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2011年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20•【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179号•【施行日期】1997.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第179号1997年8月20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解决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逃户较多的问题,减少税收流失,市局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对在逃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现提出以下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规定,请各基层局认真贯彻执行,把清理在逃户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一、进行税务登记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验证工作。
同时要结合税务登记验证工作,认真清理在逃户。
1、验证范围:凡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包括一九九六年度未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不含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2、验证时间(即在逃户清理时间):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各局在十月十五日前将验证工作总结,在逃户清理情况及验证后的税务登记软盘和报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3、验证手续:纳税人需携带办理税务登记所要求的证件、资料及税务登记正、副本。
4、验证标志:此次验证采用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印章的办法。
“验讫”印章由市局统一制定式样,各基层局分别制作。
二、清理在逃户及有关政策规定1、划分在逃户的几个范围。
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末进行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检查,确认其失踪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这种纳税人视为在逃,列入正常户税务管理范围。
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类:①一九九六年未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购买发票记录,也没有欠税的,视为非正常户Ⅰ级。
对该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内部手续上可注销其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手续,可不进行税务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政策问题(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二)关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三)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明确迁移登记【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61号【发文日期】2005-04-20【实施时间】2005-04-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基层局: 为加强对跨区域变更地址纳税人的迁移登记管理,提高办税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迁移登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迁移登记的适用范围 迁移登记是指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下同)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跨行政区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且属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范围的纳税人。
二、关于迁移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的迁移税务登记申请。
受理的证件、资料按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根据“属地征管”原则确定纳税人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向迁出地和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
(三)迁出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后,对纳税人的迁移情况进行核实,不清算税款。
通知纳税人暂停办理一切税款入库手续,同时对在途税款进行确认。
其中:纳税人当期申报未入库的税款,由纳税人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打印《税收缴款书》,税款入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库;纳税人当期申报已划缴国库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未进行销号处理的税款,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结税款入库手续,避免出现“银行已入、税务机关未入”的现象,确保纳税人迁移数据的准确。
(四)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迁移登记情况核实后,如同意迁移,应缴验已使用的发票和缴销未使用的单本发票后向其下达《迁移通知书》,并向市局信息中心传递《迁移纳税人情况审核表》;如不同意迁移,填报《迁移纳税人争议裁决表》,向市局征管处说明其情况,由征管处进行裁决。
涉税实务客观题汇总 (带答案)
2024 涉税实务客观题汇总【知识点1】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习题1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特点的是()。
A.独立性B.公益性C.公正性D. 自愿性【答案】B【解析】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包括: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
【知识点2】涉税专业服务范围【习题1 ·单选题】以下业务税务代理公司可以从事的是()。
A.纳税申报代理B.专业税务顾问C.涉税鉴证业务D. 纳税情况审查【答案】A【解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査业务,只能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公司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从事。
【习题2 ·单选题】关于税务师权利和义务及职业道德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税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区域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B. 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C. 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D. 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须从形式上保持独立【答案】D【解析】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査业务,必须从实质上保持独立性。
【知识点3】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习题1 ·多选题】下列关于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说法正确的有()。
A.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实名信息B.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的次月底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C.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D.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E.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 月31 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答案】ACE【解析】选项B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 月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1998年6月22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根据国税函[1998]28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市局将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及重点㈠对税负提高返还的检查⒈销项税款的检查:该项检查的重点在于检查企业销项税额的真实性及所包含内容划分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⑴企业有无虚报销售业务,虚增销项税额。
⑵企业自行申报的适用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额划分的是否合理、准确。
⒉对进项税额的检查:对进项税额的检查是超税负检查的重点,其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广泛,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⑴对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检查由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其他途径购买货物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销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而使税负增加的,在计算税负提高返还时,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额予以剔除。
⑵对企业暂估入帐的检查在计算企业年税负提高时,对于企业年底的暂估入帐,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企业货已入库,发票未到而未提取进项造成的税负提高,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在返还时予以剔除;若企业已取得专用发票且已计提进项,应正常计算超税负返还。
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计提进项的检查A 企业有无在某些年份不抵扣期初进项而造成税负提高,又在某些年集中抵扣,便得企业税负各年份呈波浪起伏状。
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提高纳税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机制,规范税务内控管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内控管理是指纳税人为了履行纳税义务,控制税务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办税方式以及所建立的税款内部稽核、税务内控管理流程和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统称纳税人)。
第四条税务内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税事项办理符合税法规定;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条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税务内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一)设置税务内控管理组织;(二)制定完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沟通反馈税务内控管理信息;(四)对税务内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析;(五)健全纳税服务需求与反馈机制。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树立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内控管理理念,倡导员工增强税务内控管理意识。
第七条纳税人管理层负责税务内控管理的决策、督导,使之成为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内控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内控管理工作成效与业绩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税务内控管理的组织及职责第九条纳税人可以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税务内控管理需求,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统称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和人员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能。
第十条按照涉税业务办理情况,可以将纳税人分为独立办税型纳税人、委托办税型纳税人和混合办税型纳税人。
独立办税型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由纳税人独立完成),可以单独设立或指定一个部门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能。
委托办税型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委托给涉税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可以独立或在财务等部门设立一名或多名相关人员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能。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涉税信息【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函﹝2010﹞55号【发文日期】2010-02-23【实施时间】2010-0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
二、办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要求 纳税服务处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需要由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政策法规处是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工作的法律支持部门,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的涉税证明是否出具的审核工作。
市局机关业务处室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业务支持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涉税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09•【字号】辽地税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5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纳税信誉A级证书2.纳税信誉A级申请审批表二○○二年八月九日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根据纳税信誉情况的不同,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其中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由市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评审内容第六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指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评审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有关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如下:(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四)税款入库情况;(五)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情况;(六)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使用情况;(七)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质量情况;(八)工商、财政、审计、银行、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9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1号)为不断扩大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按照大连市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精简规范,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现将第一批取消的《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等15种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2.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3.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管理审批表4.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5.发票领购单6.发票验(交)旧申请表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额抵顶申请表9.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表10.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登记表11.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1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13.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14.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表15.网络申报纳税协议书大连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4月28日附件1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名称:附件2附件3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管理审批表附件4填表说明: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时使用。
3.填表说明:(1)身份证件类型:是指购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2)发票种类名称:根据《发票种类代码表》的“名称”列填写,详见附件;(3)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操作类型:填写增加、变更或删除;(4)购票方式:填写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批量供应或其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6﹞125号【发文日期】2006-12-01【实施时间】2006-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基层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 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税政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个人所得税处、办公室、计会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个人所得税处,由其全面负责协调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工作。
基层税务机关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协调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事宜。
二、培训与宣传 (一)内部培训 市局在12月初召集基层局有关人员传达总局文件精神,布置宣传方案,明确工作流程。
基层局要在12月8日前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干部理解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领会文件精神。
对受理咨询、办税服务厅窗口、重点岗位税务管理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应注重统一咨询解答口径,重点突出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申报表的填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保证纳税咨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外部宣传 12月初,市局组织召开政策发布会,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并在报纸上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告;在地税网站上开辟专栏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等方面内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9]第6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60号1999年5月11日)
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布置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要求,市局将从今年起统一布置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总局的检查内容和要求,你局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大连代表处(对外分局)、美国德勤会计师行大连办事处(开发区分局)属于本次检查的对象。
具体检查要求如下:
一、分别对上述企业应纳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各项中介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检查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于6月15日前完成对上述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6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涉外处。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物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结束——。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大连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0]106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1月30日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了清理,共清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2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18件。
现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清理意见具体文件条款营业税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期货经营机构税收征管及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01号全文废止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89号全文废止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2号全文废止4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01号部分条款废止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及《大连市办理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和免征营业税手续》(大科办发[2004]171号)文件精神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5号全文废止个人所得税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地税二字[1995]3号全文废止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29号补充规定废止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20号补充规定废止9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90号全文废止1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二条1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三条12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27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七条、第八条1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1号补充规定废止14关于进一步明确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07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1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号全文废止个人所得税1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6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三条第(二)、(三)款1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0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1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三条"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及有关事宜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及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大地税告[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及有关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11﹞6号)为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组织全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对现行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关于升级软件的提供方式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软件版本号为V1.1.03。
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使用该安装程序升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刻制了《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软件及相关文档》光盘(以下简称光盘),免费向扣缴义务人发放。
二、关于领取光盘的时间和地点全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于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的办公时间,携带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的主管科(处、所)领取光盘。
三、关于扣缴申报2011年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时间的说明2011年8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截至2011年9月19日。
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11年9月19日24时前,申报缴纳已按规定代扣的2011年8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20日10时起,扣缴义务人需按照光盘中的升级说明升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通过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计算纳税人2011年9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并于2011年10月进行扣缴申报,扣缴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截至2011年10月24日。
四、关于扣缴义务人错误代扣代缴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处理对于个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而导致纳税人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如果代扣的税款尚未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应自行将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如果代扣的税款已经申报缴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退税手续,并将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大地税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2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防范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有效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负有地方税收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纳税人涉税风险是指因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未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纳税人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第四条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工作应当遵循一体化、扁平化管理与时效性、针对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提示公告的内容、程序和市局、基层局两级应用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其来源不同,分为群体类涉税风险和个体类涉税风险。
群体类涉税风险是指税收政策调整后,对特定的纳税人群体所产生的遵从风险;个体类涉税风险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加工分析各种涉税数据,对单一纳税人某类税收管理事项披露出的遵从风险,主要包括: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税收管理环节存在的违章行为,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加工发现的税收管理偏差,各税种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等。
第六条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由风险识别、分析处理、风险发XXX后续管理四个环节组成,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局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各税政处、纳税评估处、税务稽查处、纳税服务处、票证管理所和税收数据管理中心是涉税风险识别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风险识别工作;(二)市局纳税评估处是涉税风险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风险识别部门按期归集、整合涉税风险的内容,并组织发布;(三)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组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风险咨询问题进行统一解答;(四)各基层局纳税评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个体类涉税风险的确认、发XXX后续处理,并可根据本局管理需要,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加工和发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销售住房涉税问题的通知-流便函[2005]1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销售住房涉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销售住房涉税问题的通知(流便函[2005]10号)各基层局:一、个人销售公建及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公建,如能提供购入不动产发票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对此不受2年的购买年限限制。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非普通住房,两年内销售的,按销售该住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2年以上(含2年)销售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销售房改房征收营业税问题个人所得的具有产权的房改房,只是在购入时房屋价款较低,或由分房单位负担了该房屋的部分购入价款,也属“购入的住房”。
因此,在个人销售具有房产权的房改房时,在目前未接到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涉及到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对购入房改房产权时开具的收款收据可做扣除凭证扣除其记载金额。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对转让房屋使用权的,视同销售房屋产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8.15•【字号】大国税发[2001]第190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190号2001年8月15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全面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大国税发[1999]28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
一、检查清理时间本次检查清理工作自20O1年8月1日起实施,2001年9月30日前结束。
二、初审初审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参加复审,其他纳税人一律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1.2000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2.2000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1999年度和2000年度应税销售额平均数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3.2001年1月至7月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4.2000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已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复审:参加复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1月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度内连续3个月末申报;2.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而无正当理由;3.倒卖、虚开、索取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4.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按装使用税控装置;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6.经营场所发生变动,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7.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8.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此次检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6.04•【字号】大地税二[1997]第92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管理的通知(大地税二[1997]第92号1997年6月4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地税局,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和印花税款的代扣汇缴及手续费管理等问题特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印花税票实行两级代售方式我市市内四区印花税票实行两级代售的管理方式。
一级代售单位为市地税局指定的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市地税局与其签订印花税票代售合同;二级代售单位为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及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内区局)指定的并与之签订印花税票代售合同的各源泉控管单位。
二、印花税票的代售范围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受市地税局委托,负责市内四区范围内印花税票的代售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代售点,负责办理二级代售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印花税票业务。
各二级代售单位不得向非代售、代扣对象销售印花税票或办理其他完税手续。
三、印花税票二级代售单位和印花税款代扣汇缴单位的确定与管理(一)二级代售、代扣单位的确定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市内区局应本着加强源泉控管的原则,根据大地税二(1996)38号文件规定和税类型,对宜实行源泉控管的应税凭证,千万百计委托有关单位实行代售、代扣制度,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二)对二级代售、代扣单位的管理1、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市内区局应将所有印花税票二级代售单位和印花税款代扣汇缴单位的名单及税源情况上报市局二处备案,以便市局了解全市印花税源泉控管情况。
2、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市内四区各二级代售单位印花税票的领、用、存业务;各二级代售单位应按票证所规定的期限向其报送印花税票领、用、存报表;各二级代售单位不得领用税收完税证办理完税手续,凡需填开完税证的纳税单位,一律到市局票证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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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2011年1号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3-3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大连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部分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为了帮助您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将您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内容提示公告如下:
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提示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财政厅近期相继下发文件,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请您注意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上述税种。
具体内容请参阅:《关于外资企业如何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提示
辽宁省政府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请您注意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及时调整。
具体内容请参阅:《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
三、对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提示
2010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请您在2011年3月31日前,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四、对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提示
为了帮助您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将部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向您作出提示,具体内容请参阅:《关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0号)。
1、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的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如能清晰核算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拆迁成本、费用等,可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在当期进行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税前扣除。
4、关于企业补交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部门补交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交纳的以前年度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所补交年度的工资总额和所补交年度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要求,请您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按照规定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事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