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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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或行政组织的两个重要概念。

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它却承担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因而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在行政机关的分类上,派出机关属于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

《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的派出机关有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也称地区专员公署。

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这两类派出机关传统上往往被认为主要履行管理农村和农业的职能,现在有逐渐将其撤销并划入相关市或乡镇的改革趋势。

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往往履行管理城市或社区的职能。

实践中隶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宪法》第30条对于地方行政区划的规定限于省、县、乡三级,地市级除自治州和较大的市(含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具有独立的立法地位外,地区行署实际上是代表设立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特定行政区域行使管理职权的。

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则是分别代表设立他们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

1 / 10由于不存在与三类派出机关对应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派出机关主要对设立它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还可以成为复议机关来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案件。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财务装备处
负责拟定局内财务、会计、装备、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 财务收支等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开展内部审计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9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科级领导职数)。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机构简介
03 人员编制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主要职责
05 职责调整
07 其他事项
目录
06 派出机构
石家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食 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工勤人员编制1名。
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 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 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 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 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各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市内五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仍由各区卫生部门统一负 责,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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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 设立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食品安全法试题 - 含答案

食品安全法试题 - 含答案

2015版食品安全法试题部门: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30*2=60分)1.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上,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具体部署。

会议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A.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B.十八届三中全会C.中央农村工作会议D.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起施行。

A.2015年10月1日B.2015年1月1日C.2015年6月1日D.2015年12月31日3.投诉或咨询食品问题,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A.12315B.12306C.12331D.123334.( )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食品生产经营者C.消费者D.食品企业5.()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市场监督管理局D.食品安全委员会6.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A.刑满一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刑满二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C.刑满三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D.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7.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A.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B.处50万元以上罚款C.处10万元以下罚款D.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8.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A.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B.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C.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D.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5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文解读

2015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文解读

2015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文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文共3万字,比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多出1.5万字。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一共为154条,比原《食品安全法》多了50条。

其中,在154条中修改了近80条。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这两个字共出现931次,“食品添加剂”共出现101次,“食品相关产品”共出现39次。

这三类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出现的次数达到1071次。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一词出现了115次,“卫生行政”出现了53次,“质量监督”出现了27次,“农业行政”出现了19次,“公安机关”出现了8次。

为什么要说这几个数字?因为从这几个数字看,就知道这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执法部门是谁,有哪些,相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责是多少。

一、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体制改革的成果第一方面的亮点是完善了体制,用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体制改革的成果。

在完善体制这个方面,有哪些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农业部门的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什么呢?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同时还负责牲畜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什么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卫生计生部门在《食品安全法》中所承担的职责是什么?卫生部门是承担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等。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呢?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管理的管理,同时还负责食品进出口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公安部门承担什么职责呢?一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机制;二是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案件;三是在查处过程中迅速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决定;四是公安部门在办案的过程中请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支持的,后者还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2014年3月14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8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2]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品药品⾏政处罚⾏为,保障⾏政处罚合法、适当,制定了⼭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品药品⾏政处罚⾏为,保障⾏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东省各级⾷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使⾏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政处罚法》、《⾏政强制法》、《⾷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东省⾏政程序规定》、《⼭东省⾏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东省规范⾏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程序性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细则执⾏。

第三条各级⾷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政处罚权限和管辖职责分⼯,实施⾏政处罚。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稽查机构(以下称为“承办机构”)具体承办⾏政处罚案件,经机关负责⼈或者分管负责⼈批准,作出与⾏政处罚有关的⾏政⾏为。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设置的直属稽查机构独⽴承办⾏政处罚案件,具体实施⽴案、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先⾏登记保存、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书送达、执⾏等与⾏政处罚有关的⾏政⾏为(含相应内部审批),但⾏政强制措施、对重⼤复杂案件给予较重⾏政处罚的决定除外。

具体委托程序按照《⼭东省⾏政程序规定》执⾏。

第四条⾷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设置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以设置机关的名义实施⾏政处罚,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政处罚。

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的程序规定,由设置机关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五条⾷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过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等措施加强对⾏政处罚的内部监督。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规范⾏政处罚裁量权的⾏使,实⾏说理性⾏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相关复函批复文件汇总

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相关复函批复文件汇总

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相关复函批复文件汇总分类标题发布日期依申请公开保健食品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复函2013-08-05保健食品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2013-10-15保健食品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变更流程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11-02保健食品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开展人体试食试验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03-14保健食品关于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审评问题的复函保健食品关于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受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04-29保健食品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12-21保健食品关于正在办理变更或技术转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问题的复函2013-09-30保质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2015-09-09标签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有关预包装食品内调料包标签标示等问题回复的函2014-11-21依申请公开标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06-29标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乐虎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汤臣倍健液体钙软胶囊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08-12标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茉莉花茶标签标示相关问题的复函2016-01-19依申请公开跨境电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2016-08-29其他关于硒食用安全性问题的复函2009-11-30其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成份有川贝等中药材的“川贝枇杷汤”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06-01其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和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2016-02-01其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2014-05-21其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2014-06-09其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10-15其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06-27其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执法权限有关事宜的复函2015-05-18其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罗恩蜂胶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2015-06-05其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2016-05-16依申请公开生产许可关于月饼类产品生产许可分类问题的复函2016-04-08 依申请公开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场供气”模式办理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02-12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相关问题的复函2016-02-19依申请公开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11-30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辅食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12-29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02-01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过渡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02-04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11-23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02-16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12-11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畜禽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2014-07-09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麦芽糊精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10-24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2015-07-31依申请公开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咖啡因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2015-02-10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10-29生产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2015-11-11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生产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 2014-08-13 生产许可 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3-22 生产许可 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3-22 食品经营 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7-19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加“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经营项目的复函 2016-08-08 依申请公开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依申请公开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8-08 依申请公开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8-15 依申请公开 食品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01-12 依申请公开 食品生产 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6-30 食品生产 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3-04 食品添加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矾在粉皮中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11-26 食品添加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1-05 食品添加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工艺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8-16 依申请公开 食品添加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10-10 依申请公开 食品原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2-04 依申请公开 食品原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复函 2016-08-25 香精香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 2014-09-16 来源:食品伙伴网。

2013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1

2013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1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形势总体稳定趋好。

但实践中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

同时,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强。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抓紧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2019年司法《行政法》章节知识点:派出机构

2019年司法《行政法》章节知识点:派出机构

2019年司法《行政法》章节知识点:派出机构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注意派出机构需要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1)类型: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2)地位: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

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理应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国税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国税局为被告。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

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

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理应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在线考试单选题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在线考试单选题1

单选题1、《食品安全法》规定,(A )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D )设立派出机构。

A.县(市)区B.乡镇C.特定区域D.乡镇或者特定区域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A )备案。

A.卫生行政部门B.农业行政部门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质量监督部门4、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A )报告。

A.卫生行政部门B.农业行政部门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质量监督部门5、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A )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C.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6、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_______;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D )。

A.三个月,一年B.三个月,二年C.六个月,一年D.六个月,二年7、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二年8、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C )规定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C.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9、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 C)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在线考试判断题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在线考试判断题1

判断题1、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 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 × )3、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 )4、种植农产品必须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 )7、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9、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 )10、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 )11、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 )13、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14、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

(× )15、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6、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17、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题 - 制度大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题 - 制度大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题-制度大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题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学习解读食品安全法 民以食为先 食以安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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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基本原则
修订的基本原则
新修订的食安法借鉴国 际食品安全立法经验, 增设食品安全工作的基 本原则,即实行预防为 主、风险管理、全程控 制、社会共治,建立科 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 明确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形,强化了进行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的及时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
➢ 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 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 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修订的主要内容
➢ 增设食品经营者召回义务。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经营者应当召回。
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 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 报告时间、地点。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 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 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修订的基本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1. 简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和管理的机制和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2. 主要法律法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管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等,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3.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主要由以下机构承担:3.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监督和管理食品安全工作。

3.2.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并管理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3.3. 食品监测机构食品监测机构负责食品的质量检验与监测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防止不合格食品上市和流通。

3.4. 食品监督抽检机构食品监督抽检机构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一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 监管措施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4.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我国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生产和销售食品。

这样可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食品质量的安全。

4.2. 食品监督检查食品监督检查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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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力方面,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来看,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力,均明确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使,所有派出机构要行使这些职权,都应当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如何行使职能权限呢?一是关于食品的执法职权。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七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实施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相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产品、工具、设备、场所等。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采取上述措施。

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一条的规定,均是“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行政处罚,尽管没有明确是哪一级主管部门,但纵观《食品安全法》全文及《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立法权限的规定,除非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否则行政处罚权限应当理解为县级以上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的职权,而非派出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食品方面的执法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只能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二是关于药品的执法职权。

在药品行政许可的职权方面,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药品生产、药品批发的许可权在省级药监部门,药品零售的许可权在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或者省级药监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监机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药监部门的派出机构(除省级药监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监机构外),均无行政许可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关药品行政许可。

关于药品行政处罚的职权问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的规定,药品行政处罚权在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又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项规定又明确赋予了药监部门派出机构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由于实施条例是对《药品管理法》的细化和补充完善,据此规定,笔者认为派出机构已经得到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等药品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方面的职权,《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八条对药品抽验、查封扣押、跟踪检查等赋予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职权,但没有明确是哪一级,也没有明确赋权给派出机构,这些职权派出机构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只能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的执法职权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除在药品监管方面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外,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抽样检验以及药品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抽样检验及部分行政处罚权,均只能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同时,执法部门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事项或者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应当严格按照前述《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今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进行全面调整。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各地监管重心将全面下移,多数基层乡镇、街道都设立食品药品监管站所,一些地方还在市、县(区)两级城区所在地或相关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这些机构均是以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的形式来设立。

由于机构改革完成后,这些派出机构将承担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主要的监管执法任务,因此,认真研究和深入剖析其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对机构改革后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派出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何谓派出机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做出了规定,但未提及派出机构。

结合实践来看,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在性质及法律地位等方面是不同的。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讲,派出机关虽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而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

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来看,派出机构是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特定行政事务的工作机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市州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发园区或市政府所在地设立的直属分局类的派出机构是否等同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尚存争议,但一般认为其法律地位是不同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执法部门。

为开展行政工作的需要,一些职能部门在基层都设立了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及相关部门的直属分局等等,实际上垂直管理的部门,它的下级机构都属于派出机构的性质,包括食品药监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时候,市、县两级食品药监部门均属于派出机构的性质。

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往往由规范普遍设立某一类派出机构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来统一设定,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6条就列举了9项工商所的职责。

但是派出机构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些职权还仍然要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这牵涉到派出机构的有关法律主体地位。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从《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要视具体调整或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论。

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中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授权的则该派出机构的行为即为设立该机构的机关的行为。

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获得法定授权及是否超越授权。

无论如何,尽管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地位,但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授权范围内的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有权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检查权以及独立地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能权限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将承担系统主要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这些派出机构能否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权亦或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和执法效率。

换句话来说,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派出机构自己的名义作出,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派出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涉及到执法文书的使用以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等问题,必须结合派出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和分析。

笔者认为,同为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执法工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在日常监督检查,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方面的行政行为,派出机构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而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执法权限。

即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作出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公安派出所和工商所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授权范围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必须回所属行政机关盖章,即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各地在建立基层监管派出机构的同时,应明确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赋予派出机构更多的执法权限,强化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这也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国家的相关立法和管理措施应当同步推进。

一是在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条例》、《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明确赋予派出机构相关执法权限。

比如,在行政处罚权方面,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在行政许可职权方面,特别是对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量多面广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可明确授权给派出机构实施,以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参照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以规章的形式制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管理办法》,对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职责、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以推进系统依法行政和基层监管能力的提高,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

三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以派出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设置派出机构前,制定好有关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或派出单位名义履行职责的管理规定,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避免行政违法。

(吴刚: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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