〕10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近日,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27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工作,现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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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费医学生(定向济南市)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费医学生(定向济南市)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费医学生(定向济南市)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济卫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费医学生(定向济南市)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卫发〔2022〕16号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党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公费医学毕业生(定向济南市)就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费医学毕业生(定向济南市)就业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要求,为做好定向到济南市就业的山东省公费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公费生”)竞岗选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加强我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到镇卫生院执业,将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优秀医务工作者补充到人才短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竞岗选聘程序及安排(一)明确岗位计划。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反馈的当年度公费生名单,本科生比照5年、专科生比照3年前区县政府申报的公费生招生计划数,各区县在当年用编进人计划限额内明确公费生竞岗选聘计划(2月底前)。

(二)组织竞岗选聘。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委编办根据当年毕业的公费生人数设定各区县招聘岗位最低数。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同级党委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报岗位计划和招聘条件,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竞岗选聘工作方案和简章,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公布选聘简章,组织实施报到、考试、选岗工作,进行考察体检,公示聘用人选(6月底完成)。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济市监办〔2023〕59 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市监办〔2023〕59 号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重点及标准条件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质量强市战略和品牌战略,发挥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争创质量强国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济发〔202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及国家、省下达我市用于提升质量发展能力和品牌建设水平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资金主要用于2023-2025年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对争创质量品牌、打造区域品牌、标准化创新发展、计量基础支撑能力建设、检验检测认证提质增效等项目的支持。

第五条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加大经费投入,上下联动,共同推动我市质量强市建设。

第二章支持重点及标准条件第六条鼓励争创质量品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济政办字〔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27日济南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加快全市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赋能实体经济发展能级,推进工业强市和数字先锋城市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发挥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双区同建”战略优势,以人工智能与重点产业融合为主线,以“AI泉城”赋能行动为抓手,构建“高算力、大模型、强应用”的人工智能创新体系,加快发展智能产品,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人工智能全方位、深层次赋能新型工业化,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示范高地和智能产业集聚高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26年,全市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能级持续提升,创新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平台载体发展壮大,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600亿元,人工智能企业达到500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总体水平居全国前列。

——基础支撑筑牢夯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0日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投资拉动1.整合各类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及时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十三五”储备项目。

凡有审批需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全部实行绿色通道审批服务。

(市发改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2.凡国家和省、市未明确要求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投资事项或未明确实施层级的,一律下放到具备承接条件的县(市)区审批核准,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环保局负责)3.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有关资金证明、履约保证书等审批要件,凡前一环节审查收取的审批要件后续环节一律不得收取,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首批清理取消相关审批要件清单。

结合编制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运行管理。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4.对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需环评前置审查外,仅保留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审查,实行并联审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济政办函〔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日贯彻落实鲁政字〔2021〕136号文件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分工方案如下:一、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1.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强化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刚性约束。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2.构建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取向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财政、金融、投资、消费、产业、外贸等政策聚焦稳就业综合发力。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联等负责)3.精准谋划实施补链延链强链项目,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对带动就业作用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等负责)4.发挥开发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极。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济财采〔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采〔2021〕79号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财政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系统第三章交易规程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第二节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第四节评审委员会组建第五节评审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七节特殊情形处理第八节档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县两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各方依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济财库[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库〔2008〕10号)市直各部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省建设银行济南经营管理部、省农业银行营业管理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市商业银行:为了保证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现将《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0]5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0]5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0〕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0年8月,我市被确定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

为抓住机遇,扎实工作,深入推进,圆满完成试点预期目标,加快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好新一轮国际服务业转移、国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核心竞争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发展方式先进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显著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力,率先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3600亿元,年均增长13%以上,占全市GDP的比重提高到56%以上,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47%,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提高到55%。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建设区域性信息服务中心。

1.打造中国软件名城。

培育特色优势鲜明的软件产业集群,发展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软件服务业态。

打造一批销售收入过百亿元和员工过万人的大型软件服务企业。

培养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团队,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加快建设软件研发生产核心区、软件应用孵化区、软件人才教育培训区、数字创意示范区以及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区,将山大路科技商务区打造成为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的信息产品集散中心和定价平台。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文件名称:《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性质:其他文件文件实施时间:2022年7月14日一、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出台目的结合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际,优化调整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

三、补贴标准(一)职业培训补贴1.专项职业技能类:加工维修类、建筑施工类、软件智能类、电力水利类700元/人;家政养老类、农林牧渔类、商业旅游类、纺织服装类、社会服务类500元/人;食品餐饮类400元/人。

2.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类:加工维修类、建筑施工类、软件智能类、电力水利类800元/人;家政养老类、农林牧渔类、商业旅游类、纺织服装类、社会服务类600元/人;食品餐饮类400元/人。

3.培训合格证类(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500元/人。

(2)就业实训:700元/人。

(3)创业意识培训:700元/人。

(4)创业能力培训:1200元/人。

(5)创业能力提升、网络创业培训:1500元/人。

(6)SYB师资培训:1800元/人。

(7)采用省人社厅《山东省创业培训系列教程》开展的创业培训:1800元/人。

(8)项目制培训:1000—2200元/人。

(9)创业训练营:不超过5000元/人,采购文件予以明确。

(10)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其他职业培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专业职业标准、耗材、培训天数等因素具体确定。

(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1.线上部分培训补贴线上培训补贴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执行;2.线下实操培训补贴线下培训补贴标准计算方法:线下培训课时÷“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总课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济民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发〔2022〕34 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2022年9月6日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通知》(民电〔2021〕24号)精神,全面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全力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助对象具有济南市户籍,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为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就读期间。

三、工作程序(一)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或相关学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申请表》(附件1)、《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资助审批表》(附件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核实并留存身份信息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儿童本人银行卡信息等材料。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核。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id]2868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能指导监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全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分配办法;组织贯彻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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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际企业孵化园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济人社发[2014]116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际企
业孵化园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4〕116号)
济南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际企业孵化园: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际企业孵化园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孵化园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际企业孵化园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6日济南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际企业孵化园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际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孵化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际企业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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