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鹤政办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鹤政办发〔2018〕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2日鹤岗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王秋实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刘春波市委常委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统计调查、审计、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人民办事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市地方煤矿安全稽查大队)、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新闻办公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国家统计局鹤岗调查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鹤岗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鹤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鹤岗分行、中国银行鹤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鹤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鹤岗市分行、哈尔滨银行鹤岗分行、龙江银行鹤岗分行、省农联社鹤岗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鹤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险鹤岗分公司、江海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鹤岗军分区、驻鹤部队、市消防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共青团鹤岗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民主党派。
协调县、区政府工作。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鹤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9日鹤岗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为我市打造“产业转型示范城、生态和谐宜居城”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4号)以及全国基层消防力量建设视频会议等系列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切实增强基层火灾风险抗御能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目标要求主动适应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新要求,围绕“务实、管用、能解决问题”的原则,按照“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建设目标,全面打造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一所一队一委”(消防工作所、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安全委员会)新格局。
到2024年上半年,所有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消防工作所并规范运转,所有政府专职消防队升级达标,所有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机制、有成效”,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质效,积极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消防安全治理共同体。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鹤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3日鹤岗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提升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的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1〕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我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全面整合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公检法举报外的各类政务热线资源,2021年底前,各地、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市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鹤政办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7〕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共同参与。
四、基本任务控制危险来源,救治伤病人员,组织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
第二部分事件分级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害人员多,或者该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发[2007]20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12【实施日期】200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发〔2007〕 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鹤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事故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20
•【字号】鹤政办发〔2019〕39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2019年4月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保留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7件,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具体清理结果见附件)各相关部门如有需要修改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单位修改后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程序重新提请市政府发文。
各
级各部门要防止出现因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造成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无据可循,确有需要的,应及时制发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鹤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附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鹤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6日鹤岗市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鹤岗市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我市灾害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纲领和措施,处置森林草原火灾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方针,建立健全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运行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草原防火条例》《鹤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鹤岗市境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1.4.1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本预案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鹤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办法的通知鹤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1日关于强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的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事件报告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安排部署,须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主要有:(一)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踩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犯罪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二)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事件,以及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偶发事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社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鹤政办发〔2020〕3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社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社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鹤政办发〔2020〕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社会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建立鹤岗市社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市推进社会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分解落实各部门推动社会工作的职责任务,统筹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社会工作的发展。
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刘春波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人:邢冠宇市民政局局长成员:李艳秋市法院副院长孙广平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长龙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李姜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董传袖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宋书明市委编办副主任刘照滨市信访局四级调研员杨国民市发改委四级调研员孟庆元市教育局副局长赵庆玉市公安局副局长毛文欣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石文君市司法局常务副局长杨海燕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昕市人社局副局长黄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曹晓宇市卫健委副主任司成君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李宏宇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刘义男市扶贫办副主任战春宏市国资办副主任王永辉市税务局副局长王晓峰市总工会副主席刘海波团市委副书记于淼市妇联副主席荣宝和市残联副理事长三、工作机构及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邢冠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毛文欣兼任。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郊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郊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鹤政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郊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市郊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2日鹤岗市市郊抗旱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2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编制原则- 5 -1.4适用范围- 6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6 -2.1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6 -2.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8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8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8 -3.2 预防预警信息- 9 -3.3 预防预警行动- 9 -3.4 预警支持系统- 10 -4 应急响应- 10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0 -4.2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11 -4.3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11 -4.4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12 -4.5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12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13 -4.7 指挥和调度- 13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4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4 -4.10 信息发布- 14 -4.11 应急结束- 14 -5 应急保障- 14 -5.1 技术保障- 14 -5.2 宣传和培训- 15 -6 抗旱工作评价- 15 -7 附则- 16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6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6 -7.3 预案解释部门- 16 -7.4预案实施时间- 16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干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鹤政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4日鹤岗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鹤岗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或解决某一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主要承担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统一审批、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或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二)必须联合完成重大应急、特殊任务的;(三)工作任务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并需要经常组织协调多方面共同完成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组长(主任、指挥)1名;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1名至2名,承担综合性或者重大任务的可适当增加。
组长(主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一般由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办部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区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区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鹤政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区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8〕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2日鹤岗市城区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2 -1.1编制目的- 6 -1.2编制依据- 6 -1.3适用范围- 6 -1.4工作原则- 6 -1.5城市防汛特点- 7 -1.5.1地理环境特殊- 7 -1.5.2汛期降水集中- 7 -1.5.3排水能力有限- 7 -2组织体系及职责- 7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7 -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7 -2.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8 - 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8 - 2.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9 - 2.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2 -2.5其他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12 - 3预防与预警- 12 -3.1预防与预警信息- 12 -3.1.1气象水文信息- 12 -3.1.2工程信息- 12 -3.1.3洪涝灾害信息- 12 -3.2预警级别划分- 13 -3.3 预防预警准备- 13 -4应急响应- 13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3 -4.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14 -4.2.1城区预警级别划分- 14 -4.2.2Ⅳ级响应行动- 15 -4.2.3Ⅲ级响应行动- 15 -4.2.4Ⅱ级响应行动- 16 -4.2.5Ⅰ级响应行动- 17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8 -4.4指挥和调度- 18 -4.5群众转移和安全- 19 -4.6抢险救灾- 19 -4.7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9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20 -4.9信息发布- 20 -4.10应急结束- 20 -5应急保障- 21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21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21 -5.2.1技术保障- 21 -5.2.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21 - 5.2.3应急队伍保障- 21 -5.2.4供电保障- 22 -5.2.5交通运输保障- 22 - 5.2.6医疗保障- 22 -5.2.7治安保障- 22 -5.2.8物资保障- 22 -5.2.9资金保障- 22 -5.2.10社会动员保障- 22 - 5.3宣传、培训和演习- 23 - 5.3.1公众信息交流- 23 - 5.3.2培训- 23 -5.3.4演习- 23 -6 后期处置- 23 -6.1灾后救助- 23 -6.2抢险物资补充- 24 -6.3水毁工程修复- 24 -6.4灾后重建- 24 -6.5调查与总结- 24 -7预案管理与更新- 24 -8奖励与责任追究- 24 -9 附则- 25 -9.1名词术语定义- 25 -9.2预案解释部门- 26 -9.3预案实施时间- 26 -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防止突发性洪水,针对可能发生的洪水灾害,给市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防洪调度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鹤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鹤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鹤政办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鹤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7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鹤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1日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指导思想1.5 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4 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2.5 专家组3 预测和预警3.1 预测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3.2.3区域应急联动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及启动4.2 响应措施4.2.1黄色预警(Ⅲ级响应)4.2.2橙色预警(Ⅱ级响应)4.2.3红色预警(Ⅰ级响应)4.3 信息公开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4.5 应急终止5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人力资源保障6.2 资金保障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6.4 通信与信息保障6.5 物资装备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制度保障7 预案管理7.1 预案宣传7.2 预案培训7.3 预案演练7.4 预案修订7.5 预案实施8 名词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鹤政办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四日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能力,坚决、有效、及时、妥善地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确保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制定《鹤岗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边境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边处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边境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鹤岗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边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边处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加强边处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边境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鹤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规〔2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2日鹤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区)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2•【字号】鹤政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日鹤岗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为了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发生在我市境内的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减少国家、社会及人民的生命财产的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根据《黑龙江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全市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目标,以确保党政军首脑机关和要害部位为重点,坚持严密防范、及时发现、统一指挥、快速处置、减少损失的原则,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防范和打击突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工作体系及其紧急处置机制,形成信息灵敏、提前预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快速反应、纵横联动;指挥高效、果断处置的工作格局。
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把危害和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二)基本原则。
统一高效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减少损失原则。
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快速侦破原则。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尽快缉捕或歼灭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摧毁犯罪团伙。
维护大局稳定原则。
全力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加强社会面控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制造骚乱的犯罪活动,及时消除民众恐慌心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避免引起社会动荡。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鹤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9〕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5日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1.1指挥部组成2.1.2成员单位职责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级别及发布3.2.1预警分级3.2.2预警分级标准3.2.3预警信息发布3.3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响应4.1Ⅰ级响应4.2 Ⅱ级响应4.3 Ⅲ级响应4.4 Ⅳ级响应5.应急处置5.1事件分级5.2信息报告5.2.1信息报告程序5.2.2信息报告方式及内容5.3紧急处置5.4指挥和协调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6新闻报道5.7应急处置终止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保险7.保障措施7.1通信保障7.2救援装备保障7.3资金保障7.4物资保障7.5医疗卫生保障7.6交通运输保障7.7治安保障7.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7.9奖励与责任8.预案管理8.1宣传、培训和演练8.2预案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9.名词术语定义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市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鹤政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鹤政办发〔202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29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市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现就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通过开展普查,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强化行动自觉,不折不扣、全力以赴,确保完成任务。
为加强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成立鹤岗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列入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分级实施普查工作按照全市“一盘棋”,采取“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实施,责任共担”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普查办统筹指导全市普查工作,制定系列工作方案,分解细化普查任务,跟踪强化质量管控,汇集应用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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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
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8
【实施日期】2010.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岗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管理的决策机制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黑应急委发〔2010〕5号文件精神及《鹤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鹤岗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
应急管理专家组下设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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