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3007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90分

合集下载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摘要: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最新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客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与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之间划转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前款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第二十四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

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C13007多套答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C13007多套答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套一、单项选择题1.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及配套实施细那么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方案的比例可至〔〕。

A.30%B.20%C.10%D.40%2.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及配套实施细那么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治理方案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治理方案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4000万元B.3000万元C.5000万元D.2000万元二、多项选择题3.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以下讲法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治理方案设定为均等份额B.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治理方案设定为均等份额C.证券公司能够依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D.证券公司不能够依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4.2013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私募方面的业务开展变化,以下讲法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将不能再通过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B.依据?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调整私募产品的监管规那么C.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能够按照?资产治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业务暂行 ?,申请基金治理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能够依法开展公募基金治理业务D.鼓舞资产治理业务创新,大力开展专项和定向资产治理业务,将专项打造成类信托的平台5.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能够分为〔〕等。

A.限定性集合方案B.专项资产治理业务C.定向资产治理业务D.集合资产治理业务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及配套实施细那么的修订原那么包括〔〕。

A.维持?方法?总体框架不变B.贯彻从简原那么C.表达“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D.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治理业务开展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及配套实施细那么修订的要紧内容包括〔〕。

A.准许集合资产治理方案分级和有条件转让B.集合方案存续期,准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方案C.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治理方案D.取消集合资产治理方案事前准进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三、判定题8.依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资产治理“一法两那么〞的相关要求,集合方案能够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能够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有关情况:一、修订目的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新《基金法》应当作为《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立法依据。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就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

修改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删除《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二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

三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

四是,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

一是,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1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17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防止利益冲突。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效劳。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那么,实行标准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效劳。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历程、现状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解读三、下一步的业务发展变化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借助于券商公司的整体研发平台,针对高端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一对一的贴身理财服务。

该业务具有客户范围广、投资品种多、投资策略个性化强等特点,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深入了解客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按投资范围划分集合可细分为:限定性:主要是投资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权益品种,低风险,客户准入门槛低,5万元;非限定:只要合法即可,与客户约定标的。

客户投资金额起点10万元)(按客户准入门槛、投资者的人数、计划的规模上限划分为一般集合计划(大集合)、限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规模小于50亿,客户准入资产100万以上,人数在200人以下,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上的不受人数限制。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应该经常与客户交流。

(特殊性;客户,投资对象)前期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

将集合计划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提高了效率根据:稳妥原则,符合投资者适当要求的原则“双10%限制”是指,券商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这一限制证监会已经于2012年10月20日发文取消。

指数化产品本身已经较好地分散化了集合计划管得较好,收益较好,可是投资者有落袋为安的心里,会大量赎回。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解读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9日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要求券商资管计划发布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券商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协会将建立行业统一的信披平台来强化社会监督。

《规范》与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法两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相配套,全文共7章48条,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投资者适当性、估值、投资主办人、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范》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规范》要求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规范》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包括备案报告、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资产托管协议等材料。

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方面,《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公司在推广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推广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注:此条同样适用于券商柜台市场,该项工作由场外市场部完成,还是由理财部门完成有待探讨。

)《规范》还对券商资管业务投资主办人做出了规定,投资主办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答案(90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答案(9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 2000万元B. 4000万元C. 5000万元D. 3000万元2.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可至()。

A. 30%B. 10%C. 40%D. 20%二、多项选择题3. 2013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私募方面的业务发展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根据《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规定,调整私募产品的监管规则B. 鼓励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专项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专项打造成类信托的平台C. 证券公司将不能再通过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D.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申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可以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4.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原则包括()。

A. 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B. 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C. 贯彻从简原则D. 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5.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B. 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C.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D. 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6.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集合计划存续期,允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B. 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和有条件转让C. 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D. 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7.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模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服务,是指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咨询、风险提示、业务执行、信息披露、客户投诉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客户服务活动。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服务职责和工作流程,并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第七条公司应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和需求,在信息披露、业务操作、风险提示等方面给予客户充分的关注和照顾。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及时、有效、公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

第九条公司应不断加强客户服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定期组织客户服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向客户提供服务报告,向监管机构定期提交客户服务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考核和评价机制,对客户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客户服务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业务流程中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公司应落实无纸化办公和绿色经营理念,提高客户服务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前版本中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应及时废止或调整。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定向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管理办法》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2月实施,至今已经9年。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发布时间超过5年的“试行办法”,需要在对试行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修订为正式办法。

同时,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原《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逐渐显现管制过多、与市场需求形势发展不适应的问题,需要适当调整、完善,以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2011年初启动修订工作。

9月,形成修订思路,征求行业和系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了修订稿。

2012年5月,提交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讨论,征求与会证券公司和证监局的意见。

8月底,通过证监会外网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该负责人介绍,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

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一)放松管制,放宽限制。

1、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

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情况,灵活设计产品,并及时推出,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2、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一是,适度扩大投资范围。

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能否参与正回购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能否参与正回购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能否参与正回购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能否
参与正回购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姜健同志:
你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发送的《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能否参与正回购业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定向细则》)均未有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参与正回购业务的禁止性条款。

同时,《定向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

债券正回购业务是证监会允许客户参与的业务之一,因此,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将其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进行债券正回购交易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风险认知及承受能力,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及参与债券正回购的业务规模上限(或杠杆率上限)。

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交易规则。

特此回复。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失效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26【实施日期】2013.06.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3年6月26日附件: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三、删除第十四条。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